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pdf
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 (2005 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安全 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 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 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提 高,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 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办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山 东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 煤矿安全规 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生产矿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是采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矿井生产系 统、装备、设施和技术管理等安全方面进行总体评估,并对矿井 安全程度进行等级划分。 第三条 煤矿安全程度分为 A、B、C、D 四个级别 A 级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安全程度评估得分为 90 分 以上(含 90 分),年度集中评估各专项得分不低于 80 分。 B 级为基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 安全程度评估得分为 75 分以上(含 75 分),年度集中评估各专项得分不低于 70 分。 C级为安全生产条件较差矿井安全程度评估得分为 60 分以 上(含 60 分) ,年度集中评估各专项得分不低于 60 分。 D 级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安全程度评估得分为 60 分以下(不含 60 分) ,或有一个专项得分低于 60 分。 第四条 A、B、C 级矿井,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一 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 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安全任职资格证。 二 必须有按管理权限审查批准的矿井设计、矿井技术改 造设计和水平延深设计; 新建、改扩建矿井必须有按管理权限审 查批准的安全设计专篇。 煤矿安全设施和条件必须按管理权限经 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三 必须在依法批准的井田界内、层内开采;相邻矿井之 间、 矿井与老窑之间留有足够的安全隔离煤柱或已采取有效的安 全措施;重叠开采的,必须及时交换图纸,共同制定防范措施。 四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 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未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 的煤矿企业,应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六年度内无重大事故发生。 第五条 煤矿安全程度评估采取年度集中评估和重点、 专项、 定期监察相结合的方式。年度集中评估占 50,重点、专项、定 期监察占 50。 安全程度评估得分年度集中评估得分50重点、专项、 定期监察得分 第六条 年度集中评估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每年进 行一次。 年度集中评估分为七个专项 即安全管理、 采煤、 掘进、 机电、运输、通风、防治水,各专项计分以 100 分为满分,达不 到专项必备条件的,本专项不得分。 缺专项的评估分、缺监察项目的专项分按下列公式折算 评估分(专项分)100(100-缺项分数)实得分 煤矿安全程度年度集中评估分以 100 分为满分, 各专项评定 得分乘以各自的系数后, 计入煤矿安全程度年度集中评估分(取 小数点后两位数)。 一 安全管理10 分 (系数为 0.1) 二 采煤15 分 (系数为 0.15) 三 掘进10 分 (系数为 0.10) 四 机电15 分 (系数为 0.15) 五 运输10 分 (系数为 0.10) 六 通风20 分 (系数为 0.20) 七 防治水20 分 (系数为 0.20) 第七条 重点、专项、定期监察满分 50 分,采取动态累计扣 分方式,扣完 50 分为止。 第八条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建立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档 案,及时记录各煤矿重点、专项、定期监察扣分情况和年度集中 评估情况。 年度末, 根据评估档案记录情况严格按照重点、 专项、 定期监察扣分标准进行扣减, 折算年度集中评估得分,计算煤矿 安全程度评估得分。 第九条 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结论及处理 一 对 A级矿井颁发“**年度煤矿安全程度评估A级矿井” 标志牌,当年授予矿长“安全生产优秀矿长”荣誉称号,予以表 彰奖励。 二 对 B 级矿井颁发 “**年度煤矿安全程度评估 B 级矿井” 证书。对存在的问题,由煤矿企业制定整改措施,报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备查。 三 对 C 级矿井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整改结束后, 申请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复查验收。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四 对 D 级矿井依法停产整顿,并对矿长提出警告;经整 改后, 申请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 产。 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依法吊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 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 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提出建 议,予以关闭。 (五) 在煤矿安全程度评估中,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煤 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构成违反山东省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 的,给予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 六 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结论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审定、 发牌(证书),并按煤矿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别通报有关地方人 民政府及煤炭监管部门。