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瓦斯综合治理规划.doc
文件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晋煤瓦发[2011]1002号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印发“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建设规划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及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精神,巩固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成果,进一步提高煤矿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明显好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下发了“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安监总煤装〔2011〕42号) 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 附件1“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规划 附件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安监总煤装〔2011〕42号)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附件1 “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规划 近年来,我省积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09〕2号)要求,大力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区)建设,使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得到了明显好转。为了继续推进“十二五”期间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精神,并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规定(晋政办发[2011]48号)(以下简称“十二项强化规定”)紧密结合落到实处,切实提升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促进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42号),制定我省“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原则,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 “高瓦斯矿井高标准管理、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管理”的理念,通过深入开展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切实做到“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建立健全瓦斯防治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由明显好转向根本好转转变,为全省转型跨越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十二五”期末,全省所有生产矿井和产煤县(市、区)均要达到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基本要求,瓦斯事故比“十一五”期间降低50以上,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水平进一步得到巩固和提高。 二、工作规划 (一)第一阶段制定规划(2011年7月底前完成)。各市煤炭工业局、各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在总结“双百工程”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十二五”期间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规划,完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制度、办法等。 (二)第二阶段基本达标(2013年底前完成)。推广“双百工程”建设经验,继续开展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全省所有生产矿井和产煤县(市、区)基本达到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基本要求。2011年各市、各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20以上的生产矿井达到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基本要求;2012年30以上的生产矿井达到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基本要求;2013年其余所有生产矿井达到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基本要求。其中,二级示范矿井和示范县数量不少于年度规划示范矿井、示范县的60以上;建设矿井投产时同步达到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基本要求,并达二级以上。 (三)第三阶段巩固提高(2015年底前完成)。在基本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所有生产矿井和产煤县达到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基本要求,示范矿井、示范县全部达到二级以上。 三、保障措施 针对我省当前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过程中的问题和重点环节,制定以下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在瓦斯防治理念上高标准保障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落实到位。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是促进煤矿瓦斯防治、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煤矿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严格落实我省近期下发瓦斯防治的 “十二项强化规定”,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瓦斯超限可以避免”的理念,提高瓦斯管理标准,切实做到“高瓦斯矿井高标准管理、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管理”。 (二)进一步健全机构,加强瓦斯防治队伍建设,在组织机构上保障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落实到位。各市、县(产煤县)煤炭工业局必须明确瓦斯防治机构,各煤炭集团公司、煤矿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防治机构,并配齐专业人员,为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三)进一步落实矿井瓦斯防治责任制,在责任体系上保障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落实到位。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法人及煤矿矿长的瓦斯防治工作责任制,保障瓦斯治理规划、目标、措施的制定实施和体系、机构、投入的落实;要细化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并落实到各级人员、各个岗位;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矿井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涉及瓦斯治理的矿井开拓布署、采掘巷道布置、生产系统调整和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的制定,以及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等重大技术问题,必须由总工程师决策。不断完善矿井瓦斯防治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岗位责任制。 (四)进一步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在系统上保障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落实到位。采掘布局、采掘作业必须以通风系统和瓦斯抽采系统建设为优先。一是强化矿井通风系统管理。矿井内所有区域的通风系统必须实行统一管理,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等地点要有健全可靠的通风系统,矿井风量充足、通风设施可靠,实现通风系统静态合理、动态可靠。二是完善瓦斯抽采系统。达到瓦斯抽采条件的矿井必须按规定时限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同步投入使用,同时要把瓦斯抽采能力作为生产能力的强制性约束指标,采掘衔接安排不能超越瓦斯抽采的最大能力。三是强化安全监测监控管理。甲烷等传感器必须安设齐全、位置正确,对于瓦斯涌出异常等地点要增设甲烷传感器,并按期调校;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故障闭锁功能要实现灵敏可靠,切实达到系统运行稳定可靠。 (五)进一步加强瓦斯抽采管理,在瓦斯治理源头上保障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落实到位。要严格落实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加大瓦斯抽采力度,根据煤层瓦斯含量的大小,有针对性的采取井上、井下立体抽采,多途径抽采,要把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抽成不突出的矿井,把高瓦斯含量的矿井抽成低瓦斯含量的矿井,实现矿井低瓦斯状态开采。 (六)进一步强化现场瓦斯防治管理,在瓦斯防治重点和薄弱环节上保障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落实到位。一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在现场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 “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突出煤层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必须将控制范围内的瓦斯含量降到8m3/t以下,瓦斯压力降到0.74MPa以下。二是采掘突出煤层时必须避免造成应力集中,在地质构造带掘进煤巷时,要采取超前探控措施,要视其具体情况加密抽放钻孔布置;在石门揭露突出煤层时要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应力集中区,揭煤前必须探清煤层层位、构造,测准煤层瓦斯压力,制定防范措施。三是在井下爆破、巷道贯通、瓦斯排放、盲巷管理等方面要制定周密措施,并在现场落实到位。 (七)进一步强化煤矿瓦斯治理投入,在资金上保障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落实到位。煤矿必须按规定提足安全费用,不得出现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瓦斯治理费用由总工程师负责安排使用。 (八)强化监管责任,在监管考核上保障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落实到位。凡是煤矿发生瓦斯超限、煤与瓦斯突出以及超通风能力生产等重大隐患,按照“十二项强化规定”要求对矿井进行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和追究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规划工作,切实做到有序推进。结合我省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规划,各市煤炭局、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认真组织编制“十二五”期间煤矿企业和各产煤县(市、区)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各阶段的目标要求,明确年度建设目标、达标矿井及县(市、区)名单、达标时限、工作措施和需要解决的关键技术难题等;同时,要及时总结建设经验,不断完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的制度和办法等,扎实有序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要求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将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规划在7月底前报省煤炭厅,并将建设规划电子版发至瓦斯处邮箱(),省煤炭厅将按照年度考核细则严格进行考核。 (二)进一步推进示范工程建设,切实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要继续组织做好示范工程建设工作,切实做好规划,逐年建成一批示范工程。同时,要采取通报表扬、经验交流、现场观摩、命名表彰等多种形式,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发挥典型带动作用,推进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 (三)强化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达标验收工作。各生产矿井按照考核评分标准每季度进行自检,煤炭企业集团公司、各市煤炭局每半年对所属矿井组织检查或验收,省厅每年年底前组织抽查验收。各市煤炭局、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要及时总结本单位、本地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进展情况(包括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典型经验、好的做法和适用技术,存在的主要问题,下步工作措施等),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文字材料及电子版)报送煤炭厅瓦斯处(邮箱)。省厅将定期对各地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情况进行通报,并组织互检。 (四)强化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达标落实。各市、产煤县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把对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的监管、监察纳入工作重点,掌握辖区内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或煤矿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达到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基本要求的矿井,一律实行停产整顿并限期达标。 附件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印发“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4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十二五”期间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请各产煤省(区、市)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明确一名联络员,并于2011年6月底以前将联系方式连同本地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规划,报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科技装备司(联系人及电话杨以民,010-64463954;电子信箱)。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建设实施方案 2009年以来,各产煤地区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09〕2号)要求,积极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区)(以下简称“双百工程”)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建成示范矿井630个,示范县(区)79个,有力地促进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为继续推进“十二五”期间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瓦斯防治工作措施,切实提升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通过深入开展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瓦斯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切实做到“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建立健全瓦斯防治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为实现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打下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十二五”期末,所有生产矿井和产煤县(市、区)均要达到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基本要求,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再上新水平。 二、工作步骤 (一)制定规划(2011年6月底前完成)。各产煤省(区、市)在总结“双百工程”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十二五”期间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规划,完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评估标准和办法等。 (二)基本达标(2013年底前完成)。推广“双百工程”建设经验,继续开展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所有生产矿井和产煤县(市、区)基本达到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基本要求。 (三)巩固提高(2015年底前完成)。