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日常监护和管理制度.doc
职业危害日常监护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有效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员工健康,促进本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设立职业健康领导小组,对职业健康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和监督。职业健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办,负责职业卫生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监督部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职业健康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天地科技集团分公司职业性健康管理办法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条例和标准,协调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负责制定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 (三)负责对各部门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考评,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四)负责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信息的收集,并按时上报; (五)组织各部门做好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宣传及培训工作; (六)结合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负责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与应用,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整体水平; (七)协助相关部门对本矿有害作业场所进行监测,组织本矿有害作业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八)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要求及时上报统计表; (九)执行预防性监督的有关规定,对本矿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申报、审批、验收; (十)制定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 第三章 前期预防 第六条 本矿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必须执行卫生部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其中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和使用。 第八条 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时,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劳动卫生防护设计方案经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按要求填写。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劳动卫生部门防护设施卫生效果评价鉴定程序工程竣工试生产时,应向劳动卫生监督机构提出防护设施卫生效果鉴定评价申请;劳动卫生监督机构收到申请后,应提出卫生效果鉴定评价方案,并进行测试及鉴定评价工作;劳动卫生监督机构完成评价后,提出工业劳动卫生鉴定评价报告书,并将结论数据填入“三同时”验收审批表上报企业主管部门,经审批后提请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履行“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 第四章 有害作业场所监督管理 第十条 有害作业场所每年监测一次,按规定统一安排进行。 第十一条 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结果及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监测结果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场所,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