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集团矿开拓掘进精细化管理.doc
**煤集团***矿开拓掘进精细化管理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矿开拓掘进战线精细化管理,加强开掘安全生产管理,实现安全生产,促其按照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健康发展,根据***煤集团公司开拓掘进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煤【2006】97号文件等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开掘系统各区队必须按照本细则认真落实,使开拓掘进各项工作全面实现精细化管理。 第二章 开拓掘进生产计划管理 第三条 根据***矿总体发展战略和矿井、水平及采区生产接替的实际情况,开拓科负责编制***矿中长期生产计划和规划,确保接替正常。 第四条 根据矿下达的年度总进尺、开拓进尺和重点工程计划, 开掘系统必须认真组织,确保计划的圆满完成。 第五条 年度开拓进尺和重点工程进尺计划下达后,开拓科必须按照确定的形象进度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年度计划进行逐月分解,并将逐月安排情况报集团公司。 第六条 开拓科必须在每月月底前2天将本月预计进尺情况按时上报集团公司。 第七条 开掘科值班人员负责落实当天的生产计划完成情况,对完不成当日计划的开掘队要落实原因及责任。 第八条 每月矿下达生产计划后,战线内部下达奋斗计划(包括非进尺工程形象进度),对于超额完成奋斗计划的开掘头,非防突煤巷每超1米奖励200元,防突煤巷每超1米奖励400元,岩巷每超1米奖励1000元。对于完不成进尺计划的生产区队,本区队的队长要在开掘战线例会上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章 开拓掘进技术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开拓科建立技术资料档案,包括施工图纸、巷道开口通知单、作业规程及补充措施、巷道贯通通知单、贯通措施、隐蔽工程记录、锚杆拉拔试验台账、巷道位移观测记录和工程竣工移交验收报告单等内容。技术资料档案保存时间应为巷道报废后一年以上,重要巷道的技术资料应永久保存。 第十条 开掘巷道内必须悬挂施工牌板,施工牌板内容应包括工程平面图、巷道支护断面图、供电系统图、炮眼布置图、爆破图表或综掘机切割示意图、劳动组织和作业循环图表、避灾路线图、工程质量标准和主要安全技术措施,防突工作面还必须有排放钻孔布置三视图、效检孔布置三视图、排放钻孔参数表,效检孔参数表,突出预兆牌板,深孔探测孔三视图及参数表等内容。牌板材质和格式要统一、美观。 第二节 开拓掘进作业规程 第十一条 作业规程必须贯彻党和的安全生产方针,充分体现国家有关技术政策,推行先进的管理技术和方法,以充分利用工时,降低消耗,发挥设备最大效能为原则,提高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采取一切技术措施避免人员伤亡,并把非人身伤亡事故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二条 作业规程的编制采用统一格式、图例、计量单位,并结合实际,不得漏项。出现字图例不规范、内容不全、使用计量单位不标准、专业技术术语不准确、编制内容不结合实际等,均视为不合格作业规程,开拓副总和开拓科不组织会审或审批。 因地质条件变化、硐室掘进或改变施工工艺和作业方法等,必须及时编写补充措施,并履行审批贯彻程序。 巷道贯通措施按规定专门编制,并履行审批贯彻程序。 第十三条 必须严格按照一条巷道一个作业规程的原则进行作业规程的编制。内容文字简明易懂,图表清晰准确。 作业规程的编制必须依据下列资料 (一)审批的采区设计; (二)审批的该阶段地质说明书; (三)开口巷道邻近工程(采面)的矿压显现规律或矿压观测资料;以上资料要提前半月提供给施工单位。 (四)开掘各工种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 (五)安全制度应包括工作面交接班制度、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巷道维修制度、掘进机电设备管理维修保养制度、瓦斯和煤尘管理制度、放炮和瓦斯检查制度、通风设备及安全仪器仪表使用维修制度等。 第十四条 作业规程必须按照质量标准化规定的有关单位和领导参加审批并签字,由矿总工程师批准执行。参加作业规程审批单位开拓科、通风科、安检科及有关部门,安全及有关副总工程师、开掘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等。参加作业规程审批人员应亲自签字,而且必须是正副科长、技术主管或工程师以上职称人员。 第十五条 开拓副总工程师负责安排主管技术人员对施工工程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作业规程复查,复查意见由开拓掘进副总工程师批准后,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及时向职工贯彻,复查要有记录,作为考核有关技术人员的依据。 