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鲁煤安发(2003)7 号文印发的煤矿安全程度评价办法同时废止。 附1、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安全管理、采煤、掘进、机电、 运输、通风、防治水年度集中评估标准 2、煤矿安全程度评估重点、专项、定期监察扣分标准 安全管理评估标准安全管理评估标准 一、必备条件 1、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 人及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2、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职能机构、岗位人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 3、煤矿企业必须提供真实的图纸、资料。 二、安全程度评估监察标准 监察 项目 监察标准 标 准 分 评 分 办 法 一、 安全 制度 煤矿必须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1.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2. 安全目标管理及奖罚制度; 3.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4.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5.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6. 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7.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8.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9.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10. 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11. 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12.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15 每缺一项扣 5 分。 内容不 全,一处扣 1 分,制度不落实 一项扣 2 分。 二、 图纸 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1、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2、井上、下对照图。 3、采掘工程平面图。 4、通风系统图。 5、井下运输系统图。 6、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7、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 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8、井下通信系统图。 9、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 布置图。 10、井下避灾路线图。 20 每缺一种扣 5 分; 内容不 全、不规范或填绘不及时,一 处扣 1分。 三、 安全 保障 1、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 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50 列入煤矿矿用安全标志 管理目录的产品, 每发现一处 未取得安全标志的扣 1 分, 扣 完 10 分为止。 2、煤矿采用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 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 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未经过论证、 安全性能检 验和鉴定的,每发现一处扣 3 分。未制定安全措施的,每发 现一处扣2分。 扣完5分为止。 3、煤矿必须依法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 费用。 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 措施计划。 未未依法按规定提取和 使用安全费用、 编制规划和计 划的扣 10 分;提取不足、未 依法使用的扣 5分。 4、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 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每年必须至少 组织 1次矿井救灾演习。 无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 计划的扣 5分,内容不全、未 及时修改的扣 3分, 未组织矿 井救灾演习的扣 5 分。 5、煤矿应当对重大事故隐患定期进行排 查,建立档案,制定、落实治理防范措施,定 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未进行排查扣 5分; 未建 档、制定、落实防范措施扣 5 分;未监测、评估和监控扣 5 分;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扣 10 分。 6、必须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 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 防护用品。 未制定防治措施扣 5分;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或质量不 符合标准的扣 5分。 7、煤矿不得将煤矿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煤矿企 业必须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 管理,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 人,扣 10 分;没有统一、协 调管理或签订专门安全管理 协议的扣 5分。 8、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 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 严禁 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发现 1人次扣 1分, 扣完 5 分为止。 9、爆炸材料的井下运输和贮存必须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爆炸材料贮存方式不符 合规定、贮存量超过规定扣 5 分;违规运输、帐物不符扣 3 分。 