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煤化高突矿井瓦斯治理综合纲要.doc
河南煤业化工集团高突矿井瓦斯综合治理 纲要 煤炭产业是河南煤业化工集团稳定发展的支柱产业,是企业的主要利润来源。河南煤业化工集团目前在河南、贵州、新疆、内蒙古、安徽、陕西等省区拥有煤矿172处,形成了集煤炭资源开发、采掘、洗选加工、销售为一体的产业体系。其中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简称高突矿井,下同共58处,特别是焦作矿区、安阳-鹤壁矿区、贵州矿区地质条件复杂,瓦斯治理难度大,瓦斯问题已成为严重制约河南煤业化工集团安全高效发展的核心问题和重要瓶颈。学习淮南、更新观念、痛下决心、完善机制,确保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低瓦斯条件下开采,三年后实现安全生产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切实夯实企业安全发展的根基,已成为河南煤业化工集团全体干部员工的共同意识和自觉行动。 通过认真学习淮南矿业集团瓦斯治理先进经验,深刻反思自身瓦斯治理方面的教训和不足,经集团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出台河南煤业化工集团高突矿井瓦斯综合治理纲要。此文件的制定下发,体现了集团公司领导班子痛下决心、根治瓦斯、实现煤矿良性发展的决心和信心,对河南煤业化工集团的安全高效发展、倾力打造国际一流的现代企业集团、助推中原经济区建设、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具有 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指导意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方针,努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整体提升矿井瓦斯治理与利用水平,彻底扭转瓦斯制约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根本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和有关标准,并通过学习淮南瓦斯治理先进技术经验,特制定本纲要。 第二条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治理瓦斯就是解放生产力,治好瓦斯就是发展生产力”的安全发展理念,持续把瓦斯治理作为煤矿安全的一号工程,系统联动,齐抓共管。以不消除突出危险不进煤巷、抽采不达标不能生产为前提,以地面和井上下联合抽采为技术发展方向、以具备可靠岩石屏障的区域瓦斯治理措施为基本 手段,以高突矿井低瓦斯开采为目的,全员合力补差距、完善系统促发展,全面加强瓦斯管理,健全规章制度,积极探索瓦斯治理新技术新途径,加快研发瓦斯治理新工艺、新装备,强化组织、技术、投入、考核体系保障,确保瓦斯零爆炸、零突出、零超限,形成具有河南煤业化工集团特色的瓦斯综合治理科学体系和长效机制。 第三条本纲要适用于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所属煤业公司、区域公司、按照高突矿井管理的所有矿井。所述区域防突措施是指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前,对突出煤层较大范围采取的防突措施,包括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2类。具备或基本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矿井必须首选开采保护层作为区域防突措施。 第二章理念体系 第四条坚持“生命至高无上,安全生产第一”的最高信条,把瓦斯治理工程当作生命工程、责任工程和良心工程,树立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的瓦斯防治先进理念。 1.瓦斯不治,矿无宁日; 2.治理瓦斯就是解放生产力,治好瓦斯就是发展生产力; 3.瓦斯事故是可以预防和避免的; 4.瓦斯超限就是事故; 5.主动超前治理,筑牢安全屏障; 6.可保必保,应抽尽抽; 7.区域不消突不进煤巷,抽采不达标不能生产。 8.高投入、高素质、强技术、严管理; 9.多打岩巷多打钻,只有打不到位的钻孔,没有卸不掉压的瓦斯; 10.变抽放为抽采,煤与瓦斯共采,治理与利用并重。 第三章治理目标 第五条总体目标所有高突矿井“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通过三年治理后,实现低瓦斯安全开采、生产良性循环、整体可持续发展。 1.系统配套、四量平衡开拓煤量、准备煤量、抽采达标煤量、回采煤量、效率提升、良性循环; 2.杜绝瓦斯爆炸、煤与瓦斯突出和瓦斯超限事故; 3.建立具有河南煤业化工集团特色的瓦斯综合治理科学体系和长效机制。 实施步骤 1.第一阶段完善系统。