祠堂坡煤矿“一井一策”的瓦斯治理方案.doc
灵石银源安苑煤矿 “一井一策” 瓦斯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编 制 通风科 负 责 人 陈军印 中工程师 武克明 日 期 2014年1月10日 “一井一策”瓦斯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会审表 会审单位 签 名 会审时间 调度室 技术科 安检科 通风副总 机电矿长 安全矿长 生产矿长 总工程师 矿 长 “一井一策”瓦斯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学习和贯彻记录 负责人 传达人 td 贯彻时间 听传达人 贯彻时间 听传达人 贯彻时间 听传达人 p 目 录 一、概况5 (1)矿井基本情况 5 (2)矿井瓦斯灾害情况 6 (3)矿井瓦斯治理现状 7 2、整治目标 7 3、瓦斯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8 4、整治内容 8 (1)采掘布局 8 1、采掘布置现状 8 2、采掘布置整治内容 兴发煤业祠堂坡煤矿9 (2)通风系统。 1、通风系统现状 11 度 12 (3)安全监控系统。 治理方案 13 1、安全监控系统现状11井田南端,行政区划属麒麟区东山镇新村村委会管辖,地理坐标为东经10408′13″-10409′04″;北纬2517′42″-2517′56″,有1.1Km简易公路与曲靖至恩洪矿区相通,距曲靖市80Km,至陆良88Km,交通极为便利。1991年建矿,1992年地区煤矿设计作了6万吨/年、粉尘防治对策技术措施6万吨/年改建为9万吨/年初步设计,建井以来开采了一、二采区的C8 、C9煤层。目前正在开采二采区C9 (3)人员及责任制落实。,至今仍为呆滞未开发煤量,我矿煤层多,煤质好,尚有可采储量520万吨领导小组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扩大生产能力 3、领导小组副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28 4、领导小组成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8 (4)年的规模。水源矿区东部有一山泉水,水质清澈,长年不干,能满足本矿生活用水量要求。其水质基本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要求,可直接作为本矿生活用水水源。处理后的井下排水作为地面生产、矿井井下消防及防尘洒水用水的水源。电源矿井为双回路供电,电源一回路来自自新村变电站10KV 1.5km,电压等级10kV Lin一回路来自顾家马场变电站开闭所10KV线,线路长约5km,电压等级10kV。双回路电源由井口高压配电室高压开关柜自动切换。通讯已开通了程控电话,另有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的移动通信网络覆盖本矿区。 (二)本矿井瓦斯灾害情况 一、成立瓦斯管理小组 组长李文勇 副组长施小梁,赵稳柱、熊稳良、陈稳平 山西灵石安苑煤业有限公司(原灵石县两渡镇兴星煤矿)由原兴星煤矿和原灵石县两渡镇两渡村煤矿整合而成,位于灵石县城北东10km处,隶属灵石县两渡镇管辖。地理坐标为东经 二、“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通风管理 矿井通风的作用是供给井下足够的新鲜空气,冲淡有害气体和矿尘,提供适宜的气候条件。管机电的人一定要定期对主扇风机检修,能保持日夜正常运转; 48′18″,北纬3654′10″3655′17施工连队(班组)和井口技术负责人接到贯通通知后,立即编写贯通作业规程及管理措施,并由技术主管组织会审,送交施工连队(班组)组织施工。 3. 公里处有南同蒲铁路、大运二级公路由南向北经过、东部直距约12公里处有大运高速公路由南向北经过,距南同蒲铁路灵石站运距约18公里、距大运二级公路运距约5公里,距大运高速公路灵石出入口处运距约 A. 2 B. 当贯通的两个工作面相距20米时,只准由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对方工作面应停止工作,设置警标。 C. 矿井设计可采煤层六层,即2、4、9、10、11、煤层,经国土资源部门核实资源总量25660kt F. 巷道贯通前,通风部门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贯通时,必须指派通风人员在现场指挥,贯通后,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防止瓦斯聚集。待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10636.2kt。 1. 矿井必须从生产技术管理上避免出现盲巷,防止瓦斯积聚。 2. 独头巷道的局部通风机必须保持经常运转,临时必须停工时,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停风时,必须撤出作业人员,切断电源,在独头巷道口设置栅栏,并悬挂“禁止入内”警标牌。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确定排放措施。 3. 5、矿井建设情况。 安苑煤矿于2011年11月开工重组建设,2013年12月通过验收投产。