在基本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所有生产矿井和产煤县(市、区)达到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基本要求。 三、基本要求 (一)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 1.采掘布局合理。 (1)优化生产布局。矿井、采区和工作面设计要满足瓦斯治理的需要,优先开采保护层和实施区域预抽。优化巷道布置,简化生产系统,明确开采顺序,合理确定工作面参数,合理集中生产,实现安全高效。 (2)合理组织生产。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时,要把瓦斯抽采达标能力作为重要约束性指标。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生产能力编制矿井年度和月度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矿井主要通风系统、瓦斯治理技术、开采工艺等发生变化时,应立即进行生产能力复核,并依据复核结果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个数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 (3)坚持正规开采。矿井要加强生产准备,保持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正常接替;严禁剃头开采。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安全出口,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要严格按规定淘汰落后和非正规采煤方法、工艺。 2.通风可靠。 (1)矿井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主要通风机,巷道断面、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供风场所的配风量,要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2)矿井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要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并履行报批手续。巷道贯通前,要按规程规定制定安全措施。 (3)采区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通风系统中杜绝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等现象。严禁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域采掘工作面回风直接切断其他工作面唯一安全出口现象。 (4)按规程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应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一段为回风。 (5)矿井通风阻力合理,各地点风速符合规程规定。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7%。回风巷道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风巷道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 (6)采煤工作面采用“U”型、“H”型、“Y”型等正规通风方式,并确保风量充足。采用沿空留巷和“Y”型、“H”型通风的回采工作面,通风系统应安全、稳定、可靠,并制定后备通风预案。 (7)局部通风机安装、“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最低风速等符合规程规定,并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 (8)按规定设置和管理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并设备保持完好。 3.抽采达标(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 (1)坚持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不达标不进行采掘活动。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自我评估体系,瓦斯抽采效果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将瓦斯抽采计划纳入矿井年度生产计划,实现统一下达、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矿井、采区和采煤工作面生产能力与计划开采煤层的瓦斯抽采能力、达标煤量等相匹配。 (2)按规程规定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 (3)矿井瓦斯治理工程不欠账,钻场、钻孔、管路、瓦斯专用巷等瓦斯治理工程与采掘工作面同时设计、超前施工、同时完工。 (4)推广采用地面钻井、大直径钻孔、水平长距离钻孔、专用巷道等抽采工艺,实施多方位、多手段综合抽采。 (5)全面掌握瓦斯基本参数。所有矿井应及时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建立矿井瓦斯基础资料数据库和适合矿井实际的突出预测预报指标体系。 (6)开采突出煤层时应提前编制包括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在内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坚持优先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做到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7)积极推进瓦斯综合利用工作。变抽放为抽采,以多种形式利用瓦斯,以抽保用、以用促抽,实现煤与瓦斯共采。 4.监控有效。 (1)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布置、安装和管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系统可靠,连续运行。 (2)中心站双回路供电、双机备份,备用主机能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井下设备之间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中心站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监控设备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装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等符合规定。 (3)监测设备的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设置和信号传输符合规定,瓦斯超限断电及时有效;并按规定定期调试、校正,性能完好,工作正常。 (4)矿井具有相应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技术管理能力;不具备相应能力的矿井,应与区域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5.管理到位。 (1)建立健全以矿井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瓦斯治理责任体系和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瓦斯治理技术管理体系。 (2)健全瓦斯治理和防突工作机构。国有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设专职通风、地测副总工程师,设立通风、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机构,并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乡镇煤矿必须按规定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 (3)建立健全通风、瓦斯、防突、监测监控、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安全仪器仪表、设备管理、隐患排查整改和安全生产例会、目标考核责任制等管理制度。 (4)建立瓦斯治理利用指标考核机制。对瓦斯抽采量、抽采率、抽采钻孔量、瓦斯治理工程、瓦斯利用量、保护层开采面积等指标完成情况进行闭合管理,并严格考核、奖罚和问责。 (5)坚持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制度。年度内对所有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提前制定有针对性的瓦斯综合治理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6)保证瓦斯治理利用资金投入。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建立瓦斯综合治理利用专项费用,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必须满足整改需要,做到按需提取。 (7)依靠科技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利用工作。以煤与瓦斯突出预测、区域防突、低透气性煤层抽采和地面煤层气开发、机械化开采为重点,开发瓦斯治理利用关键技术,制定适合本矿井(区)特点的瓦斯灾害防治技术体系和治理技术标准。 (8)强化安全培训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9)按规定完成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10)深化瓦斯防治专项整治,狠抓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11)加强重点环节实时监控。