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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中监察分局文件 鲁煤安监中局发〔2008〕2 号 关于 2008 年辖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重点监察的通知 辖区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矿业集团公司,各煤 矿,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 生产方针,开展好国家总局提出的“隐患治理年”活动,做到关 口前移、重心下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经分局研究决定,将对 2008 年辖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矿井开拓布 局、生产计划、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等情况进行重点监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要准备的资料 (一)2007 年度资料 2 1、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2、安全费用提取 及使用情况(列表说明) 。3、2007 年度实际煤炭产量和掘进进 尺。 (二)2008 年图纸、资料 1、 图纸 井上下对照图、 各煤层采掘工程平面图 (反映 2007 年实际开采情况及以往超层越界、实施隔离等情况;反映 2008 年采煤工作面接续和掘进工作面接续情况) 、通风系统图、供电 系统图、排水系统图、防尘系统图、避灾路线图(包括“三条线” 布置情况) 、安全监控系统图等。 2、资料 (1)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山东省煤矿企业重 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明细所列的 90 种重大安全隐患)排 查、采取治理措施情况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每季度排查一次 并报鲁中监察分局备案; 隐患排查治理要有针对性的治理方案及 措施,做到责任、人员、时间、资金、措施五落实;本季度初报 本季隐患排查计划的同时,上报上季度隐患治理完成情况。 (2) 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 (3)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分一通 三防、防治水、机电运输、顶板管理等专业,填写安全费用提取 和使用计划表(附表三) ;安全费用严格按照“鲁财企[2004]26 号”和 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 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财建[2005]168 号)文要求进行 提取和使用。(4) 矿井开拓布局和生产接续计划资料, 包括图纸、 编制说明及表格等。 二、要求 3 1、每季度监察一次。季度监察本季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 患排查情况、拟采取的措施等;本季开拓布局、生产计划、安全 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等。 上季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情 况;上季开拓布局、生产计划、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完成情 况等。另外,在一季度监察时,煤矿企业还要将 07 年度上述相 关内容完成以及 08 年度相关内容计划情况一并汇报。 2、图纸 (比例12000 或 11000) ;在采掘工程平面图 上用红、蓝、黄、绿四种颜色分别标出四个季度的采煤、掘进工 程进度。 3、编制说明A4 纸,内容包括设计生产能力、核定生产 能力、编制依据、开拓重点、生产重点、计划进尺及产量、同一 采区内同时生产的最多采煤工作面、 掘进工作面数量、 三个煤量、 劳动定员、监控系统升级改造、 “三条线”完成情况、签定救护 协议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情况等。 4、采煤工作面接续图分区队编制采面接续流程图,接续 图格式为 区队 编号/储量 (万吨) /面长 (倾斜长走向长)(米) /采高 (米) 工作面回采起止日期 5、提供最后一次的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以及矿井五证(采矿 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 安全资格证)一照(营业执照)复印件。证照如有变更,应及时 向分局提供相关材料。 4 6、所提供的图纸资料必须真实,将作为现场监察的重要依 据,否则按提供虚假资料处理。提供文本资料 6 份、同时带电子 文档、图纸 1 套。 7、各煤矿企业要按要求提前准备好资料,届时由各矿总工 程师及相关人员携带有关图纸资料进行汇报, 相关煤矿安全监管 部门、 矿业集团公司派员参加。具体监察时间和地点由各监察室 确定并及时通知相关煤矿企业。 附件 1、采煤工作面接续表(表一) 2、掘进工作面接续表(表二) 3、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表(表三) 4、矿井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情况表(表四) 5、山东省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明细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日 主题词煤矿隐患重点监察通知 抄送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中监察分局2008 年 1月 5 日印发 采煤工作面接续表(表一) 序号区队 工作面 名称 储量 (万吨) 落煤 方式 支护 形式 采煤 方法 起止 日期 注落煤方式机采、炮采。支护形式综采支架、悬移支架、滑移支架、单体液 压支柱等。采煤方法走向长壁、倾向长壁等。 掘进工作面接续表(表二) 序 号 区队 掘进工作 面名称 工程 量 m 断面 m 2 支护 形式 起止 日期 注支护方式指砌碹、锚杆、锚喷、锚网、工字钢棚等。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表(表三) 矿井名称填报日期年月日 工程量计划资金 (万元) 开竣工时间项目负责人 备注 编号主要项目主要工程项目及设备型号 单位数量单价 (元)开工竣工姓名职务 一一通三防 二防治水 三机电运输 四顶板管理 五其他 吨煤提取标准和数额 2008 年季度矿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表(表四-1) 矿井名称填报日期年月日 序 号 专业隐患内容 简要治理方案与措 施 工程量 费用概算 (万元) 预计 治理 完成 日期 负责 人 备注 2008 年矿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表(表四-2) 矿井名称填报日期年月日 序 号 专业隐患内容 简要治理方案与措 施 工程量 费用概算 (万元) 预计 治理 完成 日期 负责 人 备注 1 山东省煤矿企业重大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明细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煤矿[2005]133 号文等规定,结合山东实际,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煤矿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 1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 3 个(含 3 个)以上回采 工作面或 5 个(含 5 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 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5、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标准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煤 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人数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6、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7、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漏检、假检的; 8、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或有超限记录却未 采取相关措施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 9、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2 10、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 采区专用回风巷、回风井的; 11、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12、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13、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14、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15、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16、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执行煤矿瓦斯抽采 基本指标的; 17、有瓦斯动力现象或邻近矿井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本矿井未按要求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 18、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 5m 3/min或一个 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 3m 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 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19、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 145 条第二款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五、瓦斯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 不能正常运行的 20、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 用和维护的; 21、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 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和报警的。 