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操作规程(新04.9.8).doc
电机车司机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煤矿井上、下窄轨各类电机车司机。 二、上岗条件 第2条 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3条 必须熟悉所使用电机车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和各种保护的原理及检查试验方法,会按完好标准进行日常的维护和保养,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操作,能正确处理一般故障。 本规程中末包括的内容,按煤矿安全规程和产品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安全规定 第4条 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严禁司机在车外开车。严禁不松闸就开车。 第5条 每班开车前必须对电机车的各种保护进行检查、试验;机车的闸、灯、警铃 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甩该机车。 第6条 严禁甩掉保护装置或擅自调大整定值;或用非熔金属代替保险丝 片。 第7条 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在机车行驶中或尚未停稳前离开司机室。暂时离开岗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器手把转至零位,将控制器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第8条 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机车或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稳住。 第9条 严禁使用 “逆电流”即“打倒车”的方法制动电机车。 第10条 使用蓄电池式电机车,应按时充电补液,不得使蓄电池过放电。 第11条 使用电机车牵引或推顶脱轨的机车或矿车复轨时,应有可靠的措施,如借助复轨器等。 第12条 车场调车确需用机车顶车时,严禁异轨道顶车;严禁不连环顶车。 第13条 列车占线停留,一般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道岔警冲标位置以外停车。 2不应在主要运输线路“往返单线”上停车。 3应停在巷道较宽、无淋水或其他指定停靠的安全区段。 第]4条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四、操作准备 第15条 接班司机必须向交班司机详细了解列车运行、信号、线路状况 交班司机要主动交待清楚,并对电机车认真进行如下检查 1司机室的顶棚和门是否完好。 2连接器是否完好。 3手闸风闸及撤砂装置是否灵活有效,砂箱是否有砂。 4照明灯及红尾灯是否明亮。喇叭或警铃音响是否清晰、宏亮。 5通讯装置是否正常。 6蓄电池电压是否符合规定,防爆部分是否有失爆现象。 7蓄电池箱安放是否稳妥,锁紧装置是否可靠。 8在切断电源的情况下,控制器换向手把是否灵活,闭锁是否可靠。 9集电弓起落是否灵活。 检查中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或向当班领导汇报,检查情况应记入交接班记录簿中。 第16条 机车各注油点应按注油表的规定加注适量的合格润滑油;砂箱内应装满规定粒度的干燥细砂。 第17条 开车前必须认真检查车辆组列、装载等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开车。 1车的连接不正常。 2牵引车数超过规定。 3矿车上装载的物料的轮廓超过牵引机车的轮廓尺寸。 4运送物料的机车或车辆上有搭乘人员。 5运送人员的列车附挂物料车、乘车人员不遵守乘车规定或车上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的物品等。 6运送有易爆、易燃或有腐蚀性物品时,车辆的组列、装载或使用等不符合规定。 7存在其他影响安全行车的隐患。 五、操作顺序 第18条 按顺序接通有关电气路,点亮红尾灯。 第19条 接到发车信号后,先鸣笛 敲铃示警,然后将控制器换向手把扳到相应位置,松开车闸,顺时针方向转动控制器操作手把,使车速逐渐增加到运行速度。 