四、 安全 培训 1、煤矿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 训,具备满足岗位需要的专业知识, 未经安全 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15 从业人员不具备满足岗 位需要的专业知识的, 发现一 人扣 3分。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 得安全资格证任职的、 特种作 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 发现一人扣 3 分。 没有建立培训档案扣 5 分,档案不完善扣 2分。 2、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 生产知识培训, 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后 方可任职。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 训合格, 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持有效证件上岗。 4、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培训档案。 采煤评估标准采煤评估标准 一、必备条件 1、必须有按管理权限审批的采区设计、特殊开采设计和开 采冲击地压煤层专门设计。 2、采煤工作面必须使用合格的支护材料和支护设备。 3、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 二、安全程度评估监察标准 监察 项目 监察标准 标 准 分 评分办法 一、 技术 管理 1、采区设计、特殊开采设计和开采冲击地压煤层 专门设计内容、审批手续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严格按 照设计组织施工。 20 无规程施工或工 作面及其所在采区未 构成完整通风、排水 系统回采的,此项不 得分。 缺少 1 份措施扣 5 分; 设计、 规程及措 施等内容缺少 1 处或 有 1 处不符合规定扣 2 分;1 份设计、规程 及措施扣完 10 分为 止。无试采报告或未 经审批的,扣 10 分。 新采区、新工作面未 经验收的扣 10 分。 违 反 2、 8 小项扣 10 分。 2、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 3 个(含 3 个) 以上回采工作面和 5个(含 5 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 作业。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 同时作业。 3、新采区、新工作面投产前必须进行验收;工作 面及其所在的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完善的通风、排水系 统后,方可回采。 4、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时,必 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并编制开 采设计,报省级以上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试 采结束后,必须提出试采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查。 5、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贯彻必须 符合有关规定,做到内容齐全,科学合理。 6、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的三面或四面被采空区所 包围的地区、构造应力区、集中应力区开采或回收煤柱 时,必须制定防治冲击地压的安全措施。 7、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老空(老 巷) 、断层、煤柱、冒顶区、陷落柱以及托伪顶开采和 工作面初次放顶、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8、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 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二、 上下 顺槽 和安 全出 口 1、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 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开采三角煤、 残留煤柱等不能保持 2 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措 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规程50) 15 具备形成壁式采 煤工作面条件而采用 残采或者安全出口不 符合规定的,该项不 得分。 其他有 1 处不符 2、上下顺槽人行道宽度及其它安全距离必须符合 规定。 3、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 20m 范围内, 必须加强支护;综采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 低于 1.8m, 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 低于 1.6m。 合规定扣 2分。 4、上、下端头的特殊支护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三、 顶板 管理 1、使用摩擦式金属支柱时,必须使用 5 吨液压升 柱器。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 100mm 的不得小 于 90KN,柱径为 80mm 的不得小于 60KN;必须有工作面 支护质量检测手段和记录。 软岩条件下初撑力达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满 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40 壁式采煤工作面 采用木支护扣 20 分。 使用单体液压支柱和 综采工作面无支护质 量检测手段和记录的 扣 20 分; 初撑力不合 格,1 棵(架)扣 4 分。其他一处不符合 规定扣 5 分。 2、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要严格控制采高,严 禁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支护高度。当煤层变薄时,采高 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支护高度。 (规程 67) 3、壁式采煤工作面应采用金属支架。使用木支护 的采煤工作面,木支柱的材质、直径必须在作业规程中 明确规定,支护强度必须满足要求。 4、 采煤工作面支护材料必须齐全,必须存有一定 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 5、严禁使用失效支柱和顶梁,支柱与采高相适应; 不得使用超过检修期的支柱。 