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是从事机动车运行安全性能检验的一种专门的检验机构,是机动车安全运行安全的重要技术保障,安检机构的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机动车的运行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影响公众利益。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是依法设立的一项行政审批项目,是法律法规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保证安检机构依法开展工作,保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检工作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必须加强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的监督管理。 1.2 为保证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的工作质量、促进获证安检机构保持和提高安检水平、制止无证机构开展机动车安检,保护公众、车主的合法权益,提高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总局令第8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1.3本办法适用于对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对获得检验资格许可安检机构的监督和对未获得检验资格许可机构或组织从事安检活动的查处。 2 监督管理的范围 2.1 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行政审批工作过程中的有关人员的监督,对获得资格许可安检机构的日常监督,对没有获得安检资格许可的机构擅自开展安检的查处等方面的工作。 2.2 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中涉及受理、审查、批准的有关人员的监督。 2.3 对获证安检机构的监督主要包括依法开展安检工作的情况;技术条件的保持情况;计量认证的保持情况及检验仪器设备的检定或校准情况;检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情况;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检验收费执行标准等情况。 2.4 对无证机构开展安检活动的查处主要包括对没有取得检验资格许可的机构擅自从事安检活动的查处;对转让、出借资格许可证书和印章等的查处;对不安规定使用许可证编号和印章的查处;对擅自变更检测场所地址的查处;变更安检机构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等没有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查处;超资格许可范围开展安检工作的查处;伪造资格许可证书、编号和印章的查处。 3 主要监管方式 3.1 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行政审批人员的监督主要通过监督检查许可工作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行政相对人的投诉和有 关工作汇报登方式进行。 3.2 对安检机构的监督方式主要有审核年度工作报告;联网监察;查阅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检验能力比对测试;征询有关方面意见,加强社会监督;对日常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等。 3.2.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应组织对安检机构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核。年度工作报告应反映安检机构的守法经营的自查、资格许可条件的保持等情况,主要包括 1申请取证条件的保持情况,如设备检定或校准情况、检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内部工作质量管理等; 2机构名称、住所、法人代表、检测场所地址等变 化情况; 3检验业务情况及有关变化; 4机动车安检许可证证书、编号和印章的使用情况; 5收费标准执行的情况; 6检验结论的异议处理情况; 7行政机关对本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查情况; 8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说明的其他情况。 3.2.2 通过计算机联网管理系统对安检工作进行适时、有效监管。联网监察的主要内容是通过联网系统的实时监测功能,检查安检机构检测线的检测情况,检查对国家机动车安全 技术现行有效检验标准的执行情况;查阅检验报告;抽查是否存在不认真按照标准进行检验,是否存在超能力、超许可范围检验的现象,征求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被检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以及社会对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评价。 3.2.3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各安检机构检验机动车的原始检验记录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抽样检查;抽样数量一般应不低于安检机构当年检验机动车数量的1。检查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有关规定,结论应准确;同一辆机动车的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中的检验数据必须一致。若同一辆机动车的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中的检验数据不一致,应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分析,对因人为因素造成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已实现联网监察安检机构的地区,可通过网络进行抽查。 3.2.4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专家,每年对安检机构之间的检验能力进行测试、比对。 3.2.5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过走访、电话、征求意见表、座谈会的方式保持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被检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沟通和联系,征询、听取他们对安检工作的建议和评价,就安检机构的检验流程、检验质量、收费标准等诸方面广泛地听取意见和要求,并及时汇总整理形 成书面材料。凡提出不足之处,均实行限期整改,并跟踪检查。 3.2.6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投诉案件时,受理人员应及时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投诉时间、投诉人员的基本情况、被投诉的检验机构、投诉内容等。接受受理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尽快调查取证,分析案件是否成立,若不成立,应及时向投诉人反馈信息并对投诉人进行耐心、必要的说明解释,案件如果成立,应进一步调查事实真相,调查完毕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明确责任,责成责任安检机构限时整改。责任安检机构应对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写出书面报告,并将报告上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报告应包括造成的原因分析和案件造成的影响,以及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提交的书面报告进行备案,并提出、实施对责任机构的批评、公告、经济处罚直至取消资格的处理。 3.2.7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主要检查常规检验资格安检机构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的行为;检查检验工作流程的符合性;检查计量认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查检验所用仪器、设备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以及是否按期进行检定或校准,检查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是否正确、规范、保存完好。