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矿长安全承诺制度(2).doc
煤矿矿长安全承诺制度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矿长安全责任意识,全面落实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保护矿工生产安全和职业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安全承诺的建立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意识,深入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生产,矿长每年必须向全体职工作出公开安全承诺。 第二条 认真落实矿长安全承诺,是矿长履行岗位安全职责的基本保证。矿长必须在安全承诺书上亲笔签字,并认真履行安全承诺。 第三条 矿长必须于每年1月1日签订书面安全承诺书。 第二章 矿长安全承诺内容 第四条 承诺内容 1、 保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 保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 保证杜绝超能力组织生产; 4、 保证生产接续正常; 5、 保证安全费用提足用好; 6、 保证矿领导带班下井; 7、 保证本人和矿领导班子成员不违章指挥; 8、 保证严格管控安全风险; 9、 保证如实报告重大安全风险; 10、 保证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1、 保证安全培训到位; 12、 保证职工福利待遇; 13、 保证职工合法权益; 14、 保证不加班延点; 15、 保证不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 16、 保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 矿长安全承诺公示 第五条 开展安全承诺书及承诺内容应在矿区工业广场或井口显著位置进行张贴公示,接收广大职工监督。 第六条 煤矿矿长签署的安全承诺书必须在矿井召开的年度安全大会上,由矿长本人向全矿职工进行公开庄严承诺。承诺后,安全承诺书交由矿井安检科备案。 第四章 安全承诺兑现 第七条 矿长每季度必须在矿井群众安全大会上向广大职工公开安全承诺事项的兑现情况。自查没有兑现安全承诺事项的情况,并进行详细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八条 矿长要将安全承诺兑现情况纳入年度述职内容和工作报告。 第五章 考核 第九条 矿井由企管科组织有关部门对矿长安全承诺兑现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后,将考核资料交由档案室存档。 第十条 矿长安全承诺兑现情况考核每季度开展一次,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矿长安全奖励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矿长安全承诺考核评议结合按100分考核,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及以上为良好,80分及以下为不合格。评议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矿长每季度安全奖励不扣分,评议结果为不合格的,矿长每季度安全奖励项口10分。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二条 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要求变更或新增承诺内容时,矿长必须重新签订书面安全承诺书,并公布。 第十三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