第20条 控制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转到第一位置时,若列车不动,允许转到第二位置 脉冲调速操作手把允许转至60,若列车仍然不动,一般不应继续下转手把,而应将手把转回零位,查明原因。如系车轮打滑,可倒退机车,放松连接链环,然后重新撤砂启动。 严禁长时间强行拖拽空转;严禁为防止车轮打滑而施闸启动。 第21条 控制器操作手把由一个位置转到另一位置,一般应有3秒左右的时间间隔初起动时可稍长。不得过快越档;不得停留在两个位置之间脉冲调速操作手把应连续缓慢转动。 六、正常操作 第22条 正常操作时应保持的姿势是坐在座位上,经常目视前方,左手握控制器操作手把,右手握制动手轮 手拉杆或右脚踏刹闸阀。 制动手轮停放位置应当保证手轮转紧圈数在2一3圈的范围内。 第23条 运行中,控制器操作手把只允许在规定的“正常运行位置”上长时间停留。如必须在其他位置稍长时间停留时,也应轮流停留在这些位置,避免过久固定在某一位置,防止过热。 第24条 调整车速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往复转至“正常运行”及“零位位置”停留,尽量避免利用手闸风闸控制车速。 第25条 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 调车和处理事故时不受此限。如果用机车推行车辆,必须听从调车人的指挥,速度要慢。列车组列时,要随时注意插挂销链人员的安全。 第26条 行驶中,要按信号指令行车,严禁闯红灯。要注意观察人员、车辆、道岔岔尖位置、线路上的障碍物等,注意各种信号、仪表、仪器的显示。 第27条 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离。 第28条 列车行驶的速度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4米/秒;运送爆炸材料或大型设备、材料时,不得超过2米/秒;车场调车时不得超过1.5米/秒。 第29条 需要减速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按逆时针方向逐渐转动,直至返回零位。大幅度减速时操作手把应迅速回零。如果车速仍然较快,可适当施加手闸风闸,并酌情辅以撤砂。 禁止拉下集电弓减速;禁止在操作手把未回零位时施闸。 需要停车时,应按上述操作顺序使列车缓慢驶至预定地点,再以手闸风闸停止机车。 七、特殊操作 第30条 接近风门、巷道口、啊室出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较大处,机车会车前以及前面有人或视线内有障碍物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 第31条 机车通过施工区段时,必须服从现场施工人员的指挥,准许运行时方可慢速通过。 第32条 需要司机扳道岔时,必须停稳机车、刹紧车闸、下车扳动道岔,严禁在车上扳动道岔,严禁挤岔强行通过。 第33条 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电源中断,都应将控制器手把转回零位,然后重新启动。若仍然断电,应视为故障现象。机车运行中集电器脱落时,必须将操作手把转回零位,刹紧车闸,确认无误后方可处理。 第34条 列车出现故障或发生不正常现象时,都必须减速停车;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或接到紧急停车信号时,都必须立即紧急停车。 第35条 需要紧急停车时,必须迅速将控制手把转至零位,电闸与手闸风闸并用,并连续均匀地撤砂。 第36条 制动时,不可施闸过急过猛,否则易出现闸瓦与车轮抱死致使车轮在轨道上滑行的现象。出现这种现象时,应迅速松闸,缓解后重新施闸。 第37条 制动结束后,必须及时将控制器手把转至零位。 第38条 途中因故障停车后,必须向值班调度员汇报。在设有闭塞信号的区段,必须在机车 列车前后设置防护后,方可检查机车 列车,但不准对蓄电池电机车的电气设备打开检修。 八、收尾工作 第39条 每班工作结束后,须填写有关记录并履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开岗位。 如违反以上条款可能导致的危险是运行过程中容易发生车辆撞击、车辆掉道、机车损坏、追尾、电机车自动运行等运输事故;造成人员身体受到伤害;司机不能实现有效制动;事故扩大化;机车在施工区段发生事故;司机站立不稳,滑倒而造成身体受伤;无证人员开车;复轨过程中易发生人员受伤;严重损坏蓄电池;加快闸瓦的磨损;电阻过热而烧毁;出现紧急情况时不能实现迅速制动;机车的使用寿命缩短;交接班不清出现事故。 电机车修理工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煤矿14吨及以下窄轨各类电机车修理工。 