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材料管理工.pdf
爆炸材料管理工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基本建设矿井、生产矿井地面、井下爆炸材料库和发放硐室的收发和管理工作。 二、上岗条件 第2条 必须政治可靠、忠于职守、责任心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第3条 必须掌握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掌握炸药、雷管的存放知识,并经培 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三、安全规定 第4条 爆炸材料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执行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行业的有关规定。 2.必须遵守安全岗位责任制度。 3.爆炸材料库必须具有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且储存量不得超过核定的库存量。 4.内、外部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要采取限量储存措施。 5.严格执行人员,爆炸材料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安全管理制度,严防爆炸材料在储 存过程中丢失和被盗。 第5条 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着棉布或抗静电工作服。 第6条 库房要保持电话畅通,照明齐全,有足够数量、完好的消防器材。消防用水池的水量必须充足, 要有防冻结措施。 四、爆炸物品的管理 一地面爆炸材料库房管理 第7条 库房周围40米内和防爆土堤内无杂草。避雷设施完好。库房周围排水沟畅通。非库房内工作人员 进入库房,必须持有效证件,并按规定进行登记。所有进入库区的人员严禁携带烟火、手机、传呼机等违 禁物品。 第8条 库房必须有避雷电设施、消防蓄水池、消防泵、水枪、灭火器等防火设备。 第9条 不同性质的爆炸材料的每一品种都应专库贮存;同 类炸药出厂日期不同,也不准混放;但当条 件限制时,可按国家的有关同库贮存的规定贮存。存放爆炸材料的木架每格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 第10条 库内照明,光源最好采用外照式;如用室内照明,必须用防爆设备。 第11条 地面爆炸材料库必须有发放爆炸材料的专用套间或单独房间。分库的炸药发放套间内,可临时 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材料箱与发爆器。在分库的雷管发放套间内发放雷管时,必须在铺有导电的软质垫层 并有边缘突起的桌子上进行。 第12条 库房内应有通风、防潮、降温的设施和措施。 第13条 对使用年限在2年以下的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的最大容量要求 1.炸药不得超过3吨,雷管不得超过1万发,并不得超过该库所供应单位10天的需要量。 2.库房里的空气应保持干燥,温度一般不准超过30℃,并应有良好的通风和防潮措施。 3.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周围,必须设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得低于2米,围墙或铁刺网距库房的 距离不应小于5米。 4.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照明、防火和避雷电措施、管理制度与永久性地面爆 炸材料库相同。 第14条 在地面临时保管当天使用的爆炸材料时,可存放在棚子、帐篷、平硐内或其他地点,但应遵 守下列规定 1.爆炸材料箱上必须覆盖帆布,防止雨淋日晒,箱下必须垫有厚度200厘米以上的垫木。 2.炸药不得超过3吨,雷管不得超过1万发,不成箱的雷管必须放置在加锁的专用箱子内。雷管必须 放在距炸药25米以外的地点。 3.保管爆炸材料的地点距有人的建筑物、公路、铁路等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4.保管爆炸材料的地点必须围有栅栏或铁刺网,并有警卫昼夜看守。 第15条 开凿井筒或平硐时,可在距井筒或平硐口以及周围主要建筑物50米以外加设横堤,或250米以 外不加横堤的专用房屋或硐室内贮存1天使用的爆炸材料,但最大炸药贮存量不得超过500千克。 Page 1 of 3爆炸材料管理工 2020/10/20file///C/Users/asus/AppData/Local/Temp/WebCatcher/11.html 二井下爆炸材料库管理 第16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不得渗漏水,并应采取防潮措施。库房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合格消防器材。 第17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只准采用硐室式或壁槽式贮存方式。 第18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 1.不得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昼夜的电雷管需要量。 2.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 3.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吨,电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 过400千克,电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要量。 