6、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架设密集支柱、丛柱 或木(铁)棚、木垛等;支柱迎山角、柱距、排距、人 工假顶、柱鞋、挡矸方式、控顶距等必须符合作业规程 规定。 7、工作面倾角大于 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 倒、防滑措施。 四、 工作 面爆 破 1、使用的民用爆破器材,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 安全标志,必须是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电 雷管必须进行编号,字码清晰(不准用易燃材料编号) 。 15 不使用水炮泥、 使用未取得煤矿矿用 产品安全标志的民用 爆破器材、非煤矿许 用炸药、非煤矿许用 电雷管或裸露爆破扣 15 分,其他有 1 处 (次) 不符合规定扣 2 分。 2、炮眼封泥应使用水炮泥。严禁用煤粉、块状材 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 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3、必须按规定设置警戒线;爆破母线符合标准要 求,接头数不得超过 1个,不得有明接头。严禁采用固 定母线爆破。 4、雷管、炸药应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炮药箱内,并 加锁;爆破工必须随身携带合格证件、发爆器钥匙、便 携式瓦检仪和“一炮三检”记录;雷管、炸药必须帐物 相符,领退有记录、签字。 五、 机电 设备 1、乳化液泵站和液压系统完好,压力≥18Mpa综 采≥30Mpa;乳化液浓度不低于 2(综采 3) ,并有检 测手段。必须有备用乳化液泵。 10泵站压力达不到要 求的扣 10 分;其他 1 处不符合规定扣2分。 2、使用滚筒式采煤机时,采煤机上必须装有能停 止工作面刮板运输机运行的闭锁装置;工作面倾角大于 15 度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滑装置。 3、顺槽和工作面的刮板运输机安装固定必须符合有 关规定,刮板和螺栓等部件应齐全完好。 4、破碎机和行人侧设备转动部位必须有安全防护 装置。 5、电煤钻和电缆应完好,不得有破损、漏电现象。 掘进评估标准掘进评估标准 一、必备条件 1、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 业规程;每一巷道掘进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 2、支护巷道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 3、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 二、安全程度评估监察标准 监察 项目 监察标准 标 准 分 评分办法 一、 技术 管理 1、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内容及审批必须 符合规定要求。 15 未制定措施扣 5分; 设计、作业规程和措施内 容每缺 1 项扣 2 分,1 处 内容与煤矿安全规程 等不符扣 2分。一份规程 或设计扣完 10 分为止。 2、井巷施工过断层等地质构造、采空区和与 巷道贯通及遇其他影响施工安全的特殊情况时,必 须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探查采空区的安全 措施) 。 3、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4、冲击地压煤层掘进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 造、 采空区, 或其他集中应力区必须制定专门措施。 5、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的三面或四面被采空 区所包围的地区、 构造应力区、 集中应力区掘进时, 必须制定防治冲击地压的专门安全措施。 6、维修巷道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二、 一般 项目 1、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 冲洗井壁巷帮、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净化 风流和使用水炮泥等综合防尘措施。 20 不采取湿式钻眼或 不使用水炮泥的扣10 分; 有 1 处不进行洒水、喷雾 或净化风流的扣 5 分。 2、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 安全设施以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主要 的运输巷和风巷以及采区内的上、下山与平巷净高 不得低于 2m;薄煤层内采区上、 下山与平巷净高不 得低于 1.8m。 主要运输巷和风巷 有 1 处连续 5m 或其他巷 道有 1处连续 10m 达不到 的扣 5分;每有 1 处局部 达不到的扣 2 分。 3、开拓巷道、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冲击地压 煤层中; 冲击地压煤层的 2 个相向掘进工作面, 在 相距 30m(综掘 50m)时,必须停止其中的一个。 有 1 处(次)违反的 扣 5 分。 4、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 下山的上口设置防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 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 向下施工其他倾斜巷道 时, 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必须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 装置。 不设置防跑车装置、 跑车防护装置或装置不 起作用扣 10 分,装置不 坚固扣 5 分。 5、向上掘进 25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 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人行道应设扶手、梯 子和信号装置。 不分开的扣 5 分;信 号装置、扶手、梯子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2 分。 6、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沙性地层中及地质 破碎带掘进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他措施。 不按规定采用前探 支护或其他措施起不到 有效支护的扣 10 分;前 探支护或其他措施有 1 处 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扣 2 分。 三、 架棚 与砌 碹支 护 1、新掘巷道应使用锚杆支护,取消水泥棚或 木棚支护。 20 新掘巷道使用水泥 棚或木棚支护的扣10 分。 2、架棚巷道掘进工作面 10m 内的支护,在爆 破前必须加固。 不加固的扣 10 分,1 处加固不牢固扣 2 分。一 个工作面扣完10 分为止。 3、架棚巷道支架本身质量、支架支设质量、 支架间的距离、护帮、护顶、撑木拉杆必须符合作 业规程规定。 1 处不符合规定扣 1 分。 4、巷道砌碹时,碹体与顶帮之间必须充满填 实。