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8).pdf
- 1 - 鲁煤安监字〔2010〕43号 关于印发山东煤矿 冲击地压重点监察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煤矿安监分局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属煤矿企业、鲁能矿 业公司 为促进我省煤矿防治冲击地压工作再上新水平,在认真分析 总结近年来全省煤矿防冲工作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煤 矿当前现状,制定了山东煤矿冲击地压重点监察意见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 2 - 山东煤矿 冲击地压重点监察意见试行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 理”方针,深化对冲击地压煤矿的重点监察工作,督促落实企业 防冲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煤矿防冲安全基础管理,积极采取 “预 测预报、综合防治” 、 “先解危后开采、不解危不开采”等措施, 有效减少冲击地压事故,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 二、重点监察矿井的确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认定为冲击地压威胁煤矿 1、生产(建设)过程中曾发生过冲击地压的; 2、生产煤层及顶底板有严重冲击倾向性,且上覆岩层有能够 积蓄足够能量的关键层; 3、采深超过 800 米,且采掘过程中有煤炮或钻孔钻进中有卡 钻、吸钻、异响等动力现象的。 (二)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根据重大隐患年度备案核查和冲 击地压威胁煤矿等情况,将有代表性的冲击地压严重煤矿确定为 省局重点监察矿井,并组织开展重点监察。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对辖区内冲击地压威胁煤矿组织开展重 点监察。 - 3 - 三、重点监察内容 煤矿的防冲工作应做到“圈定危险区域(预测预报)--落实 防冲措施--防冲效果检验 防冲工作小结”的闭合管理,做到有 计划、有总结。 开展重点监察应主要针对防冲队伍建设和冲击危险预测、落 实治理措施等环节。主要监察煤矿是否做到 (一)建立防冲队伍,积极开展防冲工作。 1、冲击地压矿井必须设专人分管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和防治工 作,同时要根据采掘工作地点的数量配备相应的专职防冲队伍, 配齐人员和设备;健全责任制和专门管理制度;按规定编制季度、 年度、长远防冲工作规划。 2、进行煤、岩层的冲击倾向性鉴定。初次揭露煤层时,必须 进行冲击倾向性鉴定;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新水平前,必须重新 进行冲击倾向性鉴定。 3、冲击地压煤矿必须按规定编制专门的防冲设计和防冲措施, 防冲措施中要明确发生冲击地压时的撤人路线。在无冲击地压煤 层中的三面或四面被采空区所包围的地区(孤岛)、构造应力区、 集中应力区开采和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防治冲击地压的安全措 施。 4、发生冲击地压后,必须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记录冲击 发生前的征兆、发生经过、有关数据及破坏情况,并制定恢复工 作的措施。 - 4 - 5、发生能量大于 10 4J 的冲击、冲击时抛出煤量在 50t 以上 和震级在 2 级以上的冲击地压,必须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报。 (二)认真开展冲击危险程度预测。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按下列方法进行冲击危险程度综合预测, 圈定可能发生冲击地压区域,确定矿井冲击危险程度级别。其中 一级为严重冲击危险区,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进行解危处理;二级 为中等冲击危险区,需要进行解危处理;三级为无冲击危险区, 可以正常工作。预测冲击危险程度方法主要为 1、类比分析法。采掘活动以前,认真分析相似条件下已发生 冲击地压情况;分析煤层和上覆关键层的情况;分析工作面超前 压力影响区、应力叠加区、残留煤柱影响区、相向推进工作面、 地质构造带等变化情况,做出冲击危险性预测评价报告。 2、钻屑法 钻粉法、煤粉监测法。冲击地压矿井必须确定 本矿的标准煤粉量,用钻孔实际钻粉率和是否出现卡钻、喷煤粉、 吸钻、异响等孔内冲击现象,综合判断所测地点冲击危险程度。 3、微震、电磁辐射监测法。使用微震系统和电磁辐射仪,监 测分析应力变形,利用确定的煤岩体冲击破坏预警值,判断预测 区域应力集中程度和冲击危险。 4、有条件的煤矿应采用地质动力区划法,对矿区进行地质应 力监测和分析,确定冲击危险块段。还可以借助顶板动态监测系 统,预测判断应力集中升高区域。 - 5 - (三)落实冲击地压防治措施。 冲击地压防治措施一般应包括两类,一类是防范措施,另一 类是解危措施。 1、落实各项冲击地压防范措施。主要包括开采保护层、合 理生产布局、回采巷道采用大断面掘进、加强顶板控制、煤层预 注水和加强个体防护措施等。 (1)应优先选用开采保护层的方法防范冲击地压。