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 征求煤矿防治水规定(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的通知 煤安监司函综合〔2009〕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科研院校,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统一安排,有关司组织开展了矿井水文地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条例的修订工作。现将修订后初步形成的煤矿防治水规定(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电子版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征求意见”栏中下载),请于2009年2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直接反馈给国家煤矿安监局事故调查司。 联系人裴建饶 联系电话01064464254,64464265(带传真)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邮编100713) 煤矿防治水规定 (征求意见稿)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 2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二节 防治水基础资料 第三章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第一节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第二节 地面水文地质观测 第三节 井下水文地质观测 第四节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五节 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六节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 第四章 矿井防治水 第一节 地面防治水 第二节 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第三节 建立健全排水系统 第四节 构筑水闸门与水闸墙的要求 第五节 疏干开采和带压开采 第六节 注浆堵水 第五章 井下探放水 第六章 水体下采煤 第七章 露天煤矿防治水 第八章 水害应急救援 第一节 应急预案及实施要求 第二节 排水恢复被淹井巷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附录一、本规定主要名词解释 二、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主要内容 三 、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 四、 含水层富水性的等级标准 五、 突水点突水量的等级标准 六、 各类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七、“安全隔水厚度”和“突水系数”计算公式 八、“安全水头值”计算公式 九、 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预报表和预测图模式 52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保障矿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的各类煤矿。煤炭行业现行的各项规程、规范、标准在防治水方面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3条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 第4条 煤矿法定代表人或煤矿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5条 煤矿必须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要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 第6条 煤矿要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工作各级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 第7条 煤矿要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8条 煤矿井田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要立即停止作业,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 第9条 煤矿要加强对职工防治水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10条 煤矿要加强防治水科技攻关和新技术推广工作,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11条 为了有针对性地做好煤矿防治水工作,从矿区水文地质条件和井巷充水特征出发,根据矿井及其周边是否存在老空积水、矿井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含水层性质和富水性及补给条件、矿井涌水和突水分布规律及水量大小、煤矿开采受水害威胁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等,把矿井水文地质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四种类型(见表2-1)。 表2-1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类别 分类依据 简单 中等 复杂 极复杂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含水层 含水层性质及补给条件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差,补给来源少或极少。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一般,有一定的补给水源。