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三违”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doc
关于开展“三违”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皖北煤电安[2007]76号 2007-03-20 各单位 近期,矿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有所抬头,给矿区安全生产带来严重威胁。为进一步规范职工作业行为,有效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促进矿区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在全矿区开展“三违”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加大对“三违”人员的监督、检查及处理力度;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形成机制、防止反弹;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提高广大员工安全素质,推动矿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步发展。 二、活动目标 消灭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非人身事故,轻伤事故同比降低20;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按章作业水平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三、活动时间 2007年3月22日至2007年9月30日。 四、组织领导 集团公司成立“三违”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葛家德 王明胜 副组长胡庆永 刘 瑾 王显民 朱宜存 邓西清 吴玉华 汪永茂 成 员刘汉喜 钱学森 司春风 周 伟 丁 里 孙 伟 尹纯刚 孟凡功 孔一凡 张光旭 王在括 杨文英 陈稼轩 李 建 许 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局,孙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冉兆堂、吴干负责日常工作。 五、活动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22日至4月10日 各单位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三违”专项整治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标语、墙报等舆论载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开展“三违”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意义。通过层层发动,使广大员工充分认识到“三违”是煤矿安全生产最大的隐患,是家庭幸福的天敌,牢固树立“三违不反,事故难免”的理念,形成全员反“三违”的浓厚氛围。。 (二)学习认识阶段(4月11日至5月31日) 此阶段要认真组织员工学习煤矿安全规程、集团公司“三违”行为界定标准、集团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办法、集团公司井下停止作业规定、手指口述操作标准、事故案例等,并加强考核,让广大员工懂得“什么可为,如何为,什么不能为,为何不为”,做到知法、明理、遵章、守纪,按规定上岗,按标准操作。 (三)组织实施阶段3月22日至9月20日 各单位要根据制定的“三违”专项整治活动目标任务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把反“三违”作为各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到处处查,时时查,使“三违”行为无处藏身。同时要把“三违”专项整治活动与落实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动态达标、安全文化建设、干部的走动管理、员工的“手指口述”操作和员工诚信档案建立,以及“三工并存、动态转换”结合起来,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最大限度地消除“三违”行为。 (四)检查验收阶段9月21日至9月30日 集团公司对“三违”专项整治活动进行检查验收,全面总结“三违”专项整治活动经验和成果,重在查找问题和不足,以建立反“三违”长效机制。达到以活动带全年,以短期促长效的目的。 六、活动要求和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开展“三违”专项整治活动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性和责任感。