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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鲁煤安监督字〔2010〕39 号 关于开展煤矿职业卫生情况 调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以转发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情况调查工 作的通知 (鲁煤安监督字[2009]210 号)转发了国家煤矿安全监 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职业卫生情况 调查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统计[2009]187 号) ,同时提出了山东 煤矿职业卫生情况调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在实施过程中反映 的问题和近期召开的煤矿职业卫生情况调查工作座谈会研究的意 见,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 煤矿职业卫生情况表 (基础 WKZWA 表)填表说 明” ,经各有关单位专业人员研究,对其中部分指标的统计及填写 作出了规定,形成“ 煤矿职业卫生情况表 (基础 MKZWA 表)填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 2 - 表详细说明” ,各煤矿按此说明进行填报。 二、对山东煤监局转发通知中“关于开展煤矿职业危害因素 检测、 评价的检测机构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规定, 另行通知。 ” 经研究,在国家煤监局未出台相关规定前,暂不实行煤矿职业危 害因素检测评价机构备案制度。山东煤监局关于委托山东煤矿 职防所等单位为煤矿安全职业卫生监察技术支撑服务机构的通 知 (鲁煤安监督字〔2006〕113 号) ,明确了山东煤矿劳动卫生职 业病防治研究所(山东煤矿粉尘监测中心) 、淄博矿业集团公司职 业病防治所、新汶矿业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所、枣庄矿业集团公 司职业病防治所、肥城矿业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所、兖州矿业集 团公司职业病防治所为山东煤矿职业卫生安全监察技术支撑服务 机构。各煤矿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时,可以优先选择委托 这些机构。选择非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机构时,在具备 相应资质的同时,入井人员必须经煤矿安全相关知识培训,凡纳入安 全标志管理目录的进入井下检测的仪器设备应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 志。 三、受委托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评价工作的职业卫生 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检测评价时,应出具相应的资质证书,严格按照 国家规定的方法、标准和采样规范进行检测评价,及时出具符合 要求的检测评价报告,并对其检测、评价的结果负责。煤矿根据检 测评价报告书统计检测点数。本年度煤矿职业危害检测、评价报告 结果只作为填写煤矿职业卫生情况表相关数据和今后改进煤矿作 - 3 - 业现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依据。 四、请各煤监分局将此通知转发辖区各煤矿和煤矿职业卫生服务 机构。同时指导煤矿和相关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好煤矿职业卫生情 况调查工作。在进行调查时,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山东煤监察 局执法监督处联系。联系人胡民生 电话0531-85685549。 五、各煤监分局要加强其宣贯工作,确保工作时限和效果。 附件1. 煤矿职业卫生情况表(基础 MKZWA表) 2. 填表详细说明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主题词煤矿职业卫生统计通知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2010 年3 月 15日印发 附件附件1 1 煤矿职业卫生情况表煤矿职业卫生情况表 ( (基础基础 MKZWAMKZWA 表表)) 煤矿职业卫生情况煤矿职业卫生情况 表号基础 MKZWA 表 填表单位(盖章)20年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单位法人代码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煤矿类型年核定生产能力 原煤产量万吨销售额万元 资产总额万元从业人员平均数(人) 接触职业危害人数(人)应职业健康体检人数(人)实际职业健康体检人数(人) 职业病人数 (人) 职业病死亡人数 (人) 职业卫生总投入 (万元) 职业危害 因素 检测 点数 (个) 达标 点数 (个) 接触职 业危害 人数 (人) 职业健 康体检 人数 (人) 新增累计新增累计合计 防护 投入 宣传教 育培训 投入 检测与 评价 投入 职业健 康体检 投入 总尘 煤尘 呼尘 总尘 矽尘 呼尘 噪声-- 高温--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类别(单选,请打√)□□煤矿自测煤矿自测□□检测机构检测检测机构检测((检测机构名称检测机构名称)) 工作面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单选,请打√)□未测量□测量过,含量为 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时间 说明1. 