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危险作业管理制度.docx
保密等级 受控状态 受控 登记号码 007 文件编号 GF/AQ-07-01 木垒县广发煤业有限公司 安全标准化(七)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拟制人 审核人 批准人 年 月 日颁布 年 月 日生效 能源介质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确保从事能源介质生产、使用、调配过程中作业人员的安全和设备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能源介质的生产、使用、调配过程中作业人员。 3.内容 3.1职责 (1)生产部负责厂能源介质考核指标的制定、分解与考核,编制各类能源报表和能耗分析,以及全厂能源介质的使用情况的总协调管理。 (2)生产部负责厂区内所有公共系统的能源介质管网设备的点检、完善和安全运行管理,并监督车间的相关管理。 (3)生产部负责厂内所有介质公共管网的启用、停用、切换的协调指挥。 (4)各车间负责将本单位的各项能源介质指标分解到工段、班组或个人,并负责所管辖区域的能源动力管线及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检修工作,及时处理“跑、冒、滴、漏”,杜绝各种浪费现象,同时,各车间应建立能源检查记录台账。 (5)生产部负责能源介质安全作业制度的制定和修订,以及厂内所有能源动力介质的安全使用的监察和管理。 3.2管理内容及要求 (1)用电管理 1)各车间应按照生产情况及时开、关用电设备,严禁设备空载运行。 2)在未生产和不调试的期间,严禁电机空转。 3)对于现场拖动负载进行核算,严禁大马拉小车的现象存在。 4)遵循谁使用谁负责、谁送电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的责任区域按下发的定制管理区域划分,有交叉的区域,开关在谁的责任区域谁负责。现场照明本着为生产服务的原则,根据需要停送电,严禁长明灯。 5)临时照明或临时需要220V电源接入的,严禁采用一火一地接入方法。 6)发现用电设备及线路故障时,使用单位应及时通过调度通知电气车间,电气车间接到通知后,应当天解决处理。 (2)气体介质及水的管理 1)煤气、压缩空气、氧气和氮气的管道及阀门的维护。管道所在车间应制订相应的巡检制度,认真执行并填写巡检记录。 2)使用单位所管辖的车间内部管网应设专人负责点检,杜绝“跑、冒、滴、漏”,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能源的合理运用。 3)使用单位发现上述气体的管道或阀门有问题时,必须立即书面通知维修单位处理,维修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天处理。 4)上述各种气体管路的启闭或切换应征得生产调度的同意后方可进行,使用单位应根据生产要求,合理地进行各项操作与调整,严格控制上述气体的使用,严禁出现低负荷大流量或无负荷有流量的浪费现象。 5)使用单位发现上述气体的用气设备故障时,应书面通知维修单位当天处理。 6)严禁使用上述气体进行非生产操作,如吹扫地面或设备表面卫生等。 7)使用单位对本辖区内上述气体负有监管责任,发现外单位在本辖区内违规使用上述气体,有权进行制止和向上级反映。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上述气体管道上开口接管用气。必须接管用气时,需经生产部批准、备案,方可接管、使用。 吊装作业 3.1 吊装作业 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2 吊装机具 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4 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5 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 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GB 6067。 5.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5.3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4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5.5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6 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6.1 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6.2 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6.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6.4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6.5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的规定。 6.6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7 作业中安全措施 7.1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 7.2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7.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7.4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7.5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7.6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7.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7.8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8 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8.1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8.2 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8.3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8.4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8.5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8.6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8.7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8.8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8.9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8.10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8.11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8.12 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8.13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8.14 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8.15 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8.16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9 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9.1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9.2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9.3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9.4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10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0.1 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作业证见表2-1、2-2。 10.2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安全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5.4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10.3 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10.4 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10.5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吊装安全作业证 1 应按作业的内容填报作业证,见表2-1。 2 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严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3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 作业前,应对照吊装安全作业证背面“安全措施”和企业补充的安全措施,在相应方框内画“√”,见表2-2。 5 作业证一式三份,审批后第一联交吊装指挥,第二联交项目单位,第三联交安全管理部门,保存一年。 