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方法及工艺.doc
5.2 采煤方法及工艺 5.2.1 采煤方法及工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择采煤方法,应根据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设备状况及其发展趋势等因素,以安全、高效、低成本、高回收率为目的,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2 大型矿井应以综合机械化采煤工艺为主,条件适宜的中型矿井,也宜采用综采工艺; 3 设计生产能力3.OMt/a及以上的矿井,条件适宜,应采用先进成套综采设备,设计高产高效采煤工作面。 5.2.2 缓倾斜、倾斜煤层采煤方法及工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缓倾斜、倾斜煤层一般应采用长壁采煤法。当煤层倾角大于12时,宜采用走向长壁采煤法后退式开采;当煤层倾角小于12且条件适宜时,可采用倾斜长壁采煤法后退式开采; 2 低瓦斯矿井,地质构造简单,煤层厚度小于2.5m,煤层不易自燃,可采用长壁采煤法前进式开采; 3 煤层倾角大于35时,可采用伪斜走向长壁采煤法后退式开采; 4 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及开采技术条件适宜时,可采用连续采煤机开采的房柱式或短壁采煤法; 5 厚度5m以上的无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符合现行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开采技术规定条件的,宜采用综放开采工艺。不具备综放开采条件的,应采用分层综采或分层普采工艺; 6 厚度4.0~5.5m的煤层,地质构造较简单、煤层赋存稳定、煤层较硬,宜采用一次采全高综采工艺。不具备一次采全高综采工艺条件的,宜采用分层综采或普采工艺; 7 厚度1.5~4.Om的煤层,地质构造简单、煤层赋存稳定,应采用综采工艺。不具备综采条件的,宜采用普采工艺; 8 厚度1.5m以下的煤层,条件适宜,应积极推行薄煤层综采工艺。不具备综采条件的可采用普采工艺。 5.2.3 急倾斜煤层采煤方法及工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厚度大于15m的无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条件适宜,应采用水平分段综采放顶煤工艺。不适宜综采放顶煤开采工艺时,可采用水平分层普采或爆破装煤开采工艺; 2 厚度7~15m的煤层,宜采用水平分层或斜切分层采煤方法; 3 厚度2~6m、倾角大于55、赋存较稳定的煤层,宜采用伪倾斜柔性掩护支架采煤法,其工作面伪倾斜角度以煤炭能自溜为宜; 4 当煤层赋存条件不适宜采用本条1~3款的采煤方法时,可根据具体条件采用伪俯斜走向分段密集采煤法、伪俯斜掩护支柱采煤法、正台阶采煤法等。 5.2.4 旱采机械化开采有一定困难的无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可采用水力采煤方法及工艺,但需经技术经济比较,且和旱采相比在开拓、开采、安全、效率、效益等方面具有较明显优势。水力采煤方法及工艺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5.2.5 初期采区地面有村庄或其他建构筑物,应按搬迁规划迁移,一般不宜实施建构筑物和村庄压煤开采。当村庄或建构筑物无法迁移,且经技术经济论证压煤开采可行、合理时,可实施压煤开采,但采煤方法和技术措施必须符合现行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