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主要是岩溶含水层、厚层砂砾石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好,补给水源充沛。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为岩溶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很好,补给来源极其充沛,地表泄水条件差。 单位涌水量q(L/s.m) q≤0.1 0.1<q≤1.0 1.0<q≤5.0 q>5.0 矿井及周边老空水 分布状况 无老空积水。 存在少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清楚。 存在少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不清楚。 存在大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不清楚。 矿井涌水量 (m3/h) 年平均Q1 年最大Q2 Q1≤180 (西北地区Q1≤90) Q2≤300 (西北地区Q2≤210) 180<Q1≤600 (西北地区90<Q1≤180) 300<Q2≤1200 (西北地区210<Q2≤600) 600<Q1≤2100 (西北地区180<Q1≤1200) 1200<Q2≤3000 (西北地区600<Q2≤2100) Q1>2100 (西北地区Q1>1200) Q2>3000 (西北地区Q2>2100) 突水量Q3(m3/h) 无 Q3≤600 600<Q3≤1800 Q3>1800 开采受水害 影响程度 采掘工程不受水害影响 矿井偶有突水,采掘工程受水害影响,但不威胁矿井安全 矿井时有突水,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威胁 矿井突水频繁,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严重威胁 防治水工作 难易程度 防治水工作简单 防治水工作简单或易于进行 防治水工程量较大,难度较高 防治水工程量大,难度高 注1.单位涌水量以井田主要充水含水层中有代表性的为准。 2.在单位涌水量q,矿井涌水量Q1、Q2和矿井突水量Q3中,以最大值作为分类依据。 3.同一井田煤层较多,且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分煤层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12条 煤矿要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提交类型划分报告,由企业总工程师审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主要内容见附录二。 第13条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一般每3-5年重新确定一次,但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突水量首次达300m3/h以上或死亡3人以上)应在一年内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第二节 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 第14条 防治水基础资料 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帐。 二、气象资料台帐。 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帐。 四、钻孔水位及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台帐。 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帐。 六、矿井突水点台帐。 七、矿区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帐。 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帐。 九、水质分析成果台帐。 十、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帐。 十一、水源井(孔)资料台帐。 十二、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帐。 十三、井田周边煤矿及采空区相关资料台帐。 十四、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帐。 十五、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帐。 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必须认真收集、整理,建立计算机数据库,长期保存,每半年补充修改1次。 第15条 防治水必备水文地质图件 一、矿井充水性图。 二、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其他图件由煤矿根据矿井实际需要绘编。 煤矿应当建立数字化图件,内容真实可靠,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见附录三。 第16条 新建矿井的必备资料图件 新建矿井应按矿井建井期有关规定进行矿井水文地质工作。将所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整理。并全部移交给生产单位,包括 一、水文地质观测台帐和成果。 二、突水点台帐、记录和有关防治水的技术总结,以及注浆堵水记录和有关资料。 三、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质实测剖面。 四、建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成果。 五、建井水文地质总结报告(可与建井地质总结报告合在一起)。 第17条 任何矿井在废弃关闭之前都必须编写和提交闭坑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闭坑前的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充水通道及积水量进行分析评价。 二、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的影响和应采取的防治水措施。 闭坑报告(包括图纸资料)报煤炭主管部门备案。 第18条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数据、图件、计算评价和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一体化。 