开采保护 层后,在被保护层中确实受到保护的地区,可按无冲击地压煤层 进行采掘工作。 (2)在圈定的高应力集中区域内进行采掘活动前,必须进行 冲击危险性预测评价。 (3)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永久硐室不 得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严重冲击地压厚煤层中的所有巷道应 布置在应力集中圈外。 (4)优化开拓巷道布局,合理加大采区尺寸,减少采区煤柱 留设。各煤层、水平、阶段、采区应按合理顺序开采,避免相向 回采和形成孤岛煤柱。 (5)采用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在厚层坚硬顶板大面积悬顶 时应及时进行强制放顶。 (6)冲击地压煤矿的采煤工作面,应遵从以下规定 ①合理确定采煤工作面切眼、停采线位置,使相邻工作面切 眼、停采线尽量对齐,避免出现梯形、三角形、锯齿形等不规则 - 6 - 形状煤柱。 ②采煤工作面应保持直线推进,推进速度不宜过快,应提高 支护强度和稳定性,采空区不得留有煤柱和支柱。如果在采空区 留有煤柱,必须将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响范围标注在采掘工 程图上。 ③采煤工作面应背向采空区、煤柱区及大的地质构造开采, 避免面向采空区或煤柱区开采而产生应力集中。 ④采煤工作面的上、下平巷,应使用锚索、网柔性支护;超 前 60m加强支护。 ⑤采煤工作面150m 范围内不得存放备用闲置物料、设备等, 电器设备必须固定牢固。 ⑥停产 3 天以上的采煤工作面,恢复生产的前一班内,必须 重新进行冲击危险性预测评价,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7)冲击地压煤矿的掘进工作面,应遵从以下规定 ①双巷同时施工的掘进巷道,错距不得小于 50m。两条平行巷 道之间的煤柱不小于 8 米,联络巷道应与 2条平行巷道垂直。 ②相向掘进的巷道,相距 30m 时必须停止一个头掘进。 ③同一区段采空区两侧不得同时进行采掘活动。 ④掘进工作面不得尾随采煤工作面掘进。 ⑤煤层内应采用宽巷掘进。 ⑥采掘巷道布置应避开断层下盘。 (8)冲击危险区躲炮时间要大于 30 分钟、躲炮距离要大于 - 7 - 150 米。 (9)实行危险区管理制度。一是“封闭管理制度” ,即对工 作面上平巷进行封闭管理,工作面各工序停止施工 3 小时前,严 禁任何人员进入;二是“危险区准入制度” ,即进入危险区作业需 要由矿总工程师批准;三是“危险区限员制度” ,即控制危险区生 产人数,悬挂危险区限员牌板;四是“双危制度” ,即通过资料分 析研究,确定工作面危险时段、危险区域,在危险时段、危险区 域不得安排其他工作,进行重点防冲卸压治理。 (10)积极探索适合本煤矿均衡开采、降低开采强度的生产 参数,推广间歇式生产。 2、落实各项冲击地压解危措施。主要包括卸载钻孔、卸载爆 破、诱发爆破和煤层高压注水等。 (1)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先解危后开采、不解危不开采” 的原则,持续开展冲击预测。对于冲击技术指标超限区域,必须 实施卸压解危,并进行效果检验,确认无冲击危险时再进行采掘 活动。 (2)实施煤层注水。在采煤工作面两顺槽向煤体进行超前高 压预注水,预注水煤层湿润时间为 15 天以上。 (3)在采煤工作面两条顺槽超前 150m 范围内的两帮煤体进 行卸压松动爆破或实施大口径钻孔卸压,诱发能量释放,降低煤 体应力集中程度,形成卸压保护带。 四、工作要求 - 8 - (一)各单位对冲击地压防治工作要高度重视,对冲击地压 的复杂性、突发性、破坏性要有清醒的认识,加强对冲击地压的 监管和监察,进一步强化煤矿企业的防冲工作主体责任,督促落 实各项防冲措施。 (二)监察分局每年度要对辖区煤矿进行排查,按认定冲击 危险 3 条规定,汇总上报辖区冲击地压威胁煤矿。 (三)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属煤矿企业在审查批复新年度 (季度)煤矿采掘计划时,必须对冲击地压威胁煤矿的防冲工作 综合考量,保证煤矿有充足的时间实施各项防冲措施。同时要记 录审查时煤矿上年度(季度)发生冲击地压的情况、年(季)度 内冲击危险区域的圈定情况等。 (四)实行冲击地压重点监察矿井定期报告制度。煤矿企业 每季度将防冲工作规划、上季度工作总结等向实施重点监察的监 察机构进行汇报。 (五)加强监察,从严查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在对冲击 地压威胁煤矿实施重点监察时,发现煤矿未认真落实 “圈定危险 区域(预测预报)--落实防冲措施--防冲效果检验 防冲工作小 结”的防冲工作闭合管理的,现场存在重大危险仍安排施工的, 要依法从严做出行政处罚;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挂 牌督办、跟踪落实;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发生事故的,要 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 9 - 主题词煤矿 冲击地压意见通知 抄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安委会,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山东省监狱管理局。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2010 年 3 月23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