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法规09920.ppt
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讲座,一、当前煤矿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1.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现象严重。一些煤矿为追求高额利润,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证或者证照不全违法组织生产,越层越界开采。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竹园镇松林村张老佩煤矿由当地村民非法建井,无任何合法证照和手续,地方政府已责令封停,2004年12月初矿主擅自启封、非法组织生产,因独眼井开采、未形成矿井通风系统造成瓦斯积聚,导致“2.15”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死亡27人。,一、当前煤矿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2.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煤矿企业忽视安全管理,以包代管。一些乡镇煤矿随意变动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员均无任命文件,主要管理人员长期不下井。一些国有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重生产、轻安全,向煤矿下达的产量、掘进进尺等指标越来越高,在这种考核指标的压力下,导致矿井负责人盲目追求产量和利润。一些国有重点煤矿干部责任心不强,作风漂浮,不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各种责任制和规章制度没有真正落实下去。如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阳方口镇贾家堡煤矿接替井经过几次转包,一直包到包工队,造成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明确,矿井安全生产管理混乱,矿井总风量严重不足,工作面形成循环风,使瓦斯局部积聚并达到爆炸浓度,工人违章放炮产生火焰引起瓦斯爆炸,死亡36人。,一、当前煤矿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3.企业技术管理薄弱。由于煤炭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一线有经验的工人流失严重,大专院校的毕业生又不愿到企业工作,企业人才严重缺乏;一些煤矿不绘制采掘工程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采区和采掘工作面无设计,不编制采掘作业计划和作业规程,有的煤矿不按设计施工作业;石门揭煤、巷道贯通、过断层和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等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忽视生产技术管理,采掘布置不合理,采掘失调严重;一些突出矿井、水害严重的矿井和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的矿井,采取的综合防突、防治水和防尘措施缺乏针对性。,一、当前煤矿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4.超能力、超强度开采。一些煤矿急功近利,不惜拼人力,在局部区域布置很多采掘工作面,甚至有的小煤矿井下同时作业人员多达几百人。河北承德暖儿河煤矿在513工作面布置上、下2个回采工作面,在走向长和倾斜宽都不到70米的区域内,采掘工作面和切眼多达9个,导致风流短路,致使513下采煤工作面瓦斯积聚达到爆炸界限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50人。广东梅州市大兴煤矿井下布置46个采掘工作面,乱采乱挖,十分混乱。,一、当前煤矿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5.安全管理混乱,“三违”现象严重。一些煤矿管理人员不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采掘接替紧张时,采用非正规工作面开采;采用串联通风或用局部通风机送风;不使用防爆设备等;一些煤矿工作面微风甚至无风作业;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作为应付检查的工具,探头随意布置,管理维护跟不上,形同虚设,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放炮不检查瓦斯,工人违章放炮等。如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康海煤矿对已掘进40多米的巷道既不送风,又未采取打密闭等措施,局部通风机长期循环通风,造成瓦斯积聚,因违章放炮引起瓦斯爆炸,死亡12人。,一、当前煤矿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6.劳动组织管理混乱。黑龙江龙煤集团七台河分公司东风煤矿违反规定擅自招用临时工,2005年以来有47名井下职工先上岗后办招工手续,而且还存在冒名顶替上岗问题。该矿职工考勤、下井登记、检身和矿灯发放管理混乱,“11.27”事故发生三天后,入井人数仍查不清楚。河南鹤壁煤业集团第二煤矿“10.3”事故发生当班,在38采区北煤柱1工作面回风巷违章安排35人进行运输支护等交叉作业,其中有32人遇难,造成事故伤亡人数扩大。,一、当前煤矿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7.一些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差。一些煤矿采掘一线工人多数为农民工,且乡镇煤矿的工人流动性很大,培训工作又不到位,工人素质很低,安全意识和自主保护能力差,违章作业现象相当严重。如贵州省毕节地区纳雍县嫩草冲煤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不执行停电撤人制度,不进行测风,不检查瓦斯,不统一管理矿灯,导致“4.30”瓦斯爆炸事故发生,死亡12人。,一、当前煤矿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8.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监督管理不力。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力。一些监管部门在对煤矿下达隐患整改或停产整顿指令后不跟踪落实,有的地方甚至存在以罚代管的现象;一些监管部门的人员由于缺乏专业知识,不能发现煤矿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昌源煤矿,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闭,但却以“置换”的方式继续生产。2006年11月25日发生特大事故,死亡32人。如重庆市奉节县新政乡苏龙寺煤矿在事故发生之前,乡政府连续三次下发停产整顿通知书,但未能采取派驻人员等有效措施制止住该矿违法生产,导致事故发生,19人死亡。,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第一层次法律第二层次行政法规第三层次地方法规第四层次部门规章第五层次标准,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部门规章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较大的市地方政府规章标准,,,,,,,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矿山安全生产法(二)煤炭法(三)安全生产法(四)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五)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六)煤矿安全生产规程(七)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谢谢大家,安全生产法,1981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劳动总局牵头起草劳动保护法(草案),于1987年5月由当时的劳动部上报国务院。后在修改劳动保护法(草案)过程中,将法名改为劳动安全卫生条例。1994年,原劳动部决定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法,并做了许多工作。1996年4月,原劳动部和原国务院法制局共同商定,将正在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条例3个法律、法规草案合并为劳动安全卫生法(草案)。此后,原劳动部成立了起草小组,并完成了草案的起草工作。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国家经贸委承担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能,并在原劳动部工作的基础上,起草了职业安全法(草案),于1999年12月21日报国务院法制办审查。2000年底,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务院法制办将法名由职业安全法改为安全生产法,并在国务院2001年立法计划中明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起草单位。它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立法,2002年6月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28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立法背景1.各类伤亡事故居高不下,重大、特大事故不断发生。特大伤亡事故频繁发生。据统计,1998-2000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489起,死亡9183人。2001年,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140起,死亡2556人。其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就达16起,死亡707人。2.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不规范,纪律松驰,管理不严。3.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三违”现象严重。4.地方政府安全监管不到位,各级领导的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共97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矿山安全生产法,它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矿山法,1992年11月7日七届人大常务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于1993年5月1日起施行。立法目的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采矿工业健康发展。主要内容(共50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三章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四章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五章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第六章矿山事故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目前正进行修订,例如在矿山救护、三方委员会(政府、矿主、矿工)等方面,还需进一步细化、明确。