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doc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 监察规程 劳动部[1993]356号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提高有机热载体炉设计、制造、使用等方面安全技术管理水平,保证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要求,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固定式的有机热载体气相炉以下简称气相炉和有机热载体液相炉以下简称液相炉。 本规程也适用于以电加热形式的有机热载体炉,但电器加热部分除外。 第3条本规程规定了有机热载体炉的特殊要求,有机热载体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本规程的规定。此外,气相炉还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要求;液相炉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要求。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生产有机热载体炉的单位,须持有有机热载体炉专用制造许可证。 第二章结构与技术要求 第5条有机热载体炉的强度应按照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标准、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强度标准进行计算,其设计压力应为计算压力加0.3Mpa,且不低于0.59Mpa。 第6条受压元件焊接与探伤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子与锅筒、集箱、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 2、锅筒筒体的纵缝、环缝和封头拼接缝必需采用埋弧自动焊,当受工装限制是锅筒最后一道焊缝的内侧允许采用手工电弧焊。 3、有机热载体炉的受热面管的对接焊缝应采用气体保护焊。 4、锅筒的纵环焊缝、封头的拼接缝应进行100的射线探伤或多或100超声波探伤;受热管面的对接焊缝应进行射线探伤抽查,其数量为辐射段不低于接头数的10,对流段的不低于5。抽查不合格时,应以双倍数量进行复查。 5、批量生产的气相炉的锅筒每10台做一块不足10台的也做一块纵焊缝检查试板;液相炉的锅筒及管子、管道对接接头可免做焊接检查试板。 有机热载体炉的焊接工艺评定应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7条受压元件必须采用法兰连接时,应采用公称压力PN不小于1.6Mpa的榫槽式法兰或平焊钢法兰,其垫片应采用金属网缠绕石墨垫片或膨胀石墨复合垫片。 第8条有机热载体炉的受压元件以及管道附件不得采用铸铁或有色金属制造。 第9条为了防止液相炉中有机热载体过热分解与积碳,必须保证受热面管中的有机热载体流速,辐射受热面不低于2m/s,对流受热面不低于1.5m/s。对于卧式外液相炉的锅筒,应采取可靠措施以防止锅筒过热和有机热载体过早老化。 第10条带锅筒的气相炉的结构宜采用水管式锅炉结构,其下降管截面之和与上升管截面之和的比值,引出管截面之和与上升管截面之和的比值均不应低于40,否则应进行流动动力计算。 第11条有机热载体的供货单位应提供有机热载体可靠的物理数据和化学性能资料,例如最高使用温度、粘度、闪点、残碳、酸值等。 第12条有机热载体炉设计和运行时,有机热载体炉出口处有机热载体的温度不得超过有机热载体最高使用温度。 第13条有机热载体炉及回流管线结构应保证有机热载体自由流动,以及有机热载体从锅炉中排出。 第14条在锅筒和管网最低处应装设排污装置,排污管应接到安全地点。 第15条整装出厂的有机热载体炉在制造厂应按1.5倍工作压力进行水压试验。对于气相炉还应按工作压力或系统循环压力进行气密性试验,以检查有机热载体炉的非焊接部位如法兰处、人孔、手孔、检查孔等部位密封情况。 水压试验后应将水分排净,气密性试验以氮气为宜。 第三章安全附件与仪表 第16条安全阀应符合以下要求 1、每台气相炉至少安装两只不带手柄的全启式弹簧式安全阀。安全阀与筒体连接的短管上应串连一只爆破片。 无论是采用注入或抽吸式强制循环的液相炉,液相炉本体上可以不装安全阀。 2、气相炉安全阀或爆破片爆破时的排放能力,应不小于气相炉额定蒸发量。 3、气相炉安全阀开启时排出的有机热载体汽化物应通过导管进入用水冷却的面式冷凝器,再接入单独的有机热载体储存罐,以便脱水净化。冷凝器的背压应不超过0.03Mpa。 4、安全阀至少每年一次从气相炉上拆下进行检验,检验定压后就进行铅封。检验结果应存入有机热载体炉技术档案。 5、爆破片与锅筒或集箱连接的短管应安装一只截至阀,在气相炉运行时截至阀必须处于全开位置。 第17条压力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气相炉的锅筒和出口集箱、液相炉进出口管道上应装压力表。 2、压力表至少每年校验一次,校验后进行铅封。 3、压力表与锅筒、集箱、管道采用存液弯管连接,存液弯管存液上方应装截至阀或针型阀。 第18条液面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气相炉的锅筒上应安装两只彼此独立的液面计;液相炉的膨胀器上应安装一只液面计。 2、有机热载体炉上不允许采用玻璃管式液面计,应采用板式液面计。 3、液面计的放液管必须接到储存罐上,放液管上应装有放液旋塞。有机热载体运行时,放液旋塞必须处于关闭状态。 第19条有机热载体的气相或液相有机热载体输送管道上,在截止阀前靠近有机热载体炉的地方应安装温度显示和记录仪表;有机热载体炉功率不超过 2.8MW时,可以只装温度显示仪表。在液相炉回路的入口处应装温度显示仪表。 