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W-K型往复式给煤机.doc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拓特机械制造厂 发布 2008-2-20实施 2007-12-28发布 GMW-K型往复式给煤机 Q/320300JAN03-2008 Q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拓特机械制造厂企业标准 D93 5 前 言 GMW-K型往复式给煤机是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拓特机械制造厂根据矿区市场需求对原GMW型给煤机进行技术改造的产品。为确保产品质量、组织生产、交货验收有依据,特制订本企业产品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给煤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等规定。 本标准的编写贯彻了GB/T1.1-2000、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由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拓特机械制造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景晓霞 徐浩东 本标准于200 7年 12月首次发布。 GMW-K型往复式给煤机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K型往复式给煤机的(以下简称给煤机)基本参数及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产品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与储存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矿井、选煤厂和热电厂将煤炭均匀装载在其他运输设备的给煤机用。 2、引用标准 GB/T191-2000包装贮运图示标志 GB699优质碳素钢结构技术条件 GB700碳素结构钢 GB3836.2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器设备第二部分隔爆型“d” GB9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T13306-1991标牌 GB/T13384-1992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11352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 3、基本参数及型号 3.1型号表示方法 G M W - K 3 给料能力类型 框架结构 往复式 给煤机类 根据给料能力的大小分为K1、K2、K3、 K4 目前我厂只生产GMW-K3 ,GMW-K4两种型号。 3.2基本参数 给煤机的基本参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序 号 型 号 性 能 单位 K3 K4 1 曲柄往复次数 次/分 62 62 2 偏心距 l1/L1 底板行程 毫米 25/50 30/60 l2/L2 50/100 60/120 l3/L3 75/150 90/180 l4/L4 100/200 120/240 3 生产能力L/吨/时 吨/时 煤 无烟煤 煤 无烟煤 底板行程为L1时 50/75 50/83 60/132 60/148 底板行程为L2时 100/150 100/165 120/265 120/295 底板行程为L3时 150/220 150/247 180/395 180/440 底板行程为L4时 200/300 200/330 240/530 240/590 4 电动机 Y160M-6/YB160M-6 功率7.5KW Y200L1-6/YB200L1-6功率18.5KW 5 减速器 ZQ40-16-IIIZ ZQ50-16-IIIZ 6 外形尺寸 毫米 354916501356 474019601517 7 重量 带漏斗 公斤 2740 3770 不带漏斗 公斤 2542 3532 4、技术要求 4.1给煤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4.2给煤机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4.3给煤机易损件、通用件应保证其互换性能。 4.4给煤机采用的原材料、标准件、外购件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5给煤机各润滑部位应润滑良好,减速器密封处不得有滲漏油现象。 4.6给煤机运转应平稳、可靠,无异常声响,各紧固件及连接部分无松动现象。 4.7焊接构件用的焊条、焊丝与焊剂应与被焊接的材料相适应。 4.8焊缝外部的焊接质量应不低于GB/T12469缺陷分级中的Ⅲ级要求。 4.9给煤机装配后,底板与侧板之间的间隙应≤4mm 4.10给煤机面漆应均匀、细致、光亮,不得有皱皮、气泡、流痕等缺陷。 4.11给煤机各轴承处及减速器的油温温升不超过40℃,最高温度不超过80℃。 4.12给煤机减速器的清洁度应符合JB/T7929-1995中J级要求。 4.13给煤机的噪声其声级值应不大于90dB 5、试验方法 5.1试验条件 5.1.1给煤机应在额定电压允差为%5下进行试验。 5.1.2试验所用仪器、仪表等,应附有在有效期内的合格证或周期鉴定证书。 5.2运转性能试验 5.2.1空负荷试验 给煤机空载试运转30min,观察各部位动作、响声、振动、渗漏等。确定一切正常后,方可出厂使用。 5.2.2负荷试验 负荷试验在投入使用时进行。本给煤机有四种运输量,通过调节曲柄销的位置和闸门大小进行调节,在各位置下连续运转2h,在运转过程中观察各部位动作响声、振动、渗漏等。 5.2.3噪声测试 给煤机在负荷试验时,噪声测试按GB/T3768-1996执行。 5.2.4温度测试 给煤机在负荷试验后,用温度计检测减速器油温,轴承处的温度用点温计检测。 6、检验规则 6.1每台给煤机须经制造厂质量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并附有合格证书。 6.2给煤机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均在制造厂进行。 6.3每台给煤机均必须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应符合4.5、4.6、4.8、4.9等要求。 6.4给煤机正式生产后,如设计、工艺、材料有较大改变,影响其性能时或停产三年以上,恢复生产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7、标志、产品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与储存 7.1每台给煤机应有其明显适当位置固定产品标牌,其型式与尺寸应符合GB/T13306-1991的规定,内容包括给煤机型号、名称、主要技术参数、制造厂名称、制造日期、出厂编号等。 7.2使用说明书 给煤机出厂应附有说明书, 说明书的编写应符合GB9969.1的规定. 7.3给煤机整体运输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碰撞损坏。 7.4给煤机不得长期露天存放,不得接触腐蚀性物品及热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