其他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有 1 处充填不合格的 扣 2 分;其他有 1 处不符 合作业规程规定扣 1分。 四、 锚喷 支护 1、锚杆的质量、形式、规格、安装,混凝土 标号、喷体厚度、金属网的规格等必须符合施工组 织设计或作业规程规定。 20 锚杆本身质量不合 格或混凝土标号不符扣 10 分; 其他有 1 处不符合 规定扣 2 分。 2、采用钻爆法掘进的锚喷岩石巷道,必须采 用光面爆破。 不采用光面爆破扣 5 分;眼痕率每降低 10扣 3 分,一个工作面扣完 5 分为止; 不做拉力试验、不进 行离层监测或无记录的 扣 5 分; 不做检查或没有记 录扣 5分。 3、锚杆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煤巷采用锚 杆支护还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用记录牌板显 示。 4、锚喷支护巷道,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 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 五、 掘进 机械 1、掘进机必须装有前照明、尾灯和内(或除 尘器) 、外喷雾装置,非操作侧必须装有能紧急停 止运转的按钮。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断开掘进 机电源上的开关。 10 没有内、外喷雾装置 或不起作用的扣 5 分;没 有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 扣 3 分;其他1 处不符合 规定扣 2 分 2、耙装机必须装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耙 斗出槽的护栏,作业时有照明;倾斜巷道必须有防 止耙装机下滑的措施, 巷道倾角大于 20时, 在司 机前方必须打护身柱或设挡板, 并在耙装机前方增 设固定装置。 没有护栏或挡绳栏 不符合规定扣 3分;固定 不牢靠或无防止下滑的 措施扣 5 分;其他每缺 1 项或达不到规定要求 1 处 (次)扣 2分。 六、 巷道 维修 1、煤矿企业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巷道失 修率符合规定。 5 未制定井巷维修制 度的扣 3 分;失修率比规 定每超 3扣 2 分。 不先支 后回、没有撤退出口或退 路不畅通的扣 5分,其他 1 处(次)不符合规定扣 2 分。 2、扩大和维修井巷连续撤换支架时,必须保 证有在发生冒顶堵塞井巷时人员撤退的出口; 独头 巷道维修支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维修倾斜 井巷时,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 3、巷道维修,必须先支后回,确保退路畅通。 七、 掘进 爆破 1、掘进工作面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破器材, 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必须是煤矿许用 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电雷管必须进行编号,字 码清晰(不准用易燃材料编号) 。 10 炸药或雷管不符合 规定或爆破器材没有取 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 志扣 10 分,其他 1 处不 符合规定扣 2 分。 2、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应 采用毫秒爆破,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 起爆的, 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必须按规定布置炮眼、 装药、连线、爆破和设置警戒线;爆破母线符合标 准要求,接头数不得超过 1 个,不得有明接头。严 禁采用固定母线爆破。 1 项(次)不符合规 定扣 5分。 3、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 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 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爆破工必须随身 携带合格证件、发爆器钥匙、便携式瓦检仪和“一 炮三检”记录;雷管、炸药必须帐物相符,领退有 记录、签字。 1 处(次)不符合规 定扣 2分。 4、炮眼封泥应使用水炮泥。严禁用煤粉、块 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 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不使用水炮泥或裸 露爆破扣 10 分,其他 1 项(次)不符合规定扣 5 分。 机电评估标准机电评估标准 一、必备条件 1、矿井主要提升装置的提升能力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2、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年产 6 万吨以下矿井采用单回路 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 提升等保安负荷的要求。 3、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接 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供电。 二、安全程度评估监察标准 监察 项目 监察标准 标 准 分 评 分 办 法 一、 矿井 主要 提升 装置 1、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钢丝绳的选用必须符合国家规 定及相关标准。提升钢丝绳的使用、检验、更换应符合煤 矿安全规程规定。 25 一项不合格扣 5 分。扣完 10 分为止。 2、立井提升系统内,速度大于 3m/s 时必须设防撞梁。不合格扣 3分. 3、井筒装备、金属井架应定期检查并有记录。 没有定期检查和 无记录扣 5分,记录不 全扣 2分。 4、提升信号必须齐全、 安全可靠, 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 规定。提升信号必须与提升机闭锁。立井罐笼提升安全门 必须与提升信号、罐位闭锁;摇台与罐位、阻车器、提升信 号闭锁。 缺一处或一处不 合格扣 3 分。扣完 9 分 为止。 5、提升系统必须有以下安全保护装置且动作可靠 ⑴过卷保护、过速保护、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限速保 护、深指失效保护、减速功能保护、闸间隙保护、箕斗满仓 保护、松绳保护;保险闸手动或脚踏开关。 ⑵液压绞车、 防爆绞车的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动作可靠。 缺一项或一项不 合格扣 5 分,扣完 15 分为止。 6、提升机必须设常用闸和保险闸,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 动作可靠。 保险闸的空动时间不得超过 压缩空气驱动式闸 0.5 秒, 储能液压驱动式闸 0.6 秒,盘式闸 0.3 秒。 闸瓦间隙盘式闸不大于 2mm;平移式闸不大于 2mm,且 上下相等;角移式闸瓦中心处不大于 2.5mm,两侧闸瓦间隙差 不大于 0.5mm。 7、负力提升及升降人员的提升系统必须有电气制动,且 能自动投入或脚踏投入。 