二、上岗条件 第2条 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3条 必须熟悉电机车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掌握电机车的修理工艺和有关设备、仪器、仪表、工具的正确使用方法,认真遵守本规程的各项规定。 本规程中未包括的内容,按煤矿安全规程和产品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安全规定 第4条 修理工作必须在机车停止运行的状态下进行。检修一般在维修车间酮室内进行,临时小故障的处理可在运行线路上进行,但必须切断架空线电源,并采取防止其他车辆冲撞检修车辆及检修人员的措施。 第5条 被检修的机车停稳后,要用止轮器或木楔等将机车稳住。架线机车要落下集电器,拉开总开关;蓄电池机车要拔开电池插销。 第6条 修理电气设备时,要切断电源并按规定程序进行验电,确认无电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7条 井下蓄电池机车的电气设备,必须在车库内打开检修。 第8条 作业时必须穿戴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9条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四、操作准备 第10条 必须仔细检查各种起吊、搬运、装卸用工机具、绳索等,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防护用品以及量具、仪器、仪表等,必须齐全、完好,并备齐所需材料配件。 五、正常操作 第11条 拆装电机、减速箱、轮对、电源箱等重大部件时,应使用起重设备,并由专人指挥,起吊所用工、机具必须符合要求,严禁人员在起重物下站立或行走。 利用千斤顶升起重物件时必须使物体的重心作用在支点的中心范围之内,避免工件歪倒伤人。 第12条 修理人员工作时的位置应能防止因操作不当或操作失控时工件或工具对自身或他人的伤害。 第13条 使用手锤、手钳、改锥等手工工具时,应遵守其使用要求。 第14条 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手电钻、手砂轮等前必须检查电机外壳接地是否良好,并按其使用要求操作。 第]5条 工件钻孔时应用夹具夹紧工件,严禁用手持工件钻孔。 第16条 只有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人员方可操作使甩电焊、气焊、喷灯等。在井下使用电焊、气焊、喷灯等,必须制订安全措施,经批准并认真学习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17条 操作大型专用机床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 第18条 拆卸轴承时应使用退卸器,不能用退卸器的,可以用铜棒平衡敲打。安装轴承时,应先将轴承在75一1OOC的油中加热10一15分钟再进行安装。 第19条 部件的拆装应按顺序进行。拆卸下来的零部件应当加以标记,并清洗干净 轴承清洗后要用细布擦拭。清洗轴承箱和齿轮箱后,安装时必须认真检查,防止留有杂物。 第20条 磨损超限未经修复的零件不得使用。轴与轴孔磨损后允许采用涂镀、电镀式喷涂工艺修复,在满足强度要求的条件下,也可以镶套处理,但不得用电、气焊修补。键槽之间不得加垫,平键槽磨损后,轮、轴、键槽允许同时加宽5。装配轴承时轴径不得冲麻面。 第21条 热装轮箍时,必须注意保护轮毅、轴及齿轮不受热。热装轮箍用小锤敲击声音清脆为合格,声音沙哑为松动,不得装车使用。 第22条 整流子面受损需要车削时,每次吃刀深度不得大于0.1毫米。 第23条 同一台电机应用规格型号相同的炭刷。新炭刷装配前必须在整流子上或与其相同的圆柱面上用细砂纸打磨吻合。 第24条 炭刷压力的调整与集电弓接触压力的调整都应测定压力。 第25条 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GB3836.2的有关规定。 第26条 必须注意保护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面。防爆面可以化学处理或定期涂防腐油脂,但不得涂油漆。 第27条 机车检修质量必须符合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按规定进行试运转,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部位须重新检修试验,直至合格为止。 六、收尾工作 第28条 检修过的机车经试运转合格后,要填写检修记录,写明检修日期、检修部位、检修人、验收人等有关内容。 