治理“三违”是各级领导干部最基本的职责,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最基本的体现,是对员工最大的关怀,是维护员工利益最大的保障,是保证企业长治久安,实现效益最大化的有效措施,是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的有效途径。各单位要按照集团公司的统一部署,切实把活动摆到重要工作日程,高度重视,充分准备,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的“三违”专项整治活动。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力戒走过场,务求取得实效。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三违”行为 1、领导示范,形成氛围。各矿副总以上领导干部要带头反“三违”,矿长、书记每人每月查处“三违”不得少于1人次,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以上领导,每人每月查处“三违”不得少于2人次,其他副总以上领导,每人每月查处“三违”不得少于1人次。矿领导班子成员,完不成查处“三违”任务的,扣减季度安全奖的10。 2、全员参与,形成合力。要充分发挥党、政、工、团及各种群众组织在安全管理上的重要作用,认真开展党团员身边无“三违”活动及职工代表巡视安全活动,把查处“三违”作为“职工代表巡视安全”和青安岗“零点行动”的重要内容。同时,宣传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联合组织开展“三违”人员现身说法巡回演讲,推动反“三违”活动的不断深入,最大限度地挤压“三违”生存空间。 3、规范运作,形成机制。对“三违”人员要建档管理,安全矿长组织相关人员每月定期分析、研究产生“三违”的深层次原因,查找倾向性、典型性问题,制定出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对“三违”的分析情况要体现在矿长月度安全述职报告中。 (三)严厉查处“三违”行为 1、凡有下列特别严重“三违”行为之一者责令矿给予开除处分(1)破坏、盗窃、盗用安全生产设备、设施、材料者;(2)瓦斯超限作业或隐瞒瓦斯超限或有瓦斯突出预兆、透水预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3)斜巷运输蹬钩头者;(4)电机车(电瓶车、皮带)运行中,爬电机车(电瓶车、皮带)的责任者;(5)因个人违章造成他人重伤以上的人身事故或二级以上非人身事故的责任者。 凡有下列严重“三违”行为之一者责令矿给予开除留用处分(1)井下随意拆卸矿灯或携带烟火(火种)的责任者;(2)造成井下电器失爆的责任者,或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的责任者;(3)斜巷超挂车或不带电松车的责任者;(4)严重违章放炮(放明炮、糊炮,不执行“一炮三检”、“一炮三泥”,不按规定设置警戒,不用放炮器放炮,违章处理瞎炮、残炮)的责任者;(5)临时停风的高瓦斯掘进工作面停风后,无措施排放瓦斯或不按措施排放的责任者;(6)瓦检员、安监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者;(7)带班区(队、班)长、安监员、瓦检员、放炮员班中睡觉者。 2、其他严重“三违”或一般“三违”,视其情节轻重,由矿按规定给予其相应处理。 3、严格“三违”帮教制度。“三违”人员必须进矿“三违”学习班停班学习,停班学习不少于5天。学习内容包括煤矿安全规程、本工种操作规程、集团公司“三违”行为界定标准、集团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办法、手指口述操作标准、相关事故案例等。学习期满后,本人必须写出安全保证,经业务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上岗前要在本单位班前会现身说法,停班学习期间,只发给生活费;对各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干部的违章人员,由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及相关部门负责追查分析,对违章人员给予停职5天,学习培训、考核,写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4、加强外委队伍的安全管理。按照一矿一策的要求,都要与外委施工队伍签订“三违”查处协议书,对外委队伍的“三违”要同等查处。 (四)建立“三违”行为与领导干部问责制 1、凡在上级及集团公司检查时,发现有违反前款12条规定之一的,除给予“三违”人员处理外,发现1人次给予其分管矿领导、安全副矿长分别扣除当季安全奖2000元、500元。发现2人次加倍处罚,依次类推,并给予通报批评。 2、对存在以上前款5条特别严重“三违”现象之一,发现而隐瞒不处理、弄虚作假的矿井,一经查实,将分别给予矿主要领导、分管副矿长、安全副矿长各罚款5000元,并给予通报批评。 3、对于矿副总以上领导干部反“三违”指标的考核,各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4、井下发生因病死亡事故,对事故矿井分管矿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处理比照皖北煤电安[2007]1号文规定执行。 (五)建立举报“三违”奖励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三违”行为及有关安全生产的违规违法行为向集团公司举报。受理举报经调查属实,受理部门将一次性给予举报人1000元人民币的奖励,同时对实名举报者进行严格的保密制度。受理举报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电话0557-3981222 0557-3981258。 传真3981222,E-。 (六)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单位活动方案,并把活动方案于2007年3月23日前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三违”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要认真对活动进行总结,各单位的总结材料于2007年10月3日前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 七、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九日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特别严重“三违”行为 1、破坏、盗窃、盗用安全生产设备、设施、材料者。 2、瓦斯超限作业或隐瞒瓦斯超限或有瓦斯突出预兆、透水预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 3、斜巷运输蹬钩头者。 4、电机车(电瓶车、皮带机)运行中,爬电机车(电瓶车、皮带机)的责任者。 5、因个人违章造成他人重伤以上的人身事故或二级以上非人身事故的责任者。 共 性 部 分 严重“三违”行为 1、无安全措施安排生产。 2、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职工上岗生产。 3、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 4、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 5、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6、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 7、特殊工种未取得上岗资格安排上岗的。 8、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 9、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 10、井下随意拆卸矿灯。 11、有煤与瓦斯突出的采掘工作面,放炮后在30分钟内进入工作面。 12、造成各类重大隐患的相关责任人员。 13、喝酒后上岗。 14、井下不按规定佩带自救器。 15、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16、井下随便拆卸矿灯。 17、不实行一工程一措施。 18、不按规定佩带仪器、仪表。 19、发放不合格仪器、仪表。 20、跟班干部晚下井、早上井。 21、私自携带烟火下井或在禁火区吸烟及使用火种。 22、发生人身事故或非伤亡事故不及时汇报。 23、强制工人撇勾延点作业。 24、安监员、瓦检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者。 25、带班区(班、队)长、安监员、瓦检员、放炮员班中睡觉者。 一般“三违”行为 1、班中睡觉。 2、班中打架。 3、固定岗位脱岗、窜岗。 4、不执行交接班制度。 5、上下井不排队候罐、候车,抢上抢下。 6、未持证进入要害场所。 7、跨越输送带,不走专设过桥。 8、不按规定发送信号。 9、人行车、罐笼超员。 10、乘平巷、斜巷人行车不挂(关)防护链(门)。 11、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有其他火源。 12、一般工种未经培训上岗或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 13、井口及井下人员不戴安全帽或在井下随意脱掉安全帽。 14、上井后不及时交回矿灯和自救器。 15、司机不按规定信号操作。 16、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不汇报。 17、未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造成隐患。 18、生产场所出现变化未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19、规程、措施的内容违反上级有关规定。 20、使用不合格防护材料及不合格防护用品。 21、消防设施和器材不按规定安设。 22、消防器材不按期检验或失效后不及时更换。 23、违反规程、措施及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24、造成各类主要隐患的相关责任人员未落实安全措施。 采 煤 专 业 严重“三违”行为 1、采煤工作面空顶作业。 2、违章进入采空区。 