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勘探爆炸安全规程(2).pdf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国家 标 准 地 震 勘 探 爆 炸 安 全 规 程 GB 1 2 95 0 一 91 S a f e t y r e g u l a t i o n s f o r s e i s mi c e x p l o r a t i o n b l a s t i n g p r a c t i c e s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 . 1 本规程对地震勘探工作中有关爆炸物品的运输、 储存、 使用等方面, 作出了统一的规定。 1 . 2 本规程适用于一切使用爆炸物品的地震勘探单位 2 总则 2 . 1 本规程所称的爆炸物品, 是指地震勘探队所使用的, 经国家批准和符合安全标准的各类炸药、 雷 管、 导爆索等。 2 . 2 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品, 使用单位要在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购买、 运输、 储存、 使用许可证。运输、 储存、 使用爆炸物品, 必须执行本规程 2 . 3 运输、 储存、 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 应根据本规程规定, 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 术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各级人员的安全岗位责任制, 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并配备相应的保卫和安全技术 人员 2 . 4 凡从事运输、 储存、 使用爆炸物品的人员, 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 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规 程, 并经当地公安机关考试取得合格证后, 方可上岗工作。 2 . 5 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 由各运输、 储存和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 爆炸物品的运输 3 . 1 3 . 1 . 1 3 . 1 . 2 一般规定 本规定的运输, 是指由生产厂家至使用单位库房, 和由 库房至野外施工现场的运输。 运输爆炸物品的车、 船, 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 不准安装各类电台, 防止射频 电事故发生。 3 . 1 . 3 爆炸物品从一地运往它地时, 必须持有 爆炸物品准运证 , 应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运输。 3 . 1 . 4 装卸爆炸物品, 应在白 天进行, 并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 雷管禁止夜晚装卸。 其它 爆炸物品, 如遇特殊情况需夜晚装卸的, 应有充分的照明设备和安全措施。 从事装卸工作人员, 必须懂得 装卸爆炸物品的安全常识, 装卸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人。 装卸时应轻拿轻放, 禁止拖拉撞击, 严禁吸烟和 使用明火。 3 . 1 . 5 在运输爆炸物品时, 为防止震动、 摩擦, 车厢底部应垫软垫或厚橡胶。 爆炸物品箱体在车厢内应 放it 平正, 相互靠紧, 不能伸出车厢外。 雷管箱不得倒置。 上面应用篷布网罩覆盖, 用绳扎紧, 以防丢失 3 . 1 . 6 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运输, 如果雷管不是整箱、 整盒的, 应重新妥善包装后运输。 3 . 1 . 7 在施工短距离范围内, 经队长或分队长同意, 可以同车、 同船运输炸药和雷管, 但炸药不准超过 5 0 0 k g , 导爆索不准超过1 0 0 0 m , 雷管不准超过5 0 0 发。 