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事故的预防与救济.pdf
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论文中除 了 特别 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 不包含其他人或其它机构已 经发表或撰写过的 研究成果。 其他同志对本研究的启发和所做的贡献均己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声明 并表示了谢意。 大 飞 名 作 者 签 名 二 鱼 巡 1 竺二日 期, 力 心 丁 官 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本人完全了解复旦大学有关保留、 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 送交论文的复印件, 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 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 容, 可以采用影印、 缩印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 保密的 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 规定。 、名 鱼 途 - 、 师 签 名 应 业一 。 期 中文摘要 近年来我国煤矿事故的发生次数迅猛增长, 一次次 矿难事故的背后 掩盖着法 律层面上 这样或是那样的缺陷。 法学界对煤矿的 安全生产领域也开 始关注, 并开 始对其 进行深入的研究。 煤矿的 安全生产必须有法律上的保障, 但是 我国 在这一 方面做的 还很不够。 特别是煤矿安全的 立法、 执法以 及安 全监察方 面与国 外先进 国家的 差距还很大。 所以,针对煤 矿安全生产中的法律问题,我们要吸 取美国、 南非、 澳大 利亚 等国家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逐步完善我国的 立法, 加强执法、安全监察以及煤矿事故的救济领域。 全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分五章。 第一章对我国煤矿安全的现状、 立法沿革以及当今的立法体系进行分析, 从 而指出 煤矿安 全的重要性以及立法上应注意的方面。 我国 在煤矿安 全上的 立法可 以分为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法 律文 件, 其中法律又包含国 家基本法、 煤 矿安 全生产基本法和煤矿安全生产专 门法 几类。 在煤矿安全行政执法的现状上, 本章主要从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 行 政监督、 行政违法和处罚几 个方面 加以概括。 第二章介绍外国 先进的 立法、 执法、 煤 矿安 全监察以 及社会保障 经验。 第二 章的 研究是以 美国为主,重点介绍了美国 的 1 9 7 7年联邦矿山 安全与健康法 以 及安全监察制度, 另外还涉及到了 南非和澳大利亚两个国家。 南非雇主应建立 的医疗监测系统和澳大利亚的煤矿安全监察员任职资格的特殊规定等先进经验 都值得我们去认真研究和学习。 第三章对矿难事故的 法律层面的 根源进行分 析, 主要涉及到立法方面的缺陷 和行政执法中产生的 各种问 题。 立法上的缺陷主要 包括立 法过于宽 泛、 可 操作性 较差、 威慑力不足、法律落后、 疏漏之处较多。同时,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不 协调, 甚至相互矛盾。 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主要体现在采矿许可制度、监察体制和 领导干部的一些违法操作中。 第四章与第三章是一脉相承的, 根据第三章中发现的问题在第四章中提出解 决方案, 涉及到立法、 执法、 司法、 安全监察 和矿工的 教育培训这几个方面。 要 完善煤矿安全的立法, 加强煤矿安全立法体系的严密性和完整性, 增加一些便于 操作的技术性条款, 同时还要积极探索一些我国煤矿立法暂时未涉及的领域。 在 加强执 法和煤矿安全监察的同时还应完善矿工的 教育和培训, 从全方 位上 预防煤 矿事故的发生。 第 五章是煤矿事故后的救济和惩罚问 题, 从民 事、 行政两 个领域对矿难事故 的救济提出创新的解决方式, 主要涉及到矿工的民事权利救济的方式和国家赔偿 的问 题。 在煤矿事故发生后的 惩罚上本章主 要阐述了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一些 具体操作方式。 刑事处罚主 要包括对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玩 忽职守罪的一些加以 完善的 建议, 同 时建议国 家对隐瞒事故和盗采的行为在刑事 立法上加以 规制。 在本章最后 对于目 前刚刚 兴起的 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加以 评析,为这种新的 救济方式的 完善 提出了 笔者独到的见解。 