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用燃电缆阻燃性试验方法和.doc
煤矿用燃电缆阻燃性试验方法和 判定规则 1995-03-15发布 1995-05-01实施 中华人民检和国煤炭工业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行业标准 煤矿用阻燃电缆阻燃性的试验方法和 MT 3861995 判定规则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用阻燃电缆、阻燃电缆接头的阻燃性试验方法、判定规则和送检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煤烯电缆、阻燃电缆接头。 2 引用标准 GB 12666.2 电线电缆燃烧试验方法 第2部分单根电线电缆垂直燃烧试验方法 GB 12666.5 电线电缆燃烧试验方法 第5部分成束电线电缆燃烧试验方法 3 术语 3.1 续燃 continuing burning 喷灯火焰离开试件后,试件本身继续进行的有焰燃烧。 4 试验方法 4.1 负责条件下的燃料试验方法 4.1.1 仪器和设备 4.1.1.1 电控箱装有动力源和测温仪等,能输出50Hz、被测试件额定电流5倍以上电流至电缆试件,同时能通过装在试件上热电偶测量动力线芯导体的温度,测温仪的测量范围为0300℃,准确度为1级。 4.1.1.2 燃烧箱燃烧箱置于排烟罩下或本身排烟风扇,箱内装有支承电缆试件的二金属支架和标准甲烷喷灯。燃烧箱尺寸见图1,支架位置见图2,支架高度应可调,以使电缆试件与喷灯火焰满足图3所示的位置,喷灯火焰见图4,喷灯结构见图5,喷灯材质为H62黄铜,喷灯所用燃料为天燃气或合成甲烷甲烷含量应达95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工业部1995-03-15批准确 1995-05-01实施 4.1.2 试件的制备 4.1.2.1 从试样中截取长度为1.8m的电缆作为试件见图6a,试件数量为3秫,若为电缆接头试件则此接头应位于整个试件的中部(见图6b)。 4.1.2.2 不论试样中是否包含其他线芯如信号线芯等,作为试件只应在每根动力线芯的两端剥去6cm长的绝缘。 4.1.2.3 在剥去绝缘的动力线芯端上装上连接电源用的铜制接头。 4.1.2.4 在距试件中心线20cm的一侧,用小刀开试件的扩套和绝缘等覆盖层,露出一根动力线芯导体,并将热电偶的测温头插入其中,使此测温头与动力线芯导体能良好地接触,然后掩上绝缘、护套等覆盖层,并用细铁丝扎紧此切口。 MT 386-1995 续表1 标称截面积 mm2 通电试验时额定电流值,A 铜 铝 单芯 二芯 三芯 单芯 二芯 三芯 70 182 164 155 146 132 124 95 228 205 194 183 164 156 120 270 243 235 216 195 188 150 330 297 290 264 238 232 185 388 357 349 311 286 280 240 480 441 432 384 353 346 300 585 538 526 486 430 420 注表中所列单芯、二芯、三芯以电缆中所含动力线芯计数。 4.1.3.5 当导体温度升至204℃2℃时,移动调好的喷灯,使喷灯火焰按图3所示位置燃烧试件. 4.1.3.6 燃烧时间1min,然后移去喷灯,同时切断通过试件的电流,注意观察试件的续燃情况,并用秒表记下试件的续燃时间。 4.1.3.7 待试件续燃结束后,取下试件,用棉布擦净试件表现,用钢尺测量试件的炭化长度。 4.1.3.8 按4.1.3.14.1.3.7 条的方法进行其余2根试件的试验。 4.1.3.9 在每次试验中,燃烧箱内不应有明显的可能影响试验结果空气流动。 4.2 单根电线电缆垂直燃烧试验方法 按GB 12666.2 中第一种方法DZ-1法进行。 4.3 成束电线电缆燃烧试验方法 4.3.1 若阻燃电缆中最大线芯截面积在50mm2及以上时,按GB12666.5 中A类的方法进行。 4.3.2 若阻燃电缆中最大线芯截面积50mm2以下时,按GB 12666.5 中的B类的方法进行。 4.4 电缆接头燃烧试验方法 按本标准4.1和4.2条的方法进行。 5 判定规则 5.1 按本标准4.1条进行的负载条件下的燃烧试验,若试件的续燃时间小于4min,炭化长度小于15cm,则该试件的试验为合格。 5.2 按本标准4.1条进行负载条件下的燃烧试验,若一共进行的三次试验中有二次合格,则判定该项目试验为合格。 5.3 按本标准4.2条进行的单根电线电缆垂直燃烧试验,若试件的续燃时间小于1min,炭化长度不超过40cm,则判定该项试验为合格。 5.4 按本标准4.3条进行的成束电线电缆燃烧试验,若炭化部分所达高度超过2.5m,则判定该项试验为合格。 5.5 对含动力线芯的阻燃电缆,应本标准4.1、4.2和4.3条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各项试验均合格则判定该试样的阻燃性能结合。 MT 386-1995 5.6 对不含动力线芯的阻燃电缆,应按本标准4.2和4.3条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各项试验均合格,则判定该试样的阻燃性能合格。 5.7 对阻燃电缆接头,应按本标准4.4条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各项试验均含合格,则判定该试样的阻燃性能合格。 5.8 按本标准5.5、5.6和5.7条规定进行判定时,若有一项不合格,则允许不合格项另取双倍试样 6 送检要求 6.1 凡生产用于煤矿井下的阻电缆、阻燃电缆接头产品或新产品都必须由煤炭工业部指定的质检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6.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用“中心”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配方、工艺、结构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阻燃性时; c.换发“产品检验合格证”时; d.供需双方对产品的质量有争议、需促裁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检验要求时。 6.3 批量产品经有关国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型式检验和按本标准规定的阻燃性检验合格后,由煤炭工业部指定的“中心”发给“产品检验全格证”,有效期为2年。 6.4 新产品经检验合格后,由“中心”发给“井下工业性试验许可证”,工业性试验合格并生产后,经“中心”抽检,确认合格并发给“产品检验合格证”后,方可正式投产。 6.5 取得“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工厂在生产时除应标明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标记以外,还应标有耐久性的煤矿安全标志MA及其编号,标记间距不大于2m。 6.6 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有权对已发“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不定期进行抽样复查,在复查中如发现与本标准不符时,应通知有关部门,必要时撤销原发的“产品检验合格证”。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静电及阻燃材料分会归口。 本标准由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负责起草、抚顺分院、重庆分院参加。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钱章兴、奚宏。 本标准委托煤炭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负责解释。 本标准委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负责解释。 本标准中负载条件下的燃烧试验方法等效采用美国联邦法规30卷第18.64章1993 -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