表2-1 吊装安全作业证 吊装地点 吊装工具名称 吊装人员 特殊工种作业证号 安全监护人 吊装指挥负责人 作业时间 自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吊装内容 起吊重物质量t 危害辨识 安全措施(执行背面) 项目单位安全部门负责人(签字) 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字) 作业单位安全部门负责人(签字) 作业单位负责人(签字) 有关管理部门审批意见 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表2-2 吊装安全作业证背面的安全措施 序号 安 全 措 施 打√ 1 作业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2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作业条件特殊,需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并经作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3 指派专人监护,并监守岗位,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4 作业人员已按规定佩戴防护器具和个体防护用品 5 应事先与分厂(车间)负责人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 6 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无关人员不许进入作业现场 7 夜间作业要有足够的照明 8 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停止作业 9 检查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保证安全可靠 10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11 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需经工程处审查核算并批准 12 吊装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13 人员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14 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不准吊装 15 悬吊重物下方站人、通行和工作,不准吊装 16 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不准吊装 17 斜拉重物、重物埋在地下或重物坚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不准吊装 18 棱角重物没有衬垫措施,不准吊装 19 安全装置失灵,不准吊装 20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轿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21 作业过程中应先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 22 作业现场出现危险品泄漏,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 23 作业完成后清理现场杂物 24 吊装作业人员持有法定的有效的证件 25 地下通讯电(光)缆、局域网络电(光)缆、排水沟的盖板,承重吊装机械的负重量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 26 起吊物的质量t经确认,在吊装机械的承重范围 27 在吊装高度的管线、电缆桥架已做好防护措施 28 作业现场围栏、警戒线、警告牌、夜间警示灯已按要求设置 29 作业高度和转臂范围内,无架空线路 30 人员出入口和撤离安全措施已落实A.指示牌;B.指示灯 31 在爆炸危险生产区域内作业,机动车排气管已装火星熄灭器 32 现场夜间有充足照明 A36V、24V、12V防水型灯 B.36V、24V、12V防爆型灯 33 作业人员已佩戴防护器具 34 补充措施 受限空间作业 3.1 受限空间 confined spaces 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3.2 受限空间作业 operation at confined spaces 进入或探入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4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4.1 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4.2 安全隔绝 4.2.1 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4.2.2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2.3 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4.2.4 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4.3 清洗或置换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4.3.1 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4.3.2 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 2 的规定。 4.3.3 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4.4 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4.4.1 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4.4.2 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4.4.3 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4.4 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5 监测 4.5.1 作业前30 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4.5.2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5.3 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4.5.4 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 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 min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4.5.5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4.5.6 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4.6中规定的防护措施。 4.6 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4.3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4.6.1 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4.6.2 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4.6.3 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4.6.4 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4.7 照明及用电安全 4.7.1 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4.7.2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4.7.3 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按GB/T 13869 规定架设和拆除。 4.8 监护 4.8.1 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4.8.2 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4.8.3 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4.8.4 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4.9 其它安全要求 4.9.1 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9.2 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4.9.3 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4.9.4 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4.9.5 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4.9.6 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4.9.7 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4.9.8 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AQ3026-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 4.9.9 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 4.9.10 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4.9.11 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5 职责要求 5.1 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5.1.1 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5.1.2 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5.1.3 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5.1.4 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5.1.5 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5.2 监护人员的职责 5.2.1 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5.2.2 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5.2.3 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5.2.4 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5.3 作业人员的职责 5.3.1 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5.3.2 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5.3.3 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5.3.4 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5.3.5 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5.3.6 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5.4 审批人员的职责 5.4.