第29条 工作结束后要清理工作场地,做到文明、整洁,待切断有关的风、水、电源并履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开工作现场。 如违反以上条款可能导致的危险是施工过程中易出现意外事故;人身受到伤害;检修人员有触电危险;检修人员受到车辆冲击;设备按装不合格;损坏轴承。 蓄电池机车充电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条 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2条 必须熟悉本岗位的机电设备性能、供电系统及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掌握有关设备、仪器、仪表、工具和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按本规程要求进行充电作业,并能正确处理一般故障。 二、安全规定 第3条 对于防爆特殊型蓄电池极柱的焊接,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并通过主管部门考核、取得允许操作证的人员担任。 第4条 配制硫酸电解液必须用纯水或蒸馏水。 第5条 配制电解液时必须穿戴胶靴、橡胶围裙、橡胶手套、护目眼镜和口罩等防护用品。 第6条 在调合电解液时必须将硫酸徐徐倒入水中,严禁向硫酸内倒水以免硫酸飞溅,烫伤工作人员。 第7条 配制酸性电解液,遇有电解液烫伤时,应先用5的硫酸钠溶液清洗,然后再用清水冲洗。 第8条 配制碱性电解液,如果皮肤沾有碱液时,应先用3的硼酸水清洗,然后再用清水冲洗。 第9条 禁止在充电过程中紧固连接线及螺帽等。禁止将扳手等工具放在电池上。 第10条 碱性蓄电池使用300一350个循环、酸性蓄电池使用6个月应全部更换一次电解液并进行清洗,然后按初充电方式进行充电。 第11条 每组电瓶使用达30个循环时,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均衡充电一次。 第12条 每周应测量一次泄漏电流,清洗一次特殊工作栓。 第13条 每周必须检查和调整每只蓄电池电解液的密度。 第14条 严禁占用机车充电。 第]5条 在井下蓄电池充电室内测定电压时,可使用普通型电压表,但必须在揭开电池盖10分钟后进行。 第16条 妥善保管好防火工具及消防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17条 作业时应穿着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8条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三、操作准备 第19条 认真检查电压表、点温计、密度计及温度计等检测仪表,确保其灵敏可靠。 第20条 充电前必须先进行整体检查 1.电池装置外部应完好,铭牌和防爆标志齐全。 2.电池装置的型号、额定工作电压。 第21条 换电瓶箱时,必须把电机车控制器手把拉回零位,取下手把,抽出电机车上的插销。 第22条 用推移方法换电瓶时,机车应与充电架对中,抽出电瓶箱与机车上的4个固定串销,再平行推移到充电架上。 第23条 用吊车换电瓶时,应先检查吊车起重钩环、钢丝绳、制动闸与电动按钮,确认无误后再进行起吊。吊车升起后,严禁人员在起重物下行走或站立。 第24条 充电工作开始前应先检查充电机及充电机上的仪表,确认指示准确后再进行送电。 第25条 擦净电池箱盖上的灰尘、积水后,打开电池箱清洗干净。 第26条 每次充电前都应对电源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27条 检查各电池间连接极柱是否正确,接线端子的连接是否牢固。 第28条 充电机电源的两极不得接反电源的正极接电池的正极、电源的负极接电池负极。 第29条 整流设备充电插销必须采用电源装置的专用插销,不得用其他物品代用。 第30条 清除放在电瓶上的任何工具、物品与脏物,打开全部电池旋塞。 四、正常操作 第31条 充电前应再检查一次电源连接是否正确,观察电压表的指示值,并做好记录。然后启动整流器开始充电。 第32条 注意观察电池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的变化 其申包括电解液的密度和温度、电池的端电压、充电电流的变化,如有异常情况应停电处理,不准电池带故障充电。 第33条 各种型号的电瓶及充电机,其充电方式、充电电流、充电时间、常规充电或快速充电,应按该产品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执行。 第34条 在有80的单体电池电压升至2.4伏时,方可改用第二阶段充电。