到2012年底,保护层开采面积、区域治理岩巷工程量、钻孔工程量、瓦斯抽采量、矿井瓦斯抽采率等达到瓦斯综合治理目标要求;瓦斯超限次数与上年相比下降60;杜绝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瓦斯利用量达到抽采量的30以上;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等系统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人员机构、规章制度、管理体系、技术体系健全;全员瓦斯防治意识增强。 2.第二阶段初见成效。保护层开采面积、区域治理岩巷工程量、钻孔工程量、瓦斯抽采量、矿井瓦斯抽采率等达到瓦斯综合治理目标要求;到2013年底,达标煤量达到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1.1倍;消灭瓦斯超限事故;瓦斯利用量达到抽采量的50以上,瓦斯治理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一流标准。各煤业公司至少建成一个瓦斯综合治理示范矿井。 3.第三阶段良性循环。保护层开采面积、区域治理岩巷工程量、钻孔工程量、瓦斯抽采量、矿井瓦斯抽采率等满足瓦斯综合治理目标要求;到2014年底,达标煤量达到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1.6倍以上;瓦斯利用量达到抽采量的60以上;系统配套、四量平衡开拓煤量、准备煤量、抽采达标煤量、回采煤量、效率提升、良性循环;形成具有河南煤业化工集团特色的瓦斯综合治理科学体系和长效机制。 第六条煤业公司、矿井必须编制区域瓦斯治理三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矿井区域瓦斯治理三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由各煤业公司评审后,报集团公司组织审定,统一行文下发。区域瓦斯治理规划一经确定,各煤业公司、矿井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需煤业公司呈文上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七条各煤业公司、矿井要按区域瓦斯治理三年规划目标将年度规划分解为季、月,并纳入矿井生产经营计划,实行统一管理,统一下达、统一实施、统一考核。矿井每月 必须对抽采达标煤量进行评价,并依据达标煤量安排生产计划。煤业公司、矿井必须按集团公司下达的抽采达标煤量目标安排产量,抽采达标煤量不能达到目标要求的矿井,必须调整生产组织,以抽定产。 瓦斯治理能力是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的基础,煤业公司和高突矿井必须根据矿井的瓦斯治理能力重新核定生产能力。 第四章责任体系 第八条为了确保瓦斯综合治理目标的实现,集团公司成立瓦斯综合治理领导小组。 组长董事长 副组长总经理、总工程师 成员分管安全、生产、工会、财务、供应、组织人事、宣传、纪检的副总经理级领导和副总工程师以及技术管理部、规划发展部、经济运行部、安监局、工会、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宣传部、财务管理部、纪检监察部、资金管理中心、物资管理中心、研究院等有关单位负责人。 办公室主任总工程师兼 副主任通风副总工程师以及技术管理部、规划发展部负责人 办公室成员技术管理部2人,规划发展部2人,经济运行部、安监局、工会、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宣传部、财务管理部、纪检监察部、资金管理中心、物管中心、研究院 各指定1人。 由技术管理部和规划发展部牵头,负责瓦斯综合治理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董事长是瓦斯综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全面负责瓦斯综合治理工作,健全瓦斯治理机构,建立瓦斯治理专项资金和激励机制,定期组织召开瓦斯防治重大会议,协调解决所需人、财、物等问题,保证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正常进行;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瓦斯治理技术管理和高突矿井瓦斯抽采利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瓦斯治理技术管理制度、审定煤业公司区域瓦斯治理规划,组织评估各煤业公司、矿井瓦斯治理状况,组织审核批准高突矿井生产计划,组织瓦斯治理科研攻关,研究解决重大瓦斯技术问题;安监局长对集团公司、煤业公司、矿井各级领导及各业务部门瓦斯治理责任制、防治瓦斯安全措施实施情况、高突矿井生产安排和瓦斯治理重大隐患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各副总经理负责抓好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瓦斯治理工作,并组织分管部室做好本业务部门的瓦斯防治工作;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具体落实瓦斯治理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技术管理部主要负责上级有关瓦斯综合治理方面的政策、法规、条例的执行和落实,负责瓦斯治理的日常技术管理工作和瓦斯防治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组织参加瓦斯治理的考核。 