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压风自救系统安全技术规范.doc
DB/ -2012 ICS 备案号 DB 湖南省地方标准 DB/T-2012 煤矿压风自救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 2012--发布 2012--实施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目 次 前言Ⅱ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技术要求2 5试验方法4 6 检验规则5 Ⅰ 前 言 为规范湖南省内煤矿压风自救系统的设计、建设、验收、和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进行编写,技术内容上参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2〕15号)等规程、文件的要求。 本标准由 提出。 本标准由 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Ⅱ 煤矿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压风自救系统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判定规则和检验周期。 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内煤矿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的设计、建设、验收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 MT390 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 MT113 煤矿井下用聚合物制品阻燃抗静电性通用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 GB2626 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 AQ1013 煤矿爱用空气压缩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压风自救系统 在煤矿发生灾变时,为井下提供新鲜风流的系统,包括空气压缩机、送气管路、三通及阀门、油水分离器、压风自救装置等。 3.2 压风自救装置 安装在压风管道上,通过防护袋或面罩向使用人员提供新鲜空气的装置,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开关等功能。 3.3 油水分离器 分离压缩空气中油滴和水分的装置。 4 技术要求 4.1总体要求 4.1.1煤矿压风自救系统组成空气压缩机、送气管路、阀门、油水分离器、压风自救装置(包括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开关等部件及防护袋或面罩)以及其他配套件。 4.1.2 压风自救系统使用的有安全标志要求的配套件应按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4.1.3用于压风自救的管路与井下风动设备的管路来源于同一气源管路时,应保障压风自救管内风压不小于气源管路风压的60。 4.2气源 4.2.1 压风自救系统的空气压缩机应安装在地面,并能在10分钟内启动。风包出口管路上的压力应不小于0.7MPa,专用于压风自救的压风机的排气量应不小于6m3/min,与生产压风系统共用的压风机其排气量不得小于10 m3/min,且压风机应根据井下作业人数来选取合适的额定排气量。 4.2.2 空气压缩机必须取得有资质的检验部门出具的合格检验证书,并在检验有效周期内使用。 4.2.3 矿井至少应有一台备用压缩机,并带电备用,确保井下供风可靠。 4.3输送管路 4.3.1 压风自救系统使用的压风自救管路应采用钢质材料或其他具有同等强度的阻燃材料。4.3.2 用于压风自救的主管路其直径应不小于φ100mm;分管路以及采区主压风管路及岩巷掘进工作面管路其直径应不小于φ50mm;回采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φ25mm,避难硐室内的输入管路直径应不小于φ50mm。 4.3.3 压风自救管道的最远端的供气压力应不低于0.3MPa。 4.3.4 压风管道应敷设在可靠的巷道内,确保管道的正常使用。必要时,应为管道设置可靠的护套。 4.3.5压风自救的主管道中应安装油水分离器。 4.4压风自救装置 4.4.1 披肩式 4.4.1.1 披肩防护袋外表面应光滑、无毛刺,表面涂、镀层应均匀、牢固。 4.4.1.2防护袋、送气管的材料应符合MT 113的规定。 4.4.1.3应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和开关等功能。 4.4.1.4压风管道供气压力为(0.3~0.7)MPa,在0.3 MPa压力时,每台压风自救装置的排气量应在100~150 L/min范围内。 4.4.1.5压风自救装置的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得存在无风、漏风等现象。使用的防护袋应不出现长度超过5mm的破损。 4.4.2 箱式 4.4.2.1送气管应能承受50N拉力,持续10s而不出现从面罩上滑脱、断裂或永久性变形等异常现象。 4.4.2.2头带应能承受10N拉力,持续10s而不出现从面罩上滑脱或断裂等异常现象。 4.4.2.3面罩的可燃性应符合GB 2626-2006中5.13的规定。 