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安全生产指令.doc
【数据库】中国法律法规大典(国家) 【文献号】890 【时效性】有效 【法规名称】能源部安全生产指令 【法规分类】能源 【颁布部门】能源部 【颁布日期】1992年6月1日 【实施日期】1992年6月1日 【正 文】能源部安全生产指令 能源部颁发第一号安全生产指令以来,能源系统各企业认真贯彻指令要求, 有力地促进了安全工作。为了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重大事故发生,特发布第二号指令如下 一、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1.各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切实做到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1)亲自批阅和传达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并组织落实。 (2)亲自主持安全生产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做到 任务、时间、费用、措施四落实。 (3)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安全工作。各煤矿、供电 局、发电厂、建设工地都要落实每天24小时有干部在生产第一线领导和指挥生 产;各电管局、省(区、市)电力局、水电工程局、火电建设局、矿务局局长每 月至少一次,供电局局长、发电厂厂长、煤矿矿长每月至少二次下班组(下井) 跟班工作,每次8小时,并进行登记、记录,逐级严格考核。 (4)定期听取安监部门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安监部门提出的问题,配备必 要的安监装备,完善监察手段。 (5)亲自主持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发生的事故坚 持“三不放过”,更不许隐瞒、说情和弄虚作假,违者加重处分。 2.各级行政副职必须抓好各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 任。 3.各企业的工区、车间、班组的行政正职是各自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 者,要明确、落实各自的安全职责,坚持上岗到位。 二、强化劳动纪律和岗位培训 1.加强劳动纪律教育,增强职业道德,人人遵章守纪,做到认真监盘、准 确记录、按章操作、精心维护。 2.严格执行劳动纪律检查制度,定期检查,随时抽查,坚持夜班查岗制度。 对违章违纪人员,一经发现,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制裁和行政处分。 3.严格培训制度。各岗位工种上岗前必须进行岗位培训,经考试、考核合 格,持证上岗;20万千瓦及以上大型发电机组运行人员应定期进行模拟机培训 和考试。同时建立考核档案。 三、严格执行设计、基建、检修质量责任制 1.坚持计划检修制度,不得随意延长检修周期和削减检修项目,要确保检 修质量。 2.加强设备的维修管理,明确设备专责人,做好日常检查、维修、保养。 发现设备缺陷和隐患必须及时消除或采取措施,指定专人限期解决。 3.认真落实设计、基建、检修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三级验收制度,做到 质量不合格不验收、不交工、不投产。凡发生因设计、基建或检修质量造成的责 任事故,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强化安全监察 1.认真执行部颁发的能源部煤炭、电力行业安全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建立健全安全监察体系,对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生产的全过程进行安 全监察。 2.加强安全监察队伍自身建设,坚持经常性安全思想教育,定期进行技术 培训,提高安全监察人员素质,逐步完善安全监察手段。 3.落实安全监察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级安监人员的权力、责任。安监 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事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煤炭、电力行业各企业都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工作要 贯彻重奖重罚原则。 2.对安全生产实现长周期无事故记录和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领 导干部和职工,以及发现和处理重大设备缺陷、防止或避免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员 要给予表彰奖励。 3.对发生重大人身伤亡和设备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主要领导(含设计、基建), 要追究责任,因官僚主义渎职造成的要加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