矿井通风、供电、排水、提升运输、安全监控、通讯及瓦斯抽放等系统基本完善,运行正常。 6、组织机构。 煤矿设法人1人、矿长1人;设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副矿长各1人,并取得资格证书;配有采矿、通风、机电、地测技术人员各1人;配有瓦斯检查员、安全员、放炮员等特殊工种人员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中,扇风机必须安设有“三专二闭锁”(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路线、风电闭锁、瓦斯电闭琐)装置,并且各电器设备的装置齐全,性能完好,灵敏可靠。 4. 二)矿井瓦斯灾害情况 5. 2013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矿井最大相对瓦斯涌出量1.53m,逐步使用消音装置。 /t ,最大绝对瓦斯涌出量 1.65 m 7. 3/t, 8. 风筒接头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无反接头、软质风筒要反压边,硬质风筒要加衬垫,上紧螺丝,中途无破口(末端 2、煤层爆炸性与自燃倾向性根据我矿委托江西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中心2013年对矿井煤样的煤尘爆炸性鉴定报告和煤层自燃倾向性报告,煤层煤尘有爆炸性危险,煤层属于容2及自燃煤层。 3、地温根据邻近矿区普查地质报告提供的资料,区内每百米地温递增率在0.33-0.5 供给局扇的风量,按风机实际吸入量的1.1倍供给,使局扇不产生循环风。 4、瓦斯参数测定情况表 回采工作面瓦斯涌出预测结果表 11. 因停电检修导致风机停运,启动风机前必须有瓦斯员检查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 瓦斯 含量 (m3 13. 局扇的安装位置,选择在顶板完好、支护良好,并不影响行人、运输等工作的安全地点,具回风口不小于10t。 14. 建立局扇使用维护管理台帐,安装使用的局扇必须在地面经性能检查,实行挂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严禁全矿井使用串联通风。煤与瓦斯突出的采掘工作面严禁采用下行通风和串联通风。3 防瓦斯 m3瓦斯检查员对所有负责的工作地点,按照瓦斯检查员操作规程、瓦斯员检查巡回检查图表等有关内容进行检查工作。 2. 合计 3. 瓦斯检查员在所有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的次数为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2次;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3次;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个别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瓦斯;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井下一切工作地点和硐室必须纳入瓦斯检查范围,每班至少检查1次。 4. 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检查范围,每班至少检查 9 1.01 每次停风后,恢复通风之前及放炮前后必须先检查瓦斯。 6. 0.58 2.26 8. 瓦斯检查员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当工作地点或相应地点瓦斯浓度超限时,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到安全地点,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悬挂“禁止入内”禁标,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9. 当停电、停风恢复正常通风时,瓦斯员必须按照矿井瓦斯排放制度的有关规定排放小于3的瓦斯或参加排放大于 0.85 10. 当巷道的顶部、空间、盲巷、独头巷道以及风流达不到的其它地点,出现瓦斯浓度在2或以上,体积在0.5立方米以上的局部瓦斯积聚时,瓦斯员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向矿长或技术负责人,调度室汇报。 11. 0.86 12. 二采区1名瓦检员,按巡回检查图表进行检测。 13. 1.01 14. 瓦斯检查员应具备初中文化程度和井下采掘一线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两年工作经验,并由县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0.58个月,考试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所有检查员每年必须由县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进行一次年审,每两年必须进行一次复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二).