专项检查主要针对问题突出的有关项目组织开展检查。 3.2.7.1定期监督检查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定期检查可以采用多种形式。不定期监督抽查主要针对审查安检机构年度 工作报告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的抽查,一般比例不超过各省份内安检机构总数的10,不定期监督抽查主要采用现场检查全面内容的方式。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监督抽查对同一安检机构的频次不宜过高,避免妨碍安检机构的正常工作。 3.2.7.2 根据工作需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就专项内容进行检查,如检查仪器设备的检定或校准情况,是否有利用软件作假的情况,是否有漏检、少检项目或不检车只收费的情况等。专项内容监督检查在没有发现重大问题前,不得妨碍安检机构的正常检验业务开展,若发现重大问题时可扩展检查项目和内容。 4 安检机构的职责要求和行为规范 4.1安检机构在取得检验资格许可后,应担负起相应的职责。 1要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服务; 2必须依法开展检测工作,并及时出具检验报告; 3必须严格按照检验标准、检验规程和检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 4要保持检验技术条件处于良好的状态,认真开展检验工作,保证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5必须对检验结果认真审核,实行谁检验、谁审批、谁负责; 6必须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网的通畅; 7要建立健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档案,并按规定保存、处臵,为委托人保密有关信息; 8要在每年12月底前,按规定要求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9要及时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反映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中发现的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对重大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要在5工作日内直接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书面报告; 10要加强对检验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检验技术培训和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检验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 11要积极配合各级质量及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12未经检验资格发证部门批准不得停业或歇业。 4.2 安检机构的行为规范如下 1不得出让、转借安检资格许可证,或无证从事检测工作; 2不得出具虚假检测结果或报告; 3不得少检、漏检或不按有效标准进行检验; 4不得随意修改检测结果; 5不得多收费或乱收费,或只收费不检车; 6不得指定被检车辆调整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 7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的设备、仪器开展检测工作; 8不得受任何第三方的影响,导致检验结果失去公正性; 9不得在工作中以权谋私、索要或收取礼品、礼金及其他物品,收取贿赂; 10不得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 5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要求 5.1各级质量监技术督部门要落实安检机构的监管职责,明确监管部门和责任。要加强对行政许可人员和监管人员的考核,依法行政,实现安检机构监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广泛征询有关方面的意见,完善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 5.2国家质检总局职责。 1对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的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审批人员的管理制度情况、工作职责落实情况、 许可工作质量以及对投诉的处理情况等。 2对安检机构特殊检验资格行政审批人员实施审批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制度化管理。对安检机构特殊检验资格许可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3组织对特殊检验资格安检机构的首次定期监督检查,原则上在获证后6个月内进行。当安检机构资质许可条件保持良好、检验工作一致稳定时,可调整定期检查频次,放宽监督检查周期。 4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采用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对安检机构实行制度化监管。 5对安检机构出现资质许可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用户投诉集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以及被举报等时,及时组织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6对安检机构检验工作质量以及投诉处理情况进行考核,对优秀特殊检验资格安检机构给予表彰,对违法、违规特殊检验资格安检机构进行查处。 5.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1对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行政审批人员实施审批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制度化管理。对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2组织对常规检验资格安检机构的首次定期监督检查,原则上在获证后6个月内进行。当安检机构资质许可条件保持良好、检验工作一致稳定时,可调整定期检查频次,放宽监督检查周期。 3对机动车安检机构自查工作加强监督,督促机动 车安检机构按期提交年度工作报告;负责组织对安检机构提 交的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查,并在监督检查记录中填写机动 车安检机构自查情况记录和意见。 4根据安检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定期组织常规检验安检机构进行比对试验,全面掌握安检机构的能力和水平,了解安检机构的检验技术水平,对比试验结果严重失真的安检机构,要责令限期整改。检验技术水平严重低下的安检机构,要暂停其检验资格许可。 5定期举办关于安检机构监管的通报会,与安检机构实行互动,采取措施解决安检机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6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对安检机构实行制度化监管。 7对安检机构出现资质许可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用户 投诉集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以及被举报等时,及时组织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8对安检机构检验工作质量以及投诉处理情况进行考核,对优秀常规检验资格安检机构给予表彰,对违法、违规安检机构进行查处。 9认真开展对所辖区域内无证从事常规安检和特殊安检的机构进行查处,保护守法机构的合法权益。 10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安检机构进行查处,保护守法安检机构的合法权益。 5.4 市地县质量监技术督部门职责。 