雷管必须放在专门设制的四周衬有软垫的保险 箱内, 箱上锁后, 须与炸药隔离放置, 并应有专人负责看管。 , - -‘ -一一‘ 一, 一 一一目 一 一. 一一, -一-一. 一 . 一一. 一-一 -一一- 一 国家技术监督局1 9 9 1 一 0 6 一 0 5 批准1 9 9 2 一 0 3 一 0 1 实施 GB 1 2950 一 91 3 . 1 . 8 运输爆炸物品的车、 船, 禁止同车、 同船装载其它易燃物品。 夜间只准用手电筒或安全灯照明。 3 . 1 . 9 禁止使用翻斗车、 拖挂车奋 拖拉机、 三轮机动车、 摩托车、 自 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 3 . 1 . 1 0 运输爆炸物品的车、 船、 牲畜应挂有明显的危险品标志, 船只应挂在船头和船尾。 3 . 1 门1 运输爆炸物品, 应严格按照出厂 ‘ 说明书中的有关安全规定执行。 3 . 2 汽车运输爆炸物品的规定 3 . 2 . 1 汽车运输爆炸物品时, 应由 持证人员负责押运。 驾驶员应持有正式驾驶证, 并懂得爆炸物品的性 质和各项运输规定, 听从押运人员指挥, 确保安全行车 在视线良好, 道路平坦的路面上, 车速不得超过 4 0 k m / h 。除驾驶员、 警卫员、 押运员外, 不准他人搭乘。 3 . 2 . 2 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是高厢板, 安有接地铁链 裸露的金属物体, 车上所有电源及电瓶, 均不得有裸露部分 0 备有防滑链条、 消防器材等 车厢内不得有 3 . 2 . 3 在运输炸药时, 允许装载与汽车载重吨位相等的重量, 但在运输雷管或易震爆的炸药时 如胶体 炸药 , 载重量不得超过汽车载重吨位的三分之二, 高度不得超过两个箱体。 3 . 2 . 4 运输途中停歇时, 必须远离城镇、 村庄、 交叉路口、 重要公共设施, 并有专人看管。因特殊情况需 在途中停车住宿时, 不但要有专人看管, 而且要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采取措施。 3 . 2 . 5 车辆在行驶途中, 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 应绕道行驶。 必须通过时, 应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按 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 . 2 . 6 车辆在行驶途中, 一旦遇到火源, 应距火源2 0 0 m以外的上风方向绕道行驶; 视火源大小, 也可 距火源3 0 0 m以外的下风方向绕道行驶。 3 . 2 . 7 遇到打雷时, 应将装有爆炸物品的车辆, 停在离树林或建筑物2 0 0 m以外的空地上, 车与车之间 距离不得小于5 0 m, 汽车应立即熄火 3 . 2 . 8 当有几辆车同时运输爆炸物品时, 车辆间应保持下列距离 3 . 2 . 8 . 1 在平坦道路上行驶或停车时, 前后应保持5 0 m以上的车距 3 . 2 . 8 . 2 在上下坡时车距不得小于3 0 0 m . 3 . 2 . 9 在装车前, 驾驶员、 负责运输人员, 应再次检查车辆的技术状况是否完好, 严禁带有故障的车辆 装运爆炸物品 3 . 3 牲畜驮运和人力搬运爆炸物品的规定 3 . 3 . 1 用牲畜驮运爆炸物品时, 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驮运。 驮运量 炸药不得超过该种牲畜正常驮运量 的三分之二, 雷管不得超过 4 0 0 0 发。 3 . 3 . 2 牲畜驮运爆炸物品时, 应由懂得爆炸物品安全常识的人员看管。 当有两头以上牲畜同路驮运时, 前后应保持一定距离 在平坦道路上间距不得小于2 0 m , 上下坡时, 间 距不得小于1 0 0 m , 3 . 3 . 3 人力搬运爆炸物品时, 当无起爆器材, 每人搬运量不得超过2 0 - 3 0 k g , 挑运量不得超过5 0 k g ; 几人抬运时, 每人平均负载量不得超过 2 0 - 3 0 k g , 3 . 3 . 4 需临时雇请民工搬运爆炸物品时, 应与当地政府或公安派出所联系解决, 由他们负责指派人员 承担搬运工作, 并要有严格的收发手续。 3 . 3 . 5 在野外施工时, 严禁爆炸工同时携带炸药和雷管。 3 . 4 水域运输爆炸物品的规定 3 . 4 . 1 水域运输爆炸物品, 除遵守本条规定外, 还应符合本规程3 . 2 和3 . 3 中的有关规定。 