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J213-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200 发布 200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J213- 主编部门中国煤炭建设协会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08 北京 目 录 1、总则1 2、术语1 3、基本规定4 4、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的工程划分5 5、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5 6、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7 7、掘进工程7 8、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工程11 9、锚喷支护工程22 10、砌块支护工程29 11、支架支护工程33 12、冻结施工工程37 13、钻井井筒工程45 14、混凝土帷幕工程53 15、防治水工程55 16、井下安全设施工程59 17、井下附属工程61 18、井下铺轨工程65 附录A 工序、中间、竣工验收选择检查点及测点的规定76 表A.1 工序、中间、竣工验收选择检查点及测点的规定76 附录B 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划分77 表B.1 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划分77 附录C 工程质量检验验收记录81 附录C.1 工序质量检验验收记录81 表C.1 工序质量检验验收记录81 附录C.2 分项工程质量检验验收记录82 表C.2 分项工程质量检验验收记录82 附录C.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检验验收记录83 表C.3.1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检验验收记录83 附录C.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84 表C.4.1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汇总记录84 表C.4.2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85 表C.4.3.1 立井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87 表C.4.3.2 斜井、巷道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88 表C.4.3.3 硐室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89 表C.4.3.4 运输线路铺轨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90 附录D 煤矿井巷工程料石、混凝土块质量检验方法和抽检数量91 附录E 煤矿井巷支护工程混凝土强度的检验92 附录F 煤矿井巷支护工程锚杆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检查数量和检验方法94 附录G 立井井筒、硐室工程建成后总漏水量及防水标准96 附录H 煤矿井巷工程常用材料的检查数量和检验方法97 附录I 本标准用词说明 98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煤矿井巷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统一煤矿井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井工煤矿的井巷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露天煤矿的井巷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1.0.3 本规范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 1.0.4 煤矿井巷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文件对施工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5 煤矿井巷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井筒 泛指立井和斜井(含暗井)。立井井筒由井颈、井身、壁座和井窝组成,斜井由井口、井身和连接处组成。 2.0.2 井颈 立井井口以下井壁加厚、加强的一段井筒。 2.0.3 井身 立井井颈以下到井底车场或箕斗装载硐室底板水平的一段井筒。 2.0.4 井窝井底水窝 立井井身以下的一段井筒。 2.0.5 主要巷道 主要巷道指平硐、有提升运输的斜井和斜巷,井底车场巷道,机电硐室,主要运输大巷,总回风巷道等使用功能重要,服务年限较长的巷道。 2.0.6 一般巷道 一般巷道指除上述主要巷道以外的,使用功能一般,服务年限不长的巷道和其他硐室,如采区顺槽和回风巷道、人行道等。 2.0.7 眼痕率 眼痕率指光面爆破后,可见眼痕的炮眼个数与不包括底板的周边眼总数之比。当炮眼眼痕长度大于炮眼长度的70时,即算一个可见炮眼的眼痕。眼痕率是检验光面爆破质量的主要指标之一。 2.0.8 暗井 暗井包括天井和溜井。凡自下一水平层至上一水平层用作提升、溜放矿石、通风、上下人员、运送材料或敷设管线的立井统称为天井。专为溜放矿石的立井或倾斜巷道,称为溜井。 2.0.9 蜂窝 蜂窝指混凝土表面由于缺少水泥浆,骨料粘结松散,露出石子深度大于5mm,但小于保护层厚度的缺陷。 2.0.10 孔洞狗洞 孔洞指混凝土表面由于缺少水泥浆,骨料粘结松散,深度超过保护层厚度,但不超过砌体截面尺寸1/3的缺陷。 2.0.11 露筋 露筋指钢筋混凝土工程中,钢筋没有被混凝土包裹而外露或有锈蚀痕迹的缺陷。 2.0.12 锚固力 锚固力指锚杆对围岩所产生的约束力。 2.0.13 抗拔力拉拔力 抗拔力指阻止锚杆从岩体中拔出的力。 2.0.14 钢筋混凝土弧板 钢筋混凝土弧板是指圆弧形状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由4至8块组成一圈,弧板接头处设有垫板,弧板圈架设后,还要进行壁后充填和灌浆,以增强其承载能力。 2.0.15 粗料石 粗料石指形状规则的六面体料石,表面凸凹深度不大于20mm,厚度和宽度均不小于200mm,长度不大于厚度的3倍。 2.0.16 细料石 细料石指形状规则的六面体料石,经细加工表面凸凹深度不大于2mm,厚度和宽度均不小于200mm,长度不大于厚度的3倍。 2.0.17 瞎缝 瞎缝指两个砌块直接接触而中间没有砌筑砂浆垫层的缺陷。 2.0.18 干缝 干缝指两个砌块间仅有部分砂浆,或砂浆不饱满,有一定间隙,用8号铅丝可以捅透灰缝的缺陷。 2.0.19 施工缝 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因设计要求或施工需要分段浇筑而在先、后浇筑的混凝土之间所形成的接缝。 2.0.20 井壁漂浮下沉 用钻井法凿井时,钻进结束后,在充满泥浆的井筒中,将预制的锅底形井壁底和井壁筒连接克服泥浆的浮力,使其缓慢地下沉,并相应地接长井壁筒,沉入井底的作业。 2.0.21 固井壁后注浆充填固井 钻井法凿井和沉井法凿井施工中,井壁筒到达井底后,通过管路向井壁筒外侧与井帮之间的环形空间注入比重大于泥浆的胶凝状浆液,将泥浆自下而上地置换出来,并固结井壁筒的作业。 2.0.22 锚网背支护 指在锚网支护中,紧贴网面背上钢梁、钢带、钢筋、钢筋水泥板等材料,并用锚杆固定。 2.0.23 预应力锚杆(锚索) 由锚头、预应力筋、锚固体组成,利用预应力筋自由段(张拉段)的弹性伸长,对锚杆施加预应力,以提供所需的主动支护拉力的长锚杆。GB50086-2001规范中所指的预应力锚杆系指预应力值大于200Kn、长度大于8.0m的锚杆。 2.0.24 泥浆护壁 采用钻井法、帷幕法(槽孔)、冻结法(钻孔)施工立井井筒时,利用井(孔)内泥浆的静压力(强)平衡地压与水压,并使泥浆渗入围岩,形成泥皮,以维护井(孔)帮的方法。 2.0.25 马头门连接处 立井井筒与井底车场巷道连接部变断面的一段巷道。由于推车机、阻车器等设施安装在这一段巷道中,因而,应属于硐室。 2.0.26 混凝土帷幕 混凝土帷幕指在帷幕法凿井中,按设计规定在井筒周围造成几段弧形槽孔,采用下料导管法向槽孔内灌注混凝土,将泥浆置换出来,形成弧形混凝土帷幕墙。然后再施工相邻槽孔,并把几段混凝土帷幕墙连接成一个封闭的圆筒体混凝土壁。 2.0.27 基槽截口 基槽指在安装防水门等部位的围岩中开凿的垂直于巷道方向的齿状壁槽,以增强硐室的承载能力。 2.0.28 主要运输线路 主要运输线路包括井下主要斜井绞车道,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大巷和主要运输石门,地面运煤、运矸石干线和集中装载站车场。 2.0.29 一般运输线路 除主要运输线路外,皆为一般运输线路(不包括采煤、掘进工作面临时巷道)。 2.0.30 浮离 浮离指铺轨工程中,道钉或压板与轨翼不密贴的缺陷。 2.0.31 空吊板 空吊板指轨枕两端或一端虚悬,轨枕与轨底面不贴合的缺陷。 3 基本规定 3.0.1 煤矿井巷工程必须按照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提出明确的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并经审查批准。 