3 六、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22、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3、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24、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25、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26、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27、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28、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 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29、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 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七、综合防尘系统不健全的 30、防尘用水水质、水压、水量不能满足安全需要的; 31、井下积尘超过规定的; 32、防尘系统不健全或未按规定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 八、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3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治自然发 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34、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 煤层自然发火的; 35、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 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 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 4 性气体等措施的; 36、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 续生产的; 37、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九、爆炸材料和爆破作业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38、爆炸材料库设置不符合规定的; 39、未建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40、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 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41、未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十、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42、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含 非煤矿山)及废弃老空(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43、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 员, 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 仪器的; 44、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 水的; 45、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46、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47、防、排水系统不完善、防排水设备和设施不完好的; 48、井口标高低于历年最高洪水位的; 49、未制定雨季三防工作计划或者未组织实施、按时完 成计划项目的; 5 50、开采区域上部采空区有积水水患,未排除隐患、进 行采掘活动的; 51、受底板承压水威胁严重、开采前未编制防治水设计 进行治理的; 52、地表水体、煤层露头等部位开采,未组织专家进行 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53、矿井施工的防水隔离设施无设计、未经验收或不合 格的。 十一、超层越界开采、擅自开采保安煤(岩)柱的 54、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坐标控制范围 进行开采的; 55、擅自开采保安煤岩柱的; 56、超过规定的煤层上、下限开采的。 十二、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57、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 设计的; 58、 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 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59、在现有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冲击地压危险,未按规 定进行专家论证的。 十三、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60、使用列入国家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 品或工艺的; 61、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 6 车等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62、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 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63、采用不能保证 2 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的; 64、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 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十四、年产 6 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65、单回路供电的; 66、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67、 一回路停止供电时, 备用回路不能担负全部负荷的。 十五、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 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 的范围和规模的 6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批擅自组织施工的; 69、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 批)擅自组织施工的; 70、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 批并组织施工的; 71、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72、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 和规模生产的; 7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 生产的。 7 十六、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 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或承包方再次转 包,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 包的 74、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整体承包或者出租给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75、煤矿(矿井)实行整体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 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 同进行生产的; 76、整体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 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77、整体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78、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十七、煤矿改制期间和改制后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 安全管理机构,或在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 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79、煤矿改制期间和改制后,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 行生产的; 80、煤矿改制期间和改制后,未明确政府监管部门和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81、煤矿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 全生产许可证、 煤炭生产许可证、 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 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8 十八、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的 82、企业未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经费不足的; 83、未进行全员培训教育或考核不合格仍安排上岗的; 84、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未 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十九、受自然条件或自然灾害影响严重的 85、开采极薄煤层的采煤工作面支护后空间净高度低于 0.6m 的; 86、矿井采深超千米未经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论证 的,或论证认为现有技术条件难以保证开采安全仍进行生产 的; 87、矿井处于低洼地带或附近有河流、湖泊、水库未采 取防止地面水溃入井下措施的; 88、未制定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规定的。 二十、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 89、 图纸、 资料与实际严重不符或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的; 90、有其他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安全隐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