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业病防治全员培训讲义2.doc
煤矿职业危害及其预防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实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公司的要求,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收集、整理本讲义,和职工同志们共同学习。 一、职业病危害定义,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1、化学因素 ①外源性化学物质,如铅、汞、苯、氯、一氧化碳、三氯乙烯、正己烷等;②生产性粉尘,如二氧化硅粉尘、硅酸盐粉尘、金属粉尘、炭系粉尘、有机粉尘、混合粉尘等。 2、物理因素 高温、高湿、低温,高气压、低气压,噪声、振动、非电离辐射、电离辐射。 3、生物因素 细菌、病毒引起的职业性传染病,昆虫和尾蚴引起的谷痒症、稻田皮炎;生物蛋白质大量吸入引起发热;某些植物引起支气管哮喘;一些水生动物的体液能引起皮肤角质层特殊组分的溶解等。 4、职业损伤性因素 精神紧张、劳动性疲劳、强迫性体位、不合理工具、个别器官或系统的过度紧张等。 二、生产性有害因素与职工身体健康 矿井主要生产性有害因素有 (一)不良气象条件 矿井内气象条件的基本特点是温差大、气湿大和不同地点气流大小不等等。 1、气温井下气温的高低与巷道的深度有关,巷道每深入地下100米,流入的空气因压缩热而升高1oC;岩层温度也有很大的影响,平均每深3050米,岩层温度可增高1 oC;机械转动产生的热也能增高巷道内的局部温度;在人员密集的狭小工作面,人体散热也是使气温升高的因素之一。但煤矿矿井气温温差较大,如在通气不良、1000米以上的深矿井内,气温可达3540oC,而在大巷或通风良好的巷道内气温常较低。 2、气湿井下气湿取决于巷道中的水量,送入空气的湿度以及岩层的湿度。由于地下水不断渗出和大量蒸发,相对湿度在8090以上,采煤工作面的气湿常可达95以上。在深矿井中,由于渗出水量显著减少,相对湿度一般较底。 3、气流井下气流取决于机械通风,在大巷中的风速有时可达35米/秒以上,而掘进头和采煤工作面的气流则较小。 矿井内的不良气象条件是煤矿工人发生感冒和上呼吸道炎症及风湿性疾病的促发因素。在通风不良的深矿井中,夏季还有发生中暑的可能。 (二)、生产性粉尘 粉尘煤尘、岩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粉尘的总称。 矿井粉尘(简称矿尘)是指煤矿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矿物细微颗粒的总称。 呼吸性粉尘能够吸入人体肺泡区的浮尘。 矿尘浓度单位体积矿井空气中所含浮尘的数量叫做矿尘浓度,其表示方法有两种(1)质量法。在1m3空气中所含浮尘的毫克数,单位为mg/m3。 (2)计数法。在1cm3空气中所含浮尘的颗粒数,单位为粒/cm3。 我国规定采用质量法表示矿尘浓度。 矿尘分散度是指矿尘整体组成中各种粒级的尘粒所占的百分比。我国对矿尘的分散度划分为4级小于2um;25um;510um;大于10um。矿尘总量中微细颗粒多,所占比例大时,称为高分散度矿尘;反之,则称为低分散度矿尘。矿尘的分散度越高,危害性越大。据全国部分地区煤矿采掘工作面空气中矿尘分散度实测数据表明,5um以下的尘粒占90左右,因此,呼吸性粉尘应是通风防尘工作的重点。 生产性粉尘是煤矿中的主要有害因素。矿井内许多生产过程和工序,如打眼、放炮、回采、运输等,都能产生大量的粉尘。煤矿粉尘,大致分矽尘、煤尘及混合性粉尘。 1、矽尘岩石掘进产生矽尘。由于凿岩方式、使用生产工具、岩石的理化性状以及防尘措施的不同,产生矽尘量有很大差异。 2、煤尘在采煤过程产生煤尘。由于手工、机械、水力三种采煤的方式及自动化水平、煤层性质的不同,其粉尘对工人危害的程度也不一样。 3、混合性粉尘在半煤岩进行采掘工作时,可产生大量的混合性粉尘。 煤矿粉尘对人的危害,取决于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一般岩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最多在3050之间,煤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一般不超过10。