3 . 4 . 2 运输爆炸物品的各种船只, 必须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 并具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防潮设备, 方 准运输。 3 . 4 . 3 夜间航行或停泊时, 必须悬挂红色信号灯。 3 . 4 . 4 用内燃机推进的船只的消音器, 应装置挡火星器。 存放爆炸物品的货舱应当和机器间隔开, 要有 防止 热传导的安全措施。 3 . 4 . 5 放在货舱里的爆炸物品, 箱体之间不应留有间隙, 防止挪动或碰撞。 装载量不得超过三分之二载 G B 1 29 50一9 1 w fit3. 4. 3 . 4 . 7 船的桅杆上必须安有避雷针, 装有爆炸物品的船只停泊时, 并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应远离码头、 高压线、 居民点、 桥梁及建筑物, 其最小距离不得小于 。 . m, 距航道不得小于 5 0 m, 也可在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专用码头停泊。 3 . 4 . 9 3 . 4 . 1 0 严禁用木、 竹筏运输爆炸物品。 运输爆炸物品的船只, 应由持证人员负责押运和看管 严禁无关人员上船 不准生火烧饭 运输爆炸物品的船只, 货舱内不准有电源。遇浓雾或大风浪时, 必须停航。 4 爆炸物品的储存和管理 4 . 1 爆炸物品仓库的设置 爆炸物品必须设专库储存, 不准任意存放仓库设置应符合本规程规定。 411 4 . 1 . 2 建造爆炸物品仓库, 必须持有县、 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及设计说明书、 仓库四邻距离 图、 建筑结构图、 安全设施图, 向所在地县、 市公安机关申请, 经审查批准后, 方准动工建造, 竣工后经验 收合格, 领取 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 方准储存 4 . 1 . 3 仓库应设置在干燥地区, 有良 好的通风、 防潮、 排水设备; 要备齐消防器材 灭火器、 锹、 防火砂 等 , 并应做好定期检查. 4 . 1 . 4 仓 库场地必须符合一 「 列条件 4 . 1 . 4 . 1 场地内有排水沟。 4 . 1 . 4 . 2 道路平整完好 4 . 1 . 4 . 3 库房分布合理, 出入方便 4 . 1 . 5 库房之间安全距离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4 . 1 . 5 . 1 炸药库房之间的安全距离见表 1 表 1 一 - } Z 于樱,‘ lk} f m N J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之达 1S1 01 525so7 5 1 0 01 5 02 0 0 硝按炸药, 对硝按炸药 81 82 5314 056697 9 9 71 1 2 任 硝基甲苯炸药, 对三硝基甲苯炸药 3 吕8 51 2 01 471 9 02 6 83 2 93 8 04 6 55 3 了 表 1 是保证不使一处炸药爆炸而引起另外一处炸药殉爆的安全距离, 可按式 1 计算 RK、 飞 . . . ⋯⋯〔 1 RQ 式中 4 . 7 . 安全距离, m; 一每一库房的炸药总容量, k g ; K- 一 常数, 与炸药类型有关, 表 1 中K , 0 . 2 5 , K 1 . 2 . 5 . 2 雷管库距炸药库的安全距离见表 2 表 2 雷管数 发 1 0 0 05 0 0 01 0 0 0 01 5 0 0 02 0 0 0 03 0 0 0 05 0 0 0 0 1 0 0 0 0 01 5 0 0 0 02 0 0 0 0 0 安全距离, m 2 . 04 . 56 . 07 . 58 . 51 0 . 51 3 . 51 9 . 02 3 . 5 2 7 . 0 表2 是为保证万一发生爆炸时. 雷管库和炸药库之间不致相互波及。应以雷管作为主爆药, 其安全 距离按式 2 计算 R二0 . 0 6 ⋯⋯ 2 G B 1 2 9 5 0 - - - 9 1 式中 人一一 雷管数, 发; H安全距离, m。 4 . 1 . 5 . 3 雷管单独库房间的安全距离见表 3 表 3 雷管数 发 1 0 0 05 0 0 01 0 0 0 01 5 0 0 0 2 0 0 0 03 0 0 0 05 0 0 0 01 0 0 0 0 01 5 0 0 0 0 2 0 0 0 0 0 安全距离, m 3 . 