第20条自动控制和自动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液相锅炉有机热载体的出口处,应装有超温报警和压差报警装置。气相炉有机热载体出口处应装有超压报警装置。 2、采用液体或气体的有机热载体炉,应装有下列装置 ①根据有机热载体炉的出口有机热载体温度和蒸发量变化而自动调节燃烧器燃烧负荷的装置。 ②热功率≥2.8MW时,必须装有点火程序控制装置。 ③炉膛熄火自动调节装置。 3、有机热载体应安装自动调节保护装置,并在下列条件下能自动停炉 ①液位下降到低于极限位置时; ②有机热载体炉的出口热载体温度超过允许值时; ③有机热载体炉的出口热载体压力超过允许值时; ④循环泵停止运转时。 第四章辅助装置和阀门 第21条膨胀器应满足下列要求 1、液相炉和管网系统应装有接收受热膨胀有机热载体的膨胀器。膨胀器可以是封闭式的或敞口式的。 2、膨胀器的调节容积应不小于液相炉和管网系统中有机热载体在工作温度下因受热膨胀而增加容积的1.3倍。 3、封闭式的膨胀器上应装有压力表和安全泄放装置。泄放物应通过泄放管导入储存罐。膨胀器上应装有溢流管,溢流管应接到储存罐上。溢流管的直径与膨胀管直径一样,且溢流管上不准安装阀门。 4、膨胀器一般不得安装在有机热载体炉的正上方,以防因膨胀而喷出的有机热载体引起火灾。膨胀器的底部与有机热载体炉的顶部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1.5m。 5、热载体炉管网系统与膨胀器连接的膨胀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膨胀管需要拐弯时,其角度不宜小于120; ②膨胀管上不得安装阀门,且不得有缩颈部分; ③膨胀管的直径应不小于下列数值 额定功率MW 0.7 1.4 2.8 5.6 11.2 22.4 33.6 公称直径DNmm 32 40 50 70 80 100 150 6、膨胀器以及膨胀管不得采取保温措施,膨胀器内的有机热载体温度不应超过70℃。 第22条有机热载体储存罐应尽可能放在加热系统最低位置,以便放净热载体炉中的有机热载体。储存罐与有机热载体炉之间应用隔墙隔开。储存罐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储存罐的容积应不小于有机热载体总量的1.2倍。 ②储存罐应装一只液面计,储存罐上部应装有排气管,排气管应接到安全地点,其直径应比膨胀管按本规程第21条规定的系列大一个档次。 第23条有机热载体炉的热载体进口管道上均应安装截止阀,当泵与有机热载体炉之间的距离不超过5米时,在热载体炉进口处可以不装截止阀。阀门连接处应采用不泄漏型的密封材料,不准采用石棉制品。 第24条有机热载体炉及管网最高处应装有必要数量的排气阀,以便有机热载体炉在运行中定期排放形成的气体产物。排气阀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气阀的开关位置应便于操作。 2、排气阀的排气管应与固定容器相连,液相炉的排气管可以直接与大气相通。固定容器、排气管口与明火热源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 第25条单机运行的气相热载体炉,每台炉一般应安装两台供给泵,一台为工作泵,一台为备用泵。对于冷凝液可以自动回流的气相炉,可以不装供给泵。 液相炉的循环系统至少安装两台电动循环泵,一台为工作泵,一台为备用泵。循环泵的流量与扬程的选取应保证有机热载体在有机热载体炉中必要的流速。 停电频繁的地区,热载体炉房内应有备用电源或采取其它措施,以保证泵的正常运转。 在循环泵的进口处应装过滤器,并且定期清理过滤器。 第五章使用管理 第26条有机热载体炉的操作人员,应经过有机热载体炉方面知识的培训,并经当地锅炉安全检查机构考核发证。 第27条有机热载体炉的使用单位,必须制定有机热载体炉使用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应包含有机热载体炉的启动、运行、停炉、紧急停炉等操作方法和应注意事项。操作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28条有机热载体炉范围内的管道应采取保温措施但法兰连接处不宜采用包覆措施。 第29条有机热载体炉在点火升温过程中,应多次打开热载体炉上的排气阀,以排净空气、水及有机热载体混合蒸汽。对于气相炉,当有机热载体的温度与压力符合对应关系后,应停止排气,进入正常运行。 第30条有机热载体必须经过脱水后才能使用。不同的有机热载体不宜混合使用。需要混合使用时,混合前应由有机热载体生产单位提供混合条件和要求。 第31条使用中的热载体应每年对其残碳、酸值、粘度、闪点进行分析,当有两项分析不合格或热载体分解成分的含量超过10时,应更换热载体或对热载体进行再生。 第32条有机热载体炉受热面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清洗,应将检查和清洗情况存入热载体炉技术档案。 第33条有机热载体炉安装或重大修理后,在投入使用前应由使用单位和安装或修理单位进行1.5倍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对于气相炉按第15条进行气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液压试验和气密试验时,当地锅炉安全监察机构应派人参加。 第34条有机热载体炉应有有效的防火和灭火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35条有机热载体炉有关规则、规程低于本规程要求,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36条本规程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37条本规程从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