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勘查各阶段矿床技术经济评价的暂行规定.doc
【数据库】中国法律法规大典(国家) 【文献号】44338 【时效性】有效 【法规名称】矿产勘查各阶段矿床技术经济评价的暂行规定 【法规分类】地质矿产 【颁布部门】全国矿产储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委 【颁布日期】1987年10月17日 【实施日期】1988年1月1日 【正 文】矿产勘查各阶段矿床技术经济评价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全面完成矿产勘查工作各阶段任务, 保证矿产勘查各阶段工作择优进行,使矿产勘查工作与矿山建设紧密衔接,避免 矿产勘查和矿山建设投资失误,提高矿产勘查和开发的经济、社会效益,特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矿床技术经济评价是在地质评价的基础上,根据矿床的技术条件和 经济条件对探明的和预测的储量,在未来一定时期内进行工业开发的经济效益所 作的与各勘查阶段工作程度相适应的预估。评价应遵照以下基本原则①最大限 度地满足社会对矿产品的需求;②尽可能获取包括勘查工作在内的矿床开发的最 大经济效益和最佳社会效益。为此,在评价过程中,必须妥善处理好经济效益、 资源效益和环境效益之间的关系,做到微观效益与宏观效益的统一,以保证矿产 资源充分合理地开发利用。 第三条 矿床技术经济评价应贯穿于矿产勘查工作的全过程。在普查、详查 和勘探三个阶段,均须进行相应的评价。普查阶段进行概略的矿床技术经济评价, 是对矿床有无进一步工作价值作出评价,为可否进行详查工作提供依据;详查阶 段进行初步的矿床技术经济评价,是对矿床有无工业价值作出评价,为可否进行 勘探工作、编制矿山总体规划或矿山建设项目建议书提供依据;勘探阶段进行详 细的矿床技术经济评价,是对矿床工业开发时拟建矿山投入产出的总效益作出详 细评价,主要是为矿山建设可行性研究和确定设计任务书提供依据。 第四条 普查阶段概略的矿床技术经济评价,因本阶段勘查工作程度较低, 不确定因素较多,因此只能在收集分析该矿产资源总的形势和供需状况的基础上, 结合本矿床计算的D+E级储量,以本阶段工作程度相适应的矿床开采及矿石加 工选冶试验资料以及未来矿山建设一般技术经济条件为依据,对矿床未来开发的 可能性及其对国民经济建设的意义,做出定性的概略评价。 第五条 详查阶段初步的矿床技术经济评价,应在收集分析该矿产资源形势, 国内外供需现状与发展,国家对该矿产的开发政策和中、长期规划等资料的基础 上,根据一般矿产工业指标或经过初步论证所选定的工业指标计算本阶段探求的 C+D级储量,采用本阶段工作程度相适应的矿床开采及矿石加工选冶试验资料, 考虑未来矿床工业开发的内、外部条件,类比现有同类矿山,并以矿山扩大技术 经济指标为基础,结合矿床具体条件,适当调整计算参数,按国家有关文件及本 规定第七条的要求,进行矿床未来工业开发的企业(微观)经济效益评价,必要 时可按第八条的要求,增做国民经济(宏观)效益评价,在评价中,对矿山开发 的经济效果有明显影响的因素(如矿产工业指标,矿产综合开发、综合利用,储 量损失,储量风险,市场价格条件变化等)要进行初步的定量或定性分析,并要 考虑该矿床工业开发的生态、环境等社会因素,在此基础上对矿床未来工业开发 价值进行初步的综合评价,为今后可否进行勘探工作提出建议。 第六条 勘探阶段详细的矿床技术经济评价,应在详细收集、分析该矿产资 源形势、市场条件、产品方向与前景,并根据矿山总体规划的具体要求以及未来 矿山设计、建设与生产经营的具体条件(对已为工业部门选定,并已有筹建单位 的矿山,此项分析可适当省略)的基础上,根据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工业指 标,结合矿床具体技术、经济条件,采用符合矿区实际情况的计算参数和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及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计算矿床未来工业开发的企业(微观) 经济效益,必要时,可按本规定第八条的要求,增算国民经济(宏观)效益,以 详细反映矿床未来工业开发的经济效益。在对矿山未来开发的经济效益有明显影 响的因素进行详细的分析、论证时,要结合矿床未来工业的生态、环境等因素, 对矿床未来工业开发价值进行详细的综合评价,对矿床的合理开发利用和建设方 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在矿床技术经济评价中,企业(微观)经济效益评价是从未来矿山 企业的财务角度,分析和评价矿床开发的经济可行性,其评价内容要反映矿床开 发的总投入、总产出、总盈亏和投资回收期。国民经济(宏观)效益评价是从国 家角度分析,评价矿床开发的国民经济效益,以确定其宏观可行性,评价内容不 但要计算矿山企业经济效益,而且要考虑资源效益、生态效益和环境效益,从总 体上综合计算矿床开发对国民经济的影响。 第八条 在进行矿床技术经济评价时,原则上应同时考核矿山企业(微观) 经济效益和国民经济(宏观)效益两个层次,当两者评价结论有矛盾时,应以国 民经济(宏观)效益评价结论为准。在实际运用中,对大型、特大型矿床,稀缺 矿产,国家重点规划项目或涉外项目,以及价格不合理的矿产品,在矿产勘查的 详查与勘探阶段都须遵此原则施行。对一般的评价对象,若企业(微观)经济效 益评价结论能够满足阶段决策的需要,可以免做国民经济(宏观)效益评价。 第九条 矿床技术经济评价中各种计算参数直接影响到评价结果的可靠性, 应该慎重选择确定,其选定原则可按本规定的第四、五、六条的要求施行,但进 行国民经济评价时,凡由国家统一颁布的主要参数,一律不得任意调整。 第十条 各阶段的矿床技术经济评价工作,一般应由矿产勘查单位负责,必 要时也可由对口的工业部门进行。不论由何单位进行此项工作,其成果都必须编 成一个专门章节,作为矿产勘查各阶段报告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授权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88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