规划发展部负责建立瓦斯治理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单列、单独核算。负责下达区域瓦斯治理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考核落实等工作。 经济运行部负责根据瓦斯治理实际情况,科学安排产量,推广应用岩巷综掘机,提高机械化装备水平等工作,加强内部市场化管理,建立瓦斯治理考核体系,牵头组织瓦斯治理考核。 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协调瓦斯治理机构的建立和责任制的健全,合理定员工资基数,确保区域瓦斯治理单独定员、单独核算工资总额、单独考核、重点激励。选拔合格的领导干部,建立机制提高待遇,加强瓦斯治理人员的招聘与培训,参与瓦斯治理考核等工作。 财务管理部、资金管理中心、物管中心负责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确保瓦斯治理工程设备、材料及其他支出所需资金及时到位,负责瓦斯治理科研资金的拨付、参与瓦斯治理考核等工作。 宣传部负责宣传瓦斯治理理念、新技术、新经验、好做法等工作。 安监局负责对矿井瓦斯防治职责、瓦斯治理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现场重大瓦斯隐患、高突矿井生产安排、事故应急救援和装备、仪器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参与瓦斯治理考核等工作。 工会负责群众监督工作。 研究院负责瓦斯治理重大科研课题的研究与推广应用。 纪检监察部负责监督检查相关单位的瓦斯治理齐抓共管责任制的落实,参与瓦斯治理的打假活动,对违章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对集团公司机关部室瓦斯综合治理责任的落实进行效能监察,参与瓦斯治理考核等工作。 各责任部门要按照分工,制定相应的管理文件报瓦斯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各煤业公司、区域公司、矿井必须相应成立瓦斯综合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各责任部门对应担负相应职责。煤业公司、区域公司组织制定矿井瓦斯治理规划,保证所需的人、财、物及时到位,对瓦斯治理工作的执行、考核情况负责。各矿井负责制定瓦斯治理年度、季度、月度计划,对瓦斯治理工程及措施实施情况负责。 第十二条对机构不健全、专业人员不到位、瓦斯治理资金投入不足、人员素质达不到要求的要列为集团公司、煤业公司、矿井重大安全隐患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三条高突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瓦斯治理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是本单位的第一副职,具体负责瓦斯治理工作,在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奖励要享受本单位正职待遇。各单位要从体制上、机制上保证技术决策权的充分发挥,要建立总 工程师为第一副职的权责对等机制,煤矿瓦斯治理专项工程项目和经费实行总工程师负责制。高突矿井新任用的矿长应具备高突矿井总工程师的任职经历,高突矿井新任用的党委书记应具有煤矿井下安全生产管理经历。 第十四条建立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设立由总工程师直接管理的科研、设计、地测、生产技术、“一通三防”等技术管理部门或机构,高突矿井要设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和地测副总工程师。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要制定培训计划,加强总工程师培训工作,每年分期分批举办总工程师专题培训班,组织学习先进的瓦斯治理经验、管理和技术,不断进行知识更新,提高瓦斯治理理念、工作协调组织能力和专业技能。矿井副总工程师学习培训由各煤业公司组织。必须对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每年轮训一遍。 第十六条严格对高突矿井矿长、总工程师的考核。高突矿井的总工程师应具有高突矿井或有高突矿井的企业3年以上的安全生产管理经历,具有较好的专业技术素质和能力。集团公司、煤业公司要制定总工程师考核办法,量化考核,择优上岗,对进取心不强、业务素质差、全年完不成瓦斯治理工程考核指标的总工程师必须调离岗位。 