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管理制度.doc
“三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保障本矿系统安全生产,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三违”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 矿安监部门负责本矿相关管理人员日常制止“三违”行为的管理,并负责对制止“三违”情况登记在册。 第三章相关要求 第四条 矿各级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煤业有限公司矿极领导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规定下井或带班,深入一线指挥生产,并严格对“三违”行为进行制止,确保当班安全生产。 第五条 矿相关人员查处的“三违”必须在一天内报矿安监部门统一登记、存档。 第六条 必须本着“惩防结合、教育他人”的原则,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分析、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并按照本制度进行考核。 第四章违章行为分类 第七条 “三违”根据情节严重分为严重三违、一般三违、轻微三违。 第八条 采掘部分“三违”分类标准(一)严重“三违” 1、 进入煤帮构顶作业未设专人观察的责任者; 2、违章进入采空区者; 3、处理冒顶、维修失修巷道无施工措施的主要责任者; 4、工作面空顶作业或超控顶作业的责任者或组织者; 5、工作面有冒顶危险而不采取措施的强行作业者; 6、锚杆、锚索的预紧力和锚杆的扭矩达不到设计要求,又不按规定及时处理的责任者; 8、采掘工作面安全出口堵塞严重而继续生产者; 9、掘进巷道打注锚杆不按规定使用临时支护者; 10、用采煤机牵拉、顶推、托吊其它设备、物件的责任者; 11、初放工作面特殊支护未按规定支设的责任者; 12、综采工作面割煤过程中从煤壁侧进入工作面者; 13、在煤仓上口作业未系保险带者; 14、其它认为性质严重的“三违”。 (二)一般“三违” 15、单体液压支柱支设时,相邻支柱间未设防倒装置者; 16、回采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的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操作者; 17、采煤工作面出现一架失效支架,不能有效支撑顶板,又未采取临时措施处理者; 18、煤壁伞岩超过规定不处理继续工作者; 19、没有采取有效支护措施进入煤壁作业者; 20、工作面调架时不按规定支护顶板者; 21、巷道支护损坏未及时修复者; 22、采掘工作面支护前未进行敲帮问顶者; 23、未按作业规程进行支护者; 24、工作面任意割顶、割底者; 25、支架更换胶管不先进行卸压的责任者; 26、炮掘架棚工作面未按规定设置防崩倒装置的责任者; 27、工作面连续出现三架漏液或失效的超前支柱而不及时更换继续使用者; 28、超前回棚、回柱的作业者; 29、放顶不按规程规定操作者; 30、掘进工作面临时支护距离超过规程规定,而没有及时永久支柱者; 31、锚杆、锚索间排距和角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 32、利用顶帮永久支护锚杆起吊设备、材料的责任者; 33、未闭锁溜子进入煤帮作业者; 34、未停机而在工作面端头回柱或者移动端头支架的作业者; 35、喷浆料配比不符合作业规程的执行者; 36、液压支架手把未及时复位者; 37、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架间空顶距离超规定或液压支架距煤柱距离超过规定,没有采取支护的措施者; 38、掘进巷道未按规定铺、联网者; 39、其它认为性质一般的“三违”。 (三)轻微“三违” 40、架棚操作时缺少背板或松动的责任者; 41、未停机而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者; 42、其它认为性质轻微的“三违”。 