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消防管理有关规定.doc
地面消防管理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消防管理工作,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更好地落实消防法,严格履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大检查监督力度,杜绝地面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1、矿成立消防领导小组,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保卫科具体负责日常的消防管理工作。 2、各科室(厂、院)都要成立消防安全网络小组,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所管辖区域内的各消防部位都要确定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张贴上墙。 3、针对本单位特点,经常性的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增强防火观念,使每名职工都能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和一般救火知识。 4、对本单位配备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时刻处于完好状态,需要换粉维修的应及时汇报给保卫科进行修复。凡发现擅自挪作它用,无故喷放、丢失、被盗等,要照价赔偿,并加倍罚款。如发生火灾,因上述原因影响扑救的,一律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5、须配备灭火器材的,提前写出申请,经营矿长签批,保卫科负责购置。 6、每月对本单位内供电线路,机械设备、消防器材等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重点防火单位每日要进行防火巡视,建立巡视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7、俱乐部等公共场所要保障道路畅通,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8、有氧气瓶,乙炔瓶的单位要妥善保管,按规定分室存放。电焊、气割时,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在要害场所作业时,现场至少要配备2台以上的灭火器方可作业。 9、矿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成员每月25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凡不按时整改的,视情节给予50-200元的罚款。 10、冬季严禁用火炉取暖,因工作需要用火炉的,提前写出申请,制定防火措施,经矿领导批准,报保卫科备案,方可点炉。 11、任何人发现火灾事故,应及时汇报或必要时拨打电话“119”报警,并积极组织扑救,协助追查事故原因。 12、保卫科应对矿重点防火部位,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 13、对敢于检举揭发损坏消防器材及设施的人员,一次性奖励50-200元。 14、发生火灾事故,直接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500元处罚;直接损失超过2000元以上的,根据火灾的原因、性质、损失程度等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损失额的10-20的经济处罚,后果严重的,追究单位负责人法律责任; 15、每月25日上午9时,保卫科负责组织消防领导小组成员及有关单位进行消防检查; 16、重点防火单位 供应科、物管科、行政科、多经公司、医院、财务科、办公室、机电科、运输工区、机修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