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 1. 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瓦斯检查员操作规程规定要求检查。 2. 瓦斯检查员必须在井下作业现场交接班,交接班时双方必须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名,做到交接班手续齐全,以便有记录可查,凡没有在井下现场交接班,一次罚款1050元。 3. 严禁检查员脱岗、串岗、睡岗,严禁空班、漏检、误检、假检,发现一次罚款1050元。由此而造成事故。根据情节轻重,严格追究瓦斯检查员、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罚款,直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4. 瓦斯检查员要随身携带瓦斯检查定器,不准扔、打、碰、撞、或任意拆卸,损坏一律照价赔尝。 (三).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1、瓦斯检查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瓦斯、二氧化碳检查次数认真检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填入瓦斯检查手册和瓦斯记录板牌,并向井口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在瓦斯日报上填写,做到瓦斯手册、瓦斯牌板、瓦斯日报三对口。 1. 矿长和矿井技术负责人必须每日审阅瓦斯日报,掌握井下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矿井技术负责审阅。 2. 矿长和矿井技术负责人每日审阅瓦斯日报后,必须在瓦斯日报上签字,对井下瓦斯变化情况异常,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导致发生事故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瓦斯排防制度 排放瓦斯措施 1. 凡属全系统排放瓦斯或局部排放浓度超过3以上的积聚瓦斯时,必须由通风技术员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并要求参加排放瓦斯的所有人员熟练掌握。 2. 排放瓦斯全过程由调度室统一指挥。 3. 排放前,受瓦斯排放影响范围内的所有人员必须全部撤出,受瓦斯排放影响的范围的所有通道的进风侧设置警戒,派专人守卫。防止其它人员进入瓦斯区域。 4. 排放瓦斯严禁“一风吹”,必须控制风量,使排出的风流在同全风六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都不超过1.5。 5. 在排放过程中,一切停送电、撤警戒等工作。必须由通风调度室统一指挥,一切停电的操作均由参加瓦斯排放的电工按命令及操作规程执行,其他人员严禁操作。 6. 排放后,通风调度室应将排放浓度、排放瓦斯量、排放时间等,做好统计记录,指挥者必须向矿技术主管报告,并对井口下达生产命令。 7. 局部区域出现串联通风的,则按风流方向的先后顺序依次排放;并联通风的局部区域,根据生产 实际类排放,不得同时排放。 (五)、测风制度 矿井风量测定是矿井通风管理体的基础工作,其目的是为了解矿井的总进风量和总回风量,各用风地点的风量是否符合要求,检测矿井风量的利用情况和漏风,为矿井的通风管理和风量调节提供科学依据。为此,结合本矿的实际确实加强通风系统的管理,特制定以下制度 1、按技术要求,本矿分别同安全副矿长、技术员安全员组成了专门测风组,并负责本矿的测风工作; 2、本矿分别在主副井通风井巷设有三个固定测站和多个用地点的临时测风点,作为检测本矿整个通风系统的工作情况; 3、 配备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有风速针、甲烷检测仪、CO、氧气检测仪、气压计和湿度计等仪表。并定期送交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校正。以取得“云南省计量鉴定证书”; 4、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 5 、次测风结果应做好完整的记录,并认真填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应根据测风结果分析研究矿井的通风系统情况,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6 、必须保持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以下要求(1)主要进风巷和回风巷允许风速为最高8m/s;2采区进风巷和回风巷的允许风速为最低0.25 m/S,最高6m/S;3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的允许风速最低0.25m /S;最高4m/S;4掘进中的岩巷允许风速最低0.15 m/S,最高4m/S;其他通风人行巷道允许风速最低0.15m/S。 