07 . 01 0 . 01 2 . 0 1 4 . 01 7 . 02 2 . 03 2 . 03 9 . 0 4 5. 0 表3 按式 3 计算 R0 . 1了反 式中 1雷管数, 发; 儿安全距离, mo 4 . 1 . 6 炸药库距居民点、 建筑物、 高压线的最小距离见表4 e 表 4 ⋯ 3 炸药f]t , t 51 01 5202 5 5 07 51 0 02 0 0 2 5 0 最小距离, m 71 01 00 01 2 2 51 41 4 1 5 8 02 24 02 7 4 03 1 6 54 4 7 5 5 0 00 表4 按式 4 计算 K、 万 式中 4 . 1 . 7 R R最小距离, m; Q炸药星, k g ; 人系数, 与爆炸条件和破坏强度有关表4 中K 1 0 仓库必须要有围墙, 围墙外5 0 M范围, 应划为禁区。 围墙可用铁丝网、 木栅、 竹栅、 砖墙、 土墙、 石 墙, 高度不得低于2 m . }. 仓库场地内, 应备有蓄水池或水缸, 并保证蓄水充足, 在有条件的地方, 应设置消防龙头。 库房必须用土、 砖、 石或其它不易燃材料建筑。 库房内 壁应刷白, 地面平整无缝。 门应向外开启 高度不 得低于2 . 3 m 、 宽度不得小于1 . 4 m . 4 . 1 . 1 0 仓库门应面向道路, 以利出入方便。库区内不得有干枯杂草、 竹子、 针叶树和其它易燃物品。 1 1 库区必须安装避雷针, 接地电阻不得大于 1 0 S 2 , 并应定期检查。 1 2 仓库弊P 人员住宅, 应设置在禁区外 仓库级别和要求 414142 4 . 2 . 1 地调处、 大队可设总库, 野外地震队可设分库 1r.时储存库 。 4 . 2 . 2 总库向分库提供爆炸物品, 分库为日 常施工生产提供爆炸物品 4 . 2 . 3 在内河、 湖泊上 工作时, 可用专用木船作为储存爆炸物品分库, 但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4 . 23 . 1 炸药和起爆器材应分船存放, 为船只载重量的二分之一, 但炸药不得超过 1 0 t , 雷管不得超过 3 0 0 0 0发, 导爆索不得超过 2 0 0 0 m, 4 . 2 . 3 . 2 储存爆炸物品的船上, 除保管人员外, 不得其他人员 包括船工 居住。 严禁在船上吸烟及生火 做饭 4 . 2 . 3 . 3 储存爆炸物品的船只停泊地点, 应选择在远离码头、 主航道、 住宅、 高压线、 易燃物品仓库的地 方〔 距其它船只 停泊和进行爆炸作业地点的 距离, 应符合4 . 1 . 5 . 2 和4 . 1 . 6 规定。 4 . 2 . 3 . 4 储存爆炸物品的船只, 严禁同时装载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 1 爆炸物品储存管理 总库的每 一 库房中的储存量, 不得超过设计储存量的额定数量。 G B 1 2 9 50 一 9 1 4 . 3 . 2 分库0 高 时储存库 炸药的最大储存量, 不得超过l o t , 雷管不得超过3 0 0 0 0 发, 导爆索不得超过 2 0 0 0 m 。 炸药和起爆器材应分别存放在专门的库房内 4 . 3 . 3 在同一库房, 储存不同类型 性质相抵触 的炸药时, 储存规定见表5 , 宪5 爆破器材名称 黑 索 金 梯 恩 梯 硝 铁 类 炸 药 胶 质 炸 药 水 胶 炸 药 浆 状 炸 药 乳 化 炸 药 苦 味 酸 黑 火 药 硝 基 重 氮 酚 导 爆 索 电 雷 管 火 雷 管 导 火 索 」 卜 电 导 爆 系 统 黑索金 -十 { 梯恩梯 午 硝馁类炸药斗十 - 胶质炸药 水胶炸药 浆状炸药 乳化炸药 苦味酸 黑火药 二硝荃重氮酸 导爆索十 电雷管 火雷管 十 导火索 非电导爆系统 }{ 注 ① “ 一” 表示不可同库存放, “ ” 表示可同库存放 ②硝枝类炸药包括硝馁炸药、 按油炸药、 馁松腊炸药、 按沥腊炸药、 多孔粒状按油炸药, 钱梯黑炸药。 4 . 3 . 4 8 0 c m 装有爆炸物品的炸药箱、 雷管箱、 麻袋, 离库房内壁距离不得小于3 0 c m, 距天花板不得小于 底部须铺上2 0 c m高的木垫, 或垫上一层空炸药箱, 也可设置木架。 炸药应成排堆放, 每排炸药箱 或麻袋的高度, 不得超过2 m, 长不超过 5 m。每排之间距离不得小于 1 . 3 m 4 . 3 . 5 4 . 4 库房应有警卫人员日 夜值班看管, 未经批准, 任何人不得入内。 爆炸物品帐务管理 4 . 4 . 1 各仓库必须将收到和发出的爆炸物品记帐。 