第三章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第一节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第19条 当矿区(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时,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工作;未进行水文地质调查或水文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的矿区(井),应补充水文地质测绘工作。 第20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范围应覆盖一个具有相对独立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的地下水系统。 第21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除传统的方法外,还可采用遥感、全球卫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统等新技术、新方法。 第22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资料收集 ⑴气象资料收集一般应有降水量、蒸发量、气温、气压、相对湿度、风向、风速及其历年月平均值和两极值。其中降水量应收集百年之内的两极值。 ⑵收集调查区内以往勘查研究成果、动态观测资料、勘探钻孔、供水井钻探及抽水试验资料。 二、地貌地质调查 ⑴着重调查收集由开采或地下水活动诱发的崩塌、滑坡、人工湖等地貌变化、岩溶发育矿区的各种岩溶地貌形态。 ⑵对第四系松散覆盖层和基岩露头,应基本查明其时代、岩性、厚度、富水性及地下水的补排方式等,并划分含水层或相对隔水层。 ⑶对地质构造应基本查明其形态、产状、性质、规模、破碎带(范围、充填物、胶结程度、导水性)及有无泉水出露等;初步分析研究其对矿井开采的影响。 三、地表水体调查 调查与收集矿区河流、水渠、湖泊、积水区、山塘和水库等地表水体的历年水位、流量、积水量、最大洪水淹没范围、含泥砂量、水质和地表水体与下伏含水层的水力关系等。对可能渗漏补给地下水的地段要进行详细调查,并进行渗漏量监测。 四、井泉调查 调查井泉的位置、标高、深度、出水层位、涌水量、水位、水质、水温、有无气体溢出、流出类型及其补给水源。并素描泉水出露的地形地质平面图和剖面图。 五、古井老窑的调查 调查古井老窑的位置及开采、充水、排水的资料及老窑停采原因等情况。察看地形,圈出采空区,并估算积水量。 六、生产矿井调查 调查研究矿区内生产矿井的充水因素、充水方式、突水层位、突水点的位置与突水量、矿井涌水量的动态变化与开采水平、开采面积的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和防治水措施及效果。 七、周边矿井调查 调查周边矿井的位置、范围、开采层位、充水情况、地质构造、采煤方法、采出煤量、隔离煤柱以及与相邻矿井的空间关系,并收集系统完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及有关资料。 八、地面岩溶调查 调查岩溶发育的形态、分布范围。详细调查对地下水运动有明显影响的进水口、出水口和通道,必要时可进行连通试验和暗河测绘工作。要分析岩溶发育规律和地下水径流方向,圈定补给区,测定补给区内的渗漏情况,估算地下水径流量。有岩溶塌陷的区域,还要进行岩溶塌陷的测绘工作。 第二节 地面水文地质观测 第23条 矿区(井)地面水文地质观测的主要内容 一、气象观测 凡距离大于30km气象台(站)较远的矿区(井),应设立气象观测站,站址的选择和气象观测项目,应符合气象台(站)的要求。距气象台(站)小于30km的矿区(井),可只建立雨量观测站。 二、地表水观测 观测项目与地表水调查内容相同。观测时间,一般为每月一次,雨季或暴雨后根据需要增加观测次数。 三、地下水动态观测 观测点应布置在下列地段和层位 ⑴对矿井生产建设有影响的主要含水层; ⑵影响矿井充水的地下水强径流带(构造破碎带); ⑶可能与地表水有水力联系的含水层; ⑷矿井先期开采的地段; ⑸在开采过程中水文地质条件可能发生变化的地段; ⑹人为因素可能对矿井充水有影响的地段; ⑺井下主要突水点附近,或具有突水威胁的地段; ⑻疏干边界或隔水边界处。 观测点的布置,应尽量利用现有钻孔、井、泉等。观测内容主要是水位、水温和水质,对泉水还应观测流量。 观测点应统一编号,设置固定观测标志,测定坐标和标高,标绘在综合水文地质图上。观测点标高每年复测一次,如有变动,应随时补测。 第24条 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在开采前一个水文年即应进行,在采掘过程中亦必须坚持观测。在未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之前,每7-10天观测一次,随后每月观测1-3次,雨季或遇有异常时,需增加观测次数。水质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一次。 观测工作要求同步进行,每次必须按固定的时间和顺序在最短时间内测完。要注意观测的连续性和精度。钻孔水位观测每回应有两次读数,其差值不得大于2cm,取值可用平均数。测量工具使用前应校验。有条件的矿区应尽量使用智能自动水位仪观测、记录和传输数据。 第三节 井下水文地质观测 第25条 凡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及开拓巷道,都要及时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并绘制井筒、石门、巷道的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或展开图。 一、井巷穿过含水层应详细描述其产状、厚度、岩性、构造、裂隙或岩溶的发育与充填情况,揭露点的位置及标高、出水形式、涌水量和水温等,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 二、含水层裂隙应测定其产状、长度、宽度、数量、形状、尖灭情况、充填程度及充填物等,观察地下水活动的痕迹,绘制裂隙玫瑰图,并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测定岩石的裂隙率。测定的面积较密集裂隙可取1-2m2,稀疏裂隙可取4-10m2。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KT裂隙率() F测定面积(m2) a裂隙长度(m) b裂隙宽度(m) 三、岩溶应观测其形态、发育情况、分布状况、有无充填物和充填物成分及充水状况等,并绘制岩溶素描图。 四、断裂构造应测定其断距、产状、断层带宽度,观测断裂带充填物成分、胶结程度及出水情况等。 五、褶曲应观测其形态、产状及破碎情况等。 