7、矿井需要的风量计算1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风量不得少于4m3;2根据矿井的实际采掘布置,按各个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硐室以及其他用风地点,都使该地点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涌出量,稀释到规程规定允许的浓度。3逐个计算各个用风地点的所需风量,由采煤工作面计算到采区,再计算出全矿井总需风量。 8、根据井下同时工作最多人数,需要的风量和矿井总风量相比,取其中的最大值定为矿井的需要风量,这样需要的风量既满足人员呼吸的需要,又满足了生产安全的需要。 (六)、主扇停止运行时排放瓦斯的管理 1. 矿井主扇一旦出现停电停风,井口配电室须有自动切断井下全部电源的保护装置,保证其灵敏可靠。 2. 矿井主扇一旦停止运转时,主扇管理人员立即打开防爆门及风门,以便充分利用自然风压,并向通风调度室汇报。 3. 矿井主扇闸或停电运转在10分钟以内,由调度室根据井下实际情况,给主扇管理人员下达启动主扇的命令,将主扇开起来。然后通过瓦斯检查员对井下各配电点进行瓦斯检查,只有在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按停送电程序下达命令。送电程序井口配电室井下配电点局扇通风机其它动力设备。 4. 矿井主扇因停电停风超过10分钟,井下工作人员必须全部撤到地面,等主扇运行30分钟后,经瓦斯检查员对个工作点及配电点进行检查。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0.5时,方可向井下供电恢复生产。 5. 主扇因其它原因停止运转,通风调度室和电工必须查明井下受到威胁、影响区域的供电情况,防止井下因主扇停止运转而停风,但仍供电的混乱现象。 (七)、局部排放瓦斯管理 1. 井下局扇因停止或其它原因停止运转,受影响的区域内,必须立即作业,撤出全部人员到安全地点,并设置栅栏,揭示警标,防止人员误入停风区域内造成事故。 2. 巷道内积聚瓦斯,其浓度小于3.0时,可编制通风措施,但每一掘进工作面必须编制一个专门措施,当工作面有情况变化必须修改本措施;通风措施由井口技术主管、井长批准即可,报矿通风部门一份。 3. 密闭巷道内排放积聚瓦斯工作,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由矿进行瓦斯排放和其他工作,其它人员无权擅自启封密闭进行瓦斯排放工作。 4. 局部排放瓦斯,在启动局扇前,必须检查局扇及开关附近10米以内瓦斯浓度不超过0.05时,方可开动局扇。 5. 启动局扇后,必须检查局扇是否发生循环风,如有循环风,必须采取措施调整局部通风系统或减少局扇的吸入风量,并认真检查局扇进风及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允许超过规定。 6. 采掘工作面上偶角或其它巷道冒顶等局部积聚瓦斯的排放工作,均属排放范围。 防煤尘 1. 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管路系统,防尘洒水管路必须铺设到采、掘工作面、溜煤眼、采煤工作的回风巷及煤尘易飞扬地点。 2. 在掘进、采煤工作面采用湿式打眼,放炮使用水泥,放炮前后要用洒水或冲洗巷壁。 3. 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根据煤矿具体情况定期冲洗煤尘,积尘地点必须经常洒水除尘。 4. 要按规定进行矿井粉尘测定,分析化验。 5. 个人防护,易产生矿尘的工作面必须桉有关规定使用防尘用具。 6. 建立防尘管理、综合防尘台帐,做好图版记录。 防灭火 (一).安全装备管理制度 1、对在用的瓦斯防治、粉尘防治、矿井灭火、顶板管理、矿山救护、防治水、运输电气等七个方面的安全装备,分类实行排版管理,建立使用、检查、维修、校验台帐和卡片,做到卡物相符。 2. 严把采购质量关,矿井所需的安全装置必须购买,经煤炭部门批准的定点生产的产品严禁使用。 3. 安全检测、检测仪器、仪表必须做到经常检查,定期维修和校验,校验时必须送到取得国家标准计量检验资格证的单位进行校验。如不定期维修校验,失效后仍在使用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 对经常使用,随身携带的瓦斯检测仪器,如瓦检仪、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瓦斯报警矿灯、风表、自救器等仪器仪表,做到专人使用,集中统一保管,并建立责任制,落实专人负责。 5. 对使用的各种安全装备都必须制定技术操作规程,并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 (二)、防灭火管理制度 1. 煤矿必须制定地面和井下的防火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2. 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3. 每季由矿长组织有关人员对消防器材的设置及完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 井下禁止使用汽油和柴油机,严禁吸烟和烤火,严禁使用灯泡和其它取暖,严禁明火电照明。 5. 井下和井口检身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工作。 6. 