第十七条建立瓦斯防治专业人才库。各单位严格按照煤炭生产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建立 健全瓦斯治理专门机构,足额配备工程技术人员,设立通风、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专业队伍,保证专业队伍人员的数量和素质,全方位满足瓦斯治理需求。 第十八条加强科研队伍建设。研究院要根据瓦斯治理的科研需要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各煤业公司至少建立一个地质实验室和瓦斯实验室,鼓励和选拔瓦斯治理、水文地质专业领域优秀人才进行科技创新研究。 第六章技术管理保障 第十九条合理安排生产计划。高突矿井的生产计划必须由煤业公司的总工程师审查,煤业公司的生产计划由集团公司的总工程师审定。 第二十条加强通风系统管理。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合理可靠,矿井存在风速超限,必须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受影响区域须实行以风定产。风井通风负压超过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第5.1.9条规定的,矿井要制定降阻方案,2012年年底必须达到区域瓦斯治理系统完善要求。 第二十一条瓦斯治理,地质先行。煤业公司、矿井要结合纲要制定瓦斯地质三年规划目标,达到精细地质要求。要加强地面物探与井下钻探相结合的地质构造探测工作,开展以控制煤层层位、控制地质构造、防止误揭煤层为重点的防突地质基础工作,在强化井下钻探的同时,鼓励开展多样 化物探、精细三维地震勘探、地质测量预警等技术攻关,提高地质预测预报准确率,避免因地质工作不到位影响安全生产。对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严禁组织施工。 第二十二条科学安排采掘接替和生产格局。矿井要正确处理生产和瓦斯抽采的关系,逐步实现由“一个回采准备区、一个抽采治理区”的生产格局向“一个回采区、一个准备区、一个抽采区”的生产格局转变。 第二十三条全面提升装备水平。提高岩巷综合机械化水平,加快区域治理岩巷工程的施工速度,鼓励应用岩巷综掘机;推广应用大流量抽采泵、大直径抽采管路、大功率抽采钻机、大孔径钻孔。瓦斯抽采必须实现分源抽采,优先选择高负压大流量水环式真空泵,抽采泵和管网的能力要留有足够的富余系数,泵的装机能力应为需抽采能力的3倍以上,管路直径应与抽采泵进气管直径相匹配,抽采干管管径应不小于450mm,采掘工作面支管和上隅角埋管抽采管径不小于300mm。 第二十四条进一步优化采煤工艺,突出矿井严禁布置非正规采煤工作面;严格控制矿井回采工作面数量,2013年后回采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两个,力争实现一井一面。 第二十五条完善区域瓦斯治理技术方案,要由顶底板岩巷为主的区域治理措施逐步转变为井上下联合抽采为主,最终达到地面抽采为主的区域治理措施。“一矿一策”、“一 面一策”,矿井每年必须将方案报煤业公司审批。无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矿井区域防突措施必须严格按以下优先顺序选择地面井预抽、井下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顶底板岩巷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和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顶底板压裂抽采煤巷条带和回采区域瓦斯,严禁直接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和直接单一采用顺层钻孔递进掩护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作为煤巷条带消突的区域防突措施。未按以上优先顺序选择的区域防突措施须经煤业公司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审批。有突出危险的新采区进入煤巷前必须由各煤业公司进行抽采效果评价,并报集团公司备案。评价不合格的,严禁煤巷施工。采掘工作面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效果检验指标超标时,必须重新采取区域防突措施。 第二十六条实施瓦斯综合抽采技术。所有顶分层和一次采全高工作面都必须采取综合抽采措施。各矿井要准确掌握开采水平和回采区域煤层的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钻孔抽采半径等参数,科学确定抽采方式,并根据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情况,合理选择抽采系统、抽采方法和工艺,实施分源抽采。要积极采用密集钻孔、大直径钻孔、水平长距离钻孔、专用巷道等抽采方法,采取“密钻孔、严封闭、高负压、高效抽”措施。要精细管理,在“钻、封、联、控”等关键环节上下工夫,对浓度较低的钻孔要研究分析, 进行强化措施改造,提高抽采效果。 