关键词煤矿事故立法安全监察救济 中图分类号D 9 22.6 2 Abs t r a Ct Rec e ntly,the num b e r o f c o alm 而ng 即 c i d e ntinour c o u n t ryi nc re as e s r ap i di y, T b e l i m i tati o nso f 咐 l aw a tt r a c t l e g alsc hol ars toP aythei r atte n t i o n tothe s afetyo f c o alm 而ng T b e s a fe tynee d s the i nsurance o f l aw w hi chwe h aven, t don e v e ryw e l l , e s P e c i al ly inl e g i s l atio 几l aw e n fo rc e m e 城 an ds a fe tys u P e rV i s io n . T 七 e re fo re , we s h O uld l e am fromth O s e c o untrie s t h a t do b e tt e r inthe s a fe tyo f c o alminin g , 5 朋has the U n i t e d s t at e s , 5 o u thA 衍 caand A us t r a l l 二And al so , we h a v o tos t r e n g th e n our l e g i s l atio n , l aw e n forc e m e nt, 阳 丘 tys u perVl s i o n and th e r e 〔 口 e dyo f c o almin i ng. T 七 e reare fi v e c h aP te r s inthis a rt i c l e bes i d e s o f the abs tr ac t a n d e n d i n g . T b e C h a p t er Ii l l u s trat e s the ac tUal it y o f the s a fe tyo f o urc o a l m i n i n g a n d th e e v o l ut i on ofo urc o alm i n 1 n g l e g i s l at i on. T b e n a n a 1 y z e s the s afetyc o alm i n l n gl aw sy s te man dpo1 n tso utw hi c h as P e cts hou l d be s tr e n gi h e ne d . 刀 l e l e g i s l at i o no f our c o alm i ni ng incl u d i n gc o n s ti tuti 叽 l aws , a d m in i s tr ati v e l aws a l 1 d re gulat i o ns, lo c al re g ul atio ns , d ePa rt m e ntal re g u l at io nS , fo c al g overlune n t a l re gul ati o ns an do t l l er n O n n a t i v e d ocum e nts o f 1 a W,a n d th e reare al sonat 1 onalb asicl a w s , b asicc o alml n l n g s a fe t y1 aws and s P e c i alc o alm i n in g s a fe t y1 a 、 v s . F orth e 即t u a l i tyo f o ure n fo rc e m e ni o f 1 a w, this c h a P t e r 1 l l uS t r a t e s inthe fi e l do f 拟 o f a d m i ni s t r a t l o 乓a d m i 垃 s t r a t i v e l i c e nse , adm has t r a t i v e s uPe rvi s i o n , a d m 而s t r a t i v e m a l fe asanc e and P e nal 年 T h eC h a p t e r I I i l l u s trate sthea d v anc e de x peri e nceo fl e g i s l atio 残 l aw e n fo ro e m e 呱s afetys u perv i s i o n an d s 郎i alP ro t e c t i o n info r e i gnc o u n t r i e s . M o st o f the C h a p t e r Hisa boutthe U ni t e d s t a t e s , a n d e m p has i ze s o n 刀 比Fede ral coal人 方 n ing 和斥 印洲d 石 触 a I thA ctand A m e ri c ansa fe tys uPe rv i s i o n . T h e i l l us trat i o n o f t h e s afety o f c o alm 而n g i ns o u t h A 衍c a a n dA uS t r a l i a are a l s o inc1 ude d inC b a P t e rI IT h e a d v anc ed e x peri e nccin m e di c al恤a t m e ntl n s pec t s y stem i ns o u t hA 伍c aa n dth e q ua 1 i fi c at io n for co alm 1 n i n g l nS p ec to rsisworthfo r ustos tU d y . 