当电解液冒出细密强烈气泡,而且达到2.5伏以上,电压、比重稳定3小时不变,即为充电完毕。 第35条 停止充电前各电池槽的比重酸性为1.260.01,否则,可用蒸馏水当大于1.270时或比重为1.300的稀硫酸当小于1.250时调整;碱性为1.17一1.220。液面高出极板高度酸性为10一20毫米,碱性为15一30毫米。 第36条 充电时电解液的温度不得超过下列规定合成碱电解液43C;苛性钠电解液35C;硫酸电解液45C。温度超过时应立即停充或降低电流充电,待冷却后再充。测量温度时应不少于3块电池。 第37条 注意连接线与极柱不得有过热或松动现象。 第38条 电池中电解液溢出时,应及时吸出、擦净。 第39条 监视充电设备的运行情况,遇有不正常现象立即停充,待处理后再充电。 第40条 在充电过程中,每小时必须检查一次电池电压、电流、液面、比重和温度,并做好记录。 第41条 充电完毕必须停止1一15小时,待冷却后方可盖上电池旋塞。擦净注液口的酸碱迹,用清水冲刷后盖上电池箱盖,锁上螺栓。 五、收尾工作 第42条 每班工作结柬后,须填写有关记录并打扫环境卫生、整理好工具和仪表后,方可交接班。 如违反以上条款可能导致的危险是充电时短路;硫酸飞溅,烫伤工作人员;电解液不合格;焊接质量不合格;缩短电瓶使用寿命;防火工具及消防器材失效;氢气积聚,发生爆炸;缩短电瓶使用寿命。 矿车修理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条 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2条 必须熟悉矿车的结构、性能、技术特征,掌握所使用的设备、工具的正确使用方法;熟知矿车检修质量标准、完好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操作。 二、安全规定 第3条 检修、检查电气设备时,必须停电作业,并悬挂停电作业警示牌。 第4条 机械设备运转中,禁止人员接触转动部位。处理故障时必须在停止运转的情况下进行。 第5条 多人工作的场地,要分工明确、指挥统一、行动一致,但不得平行作业。 第6条 有关车、钳、锻、铆、电气焊、起重等工作,应由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人员承担,并遵守有关工种的操作规程。 第7条 操作电力设备时,禁止带负荷停、送电。 第8条 操作起吊行车时,必须看清周围有无障碍,看清操作按钮开关,防止开错。重物起吊后,重物下及运行前方严禁有人行走、停留或工作。 第9条 在操作运转设备中,发现异声、异状等不正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止运转,检查处理。 第10条 工作时必须穿戴规定的防护用品。女工必须戴防护帽,辫子、长发不得外露。 第11条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三、操作准备 第12条 根据当班任务准备好所需工具、材料、备品、配件等,并检查是否齐全、完好、可靠。 第13条 详细检查退轮机、装轮机、整形机、行车等设备是否处于完好状态,运转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四、正常操作 第14条 地面修理矿车应在专用场地或车间内进行,井下应在专用巷道或酮室内进行。 第15条 矿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修理 1碰头损坏或缺少,碰头弹簧损坏,螺栓断裂、松动。 2矿车底盘变形超限,底梁开裂或铆固件松动。 3轮轴弯曲变形,轮对摆动超限或不转动 俗称死轮。 4矿车箱体有裂纹、破损或变形超限。 5连接器磨损超限或断裂,防脱装置损坏。 6连接螺栓、销轴等零部件损坏或缺少。 第16条 因故障必须在运输线路上修理矿车时,施工前必须征得调度员同意,并在施工地点前后各60米处设置安全警戒。 第17条 中修、大修矿车时,应首先检查矿车状况,确定检修部位、内容及检修方法和程序。 第18条 矿车轮对、轴承每半年内至少注油1次,每1年内必须清洗检查1次,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凡损坏的轴承、弹性挡圈等零件必须及时更换。 第]9条 矿车整形前,应对矿车进行检查,确认箱体内无杂物后,方可启动整形机慢慢下放于车箱内进行整形。人工整形时,必须检查锤头柄固定是否牢固,手锤前方禁止站人,严防飞锤伤人。 第20条 在拆、装矿车碰头时,应使用专用工具,碰头正面禁止站人,以防伤人。 第21条 装卸车轮要用专用工具或退轮机、装轮机,禁止敲打,并注意保护零件不受损坏或丢失;在装卡工件时要放稳摆正、固定牢靠,防止滑脱伤人。 