煤矿工人由于长期吸入含有较高的游离二氧化硅的矽尘、煤尘和混合性粉尘,可相应地发生矽肺、煤肺和煤矽肺。 (三)、有害气体 矿井空气中,由于多种原因可存在沼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合物以及硫化氢等有害气体。 1、沼气(俗称瓦斯,主要成分为甲烷) 沼气是一种无色无嗅的可燃性气体,比重0.559,故常蓄积于巷道的顶部。沼气存在于煤层中,在煤块崩落时排放出来。沼气的危害性,一是它可以排挤空气中的氧气,在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矿工缺氧甚至窒息,二是它与空气中的氧混合后具有爆炸性。 2、一氧化碳 一氧化碳是一种无色、无味、无嗅的气体。它来源于爆破、矿内火灾、煤尘和瓦斯爆炸。该气体对人体的危害在于人体吸收一氧化碳的速度要比氧快约300倍,使血液氧气输送发生障碍而产生缺氧血症。矿井中,若一氧化碳的含量达到0.06时,一小时许就可使人发生中毒症状,达到0.32时,仅半小时就可使人因缺氧而陷入昏迷死亡。 3、二氧化碳 二氧化碳也是一种无色、无味、无嗅的气体,比重1.529,多积集于巷道低处。二氧化碳大量存在于煤层和煤块内,在采煤过程中与沼气一道排出;巷道中木材的腐烂,人群呼吸及爆破时也能产生。二氧化碳的蓄积可使空气中氧气含量降低。当空气中二氧化碳的浓度达5时,能引起缺氧现象,达到10时,可使人窒息死亡。 4、氮氧化物 氮氧化物中主要为二氧化氮,是一种红褐色具有特殊气味的气体。它来源于有机物腐烂,硝化甘油炸药爆破后以及从煤层或岩层的裂缝中防出的纯氮,在高温下与氧化合而成。这种气体极易与水化合成为亚硝酸和硝酸,对人的眼睛、鼻腔、呼吸道和肺部有强烈的刺激作用。井下空气中达到0.006时,会引起咳嗽;达到0.01时,会引起剧烈咳嗽、呕吐、神经麻木;达到0.025时,在很短时间内,人就有死亡的危险。 5、硫化氢 硫化氢是一种无色的气体,具有臭鸡蛋味,容易挥发,燃烧时可产生兰色的火焰。井下硫化氢来源于腐烂的坑木,分解的硫化矿物,含硫煤层等,在煤矿一般少见。在久经封闭的废巷道内,亦可能有硫化氢积存。硫化氢极毒,人体暴露在0.1浓度下,只需15分钟即陷入昏迷,随之呼吸麻痹死亡。 (四)、生产性噪声和振动 随着采掘机械化程度的提高,由于生产过程、开采方式以及使用的生产工具的不同,在矿井中能产生不同程度的噪声和振动。一般来说,风动工具(风钻、风镐等)比电动工具(电钻、电镐等),振动式运输机比皮带运输机发生的噪声和振动更为严重。长期在强烈的噪声条件下工作,可使工人听觉敏感性降低,甚至发生职业性耳聋。长期受局部振动作用可能使工人患振动病。 (五)、不良体位 在薄煤层作业时,工人因工作需要,整个工作日内不得不采取弯腰、蹲位和跪卧位操作甚至经常爬行,致使其髌肘等部位受机械刺激而引起滑囊炎。 除上述矿井主要有害因素影响矿工身体健康外,由于劳动条件差,工业性外伤、化脓性皮肤病、肠胃病以及钩虫病等在矿工的发病率中也占有重要的地位。 三、煤矿常见的职业病 我国目前法定的职业病有10类共115种,其中涉及到煤矿的职业病主要有以下几种 矽肺、煤工尘肺、电焊工尘肺、二氧化硫中毒、氮氧化合物中毒、一氧化碳中毒、硫化氢中毒、中暑、手臂振动病、噪声聋、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由于其它职业病较少见,下面我们主要讲讲煤工尘肺。 煤工尘肺的定义是煤矿工人肺内以煤为主粉尘的沉积及其所引起的组织反应。是在煤炭生产中影响劳动生产力、威胁矿工健康的一种最普遍、最严重的职业病。煤工尘肺包括煤肺和煤矽肺。在煤矿,不同工种的矿工,由于接触的粉尘性质不同,所引起的尘肺也不同。长期从事岩石掘进的工人,所接触粉尘以硅尘为主,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极高,所患的尘肺为矽肺。长期从事采煤的工人所患的尘肺为煤肺。而既接触岩尘有接触煤尘的工人,所引起的是一种混合性尘肺,人们一般称为煤矽肺。煤工尘肺的致病因素主要是煤。 (一)、煤工尘肺的发病机制煤工尘肺的发病机制比较复杂,大量粉尘微粒吸入机体后首先形成煤斑,逐渐间质弥漫性纤维增生使大块纤维化形成,最后形成肺气肿。 (二)、煤工尘肺的主要症状1、气短是最早出现的症状,逐渐加重,早期病人在重体力劳动或爬坡时出现,以后在一般劳动时或走上坡、上阶梯时就出现,病情严重或有并发症时,在静息状态下也感到呼吸困难,甚至不能平卧。2、胸闷、胸痛发生较早,开始感到胸部发闷,呼吸不畅或有压迫感,或隐痛、胀痛和刺痛,但常可忍受,往往在气候变化或阴雨天加重,劳动后或剧烈咳嗽时更为明显。3、咳嗽、咯痰为尘肺患者较多见的症状,在没有肺部感染的情况下,一般以干咳为主,部分病人可吐痰为淡灰色或黑色,合并感染时则痰量较多,并呈脓性。晚期患者咳嗽加剧,少数患者痰中带血,并发肺结核或支气管扩张者症状加重,可出现咯血。 (三)、尘肺X线诊断标准尘肺X线检查是确定尘肺和分期的主要诊断方法。 诊断及分级标准1、无尘肺(代号0) a.0无尘肺的X线表现。 b.0X线表现尚不够诊断为“Ⅰ”者。 2、一期尘肺(代号Ⅰ) a.Ⅰ有密集度1级的类圆形小阴影,分布范围至少在两个肺区内各有一处,每处直径不小于2cm;或有密集度1级的不规则形小阴影,其分布范围不小于两个肺区。 b.Ⅰ小阴影明显增多,但密集度与分布范围中有一项尚不够定为“Ⅱ”者。 3、二期尘肺(代号Ⅱ) a.Ⅱ有密集度2级的类圆形或不规则形小阴影,分布范围超过四个肺区;或有密集度3级的小阴影,分布范围达到四个肺区。 b.Ⅱ有密集度为3级的小阴影,分布范围超过四个肺区;或有大阴影尚不够定为“Ⅲ”者。 4、三期尘肺(代号Ⅲ) a.Ⅲ有大阴影出现,其长径不小于2cm,宽径不小于1cm。 b.Ⅲ单个大阴影的面积或多个大阴影面积的总和超过右上肺区面积者。 (四)、煤工尘肺的治疗和预防 煤工尘肺可并发急、慢性支气管感染、肺结核、支气管扩张、自发性气胸、肺气肿、肺心病等多种疾病。煤工尘肺目前尚无根治性药物,最重要的问题在预防,有效地降低作业环境空气中的粉尘浓度,杜绝尘肺病的发生。定期的X线胸部摄片以早期发现煤工尘肺。尘肺一旦发生,应及时地调离粉尘作业环境,采用中西医结合治疗和肺灌洗治疗的方法,控制患者症状,改善通气功能,延缓病变进展,防止尘肺晋期,积极防治并发症,降低死亡率,延长患者寿命。 成功地控制煤工尘肺取决于一系列有效的防尘技术措施,使采掘工作面粉尘浓度长期稳定地降至或接近国家卫生标准。目前煤矿防尘措施基本上是采取消除和限制产尘源;降低产尘强度抑制和捕捉已产生的浮尘等办法以降低作业环境空气中粉尘浓度。主要技术措施包括 1、湿式作业,如湿式凿岩、喷雾洒水、水封爆破、煤壁(层)注水等; 2、通风除尘,矿井通风是煤矿生产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其作用是 (1)、供给井下各工作面足够的新鲜空气,满足井下工作人员正常呼吸的生理需要; (2)、冲淡和排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 (3)、调节工作面的温度和湿度,使其较适合人体的正常生理需要; (4)、冲淡和排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 (5)、一旦发生火灾,还可防止火势蔓延。 3、个人防护,其用具有防尘口罩、防护面具、防尘安全帽、防尘呼吸器等。以减少工作面空气中粉尘随呼吸进入工人肺部,是一种辅助性防尘措施。 4、其它防尘措施如泡沫除尘、静电除尘、集尘器除尘等。 此外,医学监护和职工的健康教育,以及为控制作业环境中的粉尘浓度而采取有关的法规、管理和组织措施也是十分必要的。只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实施水(湿式作业)、风(通风除尘)、密(密闭尘源)、护(个人防护)、宣(宣传教育)、管(管理制度)、革(技术革新)、查(定期检查)的八字综合防尘措施,把粉尘浓度降到国家卫生标准,控制煤工尘肺的发生是可能的。 (五)、职业禁忌症 a.活动性结核病; b.慢性肺疾病,严重的慢性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c.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 d.严重的心血管系统疾病。 (六)、尘肺患者的安置 尘肺诊断一经确定,不论是哪一期,均应及时调离粉尘作业;暂不能及时调离的患者除加强个人防护外,应有医务人员密切观察;若发现病情进展,症状加重或肺功能减退时,必须迅速调离粉尘作业。