第十六条 作业规程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在开工前3天向施工人员贯彻。第一次由队长主持,队技术员向班组长以上人员贯彻;第二次由队长主持,队技术员向全队职工贯彻。以后每月至少重新贯彻一次。 第十七条 每次贯彻作业规程,参加人员都必须签字,缺席人员要补课。贯彻后要对每个职工进行考试,对缺考或考试不及格人员要进行补考,直至及格。否则,不准上岗。 第十八条 井下避灾线路要有队长或技术人员亲自带队熟悉。 第四章 开拓掘进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由开拓科负责制定年度开掘区队开拓掘进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并按规划进行季度和年度考核。 第二十条 开拓科根据开拓处和矿质量标准化规划,制定出质量标准化规划、分数,预计示范工作面个数和精装工作面个数。开掘各区队必须根据矿下达的质量达标规划并结合本区队实际情况制订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并严格认真落实。 第二十一条 开拓科管理人员按照开掘战线所辖的工作地点实施分工负责,分片包干,对所包区域的安全、工程质量、文明生产全面负责,并经常深入现场,对所包区域的设备管理,支护情况,施工进度,队伍现状有全面了解,及时向领导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每月上旬6号、中旬16号前,开拓科组织对所辖区域的工程质量,文明生产进行验收,质量验收严格上尺上线,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验收质量和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第一次罚验收负责人100元,第二次调离工作岗位。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工程质量降一级 (一) 不按设计或措施施工。 (二)耙斗机距迎头超过30米(岩性较硬时可以达到40米),耙斗机后没有一次成巷,水沟距耙斗机超过30米。 (三)喷浆巷道以下任一种情况1、不挂线喷浆,2、无墙基,3、没有检查孔,4、没有划五条线。 (四)U支巷道以下任一种情况1、卡兰螺丝不成线,2、背帮顶网连接不符合规定,3、棚腿中间有伸腿者,4、卡兰螺丝松动(5米内发现两个),5、巷道没有划线。 (五)梯形金支巷道以下任一种情况1、背帮顶不够均匀,2、撑木不一条线,3、没有划三道线,4、梁头没有缓冲垫板。 (六)锚网巷道以下任一种情况1、巷道成倒梯形,2、网搭接和连接不符合规定,3、锚杆直线率低于70%。 第二十四条 质量标准化奖励办法; (一)开掘各区队必须严格按照示范化工作面对所辖区域进行管理,做到规定项目高标准,自选项目有特色。 (二)凡在迎接公司及以上的重要检查,工作积极主动,在检查过程中,没有出现大的问题(罚款或停头),每次每头奖励2000元。 (三)一个月内,质量标准化有显著提高的区队,一次性奖励3000~5000元。 (四)各区队要建立示范化工作面,达到矿认证的示范化工作面一次性奖励5000元,经公司认证的示范化工作面,一次性奖励10000元 。对于规划的示范化工作面,经公司认证达不到示范化工作面要求的,一次性罚款5000元,当月质量降一个等级。 (五)开掘精细化管理工作面创建一条,开拓科和其他有关科室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申报集团公司验收,经集团公司验收合格的精细化管理工作面,一次性奖励15000元。 第五章 开拓掘进施工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 巷道施工中,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的规定进行临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第二十六条 所有正在施工的开拓掘进巷道,必须在料场存放足够的抢险物料,以备发生顶板冒落事故时能够及时维护使用。 第二十七条 巷道施工应坚持一次成巷,工程质量符合煤矿井巷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检验评定标准规定。严格质量验收制度,对不合格工程应立即停产处理,工程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八条 维修巷道时,必须由外向里进行。更换巷道支护时,应按先架后拆的原则进行,在拆除原支护前,必须加固工作地点周围的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找顶,进行永久支护。 第二节 临时支护 第二十九条 开拓掘进架棚巷道必须使用前探梁,其强度必须足够,且不能发生弯曲变形,不得使用圆管作前探梁。前探梁卡子每根不能少于3道。前探梁长度不能小于3.6米。严禁用柔性材料吊挂前探梁,前探梁必须接顶背实。 第三十条 锚杆锚喷支护巷道应优先选用有初撑力的材料作临时支护。打顶柱时,顶柱必须打在实底上且必须带帽。 锚杆锚喷支护巷道前探梁安装在支护锚杆上时,螺母必须拧过锚杆尾部螺纹并拧紧。安装点不能少于3个。 第三十一条 拱形支架前探梁应固定在距巷道中心两侧0.6米~0.8米处位置,前探梁卡子必须卡紧棚梁,不得下滑,卡子数量不少于3个。 