丁 七 e C h a p t e r I l I i s a beutth e re asonsofco alm i拍 n g ac c i de ntinl e g a l as P e ct T b e t w o m ain reas o nsare the l 汕i tatio ns ofle gi sl atio n an d l aw e n fo rc e m ent T h e rear e so me l i m i t a t 1 o nsino urco alm i ni ngl e g i s l atio n , for e x amP l e , the l aw i s UnS P e c i fi c an d 抽r d toe n forc e . A l s o , 。 u r l aw i s t o 0o I d and h assom e c are l e s s o mi s s i o ns. E v ent h e r e are s o m ec o lifli c t s amo ng the l aws , r e gu1 at io nsand rule sThe l i m i tati o ns i n th e e n fo rc e m e nto f l a wh av es o m e thillg tod owithm i ni n gl i c e nse s y stem , s u P e rv i s e s y stema n d t h e der e l i c ti o no f d u t y . T 七 e C h a p te r Wc o m e s d o wn inone c o nt i n u o u s l in e 俪 thc h a p t e r l l l . c h a p t e r IV i l lust r a t e s s ome s 雌g e sti o n s ab o utthe l hai t a t i o nsinC h a P t e r m, inclu d ing le g i s l at i o n , l aw e n fo rc e m e nt , j udicia ryj sa fe tys 即e rvisi on a n d the t ra i 垃 ng ofm l n e w o r k e r s . In o rd e r toP e ifec t the c o a 1 m i n in g l e gi s l at i o n , we s houl ds tren g t h e nth e c o alm 而ng le g i s 1 a t I o n s y stemtom a k e i t ri goro usan d in t e gr ate. A l s o , we c ana d d s o m e te c hnic al regul at i o nstom ake itc a s ytoe n for c e . T 七 e reare al s o some fi e l dstha t o url e g i s l at i o n h a s n ,ti n v o l v e di n , s owe s h o u l de x P 1 o re the s efi e l ds s u c has the e d u c at i o na n d trai n i n g o f m inewerk e rstOg uar d aga inst the c o a 1 m 1 n i n g ac c i d e n t T h e C b a p t e r Visa b o utthe re m e dy an d the p 画s hme ntincoalm iningac ci ds nt. 丁 七 e reare so m e news u g g es ti o nsinc iv il re m e dy, a dm而s t r a t l v e re m e dy an d c ri m i n a l p u n l s l u n e nti n 而s c h a P t e r. Iti s a boutthe re m e dyo f th e m I n e w O rk e r , s c i v i l ri g h t s a n d thes ta t ec o m P e nsat in n . F or the P u n l s l l n l e ni of c o al m in l n g即ci d e ni, th e re are a d m has t r a t i v e 伴n a 1 tya n d cnIn i nal pe n al ty. T h e reare t hr e o k i n dso f ac c us at io nsin o urC r i m i n a I L aw, they are crnn e o f n e g l i g e n t 1 y c au s i ng a s erio us即 c i d e 呱 cruneo f negl i g e ntth ework s afety c aus in gas e ri ous ac c i d e 鹅 c ri m eo f d e re l icti o n . O ur crimi n a l L aw h a s s om e l 面i ta t i ons int h e s e 公 ir e e k l n d s o f accus ations , toperfectthe C r i m i n a I L aw , t h e r eare some sug g e s t i o ns inthisc h a P t e r abo utn O t o n l ythe t hre e acc u s atio n s b u t the hi d d e n o f ac c i d e ata n d i l l e g alm i ni n g w h 1 c h hav e n , t ap P e ared in o urCr沥in alL aw. 