第九条 运输部分“三违”分类标准 44、 扒皮带、扒车、蹬钩头、坐刮板输送机者; 45、 斜巷运输超挂车或不挂绞车绳放飞车者; 46、 斜巷处理车辆掉道没有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者; 47、 斜井(巷)超过12度不按规定使用“一坡三挡”安全设施,或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运输的责任者; 48、 斜巷使用不合格钢丝绳或绳头者; 49、 使用联接不完善的矿车运输者; 50、 擅自拆除防跑车装置或人为造成防跑车装置失效者; 51、 绞车地锚或压、戗柱出现松动、失效继续运输的直接责任者; 52、 用皮带或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者; 53、 没有信号或不打信号开车者; 54、 超长、超宽、超高、超重“四超”车辆没有按规定运输者; 55、 运输大巷与各支巷口的道岔使用后未及时复位的责任者; 56、 刮板运输机链条连接不使用紧链器者; 57、 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未打压柱、地锚或打设不合格的责任者; 58、 与运行中的车辆抢道者; 59、 未执行斜巷“行车不行人,行人步行车”的责任者; 60、 运输线路不按规定设警戒或警戒人员不负责,把人放过警戒区或不听警戒人员阻拦强行进入警戒区者; 61、 其它认为性质严重的“三违”。 (2) 一般“三违” 62、 小绞车运输中,使用不合格的联接装置或车与车之间联接绳套过长超过规定者; 63、小绞车钢丝绳不合格而进行运输者; 64、小绞车钢丝绳绳头卡栏松动、残缺或失效仍然继续使用者; 65、绞车司机在操作过程中换人的; 66、绞车滚筒上的钢丝绳未压紧或缠绳少于三圈的直接责任者; 67、绞车绳有活套继续放车者; 68、操作小绞车,不使用远方操作按钮或信号按钮未在牌板上固定继续使用者; 69、小绞车运输中兜屁股运行者; 70、开小绞车未闭关护绳板者; 71、绞车司机操作时,一手开车,一手拔绳者; 72、绞车使用后开关未打到零位者; 73、轨道线路严重变形,不具备运输条件而运行者; 74、倾斜井巷运输,把钩工对运输的物件车辆未按规定进行装车、联车等检查者; 75、斜巷不带电放车者; 76、车辆不按规定通过风门者; 77、平巷运输超挂车者; 78、停车不摘掉钩绳,而司机离开岗位者; 79、在运输过程中,车辆通过挡车器后,未按规定及时闭合者; 80、在运输中,声光信号失灵而继续运输的作业者; 81、在坡巷上停放车辆,没有设置合格的租车设施者; 82、在行人井筒、巷道运送易滚动物件没有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者; 83、绞车、无极绳绞车等各类信号工具或司机不按规定发信号或不按信号开车者; 84、乘坐猴车未按规定乘坐或携带物件超过规定者; 85、人力推车不遵循煤矿安全规程第389条规定者; 86、随便进入禁止行走的大巷者; 87、小绞车运输通过拐弯巷,警戒人员或信号共站立位置不当者; 88、其它认为性质一般的“三违”。 (三)轻微“三违” 89、皮带运输机综合保护机消防设施不全或失效仍开车者; 90、不遵守乘坐猴车秩序抢上、抢下者; 91、开车前不按固定检查车辆各部分性能者; 92、其它认为性质轻微的“三违”。 第十条 火工品部分“三违”分类标准 93、 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小于炮眼深度的1/2者;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小于1m者; 94、 不是放炮员擅自放炮或无证放炮者; 95、 放炮母线长度不符合规定的放炮者; 96、发炮器不及时回缴者; 97、放明炮或糊炮者; 98、放炮未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联锁放炮者”; 99、放炮员未随身携带放炮钥匙者; 100、放炮后未检查工作面残炮、瞎炮及支护等情况就开始作业的责任者; 101、未按规定处理残炮、瞎炮或留有残炮、瞎炮无法处理不留人交接班者; 102、炮眼内出现异常情况而强行装药放炮者; 103、放炮或贯通未按规定设警戒或人员进入警戒内者; 104、超量装药放炮者; 105、炮装好后未及时放炮而从事其它工作者; 106、背运火药、雷管乘坐车辆者; 107、火工品发放员脱岗者; 108、放炮员将火工品私藏或私自带上井者; 109、爆破母线未及时扭结成短路者; 110、未按规定进行存放、运送火工品者; 111、转借炸药、雷管者; 112、其它认为性质严重的“三违”。 (二)一般“三违” 113、放炮母线同电缆、信号线挂在同一帮且距离小于0.3米者; 114、装配引药地点、方法不符合规程规定者; 115、装药量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者; 116、放炮员放炮前未最后离开放炮地点者; 117、井下存放有火药、雷管的箱未上锁者;不执行一次装药一次起爆的责任者; 118、违反火工品管理规定,乱扔、乱放火工品者; 119、携带矿灯进入火药库者; 120、工作面迎头20米范围内,积煤、矸或其它物体堵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爆破者; 121、违反火工品领退制度者; 122、放炮后违反规定提前进入工作面者; 123、放炮母线有破口,继续放炮者; 124、小于规程最小抵抗线规定放炮者; 125、其它认为性质一般的“三违”。 (三)轻微“三违” 126、火药箱存放地点不符合规定者; 127、其它认为性质轻微的“三违”。 第十一条 一通三防部分“三违”分类标准 (一)严重“三违” 128、工作地点风量不足仍强行生产、作业者; 129、通风系统不合理导致局部瓦斯超限者; 130、随意拆开风筒或有意损坏通风设施者; 131、人为造成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或随意停开风机者; 132、同时打开两道风门者; 133、主扇停风,人员未及时撤到安全地点者; 134、局部通风机停风,受影响范围内人员不撤离现场的主要责任者; 135、局扇供奉地点没有安设风电闭锁者; 136、临时停风的巷道未设置警标或站岗者; 137、不通风的巷道,未及时设置栅栏或密闭者; 138、矿井、采区(指采区内布置超过2个采煤面,4个掘进面)超通风能力生产的责任者; 139、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种瓦斯浓度大于1,未按规定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这; 140、电动机或开关附近2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大于1.5,未切断设备电源,撤出人员者或不听从瓦检工、安检工指挥着; 141、瓦斯检查员未按规定检查瓦斯或空班漏检者; 142、随意将瓦斯探头移开瓦斯超限的地点,致使瓦斯超前不能自动切断电者; 143、贯通巷道造成风流短路的直接责任者; 144、风机出现循环风,继续作业的责任者; 145、其它认为性质严重的“三违”。 (二)一般“三违” 146、局扇供风地点,风筒距工作面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而继续作业者; 147、瓦检工未在制定地点交接班者; 148、未按规定线路检查瓦斯者; 149、瓦检工检查瓦斯未做到“三对照”者; 150、不按规定随身携带自救器或便携仪者; 151、瓦斯监测探头安装位置不符合规定的责任者; 152、随意拆卸防尘、除尘设施者; 153、其它认为性质一般的“三违”。 (三)轻微“三违” 154、不按规定使用防尘设施者; 155、采掘工作面未湿式打眼或放炮后未及时洒水降尘强行作业者; 156、其它认为性质轻微的“三违”。 第十二条 机电部分“三违”分类标准 (1) 严重三违 157、 井下电器设备出现失爆的责任者; 158、 未停机闭锁、而在溜子和转载机上破大块炭或干其它工作者; 159、 安装大型设备无措施的责任者; 160、 处理机组故障未切断电源者; 161、带点搬迁、检修电器设备或明火作业者; 162、 私自打开闭锁强行送电者; 163、 随意甩掉、改动整定电器保护者; 164、 高低压保险用其它材料代替者; 165、井下不检查瓦斯打开机电设备检修者; 166、不是机电工而随意检修电器设备者; 167、停电作业不验电、不放电,不挂停电牌的作业者; 168、带负荷拉隔离刀闸者; 169、电器设备未经防爆认可下井使用者; 170、未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工作票制度进行作业者; 171、采煤机检修时未切断电源或摘掉离合器者; 172、井上、下随意停电者; 173、设备转动不见未加护照而操作运行的作业者; 174、设备保护失效,未采取措施处理,强行作业的责任者; 175、开机前未发出信号或不按信号操作者; 176、井下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机电设备的责任者; 177、带电移动高压电缆者; 178、有故障的设备未解除、强行送电、强行操作者 179、其它认为性质严重的“三违”。 (二)一般“三违” 180、电器设备导线接头变形者; 181、电工所用工具不符合检修设备电压等级使用者; 182、井下进行机电设备检修、安装无措施作业者; 183、井下机电硐室采用灯泡取暖者; 184、低压电器设备附近10m范围内瓦斯浓度超过0.5,仍进行检修或其它作业者; 186、非专职和非值班电器人员擅自操作电器设备者; 187、综掘机、转载机在运转中两边有人作业者; 188、坐在减速器上开皮带、溜子者; 189、溜子漂链运行时,用脚蹬、手搬、撬棍强行处理者; 190、不使用信号联络,而用敲打、喊话、晃灯联系开动设备者; 191、掘进机闭锁后截割头未及时落地者; 192、风钻打眼带手套拧钻杆者; 193、各类司机离开岗位,不摘开离合器,开关手把未置于零位者; 194、岗位人员未按规定在岗位交接班者; 195、井下起吊重物时,人员站在重物坠落下方或没有专人指挥,不用信号进行联系起吊的作业者; 196、乳化液、加压泵吸空,设备仍继续运行或乳化液配比不合格或未带配比仪者; 197、岗位司机未持证上岗者; 198、井下电器设备的接地装置不符合要求的责任者; 199、各类司机未按操作规程操作者; 200、各种检查记录造假者; 201、其它认为性质一般的“三违”。 (三)轻微“三违” 202、检修完毕未清理现场或清点工具就联系送电的操作者; 203、井下机电工上岗未携带便携式瓦检仪或专用工具者; 204、各类司机上岗后未按规定对各种保护装置进行试验、检查者; 205、机电人员上岗时未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者; 206、安装、回收设备不熟悉设备构造,违反工序流程作业者; 207、安装、回收设备不使用规定工具、强装强拆者; 208、井下、井上当班记录填写缺项、漏项的责任者; 209、未按规定填写记录或记录不全者; 210、不能按岗位应知应会规定操作者; 211、耙装机结构不完善的责任者; 212、综掘机前照明和后尾灯不完好的责任者; 213、其它认为性质轻微的“三违”。 第十三条 地测防治水部分“三违”分类标准 (1) 严重“三违” 214、 未按规定收集小煤窑资料、调查采空区积水情况的责任者; 215、 井下没有探放水设计或不按探放水设计盲目放水者; 216、 未按规定进行地面塌陷调查者;217、下发贯通通知单、提供的测量资料、下发的探放水通知单内容有误的责任者; 217、 未及时下发贯通通知单、交底资料造成无计划贯通或巷道报废者; 219、掘进工作面进入探水线未停掘打钻放水者; 220、其它认为性质严重的“三违”。 (二)一般“三违”221、井下工作面未进行物探的责任者; 222、开口放线没有设计图的直接责任者; 223、在进行水平或斜孔钻探时,操作人员站在与孔内钻具成一直线的位置者; 224、未按中、腰线规定施工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者; 225、未给施工方提供水文预报(月报)者; 226、对可能造成水害或因水害影响正常生产而未按措施作业者; 227、没有制定探放水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的责任者; 228、没有按照设计或措施要求打探眼探放水而弄虚作假者; 229、探放水设计不符合规定的责任者; 230、在上山斜孔打钻时,无防止钻机下滑装置直接责任者; 231、施工记录、观测记录造假者; 232、其它认为性质一般的“三违”。 (三)轻微“三违” 233、观测记录未在现场进行者; 234、其它认为性质轻微的“三违”。 第十四条 通用部分“三违”分类标准 (一)严重“三违” 235、作业规程考试不及格而私自上岗者; 236、入井未带矿灯或者未携带自救器者; 237、携带烟草或点火物品入井者; 238、酒后入井、上岗者; 239、安检员、瓦检员、配电工、井下火药库库工等要害岗位人员井下脱岗、窜岗、岗位睡觉者; 240、干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者; 241、特种人员未持证上岗或证件过期使用者; 242、拒绝处理隐患或隐患未处理完强行作业者; 243、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吸烟或使用火炉无专门措施的责任者; 244、要害场所吸烟者; 245、井下打架者; 246、随意拆开、撞击矿灯者; 247、强行通过起吊重物的危险区者; 248、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者; 249、供暖期间未停气而进地沟检查作业者; 250、不戴安全帽下井者; 251、进入要害场所未登记者; 252、在禁火区内无措施进行电、氧焊者; 253、入井未带安全资格证或安全资格证过期者; 254、其它认为性质严重的“三违”。 (二)一般“三违” 255、岗位人员无证操作设备或证件过期者; 256、作业前未挂开工牌者; 257、无证上岗者; 258、拒绝检查人员检查者; 259、进入地面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者; 260、入井穿化纤衣服者; 261、未按规定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供采区、工作面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地质资料者; 262、其它认为性质一般的“三违”。 (三)轻微的“三违”263、上班迟到、早退者; 264、井下卸掉安全帽或坐安全帽者; 265、开工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开工者; 266、岗位人员看书或干私活者; 267、作业场所乱停放车辆者; 268、在井下安全帽不系帽带者; 269、其它认为性质轻微的“三违”。 第五章考核 第十五条 集体违章对负责人罚款1000元;严重违章对责任人罚款300元;一般违章对责任人罚款100元;轻微违章对责任人罚款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