3、爆破安全井戒距离不够或爆破与其他工序平行作业距离达不到要求。 4、煤机、刮板输送机等设备检修时不停电闭锁。 5、初次放顶回采工作面特殊支护未按规定支设。 6、初次放顶工作面作业规程未经会审擅自放顶。 7、回采工作面过断层等地质构造带未采取特殊支护措施或特殊支护措施不按规定支设。 8、回采工作面两巷使用支护锚杆起吊重物或使用不加固的棚梁起吊重物。 9、炮、普采工作面不采用防倒措施。 一般“三违”行为 1、打眼、装药时启动刮板输送机。 2、打眼结束后不切断煤电钻电源。 3、在煤壁区作业,工作前不敲帮问顶。 4、煤壁伞沿超过规定不处理继续工作。 5、煤层倾角大于25时不设挡煤板、挡矸帘。 6、爆破后不按规程要求及时挂梁支护或爆破倒棚后不处理继续爆破。 7、不执行先支后回操作顺序。 8、失效支护不及时处理。 9、现场使用的回柱绞车安全设施不齐全或压、戗柱不全、倒拉。 10、回出的支柱未按规定安全承载。 11、有推棚、倒柱、片帮等问题不及时处理。 12、机械回料时不使用绳头。 13、推溜时脱节或急弯。 14、拆卸、安装挡煤板时不停止输送机。 15、用采煤机牵拉、顶推、托吊其他设施、物件。 16、三用阀松动造成事故。 17、违章到采空区借柱。 18、端面距超过规定不及时支护。 19、特殊支架不合格进行回柱放顶。 20、不正确使用四对八梁或长钢梁一梁少于三柱。 21、工作面用手镐或其他工具代替单体支柱卸载把。 22、支架更换胶管不先进行卸压。 23、工作面上、下隅角回收滞后规程规定距离。 24、支护、打眼与回柱放顶平行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 25、工作面随意丢顶煤、底煤,浮煤超过规定。 26、工作面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要求或乳化不按规定液配比。 27、工作面空棚、空拄、缺料或连续两棚空顶未接实用大笆瞒顶。 28、切顶线未按规定使用挡矸帘。 29、工作面擅自扩大或缩小控顶距。 30、支柱或回柱时单人作业。 31、一处连续三根及以上支柱初撑力达不到规定。 32、无柱悬臂梁上再挂悬臂梁或使用单脚棚。 33、煤帮有人作业时移工作面输送机。 34、工作面回柱放顶未按规定由下而上由采空区向煤帮顺序执行。 35、用刮板输送机牵引设施或回料。 36、无措施使用爆破方法处理堵塞放煤口大块煤矸。 37、综采工作面无措施爆破或不按措施执行。 38、综采工作面移架时,其下方和前方有其他人员工作。 39、煤机停机不闭锁,维修时不打开离合器。 40、煤机运转时滚筒上下5米内有人工作或逗留。 41、使用断丝超过规定的钢丝绳回料,回料无信号、无绳头,人员未撤到安全距离以外就启动绞车。 44、机械回料时缺护身柱、护身板或未使用保险钩头。 掘 进 专 业 严重“三违”行为 1、掘进、巷道维修时空顶作业。 2、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的煤巷掘进工作面,使用钢丝绳牵引耙装机。 3、使用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支护材料。 4、三、四叉门无专门设计、无专门措施施工。 5、套打残炮眼。 6、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没有配备专用敲帮问顶工具。 一般“三违”行为 1、维护独头巷道不由外向里逐棚(段)进行,有两组或以上人员同时施工,人员进入独头维护点以里。 2、架棚巷道整体加固数量不够或使用不正常。 3、架棚间未按规定设撑木或拉杆,撑木和拉杆损坏未及时补设。 4、井筒作业没有防止人员、物料坠落措施。 5、管辖范围内迎头出现“三空”、后路有危棚不处理,继续施工。 6、耙装机封闭式金属档绳栏、防止耙斗出槽的护栏、道卡子等安全设施不全或未正常使用。 7、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不可靠、用其他物料代替操作把操作。 8、耙斗运行范围内有人员停留或工作。 9、耙装机回头轮挂在棚梁腿、锚杆(索)或钢带上。 10、用支护锚杆、锚索、钢带梁、棚架起吊或牵引物料。 11、耙装机钢丝绳搭接使用,在一个捻距内断丝超过25%。 12、架棚支护巷道接顶不实。 13、修护巷道时大接大换;更换巷道支护前,未先加固临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未及时除掉活矸危岩并及时架设永久支护。 14、掘进工作面开、透窝未按规定执行。 15、巷道三、四叉门抬棚未按措施施工或未按规定组织验收。 16、架棚巷道棚腿失脚或棚腿未见实底;用爆破方法带腿窝。 17、掘进使用的耙装机距迎头距离超过规定。 18、架棚未按规程、措施规定腰帮接顶。 19、倾角大于25上山巷道施工未将运输巷与人行道分开。 20、两帮空锚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继续掘进。 21、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数量、规格、品种使用锚固剂、锚杆。 22、锚网支护巷道失效或不合格锚杆(索)未及时处理。 23、锚喷支护巷道失效或不合格锚杆未处理就喷浆封闭。 24、喷浆厚度不符合规定,喷浆前不冲洗巷道顶帮,喷浆配料比例及掺和不符合要求。 25、未停机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时喷射口前方或附近有人。 26、锚网支护巷道未进行顶板离层监测或没有记录牌板。 