叨 犯deP o s it o f th e ri s k inc o alm han g i s a new s y s te minthis area Inthis c h a P t e r , thereare al sosom e s ugg e stions a b o utthis s y s t e m Ke y w o r d s Chi n e 3 eL i b c o almimn g acc i deni; l e g i s l ation; s a fe tys uPe rvi s i on; r e 幻 。 e dy rary C l a s s i fi c a ti o n N o . D 9 2 2 .6 2 引言 安全是煤炭行业的头 等大事, 随 着我国 煤炭 产量的 迅猛发展, 矿难事故也频 频发生。 一次次血的 教训为 我们敲响了 警钟。 目 前, 我国 十分重 视煤炭 行业的 安 全生 产问 题, 并 采取了 一系列的 措施 来对煤 矿安全 加以规制, 然而由 于起步较晚, 我们在煤矿事故的预防与 救济上与发达国 家还存在着相当 大的 差距。 美国、 南非、澳大利亚、 德国 、日 本等国 家的 煤矿安全走在了 世界的前 端。 与美国 相比 , 我国的百万吨 死亡率甚至高 达该国的几百倍, 这不得不令我们重新 审视我们在煤矿安全方面的 法律以 及执法情况。 这些煤矿安全事故 鲜有发生的国 家大多都有一套完备的煤矿安全立法体系, 在煤矿安全的执法和社会保障方面也 有出 色的 成绩, 特别是煤矿的安 全监察体系十分完备。 要解决 煤矿安 全生产问 题, 我们就必须在以上这些方面花大力气去研究、去实践。 目前国内对煤矿事故的预防和救济方面的研究大多存在于行政、 经济和安全 技术领域, 法学领域的文章 则是凤毛麟角。 例如 煤矿安全立法的不完善就是 执 法的 “ 瓶颈” , 不解决这个问 题就难以突破法律层面上的障碍.另 外, 在矿工 权 益的 救济上我们的 法律、 法规显得更加陈旧, 没有采用综合的方法对矿工 权益进 行维护。 本文是 在笔者亲身到煤矿 进行调 研后, 针对凸 显出 来的问题在 法律层面 提出 解决问 题的 方法的一 个总结。 本文综 合了民商 法、 经济法、 行政法、 刑法领 域的 理论和实践, 同时对外国的煤 矿安全 成就加以分析 和对比 , 最终希望能 够为 我国 煤矿事故的 预防和救济提供一些法律层面的 解决 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实地调 研、 逻辑分析、 比 较分析的 方法对主题加以 研究。 笔 者 亲自 到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 煤矿进行调研, 搜集了矿山 安全问题的 第一手资 料, 这是写作本文的实践基 础。 逻辑分析方法是写作论文经常用到的方式, 这 里 不再赘述. 比 较分析方法主 要体现在本文的 第二章中, 通过研究美国、 南非等 煤 矿安全成就斐然的国 家的 法律和执法情况来找出 合适我国 煤矿安全发展的 道路。 本文的 基本结构和内 在的 逻辑安排是这样的 第一章阐述了 我国煤 矿事故 频 发的 事实, 并与国外发达国家 相对比, 指出 加强对煤矿安全的 法律层面的 研究 意 义十分重大。 第二章运用的 是比 较研究的 方法, 对国 外的 先进经验进行介绍, 同 时重点放在美国的 立法以 及安全监察 领域。 第三章 起对我国的 煤矿事故进行分 析, 并提出对策。 论述最集中的方面是煤矿安全方面的立法、 安全监察以及煤矿 事故的救济问 题. 本文的 创新之处在于对煤矿安全方面的 立法进行具体的分 析, 并提出了 完善的 建议, 同时 对立法没 有涉及的领域进行了阐述。 在煤矿事故的 救 济上, 我国一向是重行政、 轻民事的, 而本文中把对矿工的救济放在了重要的位 置, 充分地保障了 矿工的生 命权和健康权。 第一章 煤矿安全概述 第一节我国煤矿安全的现状 我国的 煤炭储量和产量在世界均居首 位,已 经探明的 煤矿资源主要分布在 北方的河北、山 西、 辽宁、 黑龙江以及南方的江苏、 安徽境内 。 对于世界上的 各 个国 家来说,煤炭是经济建设的 基础能 源之一,同时 也是一 种重要的 工业原料, 煤炭的开采关系到国民 经济发 展的 全局。煤炭的生 产方式不同 于其他工业原料, 有一定的特殊性, 因 而煤炭的安全生产问 题也就显得至关重要, 只有千方百计的 保证煤炭生产的安全, 保证广大煤矿职工的生 命以 及国 家的财产安全才能实现煤 炭工业持续、 稳定、 健康的 发展。 煤炭行业的 安全生产的 实现也是党中 央提出 的 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近年来,随 着依法治国 这一基本国 策的 提出 ,我国 的各项事业逐渐纳入到 了法制的轨道中来, 煤炭工业也是如此。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法 律、 法 规以及政策, 并在煤炭的 安全生产上取得了 一定的成效, 仅就立法以 及行 政执法方面就取得了突出的成绩。我国先后出台了 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 、 以 下简称 安全生产法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矿山 安全法 、 以下 简称 矿 山 安全 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 煤炭法 、 以下简 称 煤炭法 煤矿安 全监察条 例 、 煤 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 等一系 列的 法律、 法规。 同时我国加 大了 对 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 在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领导下充实 加 强了安 全生 产监管队 伍和机构, 并 且关闭了一 批非法开 采的 煤矿, 整顿 和规范了 小煤 矿, 实施了 一次次的安全生 产大检查。 