本表统计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开采的生产经营单位。 2.本表由境内从事煤炭开采的煤矿向属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上报。 3. 本表报送时间为 2010 年 11 月 5 日前。报送方式为网络或邮寄报送。 附件附件 2 2 煤矿职业卫生情况表煤矿职业卫生情况表 ( (基础基础 MKZWAMKZWA 表表))填表详细说明填表详细说明 煤矿职业卫生情况表 (基础 MKZWA 表)用于收集煤矿职 业卫生基本情况、职业危害因素、职业危害预防控制、职业病等 信息数据。由煤矿填写,向属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上报。根据山 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煤安监督字〔2009〕210 号文转发关于开 展煤矿职业卫生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精神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标准,对具体指标解释如下 1.单位法人代码指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组织机构代码。 2.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安全生 产许可证编号。 3.煤矿类型 分为国有重点煤矿、 国有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 我省于 2009 年底已取消乡镇煤矿, 因此只填国有重点煤矿、 国有地方煤矿其中之一。 4.年核定生产能力 指报告期内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煤炭 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煤矿煤炭生产能力。 5.原煤产量指上年度煤矿全年实际原煤产量。 6.销售额指上年度煤矿全年煤炭销售收入总额。 7.资产总额指上年度煤矿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 和其他资产的总和,以年底数据为准。 8.从业人员平均数 指上年度在煤矿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 者经营收入的从业人员平均数 (包括正式工、临时工和合同工) , 为全年 12 个月从业人员数的平均数。 9.接触职业危害人数 指报告期2010.1~10内煤矿接触职 业危害(指煤尘、矽尘、噪声和高温)10 个月的人员平均数。 同时接触多种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按接触职业危害 1 人统计。例如某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既接触噪声,又接触粉 尘,又接触高温,按接触职业危害 1 人统计。从事煤矿安全生产 的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管理、技术人员均属统计范围。 10.接触煤尘人数是指报告期(2010.1~10)内煤矿从业 人员中实际接触煤尘 (游离二氧化硅含量<10的粉尘) 按 10 个 月的人员平均数。 接触矽尘人数是指报告期(2010.1~10)内煤矿从业人员 中实际接触矽尘 (游离二氧化硅含量≥10的粉尘) 按 10 个月的 人员平均数。 煤矿井下所有工作面均应测定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由 于我省煤矿企业均无测定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相应能力, 需委托具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的职业 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测定。 某一工作面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 量为该工作面本次测定样品数值的算术平均数。 接触噪声人数是指报告期(2010.1~10)内煤矿从业人员 中实际接触噪声按 10 个月的人员平均数。 接触噪声的主要工种 掘进工、 采煤工、 水泵工、 风机司机、 绞车司机等。 接触高温人数是指报告期(2010.1~10)内煤矿从业人员 中实际在井下作业接触高温人员数。 根据 GBZ2.2-2007,井下采掘工作场所干球温度>28℃为高 温环境。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30 ℃为高温环境 同时接触多种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 按接触各类职业危 害分别统计。例如某作业人员,既接触煤尘,又接触高温,按接 触煤尘 1 人、接触高温 1 人统计。 11.应职业健康体检人数指报告期(2010.1~10)内煤矿 接触职业危害(指煤尘、矽尘、噪声和高温)的从业人员中应该 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总人数。 同时接触多种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 人员,按应职业健康体检 1 人统计。如某作业人员,既应参加接 触煤尘职业健康体检, 又应参加接触噪声职业健康相依体检,按 应职业健康体检 1 人统计。 根据现行的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煤矿企业必须对新入矿 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接尘工人的职业健 康检查必须拍胸片。 查体时间间隔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工人, 岩石掘进工种每 2~3 年拍 片检查 1 次;混合工种每 3~4 年拍片检查 1 次;纯采煤工种每 4~5 年拍片检查 1 次。 (2)对离岗工人必须进行离岗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3)对接触毒物、放射线的人员每年检查 1 次。 (4)Ⅰ期尘肺患者每年复查 1 次。 此外,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188-2007)要求 接触噪声的作业人员每年进行 1 次听力体检。 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188-2007),接触高温 的作业人员每年进行 1 次高温职业健康体检, 高温体检应在每年 高温季节到来之前进行。 12.实际职业健康体检人数指报告期(2010.1~10)内煤 矿接触职业危害(指煤尘、矽尘、噪声和高温)的作业人员中在 取得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机构实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人数 (包 括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 ,不包括普通健康体检。 对于某作业人员同时进行多种职业危害因素健康体检的, 按 实际职业健康体检 1 人统计。 根据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 粉尘职业体检人数只统计 煤尘或矽尘实际职业健康体检人数中的一种。 例如某作业人员工 作过程中大部分时间接触的粉尘为矽尘, 则按接触矽尘实际职业 健康体检 1 人统计,若工作过程中大部分时间接触的粉尘为煤 尘,则按接触煤尘实际职业健康体检 1 人统计。 对于表中“职业健康体检人数”一栏 接触高温的作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单独统计。 接触噪声的作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单独统计。 同时接触粉尘、 噪声或高温的作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应按 实际参加的职业健康体检分别统计。 例如某作业人员既参加接触 粉尘职业健康体检, 又参加接触高温职业健康体检,分别统计为 接触煤尘(或矽尘)职业健康体检 1 人、接触高温职业健康体检 1 人。 “实际职业健康体检人数” ≠接触各类职业危害因素的体 检人数之和。 13.职业危害因素目前煤矿仅统计煤尘(游离二氧化硅含 量10的粉尘) 、矽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10的粉尘) 、噪声 和高温 4 种职业危害因素,其它职业危害因素暂不统计。 (1)总尘,是总粉尘的简称,指可进入整个呼吸道(鼻、 咽和喉、胸腔支气管、细支气管和肺泡)的粉尘。技术上系用总 粉尘采样器按标准方法在呼吸带测得的所有粉尘。 其测定方法见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 1 部分总粉尘浓度 (GBZ/T 192.1-2007) 。 (2)呼尘,是呼吸性粉尘的简称,按呼吸性粉尘标准测定 方法所采集的可进入肺泡的粉尘粒子,其空气动力学直径均在 7.07 m 以下,空气动力学直径 5 m 粉尘粒子的采样效率为 50。 其测定方法见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 2 部分呼吸性粉尘 浓度 (GBZ/T 192.2-2007) 。 (3)噪声,是指生产性噪声,即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 声音。又分为稳态噪声、非稳态噪声和脉冲噪声。其测量方法见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 8 部分 噪声 (GBZ/T 189.8-2007) 。 (4)高温按照 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 触限值 第 2 部分物理因素 ,对煤矿井下采掘工作场所气象条 件提出了卫生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 102 条对机电设备硐室 的空气温度也做了规定。 根据以上标准和规定,煤矿井下气象条 件中温度只测量干球温度,其测定应用通风温湿度计。 14.检测点数指报告期(2010.1~10)内在安全生产监管 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检测机构以及具备检测能力的 煤矿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的作业点数总和;煤尘、 矽尘的总粉尘和呼吸性粉尘的检测点数分别进行统计。 1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煤安监督字〔2006〕113 号文关于 委托山东煤矿职防所等单位为煤矿安全职业卫生监察 技术支撑 服务机构的通知 ,明确了以下 6 家单位为山东煤矿职业卫生监 察技术支撑服务机构 山东煤矿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山东煤矿粉尘监测中 心) 淄博矿业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所 新汶矿业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所 枣庄矿业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所 肥城矿业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所 兖州矿业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所 各煤矿应委托具有省卫生厅颁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 价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为其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评价, 并要求出具相应资质证书。