晋煤瓦斯抽放监控管理办法.doc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文件 晋煤集通字〔2014〕209号 晋煤集团关于下发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 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集团公司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保障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行,切实发挥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6月16日 晋煤集团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管理,确保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主要用来监测煤矿瓦斯抽采系统管路中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压力、流量、温度、抽采泵状态、阀门状态等,实现参数异常声光报警、瓦斯抽采泵和阀门控制等功能,同时对抽采泵站内环境甲烷浓度进行实时监测并预警,并实现瓦斯抽采监测数据实时联网上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晋煤集团所属矿井的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及网络系统的建设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联网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集团公司直属矿井及各煤炭子分公司要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集团公司通风处、机电处是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的主管部门,通信公司是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上传网络的建设、维护部门;各矿井通风部门、机电部门是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的主管部门;矿井瓦斯抽采部门和监测部门是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维护部门。 第七条 管理职责具体划分如下 (一)通风处职责 1、负责根据国家和行业各种政策、法规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集团公司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的企业标准、管理制度,并组织贯彻落实。 2、负责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的调研、技术论证、选型、投运验收等工作。 3、负责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对口业务的指导、检查。 4、参与追查分析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重大事故。 (二)机电处职责 1、负责根据国家和行业各种政策、法规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补充、完善有关规定、管理制度、标准,并贯彻落实。 2、负责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的调研、技术论证、选型、投运验收等工作。 3、负责对各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督查、评价、考核等工作。 4、参与追查分析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重大事故。 (三)通信公司职责 1、负责将集团公司直属矿井及各煤炭子分公司的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数据按规定格式上传至集团公司,并确保信息的稳定传输和网络的正常运行。 2、负责集团公司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瓦斯抽采监测网络及网络终端软件的安装、调试、维护工作。 3、参与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的调研、技术论证、选型、投运验收等工作。 4、参与追查分析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重大事故。 (四)各矿监测部门职责 1、负责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值机等工作。 2、负责井下抽采监测系统分站、传感器的安装调试。 3、负责按规定调校周期将抽采管路上的各类传感器送到指定部门进行校验。 4、负责将矿井各监测测点数据及时更新到网络服务器内。 5、配合通信公司完成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的联网及网络故障处理。 6、系统上传数据生成程序更新时需上报通风处、机电处及通信公司,经测试可行后方可上线运行。 (五)各矿机电部门职责 1、负责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范围内的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2、负责确定抽采监测分站安装位置及其交流电源的供电工作。 3、负责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技术改造管理指导工作。 4、参与追查分析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重大事故。 (六)各矿通风抽采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瓦斯抽采各类传感器的安装位置、参数设置等业务管理工作。 2、负责瓦斯抽采监测数据的分析整理工作。 3、负责瓦斯抽采监测系统各类数据的人工核对工作。 4、负责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各类报表格式设定与审签流程的规范工作。 5、负责与抽采管路连接的各类传感器的安装、拆卸及气密性检查。 6、配合监测部门完成抽采各类传感器的安装、更换、回收工作。 7、参与追查分析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重大事故。 第三章 人员及培训 第八条 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管理维护人员配备标准 1、各矿监测部门应配备具有监测监控专业知识及机电、通风、瓦斯抽采基本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至少2名; 2、各矿监测部门维护工配备标准按矿井现场安装使用的瓦斯抽采各类传感器台数,每10-15台配1人。 3、各矿机电部门应至少配备1名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人员。 4、各矿通风部门应至少配备1名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和3名系统维护人员。 第九条 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所有从业人员应取得特殊工种资格证方可上岗。 第四章 建设、使用与维护 第十条 集团公司所属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安装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并实现瓦斯抽采监测数据实时联网上传。 第十一条 新建矿井、技术改造、资源整合、改扩建矿井的瓦斯抽采工程初步设计必须包括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的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矿井应在矿调度、通风调度、泵站值班室设置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显示终端。 第十三条 系统内各类传感器的设置位置、数量以及报警值等,要严格执行国家AQ1029-2007标准和晋煤集团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技术标准Q/JM J 1.0042-2013的规定。 第十四条 系统内各类传感器必须按照国家标准、企业标准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送到指定部门进行调试、校正。 第十五条 系统内各类传感器必须实行挂牌管理,牌板内必须标注传感器类型、编号、报警值、包机人、调校日期等。 第十六条 瓦斯抽采巡检工必须按规定使用人工检测仪对所辖范围内的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 第十七条 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信息的处理 1、各矿井监测部门值机人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填写运行日志,将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日报表经矿通风部门值班干部签字后报送矿技术负责人审阅,通风、监测部门各留存一份存档。 2、当矿井通风调度发现流量、负压、瓦斯浓度等监测数据异常或监测设备故障时,及时通知矿值班人员并按晋煤集团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晋煤集机字〔2014〕126号)中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网络运行管理 1、凡安装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的矿井必须通过集团公司网络将监测数据实时上传至集团公司,并根据矿井实际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向集团公司上传的网络服务器数据,确保上传数据与矿井实际情况一致。 2、通信公司应在各矿井监测中心站设立独立的网络服务器采集瓦斯抽采数据进行上传。 3、集团公司调度、通风调度设立独立的抽采监控显示终端。 4、机电处、通风处、调度指挥中心可以通过网络查询抽采监控相关数据。 第十九条 各矿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在原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基础上,补充完善瓦斯抽采监控管理的各种操作规程、责任制等。 第二十条 各矿井应建立如下记录及报表 ①监控设备台帐②故障登记表③中心站运行日志④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日报表⑤传感器调校记录。 第二十一条 矿井必须以矿井瓦斯抽采系统图为底图按季度绘制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装备布置图,图上应标明各类传感器的型号、安设位置、数量、报警值等参数,并按矿井实际情况及时修改更新。 第二十二条 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在安装或升级改造完成以后,相关单位要及时通知通风处、机电处及通信公司,经数据对接测试无误后完成数据上传,经过试运行后,及时提出验收申请,经集团公司机电处组织通风处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矿井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购置按晋煤集团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晋煤集机字〔2014〕126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9 - 抄送机电处,通风处,调度指挥中心,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发展规划局, 基本建设局。 通信分公司。 晋煤集团秘书局 2014年6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