1定期对安检机构监管情况进行通报,要与常规检验资格安检机构实行互动,采取措施解决安检机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2可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采用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实行制度化监管。 3对获得资格的安检机构出现资质许可条件有重大变化、用户投诉集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以及被举报等情况时,可有针对性地对常规检验资格安检机构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4要及时处理对安检机构的投诉,加强对安检机构检验工作质量考核,可对优秀安检机构给与表彰,对违规安检机 构进行查处。 5认真开展对所辖区域内无证从事机动车安检的机构进行查处,保护守法机构的合法权益。 6 资格许可行政审批人员的职责要求 6.1安检机构的资格审批有关人员要依法进行安检机构的受理、审查、批准。不得违反工作程序对安检机构进行许可。 6.2 不得受理不符合设臵规划的安检机构的资格许可申请。 6.3 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6.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受理人员应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除非现场能及时完成更改的。 6.5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6.6 监督人员应及时报告并处理安检机构的违法违规事实,积极查处无证安检的事件。 6.7 对安检机构现场审查员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7 实施监督检查的要求 7.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或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有效证件可包括监督检查任务书或委托书,审查员证书、质量监督主管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等。 7.2 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管规定,至少有一名工作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7.3 监督检查不得通知被检查安检机构。 7.4 监督检查中不得妨碍安检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 7.5 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安检机构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 利益。 7.6 实施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对安检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应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记录应当规范, 文书式样应当统一,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机构的代表 签字确认后归档。 7.7 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向被检查安检机构反馈检查结果。 8 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 8.1 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检查结果通知被检查安检机构,同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并公布检查结果。 8.2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不合格安检机构,应予以通报,责 令限期整改。安检机构整改完成后,应向组织检查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组织检查的部门应对安检机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8.3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不合格安检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产品质量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总局令第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8.4 对计量认证超过有效期的,可暂停其检验资格,限期整改,直至重新取得计量认证授权。 8.5对需要撤销资格许可的有关情况,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将有关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8.6 安检机构的检验资格许可被撤销后,必须立即停止机动车安检活动。 9 无证安检的查处 无证安检是指从事安检的机构未取得安检资格许可而擅自进行安检的。查处无证安检是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安检资格许可管理方面最重要的职责之一。 9.1 无证安检的查处范围 凡是无证安检活动均属被查处的范围。无证安检包括 1无证机构开展安检的行为; 2无证机构伪造、冒用安检资格许可证证书、编号和检验专用印章的行为; 3有证安检机构擅自涂改、转让安检资格许可证的行为; 4有证安检机构计量认证超过有效期或超越检验资格许可范围开展检验的行为; 5已取得安检资格许可,未按规定使用安检资格许可证编号、检验专用印章的,也视为无证安检予以查处。 9.2 查处工作重点 1无证安检,检验车辆数量巨大的; 2转让、伪造、冒用机安检资格许可证证书、编号和检验专用印章,检验车辆数量巨大的; 3计量认证超过有效期或超许可范围检验的。 9.3 对无证安检的责任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9.4 获证安检机构未在检验报告上标明安检资格许可证编号和检验报告印章的,视为无证安检。但考虑到其性质与没有取得资格的无证安检不同,应予以从轻处罚。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进行通报批评,对连续两次通报批评不改的安检机构,可报请发证部门进行处罚。 10安检机构机资格许可的撤销、撤回和注销 10.1 撤销机动车安检资格许可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许可审批机关应当撤销机动车安检资 格许可,但是撤销机动车安检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 害的除外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机 动车安检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机动车安检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机动车安检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 予机动车安检许可的; (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安 检许可的; (6)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伪造检测数据情节严重或产生 严重后果的; (7)超越许可范围检测,情节严重的; (8)聘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 全技术检验工作,情节严重的; (9)依法可以撤销机动车安检资格许可的其他情形。 10.2 注销机动车安检许可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许可审批机关应当注销机动车安检许 可,并办理有关手续 (1)被许可人不再从事机动车安检的; 16 (2) 机动车安检许可有效期满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取证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机动车安检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机动车安 检资格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机动车安检许可的其他 情形。 11 机动车安检机构对机动车安检许可、行政处罚的异议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提起行政诉讼。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