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doc
编号 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责 任 书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制 二○○六年一月 甲方(采矿权人) 乙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管理,确保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的效果,根据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甲乙双方签定本责任书。 一、甲方责任 1、按照办法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应交纳保证金总额 万元,首次应交纳 万元,余额按规定交纳。 2、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经乙方审批后实施,并作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验收的依据。 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或分期治理)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向乙方提出验收申请。 二、乙方责任 1、按照办法规定收取保证金。 2、在收到甲方治理(或分期治理)工程验收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之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1 3、按照办法规定及时返还保证金。 三、附则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或授权委托人 章 章 二○ 年 月 日 二○ 年 月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