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必须制订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 7. 井下发现自燃发火的征兆,如温度增高,煤壁干燥,有煤油味或出现一氧化碳时,应立即报告矿长和矿井技术负责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8. 井下任何人发现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并迅速报告矿长及调度室,现场负责人应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点的人员利用现场一切工具和器材进行灭火。 9. 电器设备着火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 10. 井下火灾不能直接灭火时,必须封闭火区。 11. 在灭火过程中及封闭火区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氧气、煤尘,及其它有害气体和 风流、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12. 熄灭的火区,必须事先制定安全措施,经市级煤炭局批准。 13. 矿井防火设施及器材布置示意图及火灾避灾线路图要同矿井的开拓采同步进行。 三、瓦斯管理 (一)、瓦斯检查制度 1、 瓦斯检查工必须具有一定煤矿实践经验,掌握一定的通风瓦斯知识和技能,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在岗的瓦检工要进行定期培训,每次培训后都要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上岗; 2、 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仪器必须完好,清晰度符合要求,必要时备有1.5米以上胶管和温度计; 3、 瓦斯检查工必须严格按照瓦斯检查计划图表的要求执行。每次检查的结果必须认真准确地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记录牌板上,并通知场作业人员。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瓦检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处理不了或超过处理权限时,应在瓦斯超限地点的通道入口处设置栅栏,提示警标,并及时向地面报告; 4、 瓦斯检查工作不得发生空班、漏检、少检、假检,并认真做到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三签字”工作; 5、 瓦斯检查工必须严格严格执行井下手上交接班制度; 6、 任何人检查瓦斯时,都不得进入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的区域,及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区域。否则必须制定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报矿主管部门批准,并严格按措施的要求执行; 7、 调度室的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重大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报矿技术处批准,进行处理; 8、 通风瓦斯报表,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 (二)、瓦斯检查工交接班制度 1、 井下交接班地点。采煤工作面在回风巷入口的新鲜风流处交接班,掘进工作面在局部通风机处交接班,其他交接班的地点,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确定; 2、 瓦斯检查工井下交接班时间。交接班时间由矿井工作制度,以及人员出、入井所需要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3、 交班内容。交接班时,交班瓦检工要交清本班如下几个内容 (1) 分工期域内的通风及通风系、瓦斯、煤尘、防突、防火、放炮局部通风和生产情况有无异常,是否需要下一班处理及应采取的措施; (2) 分工区域内的各种通风安全设施、装备的运行情况,是否需要维修,增加或拆除; (3) 分工区域内发生的各种“一通三防”隐患,当班处理的情况和需要继续处理的内容; (4) 有关领导交办工作的落实情况和需要请示的问题; (5) 其他应该交清的内容。 4、 交接班要做到下清下不接。接班人在对交班内容了解清楚之后,交接班人都必须在交接班手册上(记录本上)签字记录备查; 5、 防止“空岗” 交班时,如果下一班的瓦斯检查工未到班,交班瓦斯检查工必须请示值班领导,由值班值班领导决定是由交接班瓦检工继续进行下一班的瓦斯检查工作,还是由地面另派瓦检工,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不能中断瓦斯检查工作。 (三)、排放瓦斯制度 1、 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造成瓦斯积聚或其他原因需要排放瓦斯措施,报矿主管部门批准,有组织地进行排放。 