六、突水点的观测及编录应详细观测记录突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置、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等,并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和含砂量等。同时,应观测附近的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水量和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各主要突水点可以作为动态观测点进行系统观测,并要编制卡片,附平面图、素描图或照片。 大中型煤矿发生300m3/h以上的突水、小型煤矿发生60m3/h以上的突水,或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和矿井被淹的,要将突水情况及时上报煤矿安全煤炭监管、监察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突水点突水量的等级标准参照附录五。 七、陷落柱观测应观测陷落柱内外地层岩性与产状、裂隙岩溶发育程度及涌水等情况,判定陷落柱发育高度,并要编制卡片,附平面图、剖面图、素描图或照片。 第26条 矿井涌水量观测及水质监测 一、一般应分矿井、分水平设站进行观测,断裂破碎带、陷落柱出水较大的应单设站观测。每月观测1-3次。涌水量每月观测不少于3次,水样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1次。涌水量出现异常、井下发生突水或受降水影响矿井的雨季时段,观测频率应适当增加。 二、对井下新揭露的出水点,在涌水量尚未稳定或尚未掌握其变化规律前,一般应每天观测一次。对溃入性涌水,在未查明突水原因前,应每隔1-2小时观测一次,以后可适当延长观测间隔时间,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涌水量稳定后,可按井下正常观测时间观测。 三、当采掘工作面上方影响范围内有地表水体、富含水层、穿过与富含水层相连通的构造断裂带或接近老空积水区时,应每天观测充水情况,掌握水量变化。含水层富水性的等级标准参照附录四。 四、新凿立、斜井,垂深每延深10m,观测一次涌水量。掘进至新的含水层时,虽不到规定的距离,也应在含水层的顶底板各测一次涌水量。 五、矿井涌水量的观测,应注重观测的连续性和精度,要求采用容积法、堰测法、流速仪法或其它先进的测水方法。测量工具和仪表要定期校验,以减少人为误差。 第27条 井下对含水层进行疏水降压时,在涌水量、水压稳定前,应每小时观测1-2次;涌水量、水压基本稳定后,按正常观测要求进行。疏放老空水应每天进行观测。 第四节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28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一、矿井主要勘探目的层未开展过水文地质勘探工作。 二、矿井原勘探工程量不足,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 三、矿井经采掘揭露煤岩层后,水文地质条件比原勘探报告复杂。 四、矿井经长期开采,水文地质条件已发生较大变化,原勘探报告不能满足生产要求。 五、矿井开拓延深、开采新煤系(组),或扩大井田范围设计需要。 六、矿井巷道顶板处于特殊地质条件部位或深部煤层下伏强充水含水层底板带压,专门防治水工程提出特殊要求。 七、各种井巷工程穿越强富水性含水层时,施工需要。 第29条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要求 一、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程量布置,应以满足相应的工作程度要求为原则,工作程度应达到防治水工作要求。 二、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应将包括勘探矿区在内的区域地下水系统进行整体分析研究。矿井井田以外区域以水文地质测绘调查为主,井田以内以水文地质物探、钻探和抽水试验等为主。 三、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应根据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和具体条件,综合运用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地球物理勘探、水文地质钻探、抽(放)水试验、水化学和同位素分析、地下水动态观测、采样测试等各种勘查技术手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 四、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必须编制补充勘探设计,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后实施。补充勘探设计要依据充分、目的明确、工程布置针对性强,要充分利用矿井现有条件,做到井上、井下相结合。 五、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完成后,必须及时提交成果报告或资料,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验收。 第五节 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30条 水文地质钻探 一、每个钻孔都要按照勘探设计要求进行单孔设计,包括钻孔结构、孔斜、岩芯采取率、封孔止水要求、终孔直径、终孔层位、简易水文观测、抽水试验、地球物理测井及采样测试、封孔质量、孔口装置和测量标志要求等。 二、钻孔施工主要技术要求 ⑴以煤层底板水害为主的矿井,其水文地质补充勘探钻孔的终孔深度,应以揭露下伏主要含水层段为原则。 ⑵所有勘探钻孔均应进行水文测井工作,有条件的可进行流量测井、超声成像,配合钻探取芯划分含、隔水层,为取得有关参数提供依据。 ⑶主要含水层或试验段观测段应采用清水钻进。遇特殊情况需改用泥浆时,可采用低固相优质泥浆,但事前必须取得地质部门同意,事后要采取有效的洗孔措施。 ⑷钻孔孔径视钻孔目的确定,抽水试验孔试验段孔径以满足设计的抽水量和安装抽水设备为原则,水位观测孔观测段孔径应满足止水和水位观测的要求。 ⑸抽水试验钻孔的孔斜应满足选用抽水设备和水位观测仪器的工艺要求。 ⑹钻孔应取芯钻进,并进行岩芯描述。岩芯采取率岩石大于70%,破碎带大于50%,粘土大于70%,砂和砂砾层大于30%。当采用水文物探测井,能正确划分地层和含隔水层位置及厚度时,可适当减少取芯。 ⑺钻孔分层(段)隔离止水时,必须通过提水、注水和水文测井等不同方法,检查止水效果,并作正式记录。不合格时必须重新止水。 ⑻除长期动态观测钻孔外,其余钻孔都必须使用高标号水泥浆封孔,并取样检查封孔质量是否合格。 ⑼观测孔竣工后,要严格抽水洗孔,以确保观测层(段)不被淤塞。 三、水文地质钻孔必须做好简易水文地质观测。技术要求应参照并按相关规程规范进行。对没有简易水文地质观测资料的钻孔,应降低其质量等级或不予验收 四、水文地质观测孔,必须安装孔口装置和长期观测测量标志,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并应做到坚固耐用、观测方便,遇有损坏或堵塞,要及时进行处理。 第31条 抽水试验 一、生产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的抽水试验质量要求执行相关技术标准。 二、抽水试验的水位降深,应尽设备能力做最大降深,降深次数一般不少于3次,降距合理分布。凡受开采影响钻孔水位较深时,可只做一次最大降深抽水试验,但降深过程的观测,应考虑非稳定流计算的要求,同时应适当延长时间。 三、水文地质复杂型和极复杂型矿井,当用小口径抽水不能查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面岩溶塌陷)条件时,可进行井下放水试验。井下条件不具备时,则应进行大口径、大流量群孔抽水试验。群孔抽水试验必须单独编制设计,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后实施。 四、大口径群孔抽水试验的延续时间,应根据水位流量过程曲线稳定趋势而定,但一般不应少于10d。当受开采疏水干扰,水位无法稳定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五、为查明受采掘破坏影响的含水层与其它含水层或地表水体等之间有无水力联系,可结合抽(放)水进行连通(示踪)试验。 六、抽水前,应对试验孔、观测孔及井上、下有关的水文地质点,进行水位(压)、流量观测,必要时可另外施工专门钻孔测定大口径群孔的中心水位。 第32条 注水试验 一、为矿井防渗漏研究岩石渗透性,或因含水层水位很深无法进行抽水试验时,可进行注水试验。 二、注水试验应编制试验设计,内容包括试验层段的起、止深度;孔径及套管下入层位、深度及止水方法;采用的注水设备、注水试验方法以及注水试验质量要求等。 三、注水试验施工主要技术要求 ⑴要根据岩层的岩性和孔隙、裂隙发育深度,确定试验孔段,并严格做好止水工作。 ⑵注水试验前,必须彻底洗孔,以保证疏通含水层。应测定钻孔水温和注入水的温度。 ⑶注水试验正式注水前及正式注水结束后,应进行静止水位和恢复水位的观测。 第33条 水文地质物探 ⑴物探工作布置、参数确定、检查点数量和重复测量误差、资料处理及解释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⑵根据勘探区的水文地质条件、被探测地质体的地球物理特征和不同的工作目的等因素确定勘探方案。可采用多种物探方法进行综合探测。 ⑶物探工作结束后,应提交相应的综合成果图件。物探成果应与其它勘探成果相结合,相互验证后可作为矿井采掘设计的依据。 第六节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 第34条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原则 一、井下水文地质勘探应采用井下物探、钻探、监测、测试等手段。 二、采用井下与地面相结合的综合勘探方法。 三、井下勘探施工作业,必须保证矿井安全生产,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第35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在井下进行水文地质勘探 一、采用地面水文地质勘探难以查清问题时,需在井下进行放水试验或连通(示踪)试验等。 二、煤层顶、底板有含水(流)砂层或岩溶含水层时,需进行疏水开采试验。 三、受地表水体和地形限制或受开采塌陷影响,地面无施工条件。 四、孔深或地下水位埋深过大,地面无法进行水文地质试验。 第36条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主要技术要求 一、钻孔施工设计必须由煤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设计内容包括对钻孔的各项技术要求和安全措施。 二、掘凿并加固钻窝,保证正常的工作条件。 三、钻机必须安装牢固;钻孔必须首先下好孔口管,并做耐压试验;在正式施工前,必须安装孔口安全闸阀,以保证控制放水,安全闸阀的抗压强度应大于最大水压;在揭露含水层之前,必须安装好孔口防喷装置。 四、必须按设计施工,并严格执行施工安全措施。 五、连通试验不得选用污染水源的示踪剂。 六、停用或报废的钻孔,要及时封堵,并提交封孔报告。 第37条 放水试验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编制放水试验设计,确定试验方法、各次降深值和放水量。放水量视矿井现有最大排水能力而确定,原则上放水试验能影响到的观测孔要有明显的水位降深。 二、做好放水试验前的准备工作,固定人员,检验校正观测仪器和工具,检查排水设备能力和排水线路。 三、放水前,必须在同一时间对井上下观测孔和出水点的水位、水压、涌水量、水温和水质进行一次统测。 四、放水试验延续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当涌水量、水位难以稳定时,试验延续时间一般不少于10-15d。选取观测时间间隔应考虑到非稳定流计算需要。中心水位或水压必须与涌水量同步观测。 五、观测数据应及时登入台帐,并绘制涌水量-水位历时曲线。 六、放水试验结束后,必须及时进行资料整理,提交放水试验总结报告。 第38条 受水害威胁的矿井,用通常水文地质勘探方法难以进行开采评价时,可根据条件采用穿层石门或专门凿井进行相似疏干开采试验。其主要要求是 一、必须有专门的施工设计,其设计有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 二、预计最大涌水量。 三、必须建立能保证排出最大涌水量的排水系统。 四、应选择适当位置建筑防水闸门。 五、做好钻孔超前探水和放水降压工作。 六、做好井上下水位、水压、涌水量的观测工作。 第39条 井下物探 应用于井下的物探方法主要有直流电法(电阻率法)、音频电穿透法、瞬变电磁法、电磁频率测深法、无线电波透视法、地质雷达法、浅层地震勘探、瑞利波勘探、槽波地震勘探方法等。各矿可根据实际选用并结合钻探方法对资料进行验证。 第四章 矿井防治水 第一节 地面防治水 第40条 煤矿必须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熟悉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第41条 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时,必须修筑堤坝、沟渠或采取其它防排水措施。 