受委托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 构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应的方法标准和采样规范进行检测评价并 及时出具符合要求的检测评价报告。 煤矿根据检测评价报告书统 计检测点数。 (2)煤矿日常检测 根据现行的煤矿安全规程 ,对总粉尘、呼吸性粉尘、粉 尘中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噪声的检测周期进行了规定 (1)总粉尘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 2 次, 地面及露天煤矿每月测定 1 次; 粉尘分散度, 每 6 个月测定 1 次。 (2)呼吸性粉尘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剥) 工作面每 3 个月测定 1 次, 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 6 个月测定 1 次。每个采样工种分 2 个班次连续采样,1 个班次内至少采集 2 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 4 个;定点呼吸性 粉尘监测每月测定 1 次。 (3)粉尘中游离 SiO2含量每 6 个月测定 1 次,在变更工 作面时也必须测定 1 次; 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 不得少于 3 个。开采深度大于 200m 的露天煤矿,在气压较低的 季节应适当增加测定次数。 (4)噪声每年至少测定 1 次。 15.达标点数指报告期(2010.1~10)内在安全生产监管 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检测机构以及具备检测能力的 煤矿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点进行检测, 检测结果满足 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化学 有害因素 和 GBZ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2 部分物理因素限值要求的作业点数总和;煤尘、矽尘的总 粉尘和呼吸性粉尘的达标点数分别进行统计。 煤矿根据检测评价 报告书统计达标点数。 根据 煤矿安全规程 ,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 85dB(A) 。 大于 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 90dB(A) 时,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 虽然煤矿安全规程未对高温检测限值进行规定,但按照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 (GBZ 2.2-2007) 对煤矿井下采掘工作场所气象条件提出了卫生要求, 井下采掘工 作场所气象条件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表 2 2井下采掘工作场所气象条件井下采掘工作场所气象条件 干球温度 (℃) 相对湿度 (%) 风速(m/s)备注 不高于 28不规定1.0上限 不高于 26不规定0.5至适 不低于 18不规定0.3增加工作服 保暖量 规定中的风速如与生产工艺或防爆要求相抵触时可不受此 限制。井下作业环境气温较低时服装保暖量应适当增加。 井下工作场所温湿度的测定应用通风温湿度计, 风速的测定 可应用热球式或叶状风速仪。 16.新增职业病人数指报告期(2010.1~10)内煤矿经职 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的新发职业病人数(指尘肺、矽肺、噪声聋和 中暑) 。 17.累计职业病人数指煤矿从投产至本报告期末,该单位 职工工作期间被诊断为职业病(指尘肺、矽肺、噪声聋和中暑) 的累计人数。煤矿投产时自外单位输入的职业病人应注明。 18.新增尘肺病死亡人数指报告期(2010.1~10)内煤矿 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的因尘肺病 (指尘肺和矽肺)死亡的新增 死亡人数。 19.累计尘肺病死亡人数指煤矿从投产至本报告期末,该 单位职工因尘肺病(指尘肺和矽肺)死亡的累计死亡人数。 20.职业卫生总投入指报告期(2010.1~10)内煤矿用于 职业卫生预防控制的费用总和, 包括职业危害防护投入、宣传教 育培训投入、检测与评价投入、职业健康体检 4 部分。 (1)防护投入指报告期内煤矿用于新增、维修、维护、 更新防尘喷雾洒水系统设施及煤层注水工程和设施; 个体防护用 品(防尘口罩、面罩和耳塞等)的资金投入情况。 (2)宣传教育培训投入指报告期内煤矿用于从业人员的 职业卫生防护知识、法律法规、作业规程等方面培训的费用,以 及职业危害宣传教育培训(如警示标识、公告栏、书籍、手册、 光盘等)的资金投入情况。 (3)检测与评价投入指报告期(2010.1~10)内煤矿用 于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方面的资金投入情况。 包括用于购买 和维护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设备费用、煤矿按照煤矿安全规程 进行的日常检测费用、 委托有相应检测评价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 服务机构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费用等。 (4)职业健康体检投入指报告期内煤矿用于职业健康体 检方面的资金投入情况。 21. 工作面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 如果已按煤矿 安全规程 要求测定,应分别填报煤尘和矽尘的游离二氧化硅含 量平均值。如已测量过,含量为煤尘 A;矽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