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规程讲解专家讲解1-117条.doc
第一编总则 1 8 第章开采8 第一节一般规定一8 第二节井巷掘进和支护13 第三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47 第四节采掘机械68 第五节 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75 第六节 冲击地压煤层开采77 第七节井巷维修和报废82 第八节 防止坠落84 第二章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87 第一节通风87 第二节 瓦斯防治156 第三节粉尘防治190 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206 第一节一般规定206 第二节安装、使用和维护208 第三节 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212 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220 第一节一般规定220 第二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228 第三节 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243 第四节局部防治突出措施251 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261 第五章防灭火270 第一节一般规定270 第二节 井下火灾防治278 第三节 井下火区管理300 第六章防治水306 第一节一般规定306 第二节地面防治水308 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313 第四节井下排水326 第五节探放水.330 第七章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339 第一节爆炸材料贮存339 第二节爆炸材料运输 363 第三节井下爆破370 第八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411 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411 第二节立井提升440 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451 第四节提升装置465 第五节 空气压缩机491 第六节 第71,1电气493 第一节一般规定493 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501 .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507 第四节 井下电缆510 第五节 照明、通信和信号515 第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520 第七节 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524 第十章煤矿救护528 第一节一般规定528 第二节救护指战员533 第三节救护装备与设施535 539 第五节 灾变处理541 第四编职业危害一559 第一章管理和监测559 第二章健康监护..564 附则569 参考文献571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解读】 本条是关于制定本煤矿安全规程简称规程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煤矿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消除危险并且保证职工人身不受伤害、预防事故发生,确保生产正常进行。这是直接关系到保护生产力和发展生产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对煤矿生产的一项基本要求。我国95%的煤矿是井工开采。其主要特点是井下作业环境差、劳动强度大;地质条件复杂,经常受到顶板、瓦斯、矿尘、水、火等灾害的威胁;井下生产是多工种、多系统交叉作业,生产工艺复杂;存在安全装备水平低、员工素质不高等不安全因素。目前,我国煤矿事故多、伤亡大、职业病严重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的好转。为此,根据煤矿生产的特点和具体条件,以及对安全生产的具体要求,制定保障煤矿安全的煤矿安全规程,运用法律的形式来规范人的行为和技术标准,使其具有强制性的效力。 煤矿安全规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它与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是互相衔接的,基本精神完全一致,可以说是矿山安全生产法律的具体化。因此,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是煤矿安全规程制定的直接依据。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解读】 本条是对规程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领域包括领土和领海。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的主体,包括全民所有制煤矿企业、城镇和乡镇集体煤矿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煤矿企业、股份制煤矿企业等。规程制定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和职工人身安全。因此,所有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这个目的,满足这个要求,都必须遵守本规程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解读】 本条是关于煤矿企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1.煤矿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同时,煤矿企业也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其中包括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保障安全生产的义务。 2.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是保证各项安全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重要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和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等,它们都是为了预防煤矿事故而制定的,可为分析事故提供依据。能否有效地防止煤矿事故的发生,安全管理制度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以制度的形式加以规范,以强制力保证它的实施。 3.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对各级领导干部、职能部门和各类人员所规定的,在他们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的责任制度,它是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制定的,是所有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所有安全管理制度中的要求,只有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制才能具体分解到各岗位的工人、各级干部、职能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身上。