第三十二条 工字钢梯形支架,应使用卡在工字钢两边槽内的前探梁卡子,便于卡子的拆卸移动,卡子数量不少于3个,前探梁卡子强度应能够承受3吨以上的重量。 第三节 架棚巷道施工管理 第三十三条 支架间必须安设撑木或拉杆。可缩性支架必须用金属拉杆且不能少于3道,即正顶一道,两帮各一道。可缩性支架卡缆必须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 第三十四条 炮掘巷道靠近工作面10米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用防倒器联锁加固,防倒器应安设在棚腿长度的二分之一处位置。 第三十五条 架设对棚时,对棚应一次施工。不准采用补套的办法,以免对棚高低不平,受力不均。 第三十六条 下分层掘进巷道时,必须及时支护。若假顶破碎,必须先打前探锚杆或穿楔后,方能掘进。 第四节 锚杆、锚喷巷道施工管理 第三十七条 锚杆支护巷道,必须按规定定人、定期进行安全监测,并建立检查监测记录。 第三十九条 煤巷锚杆支护巷道必须进行日常顶板离层监测,并按规定做锚杆拉力试验。离层指示仪必须挂牌管理。 第四十条 锚杆支护巷道应采用十字测点法进行顶底板移近量、两帮位移量观测。测站应设置在两组顶板离层指示仪之间,并挂牌管理。 第四十一条 树脂锚杆应采用快速安装工艺进行安装,托盘应紧贴岩面,螺帽必须使用丁字型套筒扳手或力矩扳手拧紧。拧紧螺帽的扭矩M16、M18不小于100N.m,M20及以上的不小于120N.m。 第四十二条 锚杆外露长度螺母外沿不小于30mm,不大于50mm。 第四十三条 锚杆支护巷道每天进行巡回检查,对失效的锚杆必须及时补打或施工带帽点柱,顶板破碎或有离层现象的地段必须加强支护。 第四十四条 岩巷施工必须实现光面爆破,保证巷道轮廓成型完整。巷道掘进后应及时施工锚杆和喷浆封闭围岩,初喷必须紧跟工作面。耙装机后必须成巷并符合质量验收标准。 第四十五条 喷射混凝土强度、喷层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对巷道应进行定期养护,定期取样进行喷层试块的强度试验。凡达不到要求的,必须采取补强措施。 第五节 巷道开口施工 第四十六条 所有巷道开口必须按照施工图设计开口通知单编制、审批和贯彻作业规程开工准备和验收开口等五个步骤进行。 第四十七条 根据施工图设计,由开拓科用规范表格填制开口通知单,并在开工前10天送达通风、机电、安检、地测等部门及施工单位。 第四十八条 凡巷道开口前,有恢复利用的老巷,必须结合现场实际制定老巷维修措施,老巷维修质量必须达到质量标准化要求。 第四十九条 地测部门在巷道开口前应给出巷道开口中心位置。开口当班,施工队队长、技术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必须在现场指导、指挥。 第五十条 在作业规程贯彻完毕,开口位置明确,有恢复利用的老巷已完成维修,水、电、风及设备已接通或到位,施工材料以及抢险备用材料准备充分等情况下,由施工单位申请,经矿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 第五十一条 无论采用何种掘进工艺和支护方式,作业规程及施工现场都必须有开口施工放大图,施工方式、方法、步骤及相应条件下的安全措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第五十二条 巷道开口前,必须先将开口附近的巷道进行维修和加固。其加固方式及加固范围要在措施中具体规定。同时,必须清理现场,并对作业地点的管线、机电设备加以保护,保证作业场所安全及退路畅通。 第六节 交岔点施工 第五十三条 抬棚及开口5米内施工,应坚持小循环放小炮方法掘进,其炮眼深度、装药量和一次起爆炮眼数等爆破参数必须在措施中具体规定。爆破前应采用顶柱加固抬棚,使用前探梁、防倒器使开口巷道内的棚子与抬棚联锁。开口巷道与原在用巷道斜交时,“迈步”棚子应使用长梁,严禁抬棚低于“迈步”棚子。 第五十四条 针对大交岔点、大断面、四通、抬棚等施工难度大的开口,必须制订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十五条 在施工或维修交岔点及抬棚时,严格按照中心、腰线和施工放大图进行。抬棚施工必须符合“高、暗、双”的要求,抬棚插梁应按设计逐架施工,但应为双数。严禁梁和腿子用短料焊接,各插梁及抬梁均要及时打好牢固的临时顶柱,摘掉开口侧原棚腿时防止漏顶及片帮。 第五十六条 锚网喷巷道交岔点施工时,应采取补打锚杆及锚索等措施加固围岩,确保施工安全。 第七节 巷道贯通 第五十七条 在一般掘进巷道炮掘工作面相距20米、综合机械化掘进工作面相距50米时,由地测部门填制贯通通知单,及时向矿总工程师报告,同时送达掘进、通风等部门和施工单位。 第五十八条 由施工单位编制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实行矿总工程师负责的集体审批制度,矿总工程师签字后生效。特别是老空区、盲巷、小窑及长期停风地点的贯通,其贯通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并报集团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通情况贯通巷道的名称、施工单位、负责人、措施编制时间、贯通措施审批单位和预计贯通时间。 (二)贯通巷道情况包括巷道煤岩性质、水文地质、顶底板岩性、巷道断面,支护形式、贯通具休地点、状况、剩余长度、贯通方法 贯通两个地点的通风、瓦斯情况等。 (三)巷道贯通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巷道贯通前通风系统示意图和贯通后通风系统调整示意图。图中标明现有的通风状况、贯通前后的风流方向、调整系统的设施位置、停工头的瓦斯检查地点,警戒岗哨位置等。 (四)巷道贯通施工地点、停工地点具体安全防护措施 1.爆破管理措施和爆破警戒地点及人员安排。 2.防冒顶措施。 3.加强瓦斯检查措施和探清采空区(老空)水、火、瓦斯情况的措施。 4.加强综合防尘措施。 5.电器设备设施防爆措施和保护电缆、管路、设备的措施。 第六十条 巷道贯通措施的贯彻由开拓掘进副矿长负责。在一般掘进巷道根据同其它巷道贯通相距20米、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米前必须进行贯彻并签字、对现场贯通工作进行具体分工,明确井上下负责人,并以会议纪要形式记录备查。 第六十一条 通风部门在贯通之前,及时编制贯通前后通风系统调整方案,明确调整风流的设施位置、数量和质量,以及贯通后的风流方向、风量、瓦斯情况,绘制相关通风系统图纸。 第六十二条 开拓掘进部门根据贯通情况建立巷道贯通台帐或卡片,存档备查,做到统计认真、汇报及时、信息准确。存在临时设施的单位,必须在贯通卡片上标注清楚,临时设施改为永久设施后,通风部门要及时向集团公司通风调度说明。 第六十三条 开掘副矿长统一指挥巷道贯通全过程,落实巷道贯通措施的编制、贯彻及执行情况。巷道贯通必须在八点班进行。地面指挥是矿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贯通时派干部现场统一指挥,矿通风部门负责人或工程师是贯通现场总指挥,开拓、安检、地测等部门协助指挥,施工队长是现场贯通责任人。 第六十四条 通风设施必须按照质量标准构筑成永久设施,并履行验收制度,确保通风系统合理、稳定、可靠。通风部门按照每月生产经营计划对巷道贯通工作提前做出安排,并在每次巷道贯通前构筑好风门墙体及门框、门扇等,一旦贯通后,及时挂上风门即可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 第六十五条 凡是为采掘服务的通风设施必须按照永久设施进行设计、施工和维修。特殊情况下,可以先构筑临时通风设施,15天之内,必须将临时通风设施重新施工为永久通风设施。 第六十六条 认真落实巷道贯通汇报制度 (一)巷道贯通后,开拓、通风部门当天各自向集团公司对口业务保安处室汇报贯通情况。 (二)开拓科每周日下午5时以前将本单位下周巷道预计贯通情况进行汇报。汇报方式为电子邮件或电话。 (三)开拓科于每月末将本单位下月所有预计贯通巷道进行汇报。其中,包括外来单位在本单位施工的预计贯通巷道。 第六十七条 巷道贯通主要技术措施 (一)一般巷道贯通炮掘工作面相距20米前,综掘工作面相距50米前,地测部门必须下达通知单,现场标明贯通位置,以保证贯通方向。停工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除保持局部通风外切断一切用电。如果被贯通巷道原已停风,则需要提前排放被贯通巷道内的瓦斯。必须保证被贯通工作面能够进行正常通风、瓦斯检查等工作,同时要装设瓦斯监测探头,矿调度室要随时掌握瓦斯浓度的变化情况。 (二)巷道贯通必须坚持“长探短掘”原则,矿调度室和施工现场要悬挂贯通进展图,做到班班验收,每天填写进度和剩余长度,以准确掌握贯通时间。 (三)贯通工作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严禁相向贯通。两巷对掘时,炮掘工作面相距20米(综掘相距50米)时,其中一个掘进工作面必须停止掘进,停工工作面必须成巷,并对工作面5米范围内的巷道进行加固;停工前,必须按照预定的贯通中心线方向,打35米深的探眼,填入标记物。在进入停工工作面所有入口的安全地点或巷道口处设置警戒,每班设专人把守,直至贯通。 (四)与在用巷道贯通时,炮掘工作面距贯通点20米前,地测部门必须在贯通处明确标记,每次爆破时必须在通往贯通处的各个入口处设置警戒,确认警戒把好后,方可进行爆破施工。 (五)贯通老巷或采空区时,坚持有疑必探,并根据所探情况制定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按照规定进行封闭老巷、调整通风系统等相关工作。 (六)贯通点必须采取防止冒顶措施。当贯通点为锚网支护时,其加固方式可采用锚索或带帽点柱;支架支护时,可采用打托棚或架设密集支架等。对头贯通时,加固长度不得小于5米;其它贯通形式,贯通点左右5米都必须加固。 (七)在有煤与瓦斯突出煤层中,应避免同一巷道相向掘进;贯通斜交或正交时,贯通点应尽量避开地质构造带或应力集中带,并且被贯通巷道工作面应超前贯通点5米。 (八)采用爆破贯通是,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剩余5米时,应采用长探短掘放小炮方法施工,剩余2米时,应用掏槽贯通,然后扩大成巷。 第八节 巷道移交 第六十八条 开拓、准备和回采工程完工后,由矿长或矿长指定的人员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质量、机电运输、通风系统、供电、供排水系统、防尘、防自燃、防突、压风自救、安全监测、隐蔽工程等十一个方面进行移交验收,其中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品以上。 