27、斜巷施工未按规定设置躲避硐室或安全设施不全。 28、巷道严重失修影响通风或行人,未组织力量进行维护。 29、人员违规进入挂牌严禁通过的失修巷道。 30、维修巷道架设或拆除支架时,一架未完工而中止工作。 31、倾斜巷道修护时分段平行进行施工。 32、斜巷挪移耙装机时机器下方有人工作或停留。 33、耙装机作业时无照明。 34、综掘机开机前不发报警信号,未进行空载试运转。 35、综掘机作业或检修时,在截割臂和转载桥前方或下方有人作业或停留。。 36、掘进机司机离开操作台时未断开电源开关。 37、掘进机前照明和后尾灯不完好作业。 38、锚杆锚索间排距超过规定、锚索预应力小于90。 39、锚矸支护巷道10%以上螺母扭矩达不到规定要求。 40、斜巷施工耙装机没有防止下滑措施。 41、锚杆未按规定安装且未及时采取措施。 42、对锚杆螺母未进行二次紧固。 43、耙装机结构不完整。 机 电 专 业 严重“三违”行为 1、造成井下电器失爆的责任者,或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 2、将保护装置甩掉不用。 3、强行送电或未按规定停送电。 4、在井下擅自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浓度。 5、开关打木楔或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 6、不停机、停电处理故障或清理。 7、手持式电气设备不使用综合保护开关。 8、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不合格,强令使用。 9、在检修时不执行验电、放电制度。 10、无烧焊报告在井下从事烧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 一般“三违”行 1、防爆设备不经检查并签发合格证就擅自入井使用。 2、各种安全保护装置不按时检验;记录填写不认真或做假记录。 3、擅自启动机电设备。 4、非检修人员或电气值班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5、在停止运转的带式输送机上行走或作业时未将启动开关闭锁或留人看管。 6、没有避开输送带主副滚筒剁接头。 7、输送带运转时更换托辊。 8、皮带机接头有脱扣现象不及时处理;皮带机破口达到皮带宽度5的。 9、跨越皮带机不走过桥的,无过桥或过桥不合格的。 10、带式输送机防跑偏使用木料、铁管等不转动物体。 11、带式输送机综合保护及消防设施不全或失效仍开车。 12、刮扳机不按规定安装停车和开车信号的。 13、煤电钻、信号综保不按规定试验。 14、操作高压电气时不使用绝缘工具。 15、检修机械时没将启动开关闭锁或闭锁后无人看管或未挂停电牌。 16、不执行“两票三制”规定。 17、不执行停电操作顺序;高压倒闸操作不认真执行唱票监护制和监护复审制。 18、供电系统施工时不按规定挂接地线。 19、起吊重物时重物或吊臂下方,或重物运行前方有人。 20、配制强酸、强碱溶液时不按规定操作或不佩戴防护用具。 21、擅自调整电器设备保护整定值。 22、电缆线带电盘圈或“8”字(采掘机组电缆除外)。 23、电缆破口或划伤已失爆而使用自粘胶布绑扎的。 24、检修高压开关或变压器时,切断断路器未拉开隔离插销、隔离刀闸或拉开后不捆绑、不装绝缘隔板、不闭锁。 25、在罐笼上工作时不设保护伞和栏杆;井筒或登高作业时工具不用绳拴牢。 26、检查井峒未按规定验绳(包括检验)、验罐、检查井筒设施的或记录不规范。 运 输 专 业 严重“三违”行为 1、斜巷超挂车或不带电松车的责任者。 2、斜巷运输时行车行人。 3、无措施用输送带或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 4、绞车司机违反规定开车;扒钩工违反规定挂钩。 5、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一坡三挡”安全设施,或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时运输。 6、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 7、在斜巷内摘挂钩、装卸料不采取安全措施。 8、用绞车或机车牵引工具处理脱轨车辆。 9、无措施运送“四超”车辆。 10、在架线下用肩扛可导电材料或在架线下装卸未停电;在架线下翻越运输车辆。 11、斜巷运输超过规定数量挂车。 12、电绞司机一手开车,一手处理钢丝绳。 13、未停架空线电检修电机车。 一般“三违”行为 1、接、掐运输机链条不用紧链器。 2、刮板输送机头、尾未打压柱、地锚或打得不符合规定。 3、电瓶车未经同意进入架空线巷道。 4、斜巷电绞不送信号开车的。 5、电绞护身板打倒反向拉车。 6、斜巷或耙装机钢丝绳不符合规定仍然使用。 7、斜巷钢丝绳没有定期验绳或验绳不作记录。 8、司机在操作期间离开操作台。 9、司机在操作过程中换人。 10、电机(瓶)车无照明开车或超速开车。 11、电机(瓶)车停运时不刹闸、不开大灯。 12、电机(瓶)车灯、铃、闸、棚、撒砂等装置不全开车。 13、电机(瓶)车销、链不规范。 14、岗位人员中,电绞司机与扒钩工相互兼任。 15、在矿车运行过程中摘挂钩。 16、司机或乘车人员在车辆运行过程中将头、手、工具等伸出车外。 17、用铁丝等裸露导体作为电车弓子引线。 18、司机离开电车没有取下操作手把、扳紧车闸。 19、携带爆炸物品人员与其他人员同坐一趟人行车。 20、人行车无跟车工。 