2、 瓦斯排放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排放回风系统内撤人、断电、警戒限量。撤人及断电范围、警戒位置断电及复电执行人都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2) 排放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 (3) 设置排放基地,基地应设在进风侧的新鲜风流中; (4) 排放方法由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排放方法及步骤都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5) 排放必须采取在汇合风流中靠新风流一侧控风进行; (6) 排放结束,只有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不超过1.5时,才允许向排放巷道内送电、恢复工作; 3、 排放瓦斯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1)由排放瓦斯组织指挥组织参加排放瓦斯相关人员学习贯彻措施,落实责任; (2)进入排放区,排放回风系统撤人,设岗警戒,向现场负责人汇报; (3)现场负责人下令按措施的要求执行。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后,现场负责人向地面组织指挥者报告准备的情况,并请示开始排放,得到允许后,下令排放; (4)由排放人员按措施规定排放,排放时必须观察局部通风机是否循环风,一旦出现循环风立即停止排放; (5)现场负责人组织检查排放效果,确认排放区内一切安全正常后,向地面组织指挥者报告,得到指令后,下令撤岗,恢复送电、排放瓦斯完毕。 (四)、瓦斯排放分级管理制度 1、 巷道瓦斯浓度超过1.0,不超过1.5时,由通风部门值班领导制度措施,可由瓦斯检查工按措施要求排放; 2、 巷道瓦斯浓度在1.53.0时,由通风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措施,经通风部门技术负责人员批准,指派现场负责人,并组织排放; 3、 巷道瓦斯浓度超过3.0时,由通风部门编制措施,矿总工程师批准,并组织排放。通风、安全、生产、机电等部门派人参加现场排放人员的职责和现场负责人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4、 启封密闭排放瓦斯由通风部门编制措施,矿总工程师批准并组织排放; 5、 全风压通风地点出现瓦斯超过规定需要排放瓦斯或特殊情况(采煤工作面上隅角、高冒区、突出孔洞等)排放瓦斯,由矿主管组织编制措施,并组织排放; 6、 全矿井或区域内性停电、停风排放瓦斯,由矿主管组织编制措施,并组织排放,排放顺序由矿主管确定; 7、 串联通风的排放瓦斯,必须先排放串联工作面,后排放被串联通风工作面; 8、 石门揭开突出煤层时,一般都积聚大量瓦斯,在揭煤之前由矿总工程师根据所揭石门的情况,先组织编制措施,并组织排放; 9、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排放瓦斯 (1) 无批准的措施或措施与现场情况不相符; (2) 排放措施未贯彻、未落实责任; (3) 无排放瓦斯组织指挥人; (4) 无排放瓦斯现场负责人; (5) 应参加排放瓦斯的人员不齐; (6) 排放瓦斯区域和受影响区段的停电、撤人、警戒范围通风设施等没有或没有完全标注在排放瓦斯系统图上; (7) 无计划停电、停风,无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都要追查、严肃处理。 (五)、废、盲巷道管理制度 1、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杜绝或减少盲巷产生,尽量做到一掘必穿,尽快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 2、 发生盲巷时,立即切断盲巷内的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3、 盲巷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密闭完毕; 4、 采取封闭措施处理盲巷时,密闭前5米范围内都必须切断通向盲巷内的所有电源、管线。轨道不能切断时必须进行绝缘处理,杜绝杂散电流引入盲巷内; 5、 栅栏或密闭应设在离巷道口小于2米的支护完好,四周煤壁坚固的地方,临时停风的盲巷由生产班组长或瓦检工设置临时栅栏,下一班设置永久性栅栏,密闭前也必须设永久性栅栏,栅栏孔的规格不大于200mm200mm并牢固可靠; 6、 盲巷恢复通风排放瓦斯时,必须安排放瓦斯制度的规定执行; 7、 盲巷必须设禁止牌和检查牌同时建立台帐,内容包括巷道名称、类别、断面、长度,形成时间、处理方法、检查时间; 8、 盲巷必须定期检查,已用密闭处理的盲巷,每天至少检查1次密闭和栅栏的质量情况及密闭至巷道口这一段巷道内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栅栏内的所有巷道每周至少检查1次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每次检查取最大值作为检查结果和处理依据; 9、 