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方案》.doc
云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 省有关委、办、厅、局、企业,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精神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六部局联合印发的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切实深化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云南省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为切实做好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精神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六部局联合印发的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以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和有关法规、规程和标准为依据,全面落实国家六部局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各项要求,重点围绕“补欠、深化、巩固”三个方面做好工作,通过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领导,健全非煤矿山的市场准入机制、淘汰机制和安全生产保障机制,控制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从整体上提高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保证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维护我省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全省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至2005年结束,主要工作目标是 (一)依法取缔非法和逐步淘汰、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布局不合理、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建立对已关闭非煤矿山的有效监控机制,防止其“死灰复燃”。 (二)100完成对非煤矿山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验收,100完成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评估和安全评价,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100的非煤矿山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00完成对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三)非煤矿山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指标以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5,重大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10,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 三、实施步骤和阶段目标 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坚持时间服从进度、速度服从质量的原则,深化整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基础整治阶段。2004年6月前,各级政府要组织制定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准确掌握本地区内非煤矿山企业的基本情况,建立非煤矿山企业档案,在此基础上完成70以上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评估工作,各类人员培训持证率达到80以上。 (二)深入整治阶段。2004年12月前,非煤矿山死亡人数与上年同比下降5,重大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0。各类人员培训持证率达100,组织完成100的安全评估工作,对评估为C级以下的非煤矿山限期整改、停产整顿,A级以上非煤矿山数要占非煤矿山总数的20以上。 (三)巩固整治阶段。2005年,非煤矿山事故总死亡人数要在上一年的基础上再下降5,重大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0。所有非煤矿山企业证照齐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各类人员全部持证上岗,重特大事故隐患得到整改和有效监控,全面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完成100的安全评价工作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依法取缔无证非煤矿山,全部关闭D级非煤矿山和经整治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C级非煤矿山比例应低于非煤矿山总数的10,A级非煤矿山数占非煤矿山总数的40以上,建立起巩固专项整治的长效机制。 四、主要任务和部门分工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一)各级政府成立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继续履行本行政区域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监管部门牵头,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行动”的原则,形成有效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大工作力度,依法取缔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证照不全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法规和自然资源法规明确禁止开采的矿山企业,清理整顿非煤矿山矿业秩序。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防止已经关闭和取缔的非煤矿山死灰复燃,要建立监控和信息报告制度,一旦发现非法组织生产和经营的,要及时制止,不能制止的要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予以解决。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完善非煤矿山市场准入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组织开展对非煤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等进行安全评估和评价;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负责组织对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审查、验收,对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采矿企业或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采矿企业依法责令改正或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并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证照;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发放;负责指导和协调非煤矿山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调查处理非煤矿山企业伤亡事故,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责推行规范化、机械化、规模化开采方式,树立先进典型,总结推广有关地、县(市、区)、乡镇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及时调度、反映深化整治情况,搞好年度深化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总结。 (三)公安部门负责爆炸物品的管理及有关非煤矿山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案件的查处工作;严把爆破员、押运员、保管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关;严厉打击爆炸物品非法生产经销网点;依法吊销被取缔关闭非煤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对申请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的采矿企业,必须持有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矿长安全资格证,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公安部门予以颁发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四)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矿山企业负责人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违纪行为;督促并指导地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建立整治责任制并落实整治措施;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利用职权参股办矿、收受贿赂、甚至对不法矿主纵容包庇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对把关不严、不按规定审查发证或监管工作不到位而导致非煤矿山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追究相关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对深化整治过程中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县市、区 和乡镇发现有非法非煤矿山的,要按照规定追究县市、区和乡镇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采矿许可证的审批发证,及时查处各种非法开采行为,依法取缔无证非法开采矿山;对新建矿山要严把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关,对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非煤矿山,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被取缔关闭的矿山,要及时依法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营业执照的管理。依法清理非煤矿山营业执照,查处无照经营活动,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规定,不得向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同意的非煤矿山核发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吊销被取缔关闭非煤矿山的营业执照。 (七)环保部门负责非煤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严厉查处、纠正非煤矿山企业破坏生态环境和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进行检查,对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或已履行手续,但未按要求落实环保措施的,应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非煤矿山企业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监督非煤矿山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查处非煤矿山企业违法违规使用女工、童工和未成年工的行为;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企业执行工时、休假制度。 (九)电力部门负责加强和规范用电管理,查处非煤矿山违规接电行为,对未持有采矿许可证的采矿企业和已关闭的非煤矿山停止供电。 (十)金融机构不得为被取缔和关闭的矿山提供金融服务。 五、具体措施 (一)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依法建立安全生产专项基金,加大专项整治工作经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经费和危害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经费、应急救援装备经费的投入,并将安全生产经费纳入年度地方财政预算。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提取安全生产经费制度,按照标准税前提取安全生产经费,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存储,专项使用。露天采石场按当年销售收入的5提取,其他非煤矿山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2提取安全生产经费,用于安全生产设施的改造、应急救援装备建设、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二)、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今年开始对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非煤矿山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经过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三同时”审查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生产和使用,已经投入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才能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构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各级政府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落实应急救援措施。大型非煤矿山企业要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其它非煤矿山企业也要落实应急救援措施。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非煤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不得少于3人,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必须配备1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加大事故查处力度。私营、个体非煤矿山企业凡是发生死亡事故的,必须进行停产整顿,凡是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必须依法取缔,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是非法偷采矿山资源触犯刑律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非煤矿山企业点多面广,安全基础薄弱,实现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需要付出长期艰苦的努力。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信心,克服松懈厌战情绪,要从保障矿区安全生产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增强深化整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把深化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领导,坚持不懈地抓基层、抓基础,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责任制。 (二)制订措施,狠抓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深化整治工作实施计划和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报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要针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特点,采取有力措施,从薄弱环节抓起,从解决突出问题入手,不断完善并切实落实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的具体措施、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治,研究制订巩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的各项硬措施,积极探索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路子,努力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我省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取缔非法和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布局不合理、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和各种小选厂、小冶炼厂、小矿硐。加强对个旧锡矿、东川铜金矿、兰坪铅锌矿、马关都龙锡矿、元阳大坪金矿、会泽铅锌矿、武定-禄劝-富民钛沙矿等7个矿区的清理整顿,整顿矿业秩序,规范安全生产行为。限期整改露天矿高陡边坡和病、危、险尾矿库,对限期整改不达标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进行停产整顿。加大对建材矿山、有色金属矿山和个体、私营矿山的整治力度,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安全培训教育力度,增加安全投入,全面开展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评价工作,并结合评估、评价结果,实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许可制度,对非煤矿山企业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促进非煤矿山企业努力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实现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分类管理和分级监督。 (四)依法行政,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整治中领导不力、把关不严、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失职渎职的人员,要依法查处。对拒不整改、阻挠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加强情况调度,建立例会制度。各地、各部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辖区内深化整治进展情况的调度,每季度末将整治情况书面报送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每半年一次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例会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分析问题,总结经验,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的重点、任务和措施,有针对性地指导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六)搞好宣传培训,强化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教育优势,强化从业人员及全民的安全生产意识,为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制定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计划,分门别类地对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做到持证上岗。要强化社会监督,利用公开举报电话、政府网站、信箱等途径,鼓励群众举报,对深化整治工作严重滞后,整治期间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要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