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等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doc
危险废物等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危险废物、煤改气、洁净型煤、垃圾填埋场等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三年专项安全整治,健全完善危险废物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体系、制度标准、工作机制。建立形成覆盖全省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管体系;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布局规范合理;偷存偷排偷放或违法违规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企业产生的属性不明固体废物鉴别鉴定率100,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论证率100,实现危险废物等管控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加强“煤改气”、洁净型煤燃用及渣土、垃圾、污水、涉爆粉尘的贮存、处置等过程中同步落实安全规范措施,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确保人身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排查。 一是各市要全面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排查,督促相关单位建立规范化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依托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信息化管理;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分区贮存,在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对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等标准规范进行鉴别,并根据鉴别结果,严格落实相应贮存处置规定要求。危险废物在运输环节,严格按照危险货物管理的有关法规标准执行。二是各市重点对行政区内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单位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照企业申报内容,检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严厉打击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名为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实为排放、倾倒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危险废物的贮存、运输、处置全过程安全。(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省工信厅、省交通厅、太原铁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危险废物管理机制。 一是各市要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利用处置单位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按要求填报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严厉打击将危险废物隐瞒为原料、中间产品等不如实申报行为,在依法严肃查处的同时,纳入信用管理,实施联合惩戒,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二是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危险特性、贮存设施、自行利用处置设施或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方式等有关资料和信息,及时将废弃的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备案,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范围;危险废物贮存不得超过一年,严禁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三是各市要强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落实,实行电子联单,利用信息化手段,监控危险废物流向,加强对危险废物的动态监管;督促危险废物产生、运输、接收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四是要建立部门联动、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及安全技术相关标准,推动企业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 研究出台山西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督促指导各市做好贯彻落实,加快推进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补齐能力短板,严防因处置不及时造成的安全风险。加快我省典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装备研发和推广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开展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论证。 2020年6月底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建设项目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安全评价机构对环保设施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对评估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结果报县级应急局。2020年11月底前,县级应急局会同生态环境部门针对近年来的事故情况,组织开展企业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的全面摸排,建立台账。对企业安全风险评估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对不落实相关评估要求的,依法予以查处。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环保设施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要求。(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开展“煤改气”、洁净型煤燃用过程中安全风险排查治理。 各市要合理确定“煤改气”工程燃气管道走向、敷设方式和燃气设备设施的布局,加强施工和使用安全检查,明确相关主管部门、属地政府、燃气供应企业、燃气施工企业、用户的安全管理职责,加大入户检查指导的频次。构建洁净型煤推广使用过程的安全风险防控机制,指导地方有关部门进村入户排查洁净型煤炉具密封不严、积灰堵塞、排气不畅、私自加盖密封盖等问题隐患,积极推广使用一氧化碳浓度报警等安全装置。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安全意识,严防中毒等事故发生。(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开展渣土和垃圾填埋、污水处理过程中安全风险排查治理。 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安全隐患,建立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常态监测机制,对垃圾堆体稳定性、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应急预案可靠性等进行评估,取缔非法渣土场;开展垃圾处理设施的检查,强化垃圾处理安全。指导地方有关部门对轻工、纺织行业企业污水罐等环保设施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摸清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安全现状,重点排查污水罐等环保设施的规划、选址、设计、建造、使用、报废等各环节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评估污水罐坍塌等安全风险及影响范围。(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粉尘企业安全风险管控。 切实吸取近年来粉尘爆炸事故教训,加强粉尘涉爆企业除尘环保项目源头把关,严格安全评估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确保粉尘收集、输送、贮存等环节的环保设施设备符合粉尘防爆安全标准要求。进一步排查涉爆粉尘企业底数和安全状况,督促企业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以粉尘作业场所30人及以上企业为重点,聚焦除尘系统防爆、防范点燃源措施、粉尘清理处置等重点环节,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粉尘爆炸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摸清底数、突出重点、淘汰落后、综合治理”的原则,深入开展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领域的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督促用人单位落实粉尘防控主体责任,确保实现治理目标。(省农业农村厅、省卫健委、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时间安排 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分4个阶段实施。 (一)工作部署2020年5月。各市要高度重视,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工作实际,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将本专项整治精神及要求准确转达至各有关部门各县乡及企业,进一步明确具体考核目标,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 (二)排查整治2020年6月至12月。各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本方案整治内容,全面深入开展排查,认真细致做好整治,建立问题隐患和整改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快推进实施,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年。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动态更新“两个清单”,针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重点难点及未完成整治的问题,通过开展现场推进会、专项攻坚等措施,强力推进问题整改。推动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整治工作得到明显提升。 (四)巩固提升2022年。各市、各有关部门认真分析存在的突出安全问题,深入查找深层次原因,总结经验做法,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过程安全管理的措施,形成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制度成果,推动各项治理工作规范、安全开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机制,及时研究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听取整治情况汇报,加强重大问题协调;强化危险废物等安全专项整治责任落实,明确承担相关职责的工作机构,确保工作有序有力推进。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细化重点任务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形成整体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建立上下贯通、分工明确、共同负责的安全管理体制机制。 (三)加大政策支持。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能源等部门要结合本职工作,研究制定相关具体政策措施,加强业务指导,破解整治过程中遇到的难题。 (四)严格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收集、准确掌握本地区、本领域安全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加强工作交流,建立工作台账,强化跟踪督办,对重点难点问题实行闭环管理,确保重点任务按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