,煤炭法,它是中国第一部煤炭法,是中国煤炭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为煤炭的生产、经营活动确立了基本原则,从而使煤炭行业在法制轨道上健康发展。1983年,江西省人大代表团提出议案,建议制定煤炭法;1991年列入国务院立法规划(“后三年规划”)(后因是否设置“煤炭部”而被搁置,直至1993年八届人大召开前才列入人大立法规划)。1996年6月14日国务院常委会通过草案;1996年6月20日八届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初步审议,8月29日八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共八章81条)。煤炭工业在国民经济中重要的基础地位,40的民用燃料,60的工业原料,至2050年仍是重要原料。,煤炭法,主要内容1.规划制度全国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和煤炭生产开发规划)2.办矿审批制度(条件、程序、审批部门)3.生产许可制度(条件、程序、审批部门)4.安全管理制度(矿务局长、矿长负责制;不安全不生产制度)5.加工利用制度(精加工、深加工、洁净煤技术、取缔土法炼焦)6.经营管理制度(经营主体、取缔中间环节、)7.矿区保护制度8.监督管理制度9.矿工特殊保护制度10.相关法律责任,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它于2000年11月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共五章50条,主要内容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第四章罚责第五章附则该条例明确了煤矿安全监察制度、权利、地位、职责、监察内容、行政处罚种类、工作原则及政府的关系等,是我国第一部较为全面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法规,是依法监察的法律武器,填补了煤矿监察法规空白,对于依法治矿、促进安全生产具有重大意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本条例2004年1月13日以国务院第397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24条。制定目的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本条例规定了相关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明确了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许可证的办法和管理,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有的安全生产条件,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以及违反本条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煤矿安全规程,2007年版煤矿安全规程经2006年9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局长李毅中签署,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0号令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程修改主要是对放顶煤开采技术和矿井安全监控装备进行补充和完善,尽管修改量不大,但非常重要,是在吸取近几年事故教训,总结近段时期工作经验基础上经过充分论证和征求各方面意见完成的,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提高煤矿安全生产装备和技术水平,减少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工人安全,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该规程为第10次修订,是我国煤矿安全管理方面最全面、最具体、最权威的一部基本规程,是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具体化。制定目的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主要内容(共四编751条)第一编总则第二编井工部分第三编露天部分第四编职业危害,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28条。制定目的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五个方面的配套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遏制煤矿事故多发势头,安监总局已经出台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五个方面的配套办法,把煤矿事故预防工作落实到每个可操作的环节上。,十五项重大隐患,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5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十五项重大隐患,2.瓦斯超限作业的;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十五项重大隐患,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4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7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十五项重大隐患,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1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3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4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十五项重大隐患,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9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十五项重大隐患,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4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5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十五项重大隐患,7.超层越界开采;1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2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3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十五项重大隐患,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2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十五项重大隐患,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4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5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十五项重大隐患,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的;1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2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3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4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5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6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7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十五项重大隐患,11.年产量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1单回路供电的;2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十五项重大隐患,12.新建煤矿边建设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2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3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4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十五项重大隐患,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动承包的;1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2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3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4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5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十五项重大隐患,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1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2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3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十五项重大隐患,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职工有权得知所从事工作可能对身体造成的危害和可能发生的不安全事故;职工有权获得保障其健康、安全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职工有权接受必要的教育培训以具备对工作环境、机械设备和危险物质等方面有关安全卫生知识的权利;职工有权对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予以拒绝;职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职工在发生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紧急避险,并向单位管理人员报告有关情况;职工有获得工伤保险“无过错赔偿”的权利。,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职工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各种劳动防护用品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现不安全因素或危及健康安全的险情时,有义务向管理人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