4.4.2.4面罩内压差应满足当供气压力为0.3MPa时,面罩内的空气静压与面罩外空气静压压差应不小于300Pa。面罩上必须设置单向排气阀。 4.4.2.5装置适用的压风管道供气压力为(0.3~0.7)MPa。通过减压阀调压,使得面罩的排气量应在(30-50)L/min范围内。 4.4.3 避难硐室内应根据容量设置满足要求的压风自救装置。 4.4.4 压风自救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 4.4.5 避灾人员在使用压风自救装置时,应感到舒适、无刺痛和压迫感。工作时的噪声应小于85 dBA。 4.5 安装地点要求 4.5.1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在掘进工作面巷道和回采工作面巷道内压缩空气管道上,安装地点应在宽敞、支护良好、没有杂物堆的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应保持在0.8m以上,管路安装高度应距底板0.5m并可靠固定于巷道壁上。压风自救装置下面如果建设在水沟上面,则该区域不得有无盖板或盖板不齐全的现象。 4.5.2煤巷掘进工作面自掘进面回风口开始,距迎头2540m的距离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其提供的呼吸头数量应比该区域工作人员数量多2个,然后每50m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每组数量为68个呼吸头;岩巷掘进工作面距迎头100130m安装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其呼吸头数量应比该区域工作人员数量多2个,迎头向外每隔100m和放炮撤人地点各安装一组压风自救装置,每组数量为68个。 4.5.3回采工作面回风巷在距采面回风巷上安全出口以外2540m范围内设置一压风自救装置,其呼吸头数量应比该区域工作人员数量多2个,向外有人固定作业地点安装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其呼吸头数量为68个;进风巷在距采面下安全出口以外50100m范围内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其呼吸头数量应比该区域工作人员数量多2个;工作面回风巷反向风门外放炮警戒位置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其呼吸头数量为68个。 4.6维护与管理 4.6.1 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压风自救系统各部分的详细管理方案,包括但不仅限于约定压风系统的责任人、责任区域、维护、使用、保养、安装以及拆除等相关制度。每班必须指定人员必须对所负责区域的压风自救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监督整改情况。 4.6.2往各采掘工作面运送物料时,不得将所运物料卸放在压风自救系统下面,运送物料时不得损坏压风自救系统。 4.6.3确保压风自救系统处于完好状态,主要包括系统内应无积水与杂质;每个自救装置应能正常通气;自救装置应连接牢固并无漏气现象;压风自救袋上的煤尘要及时清理,经常保持清洁。 4.6.4 矿井应对入井人员进行压风自救系统使用的培训,应绘制压风自救系统布置图,并根据井下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布置图应标明压风自救装置、三通及阀门的位置,以及压风管道的走向等。相关资料应及时存档,随时可供调用。 5试验方法 5.1 检验所用仪器仪表的测量范围、精确度等级或精确度应满足表1的要求。 表1 检验用主要仪器仪表 序号 技术参数(或仪器) 精确度等级或精确度 测量范围 备注 1 气体流量计 1.5级 0~9m3/h 2 秒表 0.01s 0~10h 3 卷尺 1mm 0~20m 4 游标卡尺 0.02mm 0~200mm 5 压差计 2级 0~3000Pa 6 气压计 40Pa 500~1350 hPa 7 温度测试仪 0.01℃ 0~100℃ 8 湿度计 5 0~98 9 压力表 1.6级 0~1.0MPa 10 声级计 0.1dBA 0~130 dB A 11 拉力计 0.1N 0~150N 5.2 矿井压风自救装置安装使用超过一年的,应至少抽取一台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实验室检验。检验内容应根据压风自救装置的出厂检验项目和其他要求进行。 5.3 现场检验 5.3.1 查验空气压缩机的安全标志证书、出厂合格证明、配套压力容器的检验合格证明、压缩机安全性能检验证书等相关技术资料。 5.3.2 压风管路使用的材料应符合4.3.1的要求;用卷尺和游标卡尺分别测量管路的长度和直径,应符合4.3.2的要求;现场目测管路的压力表、油水分离器,应能正常使用且应符合4.3.3和4.4.5的要求。 5.3.3 现场检查压风自救装置,其功能要求、连接要求、操作要求等应符合4.4的要求。 5.3.4现场检查压风自救装置的设置,其设置地点和数量应符合4.5的要求。 5.4 查验压风自救系统的技术档案和相关制度,应满足4.6.1和4.6.4的要求;现场检查压风自救系统的维护管理情况,应满足4.6.2和4.6.3的要求。 6 检验规则 6.1判定规则 技术要求中4.1、4.2、4.5中有不符合项时则判定为不合格,其他项目中累积有3项不符合时则判定为不合格。 6.2 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为每三年至少一次。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