第22条 拆卸轴承时应使用退卸器,安装轴承时应事先放在75一85C最高不得超过100C的油中加热,10一15分钟后再进行装配。 第23条 人工拆卸、装配轴承时,要选用铜棒或铝棒等软金属平稳击打轴承,使其慢慢卸下或装配好,防止损坏轴承及轴头。 第24条 按规定在车场进行 “列检”工作时,要设置明显的“列检”标志,“列检”人员要注意来往车辆。 第25条 所有矿车都要编号,并建立检查、检修记录簿,注明矿车的型号、编号、检修日期、检查检修人员、检查检修内容以及所存在的问题。 第26条 应将每次检查、检修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详细记录在检查、检修簿上。 第27条 凡修理后的矿车必须按完好标准验收,按矿车编号将验收日期、验收结果、验收人员记录在矿车台账上;大修后的矿车按检修质量标准组织验收。 第28条 修理后的矿车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收尾工作 第29条 每班工作结束后应清理工作场地,打扫环境卫生,将工具、材料、零件、备品配件分类存放整齐,切断电源并闭锁后,方可交接班。 如违反以上条款可能导致的危险是易发生电弧伤人;平行作业,造成意外伤害;设备运转,引发人身伤害;带电作业,引发事故;设备损坏;矿车不能得到及时修复而出现事故;施工人员在施工时发生事故;无目的检修,损坏部位得不到维修;矿车整形效果差;飞锤伤人;零件损坏,丢失并伤人;轴承安装不到位;轴承及轴头损坏;不合格的矿车投入使用,出现事故。 轨道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2条 必须熟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掌握轨道量具及施工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严格执行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本规程。 二、安全规定 第3条 施工人员进入施工地点前,必须有专人检查巷道中有害气体和支护情况,排除不安全隐患后方可进入施工地点。 第4条 施工作业时,所用的工具不准碰触电缆及其他管线和电气设备。 第5条 用钎子和锤拆除歼石、混凝土道床或甩剁斧铲螺丝时,掌钎人要戴防护手套,打锤人操作时不准戴手套,不准和掌钎人站在一条线上,防止走锤伤人。打锤人应注意周围环境,防止意外。 第6条 捣固道床或卧底拉底时,前后间隔距离不得少于2米。 第7条 使用撬棍起道或起道钉时,不准手握满把,以防压手。 第8条 砸道钉时,必须手心向上栽道钉,用锤轻轻稳牢,随后再加力钉进去,防止砸手或道钉崩起伤人。 严禁在钢轨上或轨缝处调直道钉。 第9条 使用起道机或千斤顶时,要垂直放正,不准歪斜,钩脚要牢固地挂在钢轨底座上,操作人员的头部和手臂要躲开压杆或千斤顶。 第10条 用起道机或千斤顶起道时,钢轨顶起后要随起随垫,所有作业人员的手、脚不准伸入轨底或轨枕下面,以防伤人。 第11条 斜巷施工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的规定。 2开工前要与信号把钩工联系好,并关闭上车场阻车器后方可进入现场。 3进入现场前,必须将斜巷上口附近5米以内的浮杂物清理于净,并设专人监护看守,以防异物滑落伤人。 4工作时必须由下向上进行。上端工作人员要注意保护下端工作人员的安全。一条斜巷中严禁两个或两个以上地点同时施工。 5作业时要站在平稳可靠地点,所用工具要放稳、放牢,传递工具时要互叫互应,不准乱扔乱放。 6工作中清理出来的煤、秆石及杂物应及时装车运走;施工完毕后必须将歼石、物料清理干净,确保安全行车。 7需要运送钢轨或物料时,必须和斜巷上、下端的信号工及绞车司机联系好,说明运送地点、行车速度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8运送钢轨时要捆绑牢固,下端必须兜揽防护装置,防止钢轨在运行中脱落或窜出。 9使用特别车辆运送钢轨、物料、器材等简称物件,需要装卸或跟送监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向上运行时装卸人员不准跟车,必须提前到达工作地点。 2当物件车向下运行时,跟车人应在物件车上方并保持5米以上的距离。 3监护物件的跟车人员必须精力集中,发现物件车刮碰或脱轨,必须立即停车。 10装卸物件时必须用绳扣将车拴牢后方可进行。 11施工地点的新旧钢轨、轨枕都必须整齐地码放在宽阔地带。 第12条 维修轨道时不准单人作业。 第13条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三、操作准备 第14条 开工前,首先检查所用工具是否齐全、完好。 第15条 凡铺设、维修轨道前,必须经调度及有关人员同意后方可施工。 