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中山大学机械与机电工程学系(37).doc
國立中山大學機械與機電工程學系 教師升等審查辦法 民國80年3月27日 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80年4月10日 工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民國92年10月8日 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92年11月12日 工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系為辦理教師升等,依據本校教師升等審查辦法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各級教師升等,須符合之條件與檢送之資料,悉依「國立中山大學工學院教師升等審查辦法」之規定。 第三條 本系於工學院規定期限內,召開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對申請教師及所提供之資料先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送請工學院進行系所外審;俟外審結果送回本系後,由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對升等之資料及外審成績進行升等審議。 第四條 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召開升等審議會議時,以申請教師之學術研究(佔百分之七十)、教學績效(佔百分之二十)、服務成績(佔百分之十)以及系所外審結果進行審議。其中學術研究部分依「國立中山大學工學院教師升等審查細則」進行審議,教學及服務部分依「國立中山大學機械與機電工程學系教師升等教學及服務績效評分細則」進行審議。總分70分(含)以上則通過升等,未達70分者不通過升等。通過後即依規定期限內送工學院辦理審議。 第五條 申請升等之教師對於審議結果如有異議,得於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內,敘明理由以書面向工學院教師升等申訴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六條 本系教師升等案獲本系審議通過,但未獲工學院或本校通過者,於再次申請升等時,本系仍按本辦法規定之程序重新審查。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送請工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國立中山大學機械與機電工程學系 教師升等教學及服務績效評分細則 民國92年10月8日 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92年11月12日 工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壹、 本系為辦理教師升等,給予教師教學及服務績效評分,訂定本細則。 貳、 本細則所稱各項成績,除年資外,均為升等時職級在本校之教學及服務績效。 參、 教學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教學年資在本校升等時職級每年15分,滿三年為45分,之後每增一學期加2分,最高分為60分。他校年資折半計算。 二、升等時職級五年內每學期平均授課時數每時數1分,最高10分,主管或其他可抵減時數應納入計算。 三、特殊事蹟 (一) 傑出教學獎校傑出教學獎每次加 8分,院傑出教學獎每次加5分,系傑出教學獎每次加4分。同一學年度同時獲各級傑出教學獎者,只計算最高級傑出教學獎。 (二)通識課程每開一門計1分,多人合授一門合計1分,最多5分。 (三)教育部教學改進計畫教材編纂評鑑每編纂一科加2分,評鑑優等以上者加5 分,最多加10分。 (四)本人或指導學生參加全國性以上之學術相關競賽獲得優勝者,每次加5分,最多加10分。 (五)指導國科會大專生暑期研究計畫每件2分,獲選為傑出者5分,最多加10分。 (六)教學意見調查計算一般課程不含實驗實習、書報討論、專題研究等其他課程。 最近三年教學意見調查結果含大學部、碩博士班,全系排名百分比平均值,設 此值為A。教學意見調查加分為100-A15。 四、協助本系教學最多加20分 (一) 協助本系撰寫教育部教學改進計畫案每件5分,最多加10分。 (二) 協助本系接受評鑑資料整理每件2分,最多加10分。 五、其他教學優良或教學不力,有具體證據者,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適度加減分,最多不得超過10分。 六、以上各項合計之總分不得超過100分。 肆、 服務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 服務年資在本校升等時職級每年10分,滿三年為30分,之後每增一學期加2.5 分,他校年資折半計算。最高分為40分。 二、特殊事蹟 (一)優良導師獎校優良導師獎每次加 8分,院優良導師獎每次加5分,系優良導師 獎每次加4分。同一學年度同時獲得各級優良導師獎,只計算最高級優良導師獎。 (二)參與研討會、競賽之主辦工作或擔任期刊編輯國內性質者每次加2分,國際性 質者每次加5分,最多加10分。 三、擔任校編制內行政或學術單位主管 一級主管每學期加1.5分,二級主管每學期加1分,最多加12分。 四、一般加減分 (一) 擔任導師每學期加1分,最多加20分。 (二) 非國科會計畫六個月以上每件加2分,最多加20分。 (三) 大學部、碩、博士班招生考試筆試監考每次加1分。 (四) 擔任本系各委員會之召集人一次加2分,最多加10分。 (五) 其他參與招生宣導事宜、院級及校級委員會、推廣教育參與情形、校外學會服務情形、及其他優良服務事蹟等,由教評會適度加減分,最多不得超過15分。 五、以上各項合計之總分不得超過100分。 伍、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