3.0.2 煤矿井巷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3.0.3 煤矿井巷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一、井巷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应进行现场验收,按有关规定进行复检,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 二、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质量检查并形成质量记录。 3.0.4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一、井巷工程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二、井巷工程应符合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三、参加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四、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五、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六、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七、分项工程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八、对涉及井巷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九、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井巷工程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十、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4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的工程划分 4.0.1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应按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进行验收。 4.0.2 单位(子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凡不能独立发挥能力,但其有独立施工条件,构成一个施工单元的工程,即为一个单位工程。 二、对于跨年度施工的井筒、大巷等井巷工程,可按年度施工的工程段划分为子单位工程。 4.0.3 分部(子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分部工程应按井巷工程的主要部位进行划分。 二、对于支护形式不同的井筒井身、大巷主体等分部工程,可按支护形式不同划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 三、对于支护形式相同的井身、大巷主体等分部工程,可按月度验收区段划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 4.0.4 分项工程应按工序、施工内容等进行划分。 4.0.5 井巷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应按本规范附录B进行划分。 5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 5.0.1 分项工程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控项目的质量经选点检验,检查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规定;检查点中有75及其以上的测点符合合格质量规定,其余的测点必须不影响安全使用。 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选点检验,每个检验项目的测点合格率应达到70%及其以上,其余测点不得影响安全使用。 三、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5.0.2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二、质量保证资料应基本齐全。 5.0.3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二、质量保证资料应基本齐全。 三、观感质量验收的得分率应达到70及以上。 5.0.4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序质量验收可按本规范附录C表C.1进行。 二、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可按本规范附录C表C.2进行。 三、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可按本规范附录C表C.3进行。 四、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可按以下进行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汇总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C表C.4.1记录;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验收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C表C.4.2记录; 立井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C表C.4.3.1记录; 斜井、巷道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C表C.4.3.2记录; 硐室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C表C.4.3.3记录; 运输线路铺轨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C表C.4.3.4记录; 5.0.5 当煤矿井巷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经返工重做的分项工程,应重新进行验收。 二、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0.6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工程,严禁验收。 6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6.0.1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A表A.1的规定选点进行验收。 6.0.2 施工单位应对每一循环的每道工序的分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并做好施工自检记录。 6.0.3 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 6.0.4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 6.0.5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人员进行预检查,并整理完善竣工资料,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6.0.6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7天内,应组织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相关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0.7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煤炭工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6.0.8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各类手续。 7 掘进工程 7.1 冲积层掘进工程 7.1.1 冲积层掘进和明槽开挖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本节的规定。 (Ⅰ)主控项目 7.1.2 冲积层掘进及临时支护必须符合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附录A表A.1的规定选检查点,并按附录C表C.1做好工序质量检验验收记录。 检验方法抽查工序质量检验验收记录或现场实查。 7.1.3 冲积层掘进规格偏差应符合表7.1.3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附录A表A.1的规定选检查点,并按附录C表C.1做好工序质量检验验收记录。 检验方法挂线尺量,或抽查工序质量检验验收记录。 表7.1.3 冲积层掘进规格偏差 项次 项 目 合格 (mm) 1 立井 井筒 掘进半径 普通法凿井 0~250 冻结法凿井 冻土扩至井帮前 0~400 冻土扩至井帮后 0~200 2 斜井 平硐 宽度(中线至任一帮距离) 0~300 高度(腰线至顶、底板距离) 0~400 (Ⅱ)一般项目 7.1.4 斜井井口和平硐硐口部分采用明槽开挖时,明槽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1.4的规定。 表7.1.4 明槽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