四、正常操作 第16条 在有机车运行的线路上施工时,施工区段的两端40米以外必须设红灯示警,并设专人防护和指挥机车的停止。曲线段施工时,防护人员必须站在直线段。 第17条 机车通过施工区段前,必须经专人检查轨道线路,确认无影响列车安全通过的隐患后方可放行。车辆通过时,所有工作人员必须躲在安全地点。 第18条 在有架线的地点施工时,应先停电、后施工;不能停电时,长柄工具要平拿、平放,操作时不准碰架线,以防触电。 第19条 凡双轨运输,遇特殊情况不能行驶机车时,必须在此线路的两端用明显的标志示警,并通知调度。 第20条 在主要运输大巷施工时,防护人员与施工地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60米;遇有弯道时,防护人员必须在直道部位。 第21条 运送、装卸钢轨时应注意下列各项 1运送钢轨应使用专用车或平板车、材料车。 2装卸钢轨时要由一个喊号,一头先起或一头先放。 3运送钢轨的专车不准乘人,并有专人前后监护。车速不得大于2米/秒,严禁在曲线段会车。 4在主要运输巷道人力推车运送钢轨时,必须事先与调度站联系,并在钢轨车前50米以外设专人探路,后面要有人持红灯警戒。 第22条 有架线的巷道,从矿车内往外卸物料时必须切断架空线的电源。 第23条 用矿车或材料车装料时,其物料不得超出车沿0.2米,两侧不得超过车宽。 第24条 使用弯道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将加工的钢轨放平稳,轨底向下。 2弯道器要放平、垫稳,并使两钩爪牢固地卡住钢轨。 3用绞杠或钎子拧紧丝杠,两人用力要均匀,不得用力过猛,并垫好保险杠,防止压手。 第25条 铺设曲线轨道时,必须从曲线的一端向另一端进行,不得在缓和曲线的起点设有接头;在曲线的外侧不准有人同时作业。 第26条 使用电气焊工具进行长轨焊接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措施和电气焊工的技术操作规程,焊接质量必须符合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 第27条 手工锯钢轨时,须将要锯的钢轨垫平、摆正,测量长度,并在锯口的侧面及顶面划线。钢轨必须锯断,不准用锤砸断。 第28条 轨道钻孔前必须划好孔印,将卡子挂住轨底,手搬钻的两端顶紧,并与钢轨垂直。一只手搬钻柄,另一只手握螺母,使钻头均匀受力,快要钻透时要轻钻、慢钻,防止钻孔出口不整齐。上螺栓时,不准用手指探测螺栓孔,不准用锤敲打鱼尾板和螺栓。 第29条 使用大头镐进行捣固时,工作人员的前脚应站在被捣固的轨枕上,脚尖不准伸出轨枕边缘,后脚站在两根轨枕中间,并不准伸入轨底,捣固范围自钢轨中心向两侧各200一250毫米。 第30条 多人进行捣固作业时,要统一行动,不准打飞镐,不准乱打道碴、轨枕和钢轨,防止飞起石头伤人。 第31条 调整轨道方向时,要由一人指挥。拨道前应拨开轨枕端部和防爬木撑拨移方向一侧的道碴;拨曲线时,应先将曲线两端直线拨直,将弯曲线拨入曲线部分统一调整。 第32条 施工过的非焊接轨道必须用导线连接,连接后每个接缝处的电阻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54条的规定。 第33条 更换、翻修轨道及道岔工作结束后,必须试车、验道,并经班组长验收,确认无间题后方可撤离现场。 第34条 处理故障时,必须有专人注意观察来往的车辆;遇有弯道时必须有人到来车方向设置防护。 第35条 必须认真检查线路,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对影响通车而短时间又不能排除的故障,必须在隐患地点前后各60米处设置防护,并通知调度员。 第36条 井上、井下的轨道线路,每班必须巡道,按检查、检修周期经常巡回检查和处理故障,保证线路处于完好状态。 第37条 空、重车道在同一条巷道内时,巡查线路的两人不准沿同一条轨道行走,且各自应有前后警戒的分工。 第38条 应掌握轨道绝缘的检查及维修情况,每月必须检查2次,并做好记录;做到管套、绝缘板、绝缘轨头数量齐全、紧固有效。 第39条 经常清除道床淤泥积水,防止泥水导电。 第40条 连续牵引车轨道施工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托绳轮、压绳轮各固定件、配件要齐全,转动灵活。两侧轨道要垫实。 2更换绳轮时,不得单人作业。对飘起的钢丝绳进行下压时,必须采取措施保证钢丝绳不会突然弹起。 3维修人员严禁跨绳作业。在安设、拆除绳轮时身体上部必须躲开下压的钢丝绳上方空间。松开下压的钢丝绳时必须缓缓操作,防止突然受力后崩起物料伤人。 第41条 齿轨车轨道施工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轨道齿条铺设必须由下而上顺序进行;竖曲线段钢轨不准设接头,齿条、护轨和钢轨切交点必须一致。 