对瓦斯排放、主要巷道贯通、揭穿突出危险煤层、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过应力集中区和地质构造带、火区启封和密闭、重大危险源处理等瓦斯治理的重点环节,必须有矿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现场指挥。 (12)加强现场管理。切实做到严格遵守采掘作业规程,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加强作业现场瓦斯实时监测监控,加强通风管理,加强现场劳动组织管理。 (13)严格煤矿瓦斯超限管理。煤矿瓦斯超限应比照事故查明瓦斯超限原因,处理有关责任人,落实防范措施。 6.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1)完成年度瓦斯治理利用工程量及抽采利用指标。 (2)严格目标管理考核。杜绝重特大瓦斯事故,瓦斯事故起数、伤亡人数控制在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以内。 (二)产煤县(市、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 1.成立县(市、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瓦斯防治重大问题。 2.建立健全煤矿瓦斯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落实瓦斯防治相关政策和措施。 3.县(市、区)相关部门设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 4.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5.建立健全煤矿瓦斯治理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一通三防”管理以及安全监管、瓦斯检查和防突人员培训等制度。 6.编制县(市、区)瓦斯治理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矿井年度瓦斯抽采利用计划、年度生产计划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统一考核。 7.监督煤矿企业按标准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并通过建立瓦斯抽采利用奖励资金和配套资金等优惠政策,积极推动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工程建设。 8.组织煤矿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所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达本省(区、市)二级及以上。 9.按规定组织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 10.建立辖区煤矿通风系统及瓦斯防治技术档案。 11.监督辖区应抽采煤矿企业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自我评估体系,并定期对其抽采效果进行检查和考核。 12.实现县(市、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联网,有区域性监测监控系统服务中心为煤矿提供指导和服务,保证系统正常工作。 13.定期对辖区煤矿进行监督检查,开展专家“会诊”工作,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重点监管,督促企业落实整改。 14.组织辖区矿井按规定开展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并达到基本要求;煤矿没有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瓦斯事故起数、伤亡人数控制在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以内。 四、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是促进煤矿瓦斯防治、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建立和完善“六大体系”,着力提高“六个能力”,大力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各产煤省(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地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并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相关职责,切实加强对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二)进一步做好规划工作,切实做到有序推进。各地应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的工作思路,认真组织制定“十二五”期间各煤矿企业和各产煤县(市、区)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各阶段的目标要求,明确年度建设目标、达标矿井及县(市、区)、达标时限、工作措施和需要解决的关键技术难题等;同时,要及时总结建设经验,不断完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的评估标准和办法等,扎实有序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 (三)进一步加强政策扶持,切实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各地要结合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活动,把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要求,细化分解落实到质量标准化考核标准中。加大对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政策、技术、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各煤矿企业要结合落实瓦斯抽采利用相关政策,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瓦斯抽采利用、保护层开采等经济激励措施,做到应抽尽抽、先抽后采、煤与瓦斯共采和以抽促用、以用促抽;同时,大力开展自主技术创新,积极与有关科研院所合作,加大煤矿瓦斯灾害治理技术、瓦斯抽采与利用技术研发力度,丰富和发展瓦斯综合治理利用技术,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 (四)进一步推进示范工程建设,切实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各地要继续组织做好示范工程建设工作,切实做好规划,逐年建成一批示范工程。同时,要采取通报表扬、经验交流、现场观摩、命名表彰等多种形式,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发挥典型带动作用,推进本地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 (五)进一步完善检查验收和通报制度,严把质量关。实行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定期检查验收和通报制度,各生产矿井每季度自行进行检查,煤矿企业集团(公司)、产煤县(区)每半年对所属矿井组织检查或验收,产煤省(区、市)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每年年底前组织验收,及时总结本单位、本地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进展情况(包括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典型经验、好的做法和适用技术,存在的主要问题,下步工作措施等),形成书面材料。产煤省(区、市)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地区上年度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文字材料及电子版)报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科技装备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定期对各地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情况进行通报,并组织互查。 (六)进一步健全协作联动机制,切实加大安全监管监察力度。各地要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工作制度,完善监管监察工作协调机制,强化执法责任,完善执法手段,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把瓦斯治理特别是瓦斯抽采达标和防突能力作为核定生产能力约束性指标,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把对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的监管监察纳入工作重点,掌握辖区内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情况,及时向有关地方政府或煤矿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达到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基本要求的矿井,一律实行停产整顿并限期达标。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瓦斯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