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检查员操作规程.doc
防爆检查员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第1条防爆检查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 第2条防爆检查员必须熟知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电气设备防爆标准(GB3836)中的有关规定。 第3条防爆检查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和配备劳动用品。 第4条防爆检查员应遵守各种有关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二、作业前的准备工作 第5条防爆检查员必须熟悉矿井巷道布置。 第6条防爆检查员必须了解工作范围内的供电系统、电气设备性能及检查区域的瓦斯浓度。 多7条防爆检查员必须清楚检查区域的电气设备种类、数量及分布情况。 三、检查作业 (一)电气设备入井前检查 第8条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对隔爆接合面的粗糙度、间隙及接线引入装置等隔爆部位进行详细检查。隔爆性能必须符合“防爆标准”的要求,失爆的设备严禁入井。 第9条;必须填写入井设备检查记录,合格的设备方可签发入井合格证。 (二)井下电气设备检查 第10条防爆检查员在井下检查电气设备时,应与所在区域的负责人和维护人员一起检查。 第11条;需停电检查设备时,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现场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方准打开设备外壳,经验电、放电后,再进行检查。检查工作完毕后,填写检查卡片或检查记录。 第12条在检查中发现失爆或重大问题时必须责令被检查单位当场处理。检查员在现场监督直至处理完后方可离去。 四、收尾工作 第13条;检查出的问题当场不能处理时,可通知有关单位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失爆的设备不准送电运行。 第14条继电保护整定不合理的装置,通知有关人员重新测试调整。 第15条防爆检查员将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向主管人员汇报,并填写检查报告单送交有关单位限期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