2斜巷坡度在5一8时只铺设齿条,坡度大于8时必须铺设护轨轨道,铺设顺序为齿条、钢轨、护轨。 五、收尾工作 第42条 每班工作结束后,应清理工作场地,将工具、材料、零件、备品配件分类存放整齐,并填写有关记录后方可交接班。 如违反以上条款可能导致的危险是施工人员发生窒息或因片帮、冒顶而死亡;人员触电;走锤伤人或出现意外;施工时工具伤人;砸手或道钉崩起伤人;操作人员的头部和手臂受伤;施工无监护人而受伤;车辆掉道,人员受伤;机车相撞;机车撞击施工人员;施工人员被物料刮碰而受伤;焊接质量不合格;钢轨锯口不合格;钻孔出口不整齐;道床捣固不实;轨道方向不直;电阻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能及时发现故障。 架线工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窄轨架线电机车牵引网路。 二、上岗条件 第2条 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3条 必须熟练掌握架线施工使用的设备和工具的正确使用方法,熟悉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按照架线的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 三、安全规定 第4条 施工人员进入施工地点前,必须有专人检查巷道中有害气体和支护情况,排除不安全隐患后方可进入施工地点。 第5条 大风及雷雨天禁止空中作业,并应停止正常检修特殊情况须制定措施,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6条 禁止站在电机车上检查、检修牵引网路。 第7条 空中作业上下传递工具、材料时,应使用绳索传递,禁止抛扔。 第8条 地面蹬杆或蹬梯作业时,在蹬杆前必须检查电杆根部稳固情况,系好安全带后方可进行作业。空中作业必须有监护人,监护人不准站在电杆底部。 第9条 作业时必须穿戴规定的劳动保护甩品。 第10条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四、操作准备 第11条 作业前由施工负责人召集全体施工人员听取技术负责人讲解安全技术措施。 第12条 认真检查所需用的工具、材料和设备是否齐全、完好,作业环境是否安全。 五、正常操作 第13条 检修、更换、延长牵引网路都必须征得运输调度的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14条 在牵引网路上施工必须停电作业,停、送电步骤如下 1.停电闭锁,悬挂停电作业牌并设专人看管。 2.对停电区域验电。 3.工接地。接地线必须打在电源侧距施工地点前10米处;施工地点两端设专人了望。 4.施工完毕,施工负责人检查线路,确认无间题后清理现场,拆除接地线后方可送电。 5.送电。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制度。 第15条 短路接地线可用双股8号铁丝,一端紧固在接触线上,另一端紧固在钢轨上。 第16条 地线接、拆顺序先接地,后接接触线;拆除时,先拆接触线,后拆地线。 第17条 新线架设前,必须检查巷道所给出的悬挂点间距、悬挂高度、横拉线两端的线钩固定情况和吊线钩材质情况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18条 架设新线必须目测接触线与轨道的中心线。 第19条 架设新线的施工顺序设横拉线;放接触线;挂吊线钩 吊线钩可用8号铁丝做;将接触线放入吊线钩内;作好首端终端头 首终端制作将接触线折回头,穿上绝缘子,用两股绳卡紧固好,中间段再打一道绝缘子,一端用接触线绝缘子相连接,另一端为固定端;最后按顺序分段紧线;全线路紧线完毕。在未拆除最后一道紧线器之前必须打好尾端终端头 尾终端[尾终端制作法同首终端,所不同处在固定端前加一组拉紧螺栓 花兰螺栓]。紧固牢尾终端后方可拆除最后一道紧线器。 第20条 新架设的接触线 包括延长线段中,如有直线段和曲线段,应从直线段一端分段紧线和固定线。 第21条 架设新线时必须分段拉紧曲线段内的接触线,吊线钩必须挂在吊线器外侧。固定吊线器时,施工人员必须站在接触线外侧,以防接触线伤人。 第22条 整盘运送接触线时应用平板车。乎板车上面应放置转盘,将整盘接触线用链式起重机拉起,对准平板车上的转盘放好。转盘中心要穿一根铁管,最后将线盘用10号以上铁丝紧固在平板车上,确认紧固合格后,方可运送。 第23条 放线时,必须从一端向另一端缓慢释放,线盘处至少有2人以上监护,应用人工拉线,统一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