应记明何时、 从何处来 或发到何处 、 证明单据、 爆 炸物品数量及类型。 4 . 4 . 2 4 . 4 . 2 . 1 必须建立下列帐册和表格 爆炸物品收发帐册 见表6 由仓库保管员记帐。不同类型的爆炸物品, 必须另立专页。 GB 1 295 0一 91 表 6 收到发放 结存备注 日期 从何处 来, 根据 何单据 出广 日期 品名等 箱 号码 日累计 月累计日期 V } -1 品名rl A 号 a 马 日累计 月累计 牛 1f 4 . 4 . 2 . 2爆炸物品发放和退回帐册 见表 7 专为分库记录和发放退回爆炸物品使用, 由分库保管员负 责记帐, 每天结帐一次, 后再登入爆炸物品收发帐册 表 7 日 期} 工作地点 { 爆炸工姓名} 名称}发放数{ 爆炸工姓名}已 使用数 {退回数」 保管员签字} 爆炸工签字 4 . 4 . 2 . 3 爆炸组领料单 见 表8 , 每天出工前, 爆炸组长要在领料单上填明当天爆炸物品的需要量, 经 仪器操作员或分队领导签字后, 方可向分库领取爆炸物品。 G B 1 2 9 5 0 一 91 表 8 工作地点 日期 测线号爆炸工姓名 领取炸药数量领取雷管数 已使用炸药数量已使用雷管数 剩余炸药数量 剩余雷管数 领取炸药时爆炸组长签字_ 工作日结束时爆炸组长签字 操作员签字 操作员签字 4 . 4 . 2 . 4 爆炸工在施工过程中, 必须按地震爆炸工作班报 见表9 要求, 逐项填写。收工后 应及时核 算当天爆炸物品的实际消耗量, 填到领料单上 交爆炸组长签字, 并经仪器操作员核对签字。 然后将剩余 爆炸物品, 连同领料单交回分库, 作为仓库登记爆炸物品发放和退回帐目 的依据。 表 9 队别工区测线号工作时间年月日时至日时 炮点序号 简化桩号 爆炸方式 激发深度 m 药量 k g 雷管数 组合形式 组合内距 激发岩性 药包长度 激发能量状况 备注 班 组 长 4 . 5 填表 爆炸物品仓库其他管理事项 4 . 5 . 1 4 . 5 . 2 4 5 3 4 . 5 . 4 4 . 5 . 5 4 . 5 . 6 4 . 5 . 7 4 . 5 . 8 仓库大门、 库房门要上锁, 钥匙由 仓库保管员 保管 在干燥晴朗无风的天气时, 应打开库房门窗通风 爆炸物品储存, 应严格按照出厂说明书中要求执行。 爆炸物品仓库警卫人员的取暖设备, 必须经安全保卫部门鉴定批准后, 方可使用。 库房内 使用的任何设备, 均须木制。 任何金属物不得裸露在仓库内。 仓库内不准安装电器设备, 严禁使用明火, 只准用手电筒照明 仓库内不准存放其他任何物品。 由队长或队长指派的人员, 每月清点一次仓库。发现有差错, 应及时查明原因, 并报上级主管部 GB 1 2950 一 91 门如发生失窃, 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报案。上级主管部门对仓库的各项工作, 应组 织定期核查。 4 . 5 . 9 爆炸物品不准外借和挪作它用。 4 . 5 . 1 0 过期或失效的雷管、 炸药, 需经上级审核批准后, 按有关规定处理。 5 爆炸物品的使用 5 门 一般规定 5 . 1 . 1 经所在地县、 市公安机关考试合格, 持有 爆破员作业证 的人员, 应定期参加审鉴, 由原发证机 关在 爆破员作业证 上, 签署合格意见后, 才可继续从事爆炸工作。经审鉴不合格者, 即应收回 爆破员 作业证 , 停止其工作。 5 . 1 . 2 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品, 不得受打击、 震动和碰撞。禁止抛掷、 抽拉、 滚滑。 搬运时必须轻抬、 轻 放, 并应存放在安全区内。 5 . 1 . 3 在进行与爆炸物品有关的各种工作时, 禁止吸烟, 禁止携带发火器、 火柴、 打火机和其他易燃品, 工作前严禁饮酒 5 . 1 . 4 距爆炸物品5 0 m范围内, 不准有明火。严禁用火或炉灶烘烤爆炸物品。 5 . 1 . 5 使用电雷管时, 禁止拉拽雷管的引线。引线不得剪短, 去其护套要用剥线钳, 严禁用牙咬、 手拽。 5 . 1 . 6 禁止使用变质和失效的雷管, 特别是生锈或有氧化现象的雷管, 应绝对禁止使用, 要按有关规 定, 及时将它销毁。 5 门 7 使用新型炸药时, 应对其性能、 安全技术指标、 储存要求, 进行全面了 解, 切忌盲目 使用, 防止发 生] 4 故 5 . 1 . 8 不准用金属物体切割或打击炸药。在炸药库内, 不准做开箱和包装工作 5 . 1 . 9 测定雷管电阻时, 应在专门的房间内或露天进行。 被测定的雷管, 应远离测定人2 0 m以外, 并应 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在测定地点, 一次不准超过 1 0 发雷管。