第六章 开拓掘进机电设备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九条 特殊工种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七十条 开拓掘进所用机电设备必须有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否则,不得使用。 第七十一条 开拓掘进各种设备必须台台完好,安全保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减速箱不缺油、不漏油,外观清洁。必须悬挂有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特殊工种岗位责任制等内容的牌板。 第七十二条 必须建立机电设备交接班制度和每班检查、检修和保养制度,填写电气、机械故障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二节 掘进机 第七十三条 坚持正确使用掘进机上所有的安全闭锁和保护装置,不得擅自改动或甩掉不用,不得随意调整液压系统、雾化系统各部位的压力。 第七十四条 严格按作业规程和掘进机操作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启动顺序开机,掘进机司机开机前,必须发出警报,并对掘进工作面环境和掘进机及配套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工作面环境和机器正常,并在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可开机。禁止机器带负荷启动和带病运转。 第七十五条 一般全煤巷道切割时先横向扫底,然后在巷道中、下部进刀,横向顺时针分层切割,最后刷帮扫顶使巷道成型。 第七十六条 掘进半煤岩巷道时,应先切割煤后切割岩石,即按先软后硬的程序。岩石硬度大于掘进机的经济切割能力时,应退出掘进机,采用爆破破岩的方法,避免损坏掘进机。 第七十七条 高突、高瓦斯区掘进机施工,必须严格执行防突措施。为防止煤岩跨落产生瓦斯大量涌出,截割顺序必须自上而下进行,一次进刀截割深度要在措施中规定并严格执行。同时,要控制切割落煤速度,使瓦斯有充分的释放时间。一旦发现瓦斯浓度异常上升较快,或当瓦斯浓度达到0.7%时,立即停止割煤。围岩破碎巷道必须采取打穿楔或用玻璃钢单体柱护顶措施。 第七十九条 根据煤岩的软硬程度,掌握好机器破岩切割速度,避免发生截割电机过载或压死刮板输送机等现象,切割时应放下铲板,如果落煤量大而造成过载时,司机必须停机,将掘进机退出后再重新进入进行处理。 第八十条 掘进机司机作业时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台或委托无证人员开机,必须精力集中,开机平稳,看好方向,并听从观山人员指挥。机器前进时将铲板落下,后退时将铲板抬起。发现有冒顶预兆或危及人员安全时,应立即停机、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第八十一条 掘进机切割掘进期间,应设专人清理转载机跑道和铲板(突出工作面处外),掘进机后面电缆应用钢丝绳或其他切实可行的方法吊挂,严禁拖地。掘进机工作中发现异常现象时,必须立即停机处理,以免出现机械事故。 第八十二条 掘进机停止工作和检修以及交接班时,应将掘进机退到安全地点,截割头落地,并将装载铲板放在底板上,按操作顺序停机后,关闭水源,吊挂好电缆和水管。 第八十三条 在有淋水的巷道且底板较软时,应使用道木或坑木将掘进机垫起,以防卧机。 第八十四条 掘进机必须装有只准以专用工具开、闭的电气控制回路开关,专用工具必须由专职司机保管。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 第八十五条 掘进机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在掘进机非操作侧,必须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 第八十六条 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掘进机后按规定安设两道净化喷雾。 第八十七条 检修掘进机时,严禁其他人员在截割臂和转载皮带下方停留或作业。按照注油六定(定人、定机、定时、定量、定质、定位)原则,进行润滑管理。定期更换各部位减速箱齿轮油。 第三节 耙装机 第八十八条 耙装机必须有照明设施。绳轮和滚筒必须有挡绳装置。中间槽和卸料槽两侧必须安装封闭的金属保险栏或保护网。 第八十九条 耙装机钢丝绳应保持完好,断丝不得超过截面的1/5,并严禁在耙装机钢丝绳上打结。 第九十条 固定耙装机处巷道的围岩应完整、支护完好、轨道构件齐全,螺丝拧紧,轨枕间距不超过一米。 第九十一条 为了避免爆破损坏机器和提高装岩效率,耙装机距工作面以不小于6米为宜。在钻眼与装岩平行作业时,耙装机距工作面最大距离不大于30米,岩性较硬时不超过40米。 第九十二条 安装耙装机的顺序是固定耙装机的四个轮子、簸箕槽、过渡槽、卸料槽、最后是安装卸料槽的两根尾撑。安装卸料槽时其下面严禁作业或行人,固定起重工具的支架或锚桩必须牢固可靠。耙装机安装过程中严禁带电作业。 