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速功能保护装置.doc
12减速功能保护装置 GBl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6.3.5.10提升装置的机电控制系统,应有下列符合要求的保护与电气闭锁装置 限速保护装置罐笼提升系统最高速度超过4m/s和箕斗提升系统最高速度超过6m/s时,控制提升容器接近预定停车点时的速度应不超过2m/s; 过速保护装置当提升速度超过规定速度的15%时,使提升机自动停止运转,实现安全制动; 当提升容器到达两端减速点时,应使提升机自动减速或发出减速信号; 煤矿安全规程 (2009年4月22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18号令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百二十七条 提升装置必须装设下列保险装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二)防止过速装置当提升速度超过最大速度15%时,必须能自动断电,并能使保险闸发生作用。 (四)限速装置提升速度超过3m/s的提升绞车必须装设限速装置,以保证提升容器(或平衡锤)到达终端位置时的速度不超过2m/s。如果限速装置为凸轮板,其在1个提升行程内的旋转角度应不小于270。 (九)减速功能保护装置当提升容器(或平衡锤)到达设计减速位置时,能示警并开始减速。 防止过速装置和限速装置 我们比较好理解都是限速保护装置,一个是在提升过程中的等速段限速保护;另一个是在减速段的限速保护。 我们讨论讨论减速功能保护装置 1.什么是减速功能保护装置 2.是如何实现减速的,减速的原理 3.减速继电器控制减速的接点,一般安设在电控系统的什么线路中 4.设计减速位置时,能示警并开始减速,是自动减速,还是手动减速 5.限速装置中提到的升容器(或平衡锤)到达终端位置时的速度不超过2m/s。减速功能保护装置当提升容器(或平衡锤)到达设计减速位置时,能示警并开始减速,到达终端位置与设计减速位置,这两个“位置”是什么关系 我们谈谈设计减速位置与到达终点位置(接近预定停车点;也有说接近井口位置) 我们先看看提升速度图 1.我们先看看简单的三段提升速度图 提升最大速度提人时Vmax,提物时Vmax ;h1/2at 加减速度提人时a≤0.75m/s2;提物时没有规定。一般取a≤(1.0~1.2)m/s2。 图1 我认为图1中的“A点”就是规程所说的“设计减速位置”。我个人认为象图1中的这种提升速度图,没有规程中所说的“到达终端位置”的点,或说没有“接近预定停车(接近井口位置时)”的点。 2.我们再来看看另外的六段提升速度图 我们先说说速度图参数的确定 (1)一般箕斗驶出卸载曲轨的速度被限制在1.5m/s。如箕斗的卸载距离为h0,则箕斗的初始加速度a0可用下列公式计算 ,一般为0.5m/s。 (2)主加速度a1,立井提升人员时规程规定a≤0.75m/s;立井提升物料时,规程没有规定,一般取a≤1.2m/s。 (3)等速段Vmax,规程规定 立井升降物料;立井升降人员。 (4)减速度一般情况下,减速度在0.7~1m/s。 (5)爬行距离和爬行速度的大小,主要以便于操纵和准确停车位原则。一般为爬行距离为1.5~5m;爬行速度为0.4~0.5m/s。 (6)停车减速度 一般采用1m/s,由于这段距离不长,时间很短,一般可略去不计。 六段竖井提升速度图 图2 我个人认为图2中的A点是“设计减速位置”点,应该没有什么疑问,图2中B点是否就是规程中所说的“接近预定停车”的点,或说“接近井口位置时”的点。 所谓的“到达终端位置”,是否就是指主减速结束时的位置 关于减速度的方式(我这里主要说的是半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 减速方式要看是正力减速还是负力减速(还是“零力”减速),运行方式不同,采取的减速方式也不同。 1.如是正力减速可采用电动机减速,可自动或手动切断部分加速接触器的电源,使主电动机的转子回路中串接部分电阻来实现减速的目的。也有采用微机拖动的方式。自动减速一般是切断第一段接触器以后的电源,即转子回路中只甩掉的第一段电阻(也有甩掉第一段和第二段两组电阻的),接入较大部分电阻。 2.如是负力减速就可直接收回电手柄,用闸进行减速,或采用动力制动减速。上述1的情况是不能采用动力制动方法进行减速的。 3.“零力”减速就可收回电手柄,自由滑行进行减速了。 当然现在技术先进了,可以采用其它更科学更方便的方法实现减速段的控制,或完全实现提升自动化控制,如今也不是什么难事了 下面讨论讨论斜井七段甩车场双钩提升速度图 我们先说说速度图参数的确定 煤矿安全规程 (2009年4月22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18号令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百二十六条 斜井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和最大加、减速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升降人员时的速度,不得超过5m/s,并不得超过人车设计的最大允许速度。升降人员时的加速度和减速度,不得超过0.5m/s2。 (二)用矿车升降物料时,速度不得超过5m/s。 (三)用箕斗升降物料时,速度不得超过7m/s;当铺设固定道床并采用大于或等于38kg/m钢轨时,速度不得超过9m/s。 1.一般要求初始加速度a0≤0.3m/s;V0≤1.5m/s 2.主加速度和主减速度 升降人员时a1≤0.5m/s;升降物料没规定,一般取a1≤0.7m/s。 3.斜井提升容器最大提升速度 升降人员时Vmax≤5m/s; 升降物料时用矿车Vmax≤5m/s;用箕斗Vmax≤7m/s,最大不能超过9m/s。 低速运行V0≤1.5m/s 我个人认为图3中的A点就是“设计减速位置”点,应该没有什么疑问,图3中B点是否就是规程中所说的“接近预定停车”的点,或说“接近井口位置时”的点。 所谓的“到达终端位置”,是否就是指主减速结束时的位置 图3 提升机综合后备保护装置TZB(P18) MT 407-1995 煤矿地面立井提升机综合后备保护装置通用技术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