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督员管理暂行规定.doc
【数据库】中国法律法规大典(国家) 【文献号】7397 【时效性】有效 【法规名称】安全监督员管理暂行规定 【法规分类】能源 【颁布部门】煤炭工业部 【颁布日期】1994年11月18日 【实施日期】1994年11月18日 【正 文】 安全监督员管理暂行规定 (1994年11月18日煤炭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工业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强化安全执法与监督检查,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炭工业部安全监督员代表煤炭工业部对所辖地区的煤炭工业企业 及其主管部门,行使安全监督检查权。安全监督员的业务由部安全司直接领导。 第三条 煤炭工业部安全监督员由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直管矿务局 (公司)安全部门推荐,由部安全司会同人事司审查同意后,经部批准并发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安全监督员聘任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 部安全监督员证书。 第二章 安全监督员条件 第四条 煤炭工业部安全监督员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 基本原则;热爱煤炭工业安全监察工作,工作积极、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作风 正派。 第五条 煤炭工业部安全监督员必须是从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十年以上,精 通煤矿安全生产技术业务,有一定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的副处级以上的安全管理干部。 第六条 煤炭工业部安全监督员必须身体健康,能胜任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工 作。 第三章 安全监督员的职责 第七条 监督检查煤炭工业企业、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方针、 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煤炭工业部颁发的安全规程、规定、指令等的贯彻执 行情况。 第八条 监督检查煤炭工业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任职资格和安全生产行为。 第九条 监督检查煤炭工业企业、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责任制、业 务保安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 监督检查煤炭工业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 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指导煤炭工业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 安全监督员的权力 第十二条 有权进入各类所有制煤炭工业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对隐患严重,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和作业场所,责令有关部门和作业单位进行整改,直 至下达停产指令。 第十三条 有权对煤炭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 纪律人员提出经济、行政处罚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有权参加煤炭工业企业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对事故责任者提出 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有权向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直至煤炭工业部报告煤炭工业企业 安全生产情况和存在问题。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建议予以表彰、 奖励;对不重视安全生产、造成重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建议进行处分,直至提 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安全监督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 煤炭工业部安全监督员为专职,也可兼职。聘任期内,其原级别、 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等不变。 第十七条 煤炭工业部不定期组织聘任的安全监督员进行全国煤矿安全检查、 技术咨询、学术研讨和调查研究等活动。 第十八条 煤炭工业部安全监督员持煤炭工业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 工业部安全监督员证”上岗工作。所在单位要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九条 煤炭工业部安全监督员应尽职尽责,廉洁奉公。对徇私舞弊,违 法乱纪的要严肃查处,并取消其安全监督员资格。 第二十条 煤炭工业部安全监督员聘任期为三年,任职期满,经考核胜任者, 可继续聘任;因工作调离、退休及其它原因不适应继续担任部安全监督员者可原 推荐单位提出解聘意见,报煤炭工业部批准解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行。原煤炭工业部[1987]煤安字第778号 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安全监督员工作规程同时作废。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煤炭工业部安全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