第九十三条 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其拨出力应不小于3吨;安装孔应比锚桩长出50mm-100mm以上。 第九十四条 在倾斜井巷移动耙装机时,下方不得有人。倾斜井巷倾角大于20度时,在司机前方必须打护身柱或设挡板,并在耙装机前方增设固定装置。 第九十五条 在倾斜井巷使用耙装机时,除用机器本身的卡轨器进行固定外,还应增设两个大卡轨器和一套防止机身下滑装置。其中大卡轨器一端固定在耙装机台车的立柱上,另一端固定在轨道上。 第九十六条 装岩(煤)前,必须在矸石或煤堆上洒水。在拐弯巷道装岩(煤)时,必须使用可靠的双向辅助导向轮,清理好机道,并有专人指挥和信号联系。严禁在耙斗运行范围内进行其它工作和行人。 第九十七条 耙装机作业前,瓦斯断电装置的传感器,必须悬挂在耙斗作业段的上方。 第九十八条 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第九十九条 耙装机作业完成和司机离开机器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对耙装机的橡套电缆,必须严加保护,避免水淋、撞击、挤压和炮崩。 第一百条 耙装机必须由远方操作控制。 第四节 小绞车 第一百零一条 小绞车运输必须坚持“三固定、四保险”。三固定是绞车司机固定、把钩工固定、信号工固定。四保险是有保险绳、使用保险插销、下山要有保险杠、有保险峒室。 第一百零二条 小绞车的选型,应根据施工巷道的坡度、运距、最大张力和提升方式等数据,通过计算选择绞车的型号和钢丝绳,并经机电科和有关技术人员审批。 第一百零三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其它单位管理的小绞车时,必须在征得该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并按小绞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凡需安装使用小绞车的单位,都必须填写设备安装申请单,内容必须有设备安装示意图。安装完毕后,经机电科组织验收达到技术要求后发给小绞车使用合格证,无合格证不得运行。 第一百零五条 小绞车安装必须牢固可靠,满足安全使用。可采用打混凝土基础,基础规格根据绞车型号按规定确定。底板坚硬时可采用4根地锚和4根压柱固定牢固。 第一百零六条 小绞车司机操作地点应有不小于1平方米的有效空间;小绞车最突出部位与巷道帮的间距不得小于250mm、与矿车最突出的部位不得小于500mm;安装小绞车处不得有淋水、积水和杂物,周围要清洁卫生。 第一百零七条 小绞车钢丝绳与小绞车滚筒的连接,压绳板不少于两个;钢丝绳与矿车之间联接必须用专用的保险插销,严禁用其它杂物代替。小绞车司机必须做到“五不开车”,即设备不完好不开车、钢丝绳不合格不开车、安全设施及信号不齐全不开车、超挂车不开车、信号不清楚不开车。把钩工必须做到“四不挂车”,即安全设施不齐全不挂车、信号联系不通不挂车、装载超过规定不挂车、绞车运行方向的巷道有行人不挂车。 第一百零九条 小绞车运输必须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严禁扒、蹬、跳。小绞车的红灯信号设置,以小绞车运行范围内任何位置均能看到红灯为准。 第一百一十条 小绞车运输必须设置停车平台,平台的长度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严禁在斜巷中摘挂矿车。 第一百一十一条 小绞车运输必须严格执行“一坡三挡”制度。挡车器的位置应在作业规程或措施中明确规定,并在变坡点前方1米处另加一道仰角挡车器。挡车器只有行车时方可打开。 第五节 喷浆机 第一百一十二条 喷浆机作业前必须试运转。检查电、风、料、水等线路有无故障、旋转体转向是否与指示箭头方向相同,发现问题,及时停机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严格执行潮料喷浆。喷浆机作业时,进料必须均匀连续,依据回弹量和喷体光滑度及时调整风水压力。发生堵管、漏风等问题时应立即停止送料、停电、停水、停风,进行处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必须正确停启喷浆机。开机应按先供风,再供电,后供料的顺序;停机应先停料,再停电,后停风。 第一百一十五条 每班工作结束后立即用压风吹净旋转体料腔及输料管的余料,清除粘结物。橡胶结合板厚度小于7毫米、旋转板厚度小于15毫米时应更换。 第六节 刮板运输机 第一百一十六条 刮板运输机机头和机尾必须打牢实的压柱。 第一百一十七条 刮板运输机要铺设平直,不缺刮板和刮板螺丝。 第一百一十八条 刮板运输机大链松紧适度,不掉到、不飘链。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严禁开倒车掐接刮板运输机大链,掐接时用葫芦或掐链器。 第七节 胶带运输机 第一百二十条 胶带运输机机头和机尾必须固定牢实。 第一百二十一条 胶带运输机要铺设平直,不跑偏,不拖地运行,不亲嘴,松紧适度。 第一百二十二条 胶带运输机除处理故障外,严禁开倒车运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胶带运输机机尾滚筒,机头主副滚筒,电机和减速箱连接部位,必须有防护罩。 