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中山大学机械与机电工程学系(1).doc
國立中山大學機械與機電工程學系 教師升等申訴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年三月二十七日機械系所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年四月十日工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同過 第一條 本系所為教師升等審查未通過之申訴審查,依據本校教師升等審查辦 法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系所教師升等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應於「本系所教師升等標準作業細則」規定日期內將初審結果以書面通知未通過之教師。 第三條系所初審未通過之教師,欲提出申訴者,須於接到初審結果書面通知七日內,以書面向本系所教評會提出申訴。教評會應於辦理教師升等初審工作之期限內,完成申訴暗之審查工作。 第四條提出申訴之教師,於申訴書中必須明確陳述申訴理由,並檢送「院教師升等審查要點」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列之資料供參考,申訴委員會將就申訴書所列理由進行審查,審查時需請申訴者列席說明,必要時亦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第五條申訴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含)之出席,審查結果以無記名方式投票表決,獲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票者為通過。申訴通過者,交由院教師評審委員會重新審查。 第六條申訴未通過之教師,於三學期內(含申請升等之學期),不得提出升等之申請。 第七條本辦法經院、校務會議通過,送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同意,並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