21、电瓶充电未上架或充电时不打开盖。 22、人工推车运料不经调度站同意随意进入主要运输巷道。 23、坡度超过7%0,人工推车或放飞车。 24、用车顶撞风门。 25、跟车工不带哨子。 26、电机(瓶)车司机遇拐弯、行人不鸣笛不减速。 27、无信号开动机车。 28、斜巷运输时不设警戒红灯。 29、在上车场用电绞向斜巷箍车或用电机车向斜巷顶车。 30、同方向行车不按规定保持车距。 31、车头带料或乘人。 32、斜巷人行车每班运行前未进行静止落闸、抱闸试验或不记录试验结果;未试运行一次空车。 33、平巷推车一次推多辆或同方向推车间距小于10米。 34、副井上口把钩工不执行检身制度或对装车不符合规定允许下井的。 35、人行车启动前不认真检查人员乘坐情况和安全链。 36、人行车加挂其他车辆的,或不在规定位置停车。 37、电绞反向操作或用电绞起吊物件。 38、用电绞空钩头拖拉物料的;拉空钩头无人牵引。 39、跨越运行中的钢丝绳、矿车。 40、运行中机车、矿车掉道不及时停车处理。 通 防 专 业 严重“三违”行为 1、作业地点风量不足强行生产、作业。 2、采区(指规程48条采区内布置超过3个采煤面或5个掘进面)超通风能力生产。 3、矿井没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生产采区、生产水平未实现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未实现独立通风(经集团公司批准的除外),采区进、回巷未贯穿整个采区,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强行生产。 4、同时打开同一地点风门造成风流短路。 5、瓦斯检查员脱岗、空班、漏检、弄虚作假。 6、在瓦斯、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地点及停风区域强行作业。 7、人为造成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或任意开停局部通风机造成瓦斯超限。 8、发现火情和其他重大“一通三防”隐患不及时汇报。 9、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特殊情况有措施除外)。 10、无措施进入盲巷。 11、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时,不责令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处理或拒不执行瓦斯员撤人命令强行作业。 12、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未执行综合防突措施或执行不到位。 13、临时停风的高瓦斯掘进工作面停风后,无措施排放瓦斯或不按措施排放瓦斯的责任者。 14、采煤工作面回风上隅角回棚不及时造成瓦斯超限。 15、电绞拉车过风门。 16、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 17、回采工作面煤层未进行注水强行生产(经集团公司批准除外)。 18、监测监控系统中一个及以上分站或全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在相关区域强行生产。 19、不及时组织、安排、处理、汇报重大“通防”隐患。 20、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未按防突措施强行回采。 21、救护队员未按规定出动。 22、救护队员携带的装备不齐全。 23、救护队员在配带呼吸器时通过口具讲话(正压呼吸器除外)。 24、临时停风区域不检查瓦斯就送风。 25、突出危险工作面爆破撤人或警戒距离达不到规定,躲炮时间不符合规定。 26、高突矿井(区域)煤巷、半煤巷掘进工作面使用钢丝绳牵引耙装机的。 27、高突矿井(区域)的采煤工作面未按规定提前进行瓦斯抽放,强行生产的。 28、放炮时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制度。 一般“三违”行为 1、“一通三防”人员携带仪器、仪表不合格或不按操作规程操作。 2、停风后人员不及时撤到安全地点。 3、临时停工地点不设置临时栅栏,揭示警标的。 4、瓦检员不在指定地点交接班。 5、瓦检员不在检查地点温度相近的新鲜风流中校正仪器或携带的仪器、仪表损坏后不及时汇报、更换仍然坚持工作。 6、瓦检员不及时认真填写瓦斯记录表、版牌。 7、瓦斯检查员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后不及时填写瓦斯手册、牌板的,“三人连锁放炮”未按程序换牌、签字的。 8、损坏“一通三防”设施。 9、掘进耙装或爆破时掐风筒,风筒距迎头超过规定。 10、维修一道风门时另一道未挂警示牌或未有专人看管。 11、永久风门不闭锁和主要反向风门不联锁的。 12、老硐、盲巷不按规定及时封闭或栅栏不正规。 13、临时通风设施不正规。 14、瓦斯员填写牌板和手册不一致;井上瓦斯报表、手册、牌版未做到“三对口”。 15、瓦斯传感器安装不当、未校对或误差超过规定未及时汇报处理。 16、一趟风筒有超过3个小破口和一个大破口未及时补上(迎头20米除外)。 17、综采、综放面移架时架间喷雾不及时使用喷雾。 18、井巷高冒区不及时处理、没有挂牌管理定期检查。 19、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未按规定及时封闭。 