栅栏、密闭有问题或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超过规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0、 进入盲巷检查必须有专门措施,并按盲巷内瓦斯二氧化碳浓度的检查方法进行检查; (六)、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20条规定”和瓦斯管理十六项制度,杜绝瓦斯事故,提高瓦斯管理工作质量,加大瓦斯管理力度,实行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涉及到瓦斯检查记录的报表,由瓦斯检查工认真检查真实填写后报送矿长、安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重点审核“瓦斯超限原因及分析”和“处理意见及措施”,一般性(即在规定范围内)的由分管负责人审核签名。 (七)、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一条巷道按设计要求掘进到指定的地点与另一条巷道相通,称作巷道贯通,简称贯通。分相向贯通,同向贯通和单向贯通。 1、 掘进巷道贯通前,应充分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巷道在相距10米前必须停止一个掘进兴。 2、 贯通时必须有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安全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过限时1.0,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放炮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检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瓦斯浓度,若瓦斯超好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放炮,每次放炮前,两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3、 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4、 贯通作业规程由矿技术主管组织会审后,方可交给施工班组织贯彻实施,并严格遵照执行。 (八)、瓦斯聚集及处理制度 局部一地点出现瓦斯浓度达到1.0,积存体积超过0.5平方米时,即定为局部瓦斯积聚,井下瓦斯涌出量大,通风不良或未通风的地点都易发生局部瓦斯积聚,进下瓦斯涌出量大,通风不良或未通风的地点都易发生局部瓦斯积聚。 1、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局部瓦斯积聚的处理办法 (1) 风障引风排除法 在工作面上隅角附近设一风障,迫使采煤工作面的一部分风流经上隅角,将积聚的瓦斯排除,一般采用风筒等软性材料作风障,一头向上隅角倾斜,另一头向煤层倾斜; (2) 局部通风稀释法 在进风流中安设局部通风机、风筒出口设在上隅角附近向在风筒出风口分出几个小直径的支风筒,增加风筒的射程面积,向上隅角通风,将瓦斯稀释,达到不积聚严重时则不宜使用此法; (3) 尾巷排除法还有沿空留巷排除法,填充、消除法、封闭消除法等。 2、 巷道冒落空间内局部瓦斯积聚的处理方法 (1) 风袖排除法;(2)压风排除法;(3)导风排除法;(4)填充消除法。 实施方法时,要先检查瓦斯浓度,人员不能进入瓦斯浓度达于3.0范围内;回拆上隅角支架前及回拆过程中,必须随时检查瓦斯,瓦斯浓度达到1.5时不得作业。 (九)、矿井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常见的通风设施主要有风门、密闭、风桥、风筒等。 1、 风门采用木风门时,木材应选用干湿均变形收缩小的材料,周边上衬垫(柔软性材料)以减少漏风、风门断面应满足行人及通风要求; 2、 采用铁风门时应选用开启方便,门口严合并垫有衬垫的优质风门。 安装风门时必须没有一定的倾角,原因是在开启风门后,风门借助自己的重心和一定的风力能自动关闭; 3、密闭 密闭分临时密闭和永久密闭两种。临时密闭按一般规定操作设置即可,永久密闭必须掏槽用砖体砌筑粉糊,多次添补堵住收缩缝隙,确保严实而不漏风做到编号,设栅栏、挂牌定期瓦斯检查管理; 4、风桥 风桥断面不得小于4平方米,风流交叉处不得漏风且便于行人或通车; 5、风筒必须使用400毫米抗静电阻燃的优质风筒。 (十)、安全装备管理制度 1、 对在使用的瓦斯防治、粉尘防治、矿井防灭火、排水、通风、电钻、运输电气设备等方面,必须实行牌板管理,建立使用检查维修校验台帐,做到板物相符; 2、 严格使用具备“两证一标志”的矿用产品; 3、 安全检测、监测仪器、仪表必须做到经常检查,定期维修和校验,校验时必须送到取得国家标准计量检验资格证的单位进行校验。如不定期维修校验,失灵失效后仍在使用导致事故发生的,坚决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4、 对经常使用,随身携带的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报警仪、放炮器、风表等,实行专人使用、专人负责制。 (十一)、放炮管理制度 1、 严格执行雷管、炸药领退制度; 2、 认真覆行“一炮三检制”; 3、 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 4、 严格执行专人放炮; 5、 严格遵守放炮工操作规程。 (十二)、瓦斯抽放制度 本矿井通过瓦斯等级鉴定属高瓦斯矿井,但瓦斯不高可以控制,暂时没有安装瓦斯抽放系统。 (十三)、综合防突管理制度 认真覆行瓦检员瓦斯、二氧化碳检测工作,检测仪器定期校验,对于仪器失灵、失效仍然使用造成事故的,严格按四不放不定过原则处理。 (十四)、防火管理制度 1、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20条); 2、 严格矿井瓦斯、煤尘、一氧化碳检测管理制度; 3、 严格放炮管理,只准用放炮器放炮; 4、 井下机电设备、电缆、电线坚决使用矿用合格产品,禁止非标产品入井使用; 5、 严禁携带烟草、火种入井,严禁井下明火作业,(如电焊、氧焊等)井下不得使用手机、呼机; 6、 井下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按规定存放; 7、 井下人员必须都熟知消防器材的操作要领,以防万一。 (十五)、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管理制度 1、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20条)”的有关规定; 2、 成立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小组,专人负责; 3、 认真负责瓦斯检测工作,意义重大; 4、 对所用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确保真实可靠; 5、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资料必须如实上报。 (十六)、综合防尘制度 1、 新的煤矿安全规程第154条规定“对产生煤(岩)尘的地点采取防尘措施 (1) 掘进工作面的防尘措施必须符合本规程第十七条的规定。 即第十七条规定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掘进不能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用保护用品; (2) 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A、 围岩有严重吸水膨胀性质,注水后易造成顶板垮塌或底板变形或者地质情况复杂,顶板破坏严重,注水后影响采煤安全的煤层; B、 注水后会影响采煤安全或造劳动条件恶化的薄煤层; C、 原有自然水分或防灭灌浆后水分大于4;的煤层; D、 孔隙小于4的煤层; E、 煤层很松软、破碎、打钻孔时易塌孔,难成孔的煤层。 (3) 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 (4)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5) 井下煤仓放爆口、漏煤眼放煤区口,运输机转载点和卸载点必须设置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 2、 防尘基本措施 (1) 组织管理措施。要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工作,使全员职工知道粉尘的危害性,建立粉尘管理制度,设立专人或兼职的防尘人员,做好防尘工作; (2) 技术措施。在产尘点进行喷雾洒水,防止粉尘飞扬,放炮前生洒水,各转载点喷雾洒水,采掘工人在作业时载防尘口罩。 A、 水炮泥。就是炮眼内装好药后,在封泥部分的中间装一至两个装水的塑料袋,炸药爆破时,水炮泥借助炸药爆破时产生的压力将塑料袋内的水压入煤层或岩层裂隙中,并湿润爆破中产生的粉尘的一种降尘方法。而且爆破的热量使水温升高至气化,使降尘效果更加显著,一般降尘在80左右,降炮烟在70左右,减少爆破时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3740,还能消除放炮产生的火源; B、 湿式打眼。就是在打眼的同时,不断地向炮眼里送水或者向孔口喷雾,使打眼时产生的粉尘不易飞扬起来,以达到降尘的目的; C、 喷雾洒水。就是放炮前后喷雾洒水,易产生粉尘的各种转载点喷雾洒水以及对积尘的巷道进行喷雾洒水等。其作用是使粉尘湿润不易飞扬,同时水分能吸收大量的热量,能阻止或延迟煤尘的引燃和引爆; D、 个体防护。职工配载防尘口罩,对保护职工健康有重要作用,防尘口罩有普通口罩和带有过滤纸的过滤式口罩,后者效果较佳,过滤粉尘在90以上。 (3)地面必须建立相应的清水池及必要的登路和闸阀、喷头等设施并敷设到井下各需要的地点。 四、防止瓦斯积聚措施 所谓瓦斯积聚是瓦斯浓度超过2,其体积超过0.5m现象。 1、通风是防止瓦斯积聚最基本、最有效的措施。 本矿井阶段建立一个安全可靠完整的、独立的通风系统,实行分区通风,通风机工作方法为抽出式,矿井主要通风机是矿井的“肺脏”除了选型合理外,一定要安装好,维护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条之规定。 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采用独立通风,回采工作面采用上行通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