第七章 材料及文明生产管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各工作地点料场的物料必须分类码放,挂牌管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月发生的材料费节超对等奖罚。 第一百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不得顺意改变支护形式,确需改变时,须经有关领导和部门同意,写出补充措施,支护材料并以书面形式报开拓科审批。 第一百二十七条 损坏材料按原值的10倍进行索赔。 第一百二十八条 浪费材料按原值索赔。以下属于浪费材料 (一)锚杆没有二次紧固,锚杆角度不够,锚杆、锚索外露长,锚杆锚索预紧力不够,锚杆间排距过小,钢笆网搭接过长,喷浆回弹料超过规定。 (二)巷道内乱扔乱放的材料,没有归类码放到料场的材料。 (三)不按规定改变支护形式,造成材料浪费的。 (四)由于措施不落实,造成冒顶、片帮事故,导致材料多投入的。 (五)由于工程质量低下返工的二次投入的材料,不按措施施工返工的二次投入材料。 第一百二十九条 巷道内必须有里程牌,皮带架子编号牌,风筒编号牌,防突工作面压风自救处必须有管理牌板。 第一百三十条 煤巷设计长度超过500米,岩巷设计长度超过200米,必须安装照明。 第一百三十一条 所有设备、工具必须露出本色。 第一百三十二条 巷道内的管路按设计布置,过巷时安装过道管子,变坡时安设与坡度一致的弯头,管子吊一致。 第一百三十三条 巷道内的电缆按设计布置,电缆沟布置均匀,电缆垂度一致。 第一百三十四条 风筒用非金属材料吊挂,吊挂高度一致,拐弯处设弯头,异径处设过渡节。 第一百三十五条 巷道内无淤泥、无积水、无杂物,排水管距迎头不超过50米(上山施工除外),低凹处施工水仓,并安设水泵。 第八章 开拓掘进队伍管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开掘科、开掘队必须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生产计划管理、安全技术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机电设备管理、隐患排查及责任追究等。 第一百三七七条 开掘系统要积极推行开拓掘进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公开选聘开掘队长、其它人员竞争上岗。同时,改革劳动组织管理,优化队伍结构,减少勤杂人员,充实一线施工力量。 第一百三十九条 开拓掘进队必须狠抓正规循环,搞好开掘施工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努力提高机械效能,正规循环率达到90以上,确保安全快速施工。 第一百四十条 开拓掘进战线各级领导及干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严格管理,深入一线,模范遵守各项规定,为全面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提供可靠保证。 第一百四十一条 开拓掘进战线必须经常开展劳动竞赛活动,根据开拓掘进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建立激励机制,制定出具体劳动竞赛条件,把任务分解到施工队、班组中去,激发职工创一流、争第一的内在潜力,形成 “比、赶、超”的新局面。 第一百四十二条 要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对职工进行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教育,增强职工对企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在平时工作中,关心职工,对生活有困难的职工及时家访和慰问工作,搞好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第八章 开拓掘进安全隐患排查和责任追究 第一节 安全隐患排查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主管开掘负责人及开拓科,负责本单位及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各开拓掘进队领导,负责所管生产经营区域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 第一百四十四条 开拓掘进战线各级领导必须把重大隐患排查及整改作为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实、抓好,务求实效。凡排查出危及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开拓掘进工作面,必须责令立即停产,责任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整改,做到整改措施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整改时间和责任明确。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实行三级管理。