测定时所通过的电流, 不准超过 1 0 2 0 m A, 一次通电时间不得超过 2 s e 5 . 1 . 1 0 使用电 雷管, 应绝对防止静电、 射频电、 杂散电流的影响。 距爆炸站5 0 m范围内, 严禁存放炸药 包及雷管。 从事爆炸工作人员, 禁止穿化纤服装, 一律穿棉布工作服或防静电服, 防止静电引起意外爆炸 事故 5 . 1 门1 爆炸及警戒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5 门 1 2 在施工中, 雷管与炸药、 雷管与导爆索, 要分别放置, 禁止混放。雷管必须由爆炸班长或操作员 妥善保管, 不用时, 要始终保持短路状态, 并放在屏蔽的雷管箱内, 由专人保管。送到爆炸点安全区内的 炸药包, 要有专人看管装有雷管的炸药包, 不准用车辆运送。 5 . 2 陆地爆炸 5 . 2 . 飞 凡在陆地进行爆炸作业 包括勘探井炮、 坑炮、 水坑炮、 小折射炮、 地震测井等 , 均按本条规定执 行 5 . 2 . 2 在爆炸点危险区内, 不得有房屋、 桥梁等建筑物和水库、 堤坝、 地下电缆、 涵洞、 管道、 防空、 机井、 高压线等设施。 5 . 2 . 3 炸药包包装应注意以下事项 5 . 2 . 3 . 1 炸药包包装应在安全地带进行。 5 . 2 . 3 . 2 装炸药前应检查药袋是否破损。药包应包扎结实, 装雷管必须在爆炸井口附近进行 5 . 2 . 4 连接药包的爆炸线、 记时线, 必须捆紧在药包上, 防止药包下井时, 雷管引线受到拉力而发生意 外 5 . 2 . 5 药包下 井时, 应有专人看好爆炸线, 应用专用的爆炸杆下井, 用力要均匀, 应下到规定深度。 如因 井孔原因, 药包下不到规定深度, 要及时向爆炸班 组 长报告情况, 并将处理意见填入班报。 GB 1 295 0一 91 ;, , 药包下井后, 要慎防药包上浮 爆炸站、 爆炸点周围的交通道口, 必须设置明显的危险标志, 以示警戒。禁止与爆炸工作无关的 人员进入。 5 . 2 . 8 爆炸点影响范围 见表 1 0 表 1 0 影响距离.m 炸药量, k g 11Al 1 - 34 - - 8 7- -1 0 保护建构筑物结构 上 坯、 砖土坯混合 房屋、 窑洞、 厂房、 砖窑 表 1 0 是按式 5 计算 R K 八 , -Q . ⋯⋯ 5 式中 R一 影响距离, m; Q 一 炸药量, k g ; 。一 药址指数; - 一 地震安全速度 e m / s , 主要类型的建 构 筑物地面质点的安全震动速度 见表 1 1 ; K , 。 一与 爆炸地形、 地质等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 见表 1 2 0 表 1 l 建 构 筑物结构 安全震动速度, c m / s 卜 窑洞、 坏房、 色 石房屋 1 一般砖房、 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物 2 - 3 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5 水 1 一 隧洞 1 0 交通隧道 1 5 矿山巷道围岩不稳定有良好支护1 0 矿山巷道围岩中等稳定有良好支护2 0 矿山巷道围岩稳定无支护 30 表 1 2 岩性K 坚硬岩石5 0 - 1 5 0 1 . 3 - 1 . 5 中性岩石1 5 0 - 2 5 0 1 . 5 - 1 . 8 软岩石2 5 0 - 3 5 0 1 . 8- 2 . 0 对混凝上结构的厂房建筑、 机井、 一般桥梁、 水闸的影响范围, 为表 1 0 中同等药量距离的四分之三. 5 . 2 . 9 5 . 2 . 9 . 爆炸点危险区域, 根据炸药量大小, 爆炸方式和破坏强度确定。 裸露爆炸 见表1 3 G B 1 2 9 5 0 一 9 1 表 1 3 爆炸方式 价 1 020305 0 1 0 01 5 02 002 5 03 0 0 地面、 坑中 人 1 9 02 6 83 2 94 2 46 0 0 7 3 58 4 99 4 91 0 3 9 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1 7 42 4 63 013 8 9 5 5 06 7 47 7 88 7 09 5 3 表 1 3 按式 6 计算 RK、 万, ‘ ⋯⋯ 6 式中 Q 一 炸药量, k g ; R最小距离, m; K系数, 地面、 坑中 爆炸的系数值 对人为6 0 , 对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为5 5 , 5 . 