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4.2 到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 5.4.3 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6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 作业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格式见表2-12。 6.2 作业证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6.3 作业证应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6.4 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证,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6.5 作业证一式三联,一、二联分别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表2-12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级) 生产车间 编号 受 限 空 间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项 目 栏 受限空间所在单位 受限空间名称 检修作业内容 受限空间主要介质 作业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起至 年 月 日 时 分止 隔绝安全措施 确认人签字 负责人 年 月 日 作 业 单 位 负 责 项 目 栏 作业单位 作业负责人 作业监护人 作业中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 负责人 年 月 日 采 样 分 析 分析 项目 有毒有害介质 可燃气 氧含量 取样 时间 取样 部位 分析人 分析标准 分析数据 审批意见 批准人(签字同意) 年 月 日 注本作业票一式三联,作业人、车间、安全科各一份 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 序号 安全措施 打√ 1 作业前对进入受限空间危险性进行分析 2 所有与受限空间有联系的阀门、管线加盲板隔离,列入盲板清单,并落实拆装盲板责任人 3 设备经过置换、吹扫、蒸煮 4 设备打开通风孔进行自然通风,温度适宜人员作业;必要时采用强制通风或佩戴空气呼吸器,但设备内缺氧时,严禁用通氧气的方法充氧 5 相关设备进行处理,带搅拌机的设备应切断电源,挂“禁止合闸”标志牌,设专人监护 6 检查受限空间内部,具备作业条件,清罐时应用防爆工具 7 检查受限空间进出口通道,不得有阻碍人员进出的障碍物 8 盛装过可燃有毒液体、气体的受限空间,应分析可燃、有毒有害气体含量 9 作业人员清楚受限空间内存在的其他危害因素,如内部附件、集扎坑等 10 作业监护措施消防器材( ) 救生绳 ( ) 气防装备 ( ) 11 其他补充措施 12 13 14 15 高处作业 3.1 work at height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4 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T 3608的规定。 4.1.1 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4.1.2 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4.1.3 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1.4 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表2-8 各电压等级下最小接近带电体距离 电压等级kV 10以下 20~35 44 60~110 154 220 距离m 1.7 2 2.2 2.5 3 4 5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5.1 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5.1.1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5.1.2 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5.1.3 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5.1.4 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5.1.5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5.1.6 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5.1.7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5.1.8 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5.1.9 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5.1.10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5.1.11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5.1.12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GB 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 2811的要求等。作业前要检查。 5.1.13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证内。 5.1.14 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5.1.15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5.1.16 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GB 4053.1和GB 4053.2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GB 7059和GB 12142的要求。 5.1.17 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5.2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5.2.1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5.2.2 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5.2.3 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5.2.4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5.2.5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5.2.6 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 13869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 46的有关要求。 5.2.7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5.2.8 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2.9 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5.2.10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5.2.11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5.2.12 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5.2.13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5.2.14 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5.2.15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5.3 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5.3.1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5.3.2 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5.3.3 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5.3.4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 6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 一级高处作业和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 6.2 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厂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6.3 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单位安全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安全负责人审批。 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6.4 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证。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保存期1年。 6.5 作业证有效期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 )级 记录编号 申请单位 申请人 作业内容 作业高度 作业类别 作业单位 作业人 监护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危害识别 序号 主 要 安 全 措 施 确认人签字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监护人责任 监护人签字 作业单位 负责人意见 审核部门意见 领导审批意见 检查安全措施是否完全到位,并做好监护 (同意) 年 月 日 (同意) 年 月 日 (同意) 年 月 日 (同意) 年 月 日 完工验收人 年 月 日 时 分 签名 本证一式三联,作业人、车间、安全科各一份。 高处安全作业证---高处作业安全措施 序号 安全措施 打√ 1 作业人员身体条件符合要求 2 作业人员着装符合工作要求 3 作业人员佩戴合格的安全帽 4 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带,安全带要高挂抵用 5 作业人员携带有工具袋 6 作业人员佩戴 过滤式防毒面具 空气呼吸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