明确责任,分工负责,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再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从制度上预防煤矿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解读】 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和人员、装备配备的规定。 安全生产机构是指煤矿企业内部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或部门。安全生产机构主要负责落实国家有关象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煤炭行业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排查整改事故隐患;参与或主持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以及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本条把煤矿企业设置安全生产机构纳入规程规定,其目的是防止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无人管理、无人负责。设有相应的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就会落实。安全生产事关重大,煤矿企业能否实现安全生产,可能会影响一个地区甚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因此,把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人员和装备,纳入规程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第五条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鲍作业。 【解读】 本条是关于安全工作实行群众监督和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权利的规定。 1.群众监督是指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依法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既是安全生产方针所规定的,也是建立安全生产群防群治制度的客观需要。安全生产法规定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职责主要包括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权;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权;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建议撤离危险场所权;有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权等。 2.违章作业是指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违章指挥是指管理人员违反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规程、规章制度的规定,对职工生产活动进行指挥。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背了“安全第一”的方针,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也是直接导致煤矿事故的重要原因。因此,规定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对于维护正常生产秩序,有效防止煤矿事故发生,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职工突然遇到危及人身安全的险情,如瓦斯超限,如果不停止作业或撤到安全地点,就可能因为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本条赋予职工在险情没有排除的情况下可以停止作业及时撤到安全地点的权利,这对保证职工的生命安全是十分重要的。 第六条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解读】 本条是关于对煤矿企业职工进行安全培训的规定。 1.煤炭法第40条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规程把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纳入规定,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实践证明,安全培训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只有经过安全培训,才能提高职工搞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理能力,自觉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三大规程”,这也是煤矿职工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因此,安全培训的基本内容包括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教育的培训。 2.局、矿长在煤矿企业中处于决策者、指挥者的地位,他们安全意识的强弱、掌握安全生产知识的多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能力的高低,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发生事故后的救援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安全生产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不是凭空而来的,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3.由于煤矿井下作业环境比较特殊,危害因素较多。因此,国家对煤矿企业可能引发事故的岗位和工种非常重视。矿山安全法第26条规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其作业的场所、操作的设备、操作的内容等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容易对其本人、他人以及周围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如果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差、技术素质低,就有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因此,必须对特种作业人员加强培训,严格考核,要求其持证上岗,对保障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煤矿企业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十分必要。 第七条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解读】 本条是对涉及安全生产产品的安全标志和试验涉及安全生产新技术等的规定。 1.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凡是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都颁发安全标志。无安全标志的往往是伪劣产品,未经检验合格,如果使用,很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此种情况多见于乡镇个体煤矿,购置矿用设备、器材贪图“便宜”,结果无安全标志设备入井,常常引发煤矿事故。1989年4月28日9时20分,湖南省嘉禾县某煤矿工人手持自制土矿灯三节手电池,用铁板夹紧,以铁丝连接产生电气火花,引起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7人。 2.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顾名思义,就是未经检验合格的“试验品”,不应盲目使用。