2 . 9 . 2 井中爆炸可按式 7 计算 RK才 万 , ⋯⋯ 7 式中 Q一炸药量, k g ; t { 一最小距离, m; K一一 系数。 一般离井口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3 0 m; 当炸药量超过5 0 k g 时, 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 0 m 5 . 2 . 1 0 爆炸站应设在危险区外的上风位置, 并应通视良好。 爆炸站及爆炸线周围2 0 m范围内划为禁 区。 在危险区和禁区内, 不准有备用爆炸机、 备用爆炸线, 以及与爆炸无关的其他物品。 通讯设备的电源, 不准裸露在外, 应装箱加锁, 以确保安全。 5 . 2 . 1 1 爆炸线路必须采用双线回路, 不准利用地和水作回路。在爆炸工作现场, 严禁同时存在两套爆 炸线和记时线, 和任何变相的双套 或多套 爆炸线路的方法进行爆炸工作。 5 . 2 . 1 2 在接药包雷管前, 应保证爆炸线完好无损, 要先将其短路后平直地放置在地面上, 再接药包内 原已短路的雷管引线。严禁抛摔已接上雷管的爆炸线, 只有当接到仪器操作员准备放炮的指令后, 且所 有人员都已离开爆炸点危险区, 方准把爆炸线、 记时线连接到爆炸机上, 作好放炮准备。 5 . 2 . 1 3 进行组合爆炸时, 应分别检查井下每个药包通路, 及下药是否达到规定深度等情况后, 才能连 接组合火线, 最后还必须进行全线路通路情况的检查 5 . 2 . 1 4 检查爆炸线路通路时, 一切人员都必须离开危险区。 5 . 2 . 巧 严禁在地面检查接上雷管的药包通路; 检查井中爆炸线通路时, 爆炸线与专用电表接通时间不 得超过2 s 5 . 2 . 1 6 放炮之前, 爆炸操作员应再次检查危险区内的安全情况, 各项均符合安全要求后, 方可报告仪 器操作员准备放炮, 并应集中 精力, 注意警戒, 防止发生意外; 仪器操作员必须接到爆炸操作员“ 可放炮” 的通知后, 才能下达准备放炮命令 放炮前要举旗鸣笛吹哨警戒 5 . 2 门7 只准使用安全的地震专用爆炸机进行爆炸作业, 严禁使用爆炸机以外的任何电源进行爆炸作 业 5 . 2 . 1 8 爆炸机必须上锁。每一爆炸机在施工现场工作时, 只准配带一把钥匙, 钥匙应由爆炸操作员保 管, 在任何情况下, 钥匙不准转交他人或留在爆炸机上。 在连接药包火线和药包下井时, 必须在带钥匙的 爆炸操作员 直接参与下进行。只有在接到准备放炮的指令后, 才准许将钥匙插到爆炸机锁上。 5 . 2 . 1 9 爆炸以后, 应立即将爆炸线拆离爆炸机, 并将爆炸机锁好。 5 . 2 . 2 0 启动爆炸机后, 如遇药包拒爆, 应先将爆炸线拆离爆炸机, 并将其短路, 然后检查原因。 G B 1 2 9 5 0 一 9 1 5 . 2 . 2 1 在爆炸后5 m i n 内, 严禁人、 畜走近爆炸井 坑 口, 防止并 坑 口 塌陷。 如发现炮井 坑 周围隆 起或下陷, 应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隐患, 防止日 后人、 畜陷入井 坑 内。 5 . 2 . 2 2 禁止在爆炸不完全或药包未爆炸的井中重新钻井。 5 . 2 . 2 3 处理瞎炮的规定 5 . 2 . 2 3 . 1 瞎炮均应登记在“ 瞎饱处理登记表” 上 见表 1 4 日期 爆炸组 班 爆炸点 桩号 瞎炮数量 未爆炸 药包 深度 处理 日期 处理 人员 瞎炮处 理结果 分队长 审核后 签字 备往 炸药量雷管数 装药爆 炸工 姓名 爆炸工 姓名 顺序编号 5 . 2 . 2 3 . 2 禁止将未爆炸药包提出井外, 应另下小包炸药把它引爆, 不准丢弃不管。 5 . 2 . 2 3 . 3 当坑炮不炸时, 应在原坑加小包炸药把它销毁, 不准从坑中挖取未爆炸药包。 5 . 2 . 2 4 在天色昏暗、 有雾及其他原因造成通视不良时, 禁止 进行坑中、 空中、 水上爆炸工作 打雷时, 禁 止进行一切爆炸作业。 若必须夜间进行井中爆炸工作时, 应经施工负责人批准, 并要保证爆炸站、 爆炸点 足够的安全照明, 通视良好, 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措施的情况下, 才允许进行爆炸作业。 5 . 3 水域爆炸 5 . 3 . 1 水域爆炸工作, 除遵守本条规定外, 还应遵守陆地爆炸工作的有关规定 5 . 3 . 2 在水域进行爆炸工作时, 必须事先取得国家海洋、 航运、 水产、 港口码头、 水利工程等部门同意, 并严格遵守上述部门的规定, 确保安全施工 5 . 