第6条中第一款达 不到要求扣 10 分;其 余一处不合格扣 5 分, 扣完 15 分为止。 8、主提升装置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性能测试,主要性能指 标必须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安全制动减速度、工作制动或安 全制动的制动力矩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主要部 件必须定期探伤;罐笼防坠器必须定期试验;并有检测检验 报告。 防坠器未定期试验扣 10 分, 其余一处达不到 要求扣 5 分,扣完 15 分为止。 二 、 供 电 系统 1、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 采的采区排水泵房的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主要通风 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应有双回路供电。矿井供电能力满 足安全生产要求。 25 一处达不到要求 扣 10 分, 扣完 20 分为 止。 2、地面变电所和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 必须 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井下接地系统应符合 煤 矿安全规程要求。 井下没有主接地 极扣 10 分,其它不符 合要求扣 5-10 分,扣 完 20 分为止。 3、井下低压馈电线上, 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 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煤电钻 必须使用综合保护装置。 一处达不到要求 扣 5-10 分,扣完15 分 为止。 4、井下配电网络均应装设可靠的过流和短路保护装置。 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 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 一处没有漏电保 护装置扣 5-10 分,其 余一处达不到要求扣 2 分。扣完 15 分为止。 5、井下使用的电缆和电缆的接头、连接及电缆吊挂应符 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一处没有使用阻 燃电缆扣 10 分,一处 明接头扣 5分,其它一 处不符合要求扣 2 分。 扣完 15 分为止。 6、 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及 入井的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按规定装设防雷电装置。由 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及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按 规定在井口附近有良好接地。 一处达不到要求 扣 5 分。扣完 10 分为 止。 三、 电气 设备 及其 保护 1、煤矿电气设备的选用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防爆电气设备不得有失爆现象。 25 一处没有按规定 使用煤矿专用设备扣 10 分,一处失爆扣 10 分,其它一处达不到要 求扣 2 分,扣完 20 分 为止。 2、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 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40kw 及以上低压电 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 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一台设备少一种 保护或保护装置不起 作用扣 2 分,扣完 10 分为止。 3、井下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和接地装置应符合 煤矿安 全规程 规定。 电压在 36 伏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 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 钢丝) 、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一处达不到要求 扣 2 分,扣完 10 分为 止。 5、电气设备、接地装置、绝缘油和电缆的安全运行、检 查、试验、整定和测定应符合规程规定。 少一种试验记录 扣 5 分,少一次检查试 验记录扣 2分, 扣完 10 分为止。 四、 照明 通讯 以及 信号 1、不得使用明火明电照明。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采 用具有短路、 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 严禁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电源。矿井中的电气信号,除集 中闭塞外应能同时发声和发光。 10 发现明火明电照 明和无综合保护扣 10 分,其余一处达不到要 求扣 2 分,扣完 10 分 为止。 2、在用矿灯应处于完好状态。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 保护装置,高瓦斯矿井使用的矿灯应装有短路保护器。 矿灯没有保护装 置或保护器扣 5分,发 现一处矿灯不完好扣 2 分,扣完10 分为止。 3、矿井应有与外界相通的直通电话。 井下通讯应符合规 程要求。 达不到要求扣 5 分。 五、 空气 压缩 机 1、空压机安全阀和压力调节器必须动作可靠, 断油水 保护装置或断油水信号显示装置工作正常。空压机和风包 上必须装设温度保护装置,在超过允许温度时能够自动切断 电源。各部份温度符合规定要求。 5 一台达不到要求 扣 2分, 扣完5分为止。 2、 井下固定式空压机和风包应分别设在两个空气流畅的 硐室内,风包安装应符合规定要求。风包上必须装有动作可 靠的安全阀和放水阀,在风包的出口上必须加装释压阀,释 压阀的释放压力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一处达不到要求 扣 2分, 扣完5分为止。 六、 机电 管理 1、图纸、资料、记录及规章制度齐全、有效,符合煤 矿安全规程规定。 10 一项不合格扣 2 分,扣完 10 分为止。 2、机电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 、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 志”等有效证件。 一项不合格扣 5 分,扣完 10 分为止。 3、 机电设备容易碰到的和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 动和传动部份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 一处达不到要求 扣 2 分,扣完 10 分为 止。 4、 机房和机电峒室及防灭火设施应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 规定。防护用具齐全,并有定期试验合格证。 一处达不到要求 扣 2 分,扣完 10 分为 止。 