尘肺合并肺结核者,不论尘肺轻重,均应及时调离。在工人定期检查中发现患有粉尘作业禁忌症的工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考虑调离粉尘作业。 1、劳动能力在正常范围或只有轻度减退者,在调离粉尘作业后,可在劳动条件良好的环境下,担任较轻的体力劳动,但要密切观察其病情变化,根据定期复查结果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2、劳动能力显著减退者,可在劳动条件良好的环境下,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并适当缩短工作时间或在医务人员指导下作康复活动。 3、劳动能力伤失者,不担任任何劳动,但可以在医务人员指导下作康复活动。 四、井下有害气体中毒 (一)、井下有害气体的种类 1、刺激性气体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2、窒息性气体分两类一类为单纯性窒息性气体,如甲烷(沼气),二氧化碳、氮气;另一类为化学性窒息性气体,如一氧化碳、硫化氢等。 (二)、来源 1、从煤层 、岩层、矿井水中排放出甲烷、二氧化碳、氮氧化物和硫化氢等。 2、由于煤、坑木等氧化及瓦斯、煤层爆炸、矿井火灾、爆破等产生一氧化碳、二氧化氮、二氧化硫等。 (三)、毒作用 1、刺激性气体对人体的眼和呼吸道黏膜有刺激作用,常以局部损害为主,仅在刺激作用过强时,引起全身反应;由于其浓度不同,病变的程度亦不同,当突然吸入高浓度时,可引起喉痉挛,水肿、支气管炎、甚至肺炎、肺气肿。 2、窒息性气体单纯性的,如甲烷等,其本身无毒,但由于它们对氧的排斥,使肺内氧分压降低,因而造成缺氧。化学性的如一氧化碳等,其主要危害是对血液或组织产生的特殊化学作用,毒作用的特点在于使氧的运送和组织利用氧的功能发生障碍,引起组织“内窒息”。 (四)、下面我们以一氧化碳为例来讲讲井下有害气体中毒的防治。 1、理化特性一氧化碳是一种无色、无味、无臭的气体。它具有可燃性,在空气中燃烧呈兰色火焰,温度可高达14000C,有爆炸性,与空气混合爆炸极限为12.5---74,但这一浓度在井下巷道中只有煤尘爆炸或发生火灾时才能达到。它不溶于水,但易溶于氨水,它具有结合能力,与氯结合形成光气。 2、接触机会凡含碳有机物不完全燃烧时,均能产生一氧化碳。如矿井煤的自燃、火灾、瓦斯煤尘爆炸,采掘爆破时都会产生。瓦斯煤尘爆炸时,产生的一氧化碳含量达56以上。在煤炭生产过程中,正常采掘爆破时,一氧化碳的浓度有可能达到有害的程度;发生意外火灾或爆炸事故时,均可接触很高浓度的一氧化碳。 3、进入途径与代谢 一氧化碳随呼吸吸入,经肺泡膜进入血液。进入血液中的一氧化碳与血红蛋白(Hb)结合形成碳氧血红蛋白(HbCO)。一氧化碳与Hb具有很大的亲和力,当吸入空气中含有20.9氧和0.07的一氧化碳时,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HbCO)和氧合血红蛋白(HbO2)的量相等,即一氧化碳与血红蛋白(Hb)的亲和力比氧与血红蛋白(Hb)的亲和力大300倍,而碳氧血红蛋白(HbCO)的解离速度却比氧合血红蛋白(HbO2)的要慢3600倍,因此,使组织受到双重的缺氧作用,从而引起缺氧血症,在临床上出现一系列症状,但主要表现在中枢神经,心血管及血液系统三个方面。 4、中毒的临床表现 轻度头痛、兴奋,情绪不稳定,乏力,恶心、呕吐,脱离中毒现场,吸入新鲜空气或进行治疗后,症状可迅速消失。 中度除上述中毒症状外,头痛剧烈,神经错乱,步态不稳,皮肤、黏膜苍白以至呈樱桃红色,意识朦胧,甚至昏迷。如能及时抢救,可很快苏醒。 重度除具有中度中毒症状外,可迅速进入不同程度的昏迷状态,短时间内可出现牙关紧闭、强直性全身性痉挛,大小便失禁和病理反射。常伴有中毒性脑病,心肌炎,肺水肿及电解质紊乱等;以至呼吸停止、死亡。 5、现场抢救 井下发生沼气、煤尘爆炸事故的时候,一般都会有强大的爆炸声和连续的空气震动,产生很强的高温气浪,并产生大量的有害气体。这时候,不可乱跑,并积极自救迅速背向空气震动的方向,脸向下卧倒,头要尽量低些,用湿毛巾捂住口鼻,用衣服等物盖住身体,使肉体的外露部分尽量减少。