3 . 3 从事水域爆炸工作的人员, 除持有 爆破员作业证 外, 还应掌握水上爆炸作业的安全操作技术, 才允许上岗工作。 5 . 3 . 4 禁止在雾夭、 黄昏、 夜间 和超过四级风浪的海上、 江上、 河上进行爆炸工作。 5 . 3 . 5 爆炸作业船上的工作人员, 均应配有足够的救生设备。非爆炸工作人员, 不准上爆炸作业船。 5 . 3 . 6 爆炸作业船距爆炸点的安全距离, 不得小于5 0 m 当炸药量大于 1 0 k g 时, 其安全距离见 表 1 5 0 GB 1 29 5 0 一 9 1 表 1 5 炸药量, k s 1 0203 05 01 0 01 502 0 03 0 0 安全距离, m 4 7678 21 0 61 5 01 8 42 1 22 6 0 表 1 5 按式 8 计算 R1 5 、 万 。 ⋯⋯ 8 式中 R - 一 安全距离, m ; Q一 为 一次 爆炸的 药量, k g . 5 . 3 . 7 应配备良好的安全通讯设备, 以确保爆炸作业船只与其他勘探船只的通讯畅通。 5 . 3 . 8 装有炸药包的作业船, 不得靠近其他勘探船只停泊或航行, 距离应在 5 0 0 m以上。 5 . 3 . 9 水下炸药包, 应在其相对的水面上设有明显的浮标标志。药包下端应系重物, 防止药包上浮 5 . 3 . 1 0 系在水下电缆上的炮点位置浮标, 要与药包浮标用不同颜色加以区别, 色别不准随意变换。 5 . 3 . 1 1 禁止用爆炸线将浮标系在药包上。爆炸线应由专人看管。 5 . 3 . 1 2 不准在水中和水底拖拽和撞击炸药包; 当炸药包沉入到所需深度后, 才准爆炸作业船离开。当 爆炸作业船撤至安全地点后, 应首先检查是否将药包带至船舶周围, 谨防发生意外爆炸事故。 5 . 3 . 1 3 爆炸点的危险区外, 要设警戒船或警戒哨, 对所有来往船只, 要发出信号, 指示其航向, 防止误 入危险区和靠近爆炸作业船。 5 . 3 . 1 4 放炮前, 要发出明显的音响信号向四周报警, 危险区内所有船只必须全部迅速撤离, 警戒船作 好警戒 5 . 3 . 巧只有当药包安全稳妥、 浮标显示清楚, 危险区内没有不安全因素和起爆指令发出后, 才准导通 爆炸工作系统, 将爆炸线与爆炸机接通, 进行爆炸。 5 . 3 . 1 6 在激流段爆炸作业时, 爆炸作业船必须由 定位船或有固定端的结实缆绳牵拽住。 定位船的位置 应设标控制, 防止走锚移位。 5 . 3 门7 爆炸作业船上的爆炸物品, 应与其他工具、 物品分开存放, 不得在爆炸物品上压重物或脚踏。 要 采取防撞击、 防摩擦、 防火、 防高温、 防电击等措施, 要远离爆炸机和发动机。 5 . 3 . 1 8 禁止在爆炸作业船上制作炸药包。 5 . 3 . 1 9 当发现药包漂浮水面或其他异常现象时, 严禁起爆。 5 . 3 . 2 0 遇药包拒爆时, 只准在切断电源, 并将起爆主线短路绝缘后, 才允许进人现场检查原因。 5 . 3 . 2 1 水下拒爆药包, 可用下列方法处理 5 . 3 . 2 1 . 1 在拒爆药包附 近投放系重物的小药包殉爆。 5 . 3 . 2 1 . 2 小心地将拒爆药包提出水面, 排除故障后, 重新投入水下起爆。 6 职责 6 . 1 地调处、 大队主管领导职责 6 . 1 . 1 认真宣传贯彻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 重视内部管理, 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 作规程, 建立健全安全岗位责任制, 抓好爆炸物品的安全保卫工作。 6 . T . 2 根据地震勘探任务, 负责审核所需爆炸物品的上报数量和规格, 保证爆炸物品运输、 储存、 使用 管理〔 作的顺利开展。 6 . 1 . 3 重视和支持爆炸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 6 . 1 . 4 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检查, 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检查本 规程 的执行情况, 对违反本 规 程 的单位和个人, 应坚持原则, 秉公处理。 6 . 2 地震队主管领导人职责 G B 1 2 9 5 0一9 1 6 . 2 . 1 认真贯彻执行本 规程 6 . 2 . 2 负责制订爆炸物品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