因为对这些陌生的“东西”存在哪些不安全因素,如何加以控制,往往了解不多、认识不足,对其安全技术性能掌握得不充分,或者试验时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容易造成事故。因此,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这是确保试验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 第八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解读】 本条是关于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规定。 安全技术发展规划是指根据生产建设发展的需要所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是根据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针对生产中存在的重大不安全问题和职业危害,而制定的年度计划。 为了使煤矿安全工作随着生产建设的发展,逐步走向有计划的建立正常的安全工作秩序,创建安全健康的劳动条件,克服只抓产量而削减或不管安全技术措施工程,造成大量安全欠账的严重问题。。因此,为确保安全生产,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安全投入是保障煤矿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要物质基础。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矿井的抗灾能力,没有一定的资金作保证,安全生产将难以实现。因此,煤矿企业有必要建立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资金,并列入财务、供应计划,专项存储、专项核算,统筹安排,保证重点、有效合理地使用。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 【解读】 本条是关于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 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为了防止灾害的发生和在一旦发生后,预先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它是煤矿生产建设活动必不可少的安全管理措施。1985年9月20日,四川省某煤矿轨道上山因岩溶裂隙透水,泥浆和砾石将上山下口堵住,7名矿工被困在上山里。在抢救过程中,因无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抢救人员盲目行动,加上救人心切,结果造成重大失误,致使61名救援人员死亡。血的教训说明,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是非常必要的。同时,煤矿企业每年至少按照计划方案,组织一次矿井救灾实战演习,对演习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和漏洞,必须采取措施,立即整改,不断修改和补充,完善计划,增强其计划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实用性。 第十条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解读】 本条是对人井人员安全行为和出入井制度的规定。 入井不戴安全帽、不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人井前喝酒和穿化纤衣服人井等违章违纪行为,都是导致事故的危险源。 诸如矿工入井前喝酒,往往神志昏沉,精力不集中,工作中容易出现差错;.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一旦摩擦起火或吸烟,不仅容易发生火灾,遇有瓦斯、煤尘超限,还会引起瓦斯、煤尘爆炸;化纤服装绝缘电阻大,当人体活动时,它与身体摩擦产生静电,可能引起瓦斯爆炸,引爆电雷管,遇有火灾事故时,还会加重对人体的伤害;自救器俗称“救命器”,当遇有火灾、瓦斯爆炸事故,因缺氧或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容易造成人员窒息或中毒,因此规程规定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实践证明,不仅要随身携带自救器,还要会正确使用。1997年11月13日19时20分,安徽省淮南矿务局某矿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其中8名工人因会正确佩戴自救器而脱离灾区逃生,另外44人由于不会正确佩戴自救器,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煤矿企业建立人井检身制度,也是对上述违章违纪行为采取的重要防范措施之一,从“井口”源头抓起,杜绝危险源。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既是对职工考勤的需要,也是为井下一旦发生事故,便于查询人员下落,进行应急救援的需要。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解读】 本条是关于煤矿企业建立创伤急救系统的规定。 创伤急救系统是指保证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对创伤急救规定进行的具体落实,所需要的组织、人力、物力以及协调等方面的总和。煤矿创伤急救系统一般包括急救指挥、急救通讯、急救运输、急救医疗和急救培训。煤矿一旦发生事故,难免会造成人员创伤,为防止事故扩大,使伤员能够及时得到救治,创伤急救系统应能及时启动,对负伤人员实施创伤急救,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为适应创伤急救工作的需要,应对创伤急救人员进行培训和必要的演练,确保煤矿发生事故时,能够立即投入创伤急救工作中来。 必要的急救车辆、器材、装备和药品是创伤急救不可缺少的工具和手段,平时就应配备齐全,满足急救工作的需要,为确保急救器材、装备在煤矿发生事故时用得上、用得好,还应对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 第十二条 井工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一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二井上、下对照图。三巷道布置图。四采掘工程平面图。五通风系统图。六井下运输系统图。七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八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九井下通信系统图。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 第十三条露天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一地形地质图。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 三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四排土工程平面图。五运输系统图。六输配电系统图。七通信系统图。八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九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十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解读】 第十二、十三条是关于井工煤矿和露天煤矿填绘图纸的规定。 矿图是指反映煤炭企业生产建设工程相互位置和相互关系的图纸,它是根据地面和井下坑下测量结果,按一定的比例尺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图例、符号绘制而成的。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都要借助图纸了解矿井自然条件的变化和工程进展情况。图纸是指挥生产建设活动和进行事故救援必不可少的重要工具。如不跟踪测量,及时填绘图纸,很容易造成误导,发生事故。2003年7月26日10时30分,江西省吉水县某煤矿,由于没有对主上山掘进工程及时跟踪测量、填绘图纸,掘穿隔水煤柱还不知道,又没按规定安排探放水,结果爆破后引起老空透水死亡12人。