即施工队排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及时报开拓科和安检部门,按照隐患整改“四签字”的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开掘科排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措施,要及时报分管战线领导和安检部门,经有关领导审定或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后,认真落实整改,并向开拓处汇报。 第一百四十六条 开掘科、队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百四十七条 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作业,并向开拓科、队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一百四十九条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结束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时,必须经检查单位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一百五十条 开拓科应当于每周五上午将下周重大隐患排查情况向开拓处报告,报告应当经开掘科长签字。报告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等内容。 第一百五十一条 开拓科人员分片包头,加强对开掘区队不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检查处的问题按照三定四签字原则进行整改。重大隐患要跟踪到现场,检查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节 责任追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工程技术管理不到位,造成技术事故的,要追究科队技术管理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凡是对措施编制和审批不及时、不合理、不完善,补充措施跟不上,或措施贯彻不认真,签字手续不完善,贯彻不到位,不组织考试的,要追究队长、队技术负责人责任。对不按措施施工的,追究跟班干部和队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井下各施工地点发现异常瓦斯、通风、顶板、支护、水文、地质、机电运输环节等,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跟班干部必须及时向队长、区、科值班人员及调度室汇报,队、区、科值班人员必须及时向队、区、科长、副总、分管战线矿长逐级及时报告,请示处理措施。否则,造成损失或引发安全事故的,将逐级追究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前探梁、防倒器、抢险物料、打锚杆的临时支护设施、井下电话安装、担架等,必须按规定配齐。否则,追究科(区)长、队长责任。凡不坚持正确使用配齐的安全设施的,要追究现场操作人员和跟班干部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未落实巷道开口、贯通措施造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锚网支护巷道发生条件变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要追究队长责任;未按规定进行锚杆锚固力检验、锚索拉力试验和顶板离层监测造成重大隐患的,要追究队长的责任。 第一百五十七条 各区队不执行隐患排查制度,并对查出的隐患未做到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间,定整改负责人的,追究区队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对现场查出的隐患,要求当班处理的必须当班处理,否则追究跟班干部等现场管理人员责任;对责令停产处理的问题,而不停产的,追究跟班干部或现场管理人员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重大隐患发现不及时或没有及时安排整改引发事故的,追究跟班干部、区队长的责任。 第一百六十条 开拓掘进工作面工程质量不达标的,除执行有关考核外,追究施工队长责任。不按规划要求创建精细化管理工作面,追究队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设备不达标,追究包机人和队机电负责人责任,没有包机人追究队长或队机电负责人责任,对引发事故的,追究队机电负责人、队长及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精细化开掘工作面考核标准说明 2、示范化开掘工作面考核说明 3、开掘专业工作质量标准化检查评分办法 4、精细化开掘工作面考核表 5、示范化工作面考核表 附件1 精细化开掘工作面考核标准说明 一、必备条件 1、巷道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