可以说, 在政府和 广大职工的 努力下, 我国 煤矿的安全生产己 经取得了 很大的 进步。 然而, 我国 的煤矿安全生 产形式仍然比 较严峻。 首先, 与国外相比较 来说, 我国目 前煤炭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3 5, 然而死 亡率却占 全球煤矿的8 0。 2 0 03 年我国 煤矿平均每人每年产煤 3 21 吨,全员劳动生产率仅为美国的2 . 2、南 非 的8 . 1; 而百万吨 死亡率则是美国的2 00倍、 南非的30倍。 2 0 05年全国 煤矿百 万吨 死亡率控制在了2 . 8 36, 但与世界上先 进产煤国 家相比, 差距仍然很大. 美 国2 0 0 4 年产煤 10亿吨, 仅死亡 27人,而同期中国 煤炭产量约 19亿吨, 死亡 6009 人, 远远超过了美国。 中国 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是世界上主要采煤国 家死亡 总人数的4 倍。 第二, 就我国 煤矿企业的 现状来说, 情况仍然不容乐观。 从国 家 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 局统计的数据看,近年来死亡 人数 基本在6 O 00人左右 见 下表 。 2 0 o 5 年2 月 14 日 , 辽宁阜 新孙家湾 煤矿 发生特别重大瓦斯事故, 一次 死亡214 人,更是创造了 近45年以来中国一次煤 矿事故死 亡人数 最多的 记录. 近年来中国煤矿伤亡人数一览表 2 0 0 0 年2 0 0 1 年 2 0 0 2 年2 0 0 3 年2 0 0 4 年 2 0 0 5 年 伤亡事故 2 8 6 33 0 8 24 3 44 3 8 5 33 3 41 死亡人数 5 7 9 85 6 7 0 6 9 956 0 0 95 9 8 6 资料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总的说来,我国的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特大以及特别重大事故频繁发生。我国将矿难分级为三等一次死 亡 3 至 9 人的为重大事故;一次死亡 10 至 29人的为特大事故;一次死亡 30 人 以 上的为 特别重大事故。 从官 方统计的资料来 看, 2 0 03 年全国 发生的 特大以 上 事故有5 1 起, 死亡 1 0 6 1 人; 2 0 0 4 年发生特大事故4 2 起,死亡1 0 0 8 人。 2 0 0 5 年1 月 至 12月26 日 ,发生特大事故57起, 死亡1 7 22人.’ 第二, 职工的 工作环境恶劣, 造成职工工伤以 及职 业病情况严重。 笔者的 家乡是辽宁省阜新市 一个著名的煤矿之城 。 笔者曾在 2 0 06 年夏天深入到阜新 市清河门煤矿 一个大型国有矿山 进行调研, 矿工的工作环境让人深深为之担 优。 每天矿工要坐一种类似于 “ 电 梯” 似的罐车深 入到地下4 00米左右, 然后在 巷道中步行甚至几公里到达采煤位置, 此时的巷 道伸手不见五指, 全凭矿工头顶 安全帽上的一盏矿灯照明, 而巷道中 布满了积水, 有些 低矮的地方甚 至需要 爬过。 在如此的 环境中工作, 即使没有瓦斯、 水害、 顶板、 运输等大型事故, 矿工的 轻、 重伤事故也时有发生。 矿工作业的 环境中充斥着 粉尘以 及各类有害物质, 一名多 年工作在井下的员工常常患有尘肺病等职业疾病。 第三, 乡镇小煤矿存在严重的安 全隐患, 事故情况严重。 从2 0 05年国 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统计情况来看, 乡镇煤矿原煤产量仅占 全国煤 矿的3 8 , 而事故死亡人数和特大事故起数所占比例却均超过了 7 0。 第二节我国关于煤矿安全的立法沿革以及现状 我 国关于煤矿 安全方 面的立法大 体上经历了五个 阶段初创阶段 1 9 4 9 一 1 9 5 7 年 停滞和调整时 期 1 9 5 8 一 1 9 6 5 年 ; 全面否定时 期 1 9 6 6 一 1 9 7 8 年 ;恢复和发展时期 1 9 79一 1 9 91 年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立法新时期 1 9 9 2 一 现在 .2 在初创阶段,我国废除了国民党政府制定的压迫矿工以及侵害矿工身体健 康、 侮辱工人人格的各种制度。 针对旧中国 遗留下 来的恶劣的劳 动环境、 伤亡事 故惨重以 及职业病严重的现象, 我国当时颁 布了一 系列的劳动保 护方面的 单行规 定,其中有很多涉及煤矿安全方面的, 例如 东北公营工厂、 矿山安 全生产责 任制度暂行规定 1 9 51年1 月 、 关于防 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 、 矿 山 防止矽尘危害技术措施暂行办法等。1 9 5 8年 “ 大跃进” 开始后, 这些对于 劳动安全的保护法规被当作 “ 条条框框” 而随 意废止。由 于受到 “ 左” 的思 想的 干扰,一些关于劳 动保护的 法规根本没 有得到贯彻与实施. “ 大跃进” 结束后, 生产秩序恢复正常, 劳动保护立法工作才恢复正常。在 1 9 66 年文 化大革 命开 始 后, 我国 关于劳动安全的 立法被 全面否定, 直到 1 9 79 年才有 所恢复。自 1 9 9 2 年起, 我国 对于劳动安全的 立法进入了一 个崭新的 阶段, 现在正在实施的 几乎 所 有的 矿山 安全的法律法规都是这个阶段制定的, 例如 矿山 安全法 1 9 9 2 年 、 矿山 安全法实施条例 1 9 9 3 年 、 煤炭 法 1 9 96 年 、 煤矿安 全监察 条例 2 0 0 0 年 、 安全生产法 2 0 0 2 年 等。 