第42条 煤矿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采取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隔水煤(岩)柱。 二、地表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修筑沟渠时,应避开露头、裂隙和导水岩层。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时,应填平压实;如果低洼地带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应用水泵或建排洪站排水,防止低洼地带积水渗入井下。 三、煤矿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必须修筑堤坝和汇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四、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五、对漏水的沟渠(包括农田水利的灌溉沟渠)和河床,应及时堵漏或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必须填塞,填塞工作必须有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六、在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可能威胁煤矿安全时,必须采取防止滑坡措施。 第43条 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以免冲到工业场地和建筑物附近或淤塞河道、沟渠。 第44条 使用中的钻孔,必须安装孔口盖。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层的水流入井下。观测孔、注浆孔、电缆孔与井下或含水层相通的钻孔,其孔口管必须高出当地最高洪水位。 第45条 报废的立井应填实充死,或在井口浇注1个大于井筒断面的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并应设置栅栏和标志。 报废的斜井应填实充死或在井口以下斜长20m处砌筑1座砖、石或混凝土墙,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墙。 报废的平硐,必须从硐口向里用泥土填实至少20m,再砌封墙。报废井口的周围有地面水影响时,必须设置排水沟。 封填报废的立井、斜井和平硐时,必须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并填图归档。 第46条 煤矿要主动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掌握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暴雨洪水灾害信息,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掌握汛情水情,主动采取措施。并与周边相邻矿井沟通信息,当矿井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第47条 煤矿要安排专人负责对本井田范围内及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特别是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要实施24h不间断巡查。矿区每次降大到暴雨前后,必须派专业人员及时观测矿井涌水量变化情况。 第48条 煤矿要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明确启动标准、撤人的指挥部门和人员及撤人程序等;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必须立即撤人,只有在确认隐患已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49条 煤矿在雨季前要全面检查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责任,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防治水工程要有专门设计,竣工后组织验收。 第二节 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第50条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时,必须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 第51条 受水害威胁的煤矿,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一、煤层露头风化带。 二、在地表水体、含水冲积层下和水淹区临近地带。 三、与强含水层间存在水力联系的断层、裂隙带或强导水断层接触的煤层。 四、有大量积水的老窑和采空区。 五、导水、充水的陷落柱与岩溶洞穴。 六、分区隔离开采边界。 七、受保护的观测孔、注浆孔和电缆孔等。 第52条 煤矿各类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应根据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物理力学性质、开采方法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参照附录六留设,具体由地测部门编制专门设计,煤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53条 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第54条 开采水淹区下的废弃防隔水煤(岩)柱时,必须彻底疏放上部积水,严禁顶水作业。 第55条 有突水历史或带水压开采的煤矿,应分水平或分采区实行隔离开采。在分区之前,要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建立防水闸门,以便在发生突水时,能够控制水势、减少灾情、保障矿井安全。 第三节 建立健全排水系统 第56条 煤矿必须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能够正常排水。 第57条 井下主要排水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它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检修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矿井,可在主泵房内预留安装一定数量水泵的位置,或另外增加排水能力。 