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供电的要求.rtf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供电的要求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供电的要求 1、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 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年产 60000吨 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 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主井提升等的要求。矿井 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正常情况下, 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 须带电备用,保证供电的连续性。10 千伏及其以下的矿井 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回设。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 荷定量器。 2、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 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 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主要通 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 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 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 置。 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 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 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3、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 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4、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供电线路(包括电机车 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避雷装置;由地面直接入井的 轨道,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 属体进行不少于两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通信线路必须在 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避雷装置。 5、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 2 种或 2 种以上电压时, 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6、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 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 方可投入运行。 7、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 “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 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8、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检修或者搬迁 前,必须切断电源,并用同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 检验无电后,必须检查瓦斯,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在 1 以下时,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 装置的,不受此限。所有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都应闭锁 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 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并送电。 9、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非专职或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 缘手套,并必须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3)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 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 10、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 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 11、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 备布置示意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辐 射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图中应注明 (1)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信号装置、通信装 置等装设地点。 (2)每一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种类及其他 技术性能。 (3)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熔断器熔 体的额定电流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 流值。 (4)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 (5)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设地点。 12、硐室外严禁使用油浸式低压电气设备。40 千瓦及 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 13、加强对矿井电气设备的检查。 检查、调整项目检查周期备注 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 检查 每月 1次 每日应由分片负责电工检查 1 次 外部 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 每 6 个月一 次 负荷变化时应及时处理 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每年 1次 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的检查 每 6 个月一 次 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查每季 1次 每周应由专责电工检查 1 次 外部和悬挂情况; 每班由当班司机或专责电工 检查1次外皮有无破损。 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绝缘检 查 每月 1次 接地网接地电阻值测定每季 1次 新安装的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和 接地电阻的测定 投入运行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