为保证图纸及时、准确、无误,必须建立制图、绘图、审图和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同时,要注重对测量、绘图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绘图技能,确保图纸及时填绘,准确无误。 第十四条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解读】 本条是对煤矿事故抢救和报告制度的规定。 煤矿发生事故后,组织抢救是煤矿企业的首要任务,以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安全生产法第42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这是一项法定职责。发生事故后,如果无人组织指挥事故抢救,或抢救不积极、不及时,就会导致事故损失扩大。事故抢救是一项任务紧、难度大、涉及面广的工作,只有统一、有效地组织起来,才有可能做好,所以规程依据法律规定,赋予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相应的义务。 煤矿一旦发生事故,矿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的有关情况。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上级有关部门能够及时、如实掌握事故的情况,以及组织救援和调查处理事故。 第一章 开 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 【解读】 本条是关于编制、学习施工组织设计与作业规程的规定。 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是施工单位为完成某项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和设计文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而编制的重要技术文件。其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及施工环境条件;地质、水文地质和瓦斯、煤尘情况;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和作业方式;劳动组织与循环图表;工程质量标准与文明施工;特殊地层的施工技术;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组织保证措施等。其性质是指导施工的行为规范,具有法规性质。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通过学习,每个工作人员对工程事先有一个形象、全面的了解,做到心中有数,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各负其责,规范行为,有机配合,统一行动。为使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实现安全、优质、快速、高效、低耗的预定目标而共同努力工作。 第十六条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自井口到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 m。 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 【解读】 本条是对井口必须砌碹的规定。 井口是矿井的咽喉,从井口到坚硬岩层之间的岩层,大多是松散含水的表土层和破碎风化的岩层。井口附近有建筑物,会使该段井壁承受较大的地压、土层侧压力、构筑物自重加提升载荷传来的垂直压力。同时,该段井壁还要承受由于地层下沉产生的垂直附加力。在不均匀侧压的作用下,该段井壁的某些区域会产生拉应力;加上考虑地震灾害的影响,因此,该段井壁必须砌碹。砌碹材料还要满足防火的需要。 砌碹的长度,要向坚硬岩层中至少延深5 m,这是考虑应将该段井壁与坚硬岩层固连成整体,以共同抵抗外力,提高对松散含水层突水淹井的能力。 第十七条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掘进不能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用干式钻眼,但必须采取捕尘措施,并使用个体防尘保护用品。 【解读】 本条是对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规定。 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在打眼、爆破、装载、支护和运输、提升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矿尘岩尘、煤尘和水泥粉尘的总称。 矿尘的危害极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污染劳动环境,降低生产场所的能见度,影响劳动效率和操作安全,加重机械的磨损。 2危害人体。人们长期吸人矿尘,轻者会引起呼吸道炎症,重者会患矽肺病、煤肺病、煤矽肺病、水泥尘肺病,统称尘肺病。据统计,煤矿死于尘肺病的人数是工伤人数的45倍。 3煤尘能燃烧或爆炸。煤尘燃烧,酿成火灾。可爆性煤尘在一定条件下会爆炸,产生巨大的冲击力,毁坏巷道的支架、设备;生成大量的一氧化碳,其浓度可达3%,可造成人员大量伤亡;爆炸后瞬时温度可达2300℃-2500℃,在这样的高温下可能再引爆扬起的煤尘,造成连续爆炸。 为了消除岩尘和煤尘的危害,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为了消除水泥粉尘的危害,喷混凝土时,可采取潮拌料、双水环预加水、加强喷射机密封、使用湿喷机、净化风流和个人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应符合本规程第七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 m。 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矿井发生灾害不能保证人员安全撤出时,必须掘出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区严禁生产。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 【解读】 本条是对生产矿井安全出口的规定。 每个生产矿井、每个水平、每个采区和每个采煤工作面,都必须设置2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其作用是 1构成矿井通风系统或各个分区通风系统时,必须有进风口和出风口,即两个出口。 2当矿井发生灾害时,被灾害围困人员能通过两个安全出口安全撤离灾区。若此时停电,撤离人员可不依靠提升设备而步行撤离。 3便于救护队员通过两个安全出口,接近或到达灾区进行抢险救灾,抢救和护送伤员。 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其中的一个安全出口的通道受到灾害影响或被堵塞不能通行时,另一个安全出口可以正常发挥作用。所以,一个安全出口是不行的,必须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未建成2个出口的水平或采区严禁生产。 通达地面的各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规定为不得小于30 m。如果距离过近,会使相邻两个安全出口通道之间的围岩受地应力叠加和爆破震动的影响,不利于井巷的施工和维护,也不利于出口处地面工业广场的布置,满足不了生产需要。距离过大,则会增加工业广场占地,增加开拓量,增加压煤量。 第十九条 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等于或小于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倾角大于450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 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邻2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 m。 安全出口应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解读】 本条是关于安全出口设置人行道和梯道的规定。 