20、高瓦斯矿井及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或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未挂瓦斯便携仪和瓦斯传感器。 21、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回棚滞后切项线或未拆除锚杆螺母并剪网。 22、台账、报表、记录弄虚作假。 23、随意关闭运煤中转载点防尘三通阀门或不正常使用防尘设施。 24、防尘冲刷制度未按规定执行,造成巷道煤尘堆积、飞扬,未及时防尘。 25、突出危险工作面随意停开压风。 26、防突措施孔、抽放钻孔不按设计要求施工,钻孔施工时不采取防尘措施。 27、采掘工作面不执行综合防尘措施施工。 28、煤机、掘进机割煤时不开启内、外喷雾和内、外喷雾压力达不到要求。 29、传感器失灵、断线不及时维修处理。 30、高突工作面放炮时断电、撤人违反规定的。 31、通防管理牌版未按规定填写的。 32、气体分析员和煤层注水化验员不按标准操作或弄虚作假的。 33、回采工作面注氮埋管深度和布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火 工 品 专 业 严重“三违”行为 1、爆破时不装水炮泥或用煤粉、块状材料及可燃性材料作为炮眼封泥。 2、严重违章放炮(放明炮、放糊炮、违章处理瞎炮、残炮、丢炮不用放炮器放炮、不按规定设置警戒,不执行“一炮三检”,“一炮三泥”等)的责任者。 3、剩余雷管不及时交回炸药库或私藏炸药、雷管。 4、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5、不使用矿用防爆型发爆器爆破。 6、爆破前爆破工未发出警号;爆破后爆破工、班长、瓦检员未巡视爆破地点。 7、用车辆运输雷管、炸药时,未设“危险”标志,搭乘无关人员。未用帆布覆盖、捆紧。 8、爆破母线未及时扭结成短路。 9、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10、炮眼深度小于0、6M,无专门措施放炮的或炮泥未封满的。 一般“三违”行为 1、用车辆运输雷管未低于车厢上缘100毫米,或雷管箱侧放、立放;炸药装车高度超过车厢上缘。 2、库房的发放峒室存放量,炸药超过3箱、雷管超过300发 3、火工品管理账、卡、物不相符。 4、井筒运送爆破材料时,押运人员未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罐笼运送速度超过规定。 5、将爆炸材料堆放或停留井上下口、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6、报废雷管、炸药未单独存放或存放数量超过规定。 7、爆炸材料库不按有关规定管理和操作。 8、雷管未按规定进行编号、导通。 9、库管人员不按规定发放雷管、炸药。 10、装配引药时,未避开电气设备、轨道、淋水区域;折断或损坏脚线的,未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扭结成短路。 11、装药后,雷管脚线未悬空;脚线与设备等导电体相接触。 12、装药前不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 13、炸药、雷管未分开存放在专用箱内,专用材料箱放在不安全地点或警戒内以内。 14、未按爆破说明书布置炮眼、装药、封孔、联线等进行爆破作业。 15、爆破工未随身携带爆破钥匙,或爆破后未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16、每次爆破前,未进行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 17、炮采工作面未执行一组装药一次起爆。 18、爆破母线有明接头或用非绝缘胶布包扎。 19、爆破母线未悬挂或与电缆、信号线未保持0.3米以上距离。 20、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小于1米;光爆时,周边眼封泥长度小于0.3米。 21、炮眼深度0、6-1、0米时,封泥长度小于炮眼深度二分之一的,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小于0、5米的。 22、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运送爆炸材料。 23、用爆破方式处理溜煤眼、小眼时,未使用被筒炸药或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炸药。 24、有突出危险矿井的采掘工作面放炮时未按规定的时间、距离躲炮的,未按规定的范围停电的 25、发爆器不及时回缴。 26、爆破崩倒棚不处理而继续爆破。 27、炮后不检查、收集遗漏未爆的雷管、炸药。 28、装好未放的炮未交接清楚就离开现场的。 29、放炮员私自转借炸药、雷管。 30、无措施进行反向装药爆破。 31、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爆破。 32、爆破作业前、后不执行洒水降尘。 33、迎头20米范围内,积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爆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