第19条 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内、井下爆炸材料库距爆破工作地点超过2.5千米的矿井内、井下无爆炸 材料库的矿井内可设立爆炸材料发放硐室,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发放硐室必须设在有独立风流的专用巷道内,距使用的巷道法线距离不得小于25米。 2.发放硐室爆炸材料的贮存量不得超过1天的供应量,其中炸药量不得超过400千克。 3.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并用不小于240厘米厚的砖墙或混凝土墙隔开。 4.发放硐室应有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出口处必须设有1道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 5.建井期间的临时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必须具有独立风流。必须制定预防爆炸材料爆炸的安全措施。 6.管理制度必须与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相同。 第20条 井下炸药库发放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库房的发放爆炸材料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 2.炸药和雷管必需有保持干燥的措施,防止受潮变质。 3.收发炸药和雷管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乱扔和撞击,炸药要摆放整齐,码放高度不得超过5箱。 4.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材料库。不设固定照明设备的爆炸材料库,进入库房人员必须 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 5.发放台上必须铺有能导电的半导体橡胶板;该橡胶板下面还必须铺设金属网,并用导线将其接地。 第21条 爆炸材料库和发放硐室爆炸材料管理工必须24小时值班,现场交接班必须清点库存,并填写爆 炸材料交接班记录。 第22条 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爆炸材料库。检查人员必须持有入库许可证件并进行登记,在爆炸材料 管理人员的陪同下方准进入库房。 第23条 爆炸材料管理工必须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建立火药发放台账和库存台账;做到日清点、旬盘 结,账、物相符,按时报主管部门。 第24条 过期、失效、报废炸药应存放在专用硐室内。报废雷管不得多于500发、失效炸药不得多于100 千克,并应报主管部门申请销毁。 第25条 火药发放必须按照入库顺序发放,做到先入库先发放,防止积压。 第26条 爆炸材料管理工要经常检查以下内容 1.库房内的温度、湿度是否符合规定。 2.爆炸材料是否受潮、渗油、受热或分解变质。 3.电路、照明、防火是否符合规定。 三炸药检查和电雷管全电阻检查 第27条 炸药检查检查药卷外观是否完整,防潮剂是否剥落,封口是否严密等,否者不得发放。 第28条 雷管检查金属壳是否有裂缝、砂眼和锈蚀。对纸壳雷管,应查看纸壳是否松裂,管底起爆药 是否碎裂,脚线是否良好,有无生锈。 第29条 电雷管发放前必须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进行编号;电雷管箱必须在存放硐室外开启,一次开启 一箱。并清点数量,每次最多取100发进入硐室做电雷管全电阻检查、编号。未做全电阻检查、编号的, 不得发放。 第30条 雷管的编号要严格按照搓码机打号机说明书规定操作。不准用硬物在雷管上刻编号。 第31条 电雷管全电阻检查必须在专用的硐室内进行,严格按规定操作,并定期检验和校正全电阻检查 仪。检查不合格子交回的废雷管要单独存放在库内,并建立台账。更换电雷管全电阻检查仪电池时,应在 井上或井下安全地点进行。 Page 2 of 3爆炸材料管理工 2020/10/20file///C/Users/asus/AppData/Local/Temp/WebCatcher/11.html 第32条 检验电雷管用的电流不得超过50毫安0.05安。 第33条 电雷管全电阻检查合格后,要将电雷管脚线理顺成束。理顺成束时不准手拉脚线硬拽管体, 更不准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轻轻理顺、伸展整齐,每10发为一组卷绕脚线,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编号 待发。 五、炸药、电雷管的发放 第34条 爆炸材料管理工发放爆炸材料,必须先检查爆破工的证件及标准药箱、雷管盒是否合格齐 全,再根据领料单如数发放,并登记入账。 第35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发放爆炸材料。 1.未持有合格证件的爆破工。 2.凡未经领导签发、印章不齐全或涂改的领料单。 3.药箱、雷管盒不合格如破烂、无盖板,或有箱无锁。 第36条 硬化、水分超过0.5%的硝铵炸药不许发放;其检查方法是从外观看药卷是否受潮、渗水,或 出现浆状物,用于轻轻揉搓有无硬块。 第37条 爆破工将当班剩余的炸药、电雷管退库时,应持有当班班组长的签字,爆炸材料管理工要认真 查对、验收,确认领退数量相符,方可办理退库手续。退库的炸药、电雷管发放前必须重新检查,合格后 方准发放。 第38条 对在领退手续上作弊、有意损坏、偷盗、私藏、炸药、雷管人员,爆炸材料管理工发现后要立 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39条 必须有专用硐室并上架存放放炮员的药箱、雷管盒,存放的药箱、雷管盒内不准有剩余火 药、雷管。 六,收尾工作 第40条 爆炸材料管理和发放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记录在值班簿中。 Page 3 of 3爆炸材料管理工 2020/10/20file///C/Users/asus/AppData/Local/Temp/WebCatcher/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