在爆炸的瞬间,要尽可能屏住呼吸,防止吸入大量的高温有害气体。与此同时,要迅速取下自救器,按照操作方法把它戴好,尽快离开灾区。 在做好自救的前提下,还要进行互救 (1)、迅速把中毒者抬到新鲜风流和周围的支架完好安全的地方,并让中毒者吸氧。在搬运途中,如仍受到有害气体威胁,急救者一定要戴好自救器。只有先保护好自己,才有可能救援工友。 (2)、如果是一氧化碳中毒,中毒者还没有停止呼吸或呼吸虽已停止但心脏还有跳动,要立即给中毒者闻氨水解毒,并解开衣服,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如果心跳也停止了,就要迅速进行体外心脏按摩,同时进行人工呼吸。 (3)、如果是硫化氢中毒,在进行人工呼吸以前,要用浸透食盐溶液的棉花和手帕,盖住他的口鼻。 (4)、如果是因沼气或二氧化碳窒息,情况也不太严重,只要把他抬到新鲜风流中稍作休息后,就会苏醒的。假如窒息时间较长,就要进行人工呼吸。 (5)、在救护中,急救人员一定要沉着,动作要迅速。在进行急救的同时,可请求矿上派医生来救治。 职业危害不仅可以引起职业病,而且还是许多事故的诱发因素。在煤矿生产过程中,我们必须加强职业危害的预防,要把职业危害预防工作和重大灾害事故预防工作提高到同样的层次,把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方针贯彻到生产过程中的每一环节,确保从业人员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五、相关职业病防治法条款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通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 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止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 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 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六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 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 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 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治措施; (四)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 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驶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第四十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第四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条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第五十一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受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三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四条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第七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第七十九条 本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