从目 前已 有的涉及煤矿安 全生产的法律 来看, 大概可以分为以下 几类 一、宪法 宪法中 虽然没有直接规定煤矿的 安全生产, 但宪法中 有一些条款是与煤 矿的 安 全生产相关联的, 如 宪法 第四十二 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通过各 种途径, 创 造劳 动就业条件, 加强劳动 保护, 改善劳动条 件, 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 上, 提高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二、法律 这里说的 法律是狭义 上的, 是作为一 种法的 渊源的 法律, 按照我国 宪法的 规 定, 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有权制定法律。 我国关于矿山安全方面 的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国家基本法 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 下简称 刑法 中的第一百 三十 五条 工 厂、 矿山、 林场、 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 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 家 规定, 经有关部门 或者单 位职工提出后, 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 因 而发生重 大伤 亡事故 或者造成其他 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责 任人员, 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 或 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法通则中对于 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的规定也涉及到这一方面的问题. 2 .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法 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只有一部即2 0 02年 6 月29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二 十八次 会议通过的 安 全生 产法 。 3 . 煤矿安全生产专门法 矿山安全法 这一专门法是 全部 涉及矿山的安 全生产问 题的, 其中 相当 大 一部分是对煤矿安全生产的 规定。 煤炭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矿产资 源法 以 下简称 矿产资源法 这两 部法律是部分涉及煤矿的安全生产的。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并且为实施宪 法和法律而制定 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 规范 性文件。 随 着煤炭 行业的发展, 我国 对煤 矿 安全也就愈加重视,自92 年以 来陆 续出台 了很多关于煤矿安全方面的 法规,其 中包括 煤矿安 全监察条例 、 国务 院关于 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 任追究的规定 、 工伤保险条例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矿山安全法实 施条例 、 乡镇煤矿管理条 例 、 煤炭生产许可 证管理办 法 等. 这些行政法规从内 容上对煤矿安 全的立法 加以 细化, 使煤矿安全在制度上的保证更加 可靠, 但是这些法规 大多都是宏观上 的把握, 强调的是广义的行政上的执行, 具体的涉及到技术上以 及细节上的执 行 还要靠部门规章以及一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执行。 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由 特定的地方国家 机关依法制定 和变动的, 效力不超出 本行政 区域范围, 作为地方司法依据之一。 在我国 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机关主要有省、 自 治区、 直辖市、 省级政府所在 地的 市、 经国 务院 批准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 会。 地方性法规中 对煤矿安全的规定比 较多, 例如 山东省实施 办法 、 山东省实施 办法等。 五、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 委员 会、 中国 人民 银行、 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 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决定、 命令, 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 范性法律文件叫做部门规章。 在我国煤矿安全立法中, 部门规章的数量是最多的, 特别是 19 99 年以 来, 我国陆 续出台了 大量的部门 规章来规制矿山安全。 