运输评估标准运输评估标准 一、必备条件 1、井下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必须使用阻燃胶 带。 2、倾斜井巷人行车必须装设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防坠器。 二、安全程度评估监察标准 监察 项目 监察标准 标 准 分 评 分 办 法 一、 倾斜 井巷 及平 巷运 输 1、倾斜井巷提升运输设备应完好,保护装置齐 全完整、动作可靠;电气设备、峒室符合煤矿安全 规程规定。 30 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 扣 5 分,扣完 20 分为止。 2、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装设可靠的 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严禁蹬钩、行人。 一处少1种扣5分,一 处不合格扣 2 分, 发现一次 蹬钩、行人扣 5 分,扣完 15 分为止。 3、倾斜井巷使用绞车提升时必须做到井巷上 端有足够的过卷距离;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信号硐室 及躲避硐;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 一处不合格扣 3 分, 扣 完 6 分为止。 4、倾斜井巷运输用的钢丝绳及其连接装置和矿 车连接装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定 期进行检查试验。 一处不符合规定或未 试验扣 5 分; 一处试验不符 合要求扣 2 分。扣完 10 分 为止。 5、矿车及其连接装置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规定。倾斜井巷运输时,矿车之间及矿车与钢丝绳之 间的连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 装保险绳。 一处未使用防脱销或 未装保险绳扣 5 分, 其余一 处不合格扣 2 分,扣完 10 分为止。 6、各类调度绞车的安装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一台不合格扣 2 分。 扣 完 10 分为止。 7、轨道及道岔铺设质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规定。 一处不合格扣 1 分, 扣 完 5 分为止。 8、人力推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发现一次不符合规定 扣 2 分,扣完 6 分为止。 二、 机车 运输 1、高瓦斯矿井中使用机车运输必须符合煤矿 安全规程规定。 20 一台不符合规定扣 5 分,扣完 10 分为止。 2、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和间距、与巷道或 棚梁的距离、绝缘子的悬吊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 定。 一处不合格扣 1 分, 扣 完 5 分为止。 3、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 撒砂装置齐全、可靠。 一台不合格扣 3 分, 扣 完 6 分为止。 4、列车的制动距离必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并有 测定报告。 未测定扣 5 分, 一份报 告不规范扣 1 分。 5、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的牵 引机车和驱动绞车必须有可靠的制动系统;钢丝绳牵 引的单轨吊和卡轨车,必须备有列车司机与牵引绞车 司机联络的信号和通信装置。 无制动系统扣 5 分, 一 台制动不灵敏扣 2 分; 无信 号和通信装置扣 3 分, 一处 不合格扣 2 分,扣完 10 分 为止。 三、 胶带 运输 1、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驱动滚筒防滑 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应装设温度、烟雾保 护和自动洒水装置;在主要运输巷道内的必须在机头 和机尾装设防护栏;在倾斜井巷使用的必须装设制动 装置,上运时必须同时装设防逆转装置; 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巷道中行 人跨越输送机处应设置过桥。 20 一处少一种保护或装 置扣 5 分, 一处不合格扣 2 分,扣完 10 分为止。 2、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过速、过电 流、欠电压、钢丝绳与输送带脱槽、局部过载、钢丝 绳张紧车到达终点和张紧重锤落地保护,在倾斜井巷 中使用时必须装设弹簧式或重锤式制动闸。 缺一种保护防护装置 制动闸扣 5 分, 一处不合 格扣 2 分, 扣完10 分为止。 3、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用钢丝绳必须按煤 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定期检查试验,并有试验报告 和检查记录。 没有进行定期检查试 验扣 10 分,记录不全扣 5 分。 4、装设带式输送机的巷道中每隔 50m 应设置消 防支管和阀门。 未装设扣 3 分, 一处不 合格扣1分, 扣完5分为止。 四、 井下 机械 运送 人员 1、严禁使用非专用人车运送人员。使用机械运 送人员时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易燃或腐蚀性的物 品。 30 一处不合格扣 5 分, 扣 完 10 分为止。 2、人车的钢丝绳及其连接装置必须按煤矿安 全规程规定进行定期检查试验,并有试验报告和检 查记录。 未定期试验扣 10 分, 记录不全扣 5 分。 3、倾斜井巷必须设置跟车人能随时发送紧急停 车信号的装置。人车防坠器和连接装置必须符合煤 矿安全规程规定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并有试验报 告和检查记录。 防坠器不符合规定或 未定期试验扣 10 分,其它 一处不合格扣 5 分,扣完 15 分为止。 4、人员上下车地点应有照明,架空线必须安设 分段开关或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必须切断 该区段架空线电源。双轨巷道乘车场必须设信号区间 闭锁。 缺 1 项扣 5 分, 1 处不 合格扣 2 分;扣完 10 分为 止。 5、乘车人员在开车前必须关上车门或挂上防护 链;严禁物品露出车外;严禁扒车、跳车;严禁超员 乘坐。 违反一项扣 5 分, 扣完 10 分为止。 6、用钢丝绳牵引或钢丝绳芯带式输送机运送人 员时,运行速度不得超过 1.8m/s;输送带至巷道顶 部的垂距,上下人员的 20m 区段内不得小于 1.4m,行 驶区段内不得小于 1 m;上、下人员的地点应设有平 台、栏杆和照明;在距下人区段末端前方 2m 处,必 须设有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在卸煤口必须设有防 止人员坠入煤仓的设施;应装有紧急停车装置。 垂距 1 处不合格扣 1 分, 其余各项 1 处不合格扣 5 分,扣完 10 分为止。 7、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运行速度不得 超过 1.2m/s; 蹬座中心至巷道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