本条的制定是以人为本,充分考虑和照顾到在平时或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使井下作业人员能更方便、更迅速地借助安全出口逃生。当倾角小于或等于45。时,设置人行道即可;大于45。时,必须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斜井梯道间分段错开设置是为防止发生意外,防止上边人或物跌落而影响后边人员的安全;立井中梯子相隔8 m设置平台,以便让人员在平台处稍事休息或作为保护平台。 第二十条 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解读】 本条是关于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的规定。 主要绞车道的运输繁忙,如果绞车道上有人行走或作业,容易发生跑车事故伤人。 造成跑车事故的原因很多,如由于矿车联接件插销、链环、接头及矿车底盘槽钢不合格、钢丝绳断裂、矿车碰头插销孔磨损严重、绞车闸制动力不足、轨道铺设质量不标准,又未按规定时间检测;或由于把钩工、绞车司机误操作;插销未全部插进去,或没有插销防脱装置;绞车司机不带电下放矿车;或运输途中物料从车上掉下来等等原因,都会造成跑车事故。 因此,必须遵守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的规定,做到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 1976年9月13日,某矿四斜井,工人上下班在绞车道行走时进行“对绳”,由于使用一个绳卡和旧绳套挂2辆矿车,其抗拉强度、安全系数不够,引起矿车下滑,拉断绳套,发生跑车,而绞车道上又没有跑车防护装置,造成6人死亡、4人重伤、22人轻伤的严重事故。 第二十一条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 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的净高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六条和第三百五十七条的有关要求。 二采区包括盘区,以下各条同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 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 m。 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及采区内的溜煤眼等的净断面或净高,由煤矿企业统一规定。 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 【解读】 本条是对巷道净断面及净高的规定。 巷道净断面的确定,必须符合巷道用途和安全的要求,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如架线电机车运输巷架线的悬挂高度,就规定了架线与棚梁之间的最短距离;风巷的净断面积必须按规程规定的允许风速进行验算。本规定中的“不低于”多少距离,是保证使用与安全的最低尺寸要求,既不能低于,也不能盲目增大,目的是在满足使用、安全的条件下,尽量减少巷道工程量,以降低成本。 由于有的巷道处于岩质破碎或遇水膨胀岩层地区,地压大,永久支护会发生变形,使巷道净断面缩小,影响安全使用。此时,不能只考虑减少巷道工程量,还要考虑支护最大变形后仍能安全使用。所以,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 第二十二条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 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O.8 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1 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 m;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 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 m。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5 m;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 m。巷道内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综采设备的最突出部分,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3 m。 二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 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 m,深度不得小于0.7 m,高度不得小于1.8 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三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 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 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 m。 【解读】 本条是对运输巷两侧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距离和设人行道、躲避硐的规定。 1990年10月25日,某矿卧牛井一150 m水平西大巷电机车运输巷,巷道因压力大,底鼓变形。事故发生处,人行道一侧底板碹墙距轨道0.6 m,距底板高1.2 m左右,电机车边缘距碹墙仅0.225 m。1名安全监察员去西大巷检查工作,与迎面开来的电机车相遇,司机没有紧急刹车继续行驶,当人与车交错时被车挤倒,在机车与碹墙之间挤出3 n远,挤伤胸部,肋骨骨折13根,送到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这起事故的原因,除了司机违章驾驶外,另一个原因就是违反了本条一、二款的规定,人行道狭窄,又不设躲避硐。 . 据不完全统计,因巷道宽度不够使人员被挤、压、碰、撞的事故,占运输事故的4.6%。这些血的教训是制定和必须执行本条规定的最重要依据。 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本条第一款一项的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车来进硐,车停人行。 第二十三条在双轨运输巷中,2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0.2 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 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l m。车辆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两侧距离,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 【解读】 本条是关于在双轨运输巷中,2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距离的规定。 由于轨道或路基铺设质量不合标准、巷道底鼓、车厢变形失修、弯道处运行时车辆外伸内缩等原因,使在双轨巷道中,2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又称安全间隙过小,会导致对开列车相刮或相撞事故的发生,而酿成伤亡事故。因此,本条对此安全间隙和人行道作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四条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防火管理。 【解读】 本条是关于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的规定。 采区结束后成为采空区,原有的通风系统已经改变,采煤、支架、充填、排水、运输等机电设备、设施已停止作业,需要拆运。在封闭之前回撤设备时,由于疏于防范和管理;或因设备、管路等金属物件互相摩擦、碰撞,或处理电缆接头时产生火花;或因通风、废气排放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