其中立 法最集中的两年是2 0 0 3 年和2 0 04 年, 在这两年期间我国制定了 煤矿安全生产 基本条件规定 、 煤矿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 煤矿安全 监察行政处罚办 法 、 煤矿安全检查行政复议办法 、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 、 煤矿安全 监察员管理办法 、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部门 规章。在 2 005年针对煤矿瓦斯爆炸制定了 国有煤 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 和 国 有 煤矿瓦斯治理规定 两项部门规章。 部门 规章对煤矿安全方面的 规制往往是细化 的, 技术性和具体的操作性比较强。 例如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 中的第四条 规定 煤矿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发现瓦斯超限作业的, 应当 追查处理。 采掘工作 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 . 0时,必须停止使用电 钻;瓦斯浓度 认到 1 . 5时,必须停1 卜 工作,切断电源, 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爆破地点附 近 20 米以内风流中 瓦斯浓度达到1 . 0时, 严禁爆破; 爆破作业必须执行 “ 一炮三 检”和 “ 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六、政府规章 政府规章是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民 政府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的 规范 性法律文 件。 再以山 东省制定的关于煤 矿安 全的地方政府规章举例, 如 山 东省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 、 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办法等。 七、其他规范性文件 除以上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外, 效力在规章 之下的一些其他规范性文件在煤矿 的安 全生 产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 作用, 成为 地方政 府对煤炭行业实施行政管理的 法律依据。 第三节我国 对于煤矿安全生 产的行政执法 这里所说的行政执法是广义上的行政执法,我国对煤矿安全的行政上的执法 体系是比较完善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行为 以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 律关系不同 为标准可以把此处的行政行为划分 为三种, 分别是 行政立法行为、 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司法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 已 经在上一小节中 阐述, 这里不再 赘述。 行 政执法行为是指煤矿安全生产行政执 法主体直接执行、 适用法律 及从属于 法律的 法规、 规章处理涉及煤矿安全生产特 定行政相对人的 特定事项的 具体行政行为。 ‘ 这里的行政司 法行为主要涉及到行 政复议行为、行政裁决行为和行政调节行为。 二、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依据行政相对人申 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 依法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 动的 法律资格。 由 于煤 炭行业生产的 特殊性, 行 政许可在这一行业显得尤 为重要, 尤其是乡镇小煤矿的行政许可必须严格依照法 律、 法规来实行。 我国颁布了 开办煤 矿企 业审 批办法 、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 办法 、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 法 来加以 具体规制。 从目 前的形势看, 有相当一部分的矿难事故就是因 为没有按照法 律、 法规来实施行政许可而酿成的 惨剧。 三、行政监督 对煤炭行业的行政监督不同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监督, 它包括专项监督和 综 合监督 两种形式。 行政监督主要 运用的方法有 行政统计、 行政审计、 煤矿安 全生产 监察等。 行政统计和行政审 计是行政监督的 一般方法, 在这里 不加赘述。 我国的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不同 于行政法上的 行政监察。 行政法上的 行政监察 是指国家监察机关 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法律、 法 规、政策和决定、 命令、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纠举和惩戒的 法律制度。 ‘ 煤矿的安全生产监察的主体是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而不是 监察部、 监察厅等专门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