二、水管必须有工作和备用水管。工作水管的能力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水管的总能力,应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三、配电设备应同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相匹配,并能保证全部水泵同时运转。 有突水淹井危险矿井,可另行增建抗灾强排水能力泵房。 第58条 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应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应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 第59条 主要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 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V=2(Q3000) 式中 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 Q矿井每小时正常涌水量,m3/h 但主要水仓的总有效容量不得小于4h的矿井正常涌水量。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矿井最大涌水量与正常涌水量相差大的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应由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专门设计,由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 水仓进口处应设置箅子。对水砂充填、水力采煤和其它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设置沉淀池。水仓的空仓容量必须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第60条 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须全面检修一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1次。 第61条 采用平峒泻水的矿井,平峒的总过水能力应不小于历年最大渗入矿井水量的1.2倍。水沟或泻水巷必须比主运输巷道标高低。 第62条 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区建设新井时,应在井筒底留设潜水泵窝,老矿井也应改建增设。井筒开凿到底后,井底附近必须设置具有一定能力的临时排水设施,保证临时变电所、临时水仓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第63条 在建矿井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之前,各施工区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第64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当开拓到设计水平,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 第四节 构筑水闸门与水闸墙的要求 第65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安装配备能够抵御灾害水量的潜水电泵排水系统。 第66条 在矿井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建筑水闸门的隔离条件时,可以不建水闸门,但必须制定严格的其他防治水措施,由企业负责人审批。 第67条 防水闸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水闸门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设计,门体采用定型设计。 二、防水闸门的施工及其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闸门和闸门硐室不得漏水。 三、防水闸门硐室前、后两端,应分别砌筑不小于5m的混凝土护碹,碹后用混凝土填实,不得空帮、空顶。防水闸门硐室和护碹必须采用高标号水泥进行注浆加固,注浆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四、防水闸门来水一侧15~25m处,应加设1道挡物箅子门。防水闸门与箅子门之间,不得停放车辆或堆放杂物。来水时先关箅子门,后关防水闸门。如果采用双向防水闸门,应在两侧各设1道箅子门。 五、通过防水闸门的轨道、电机车架空线、带式输送机等必须灵活易拆;通过防水闸门墙体的各种管路和安设在闸门外侧的闸阀的耐压能力,都必须与防水闸门所设计压力相一致;电缆、管道通过防水闸门墙体时,必须用堵头和阀门封堵严密,不得漏水。 六、防水闸门必须安设观测水压的装置,并有放水管和放水闸阀。 七、防水闸门竣工后,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对新掘进巷道内建筑的防水闸门,必须进行注水耐压试验,水闸门内巷道的长度不得大于15m,试验的压力不得低于设计水压,其稳压时间应在24h以上,试压时应有专门安全措施。 第68条 防水闸门必须灵活可靠,并保证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应在雨季前进行,关闭闸门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必须专人保管,专门地点存放,不得挪用丢失。 第69条 井下需要构筑水闸墙时,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严格按设计施工,并进行竣工验收,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第70条 报废巷道封闭时,在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水闸墙必须留泄水孔,每月定期进行观测,雨季加密观测。 第五节 疏干开采和带压开采 第71条 煤层(组)顶板导水裂隙带范围内分布有富含水层,必须进行疏干开采。 冒落带与导水裂隙带最大高度可根据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的有关公式计算和现场实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