第二十七条建立瓦斯抽采评价体系。集团公司对矿井三年瓦斯综合治理规划评价负责,各煤业公司、矿井对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抽采效果评价负责,煤业公司要制定详细的评价办法。采煤工作面投产前或掘进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瓦斯抽采评价报告,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评价后,报煤业公司审查。评价瓦斯抽采不达标的,严禁采掘作业。矿井应考察适合本矿煤层实际的消突瓦斯压力和瓦斯含量临界值,未考察或考察结果大于0.74MPa、8m3/t时,应按照0.74MPa、8m3/t取值。经评价机构评价合格后的煤量可认定为抽采达标煤量。 第二十八条采用穿层钻孔技术预抽煤巷条带,抽采评价一次长度不得小于100米,并保证20米的效检超前距。回采区域须实行一次性抽采消突评价,评价全面消突后方可回采,严禁边回采边检验。 第二十九条新建矿井评估有突出危险煤层的在鉴定完成前,须按突出煤层管理。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进行区域治理,并报煤业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第三十条新建突出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高瓦斯矿井施工采区巷道前,必须建成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新建高突矿井首次揭煤前必须安设瓦斯断电仪,进入煤巷施工前 必须建成矿井瓦斯监控系统。 第三十一条高突矿井井巷揭露煤层前,必须测定瓦斯基础参数。经测定有一项指标达到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或有动力现象、突出矿井的突出煤层、邻近矿井同一煤层曾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等,矿井在揭露煤层前,要按有关规定认真编制揭露煤层设计,经煤业公司批准后实施。凡未经批准擅自揭露突出煤层或误揭露突出煤层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新采区首次揭煤时必须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同时在前探钻孔掩护下掘进,并密切观察突出预兆。 第三十二条高瓦斯矿井和开采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同一地质单元内延伸50米,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以及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煤的坚固性系数、瓦斯吸附常数、煤层透气性系数等参数。 第三十三条大力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和工艺。煤业公司、矿井要制定推广应用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鼓励推广应用深孔预裂爆破、水力压裂、顺层交叉孔等卸压增透技术,推广应用高产高效开采、瓦斯抽采、矿井通风、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瓦斯监测监控与预警、瓦斯爆炸事故预防、事故应急救援、瓦斯利用等技术与装备。 第三十四条加大科研攻关力度。集团公司、煤业公司 和矿井要制定科研攻关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针对制约本单 位安全生产的关键技术如地面钻井抽采、软煤打钻、石门快 速揭煤、采掘工作面深孔松动爆破、岩巷穿层水力冲孔、地 质探测等技术开展科研攻关。 第七章 投入体系 第三十五条 足额安排瓦斯治理资金。各煤业公司及高 突矿井必须按瓦斯综合治理总体目标保证所需投入。按照瓦 斯综合治理阶段目标,集团公司每年下达瓦斯治理设备、工 程、科研等资金计划,实行计划单列,优先安排;集团公司、 煤业公司、矿井设立专用账户,确保资金渠道在集团公司、 煤业公司、矿井之间畅通,保证资金足额按时到位。 第三十六条 加大科技创新投入。集团公司、煤业公司、 矿井必须保证科研计划的资金投入,足额提取和使用科研经 费。 第三十七条 加快开展地面抽采技术。凡有条件开展地 面抽采的矿井,必须保证有足额资金用于地面抽采工程。 第八章 考核体系 第三十八条 集团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为组长、常务副总 经理为副组长,经济运行部、技术管理部、规划发展部、组 织部、人力资源部、纪委、工会、财务管理部、安监局等相 关部门组成的瓦斯综合治理考核小组,由经济运行部牵头, 对煤业公司进行季度、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煤业公司、矿 16 井工资总额和领导班子年度效薪挂钩。 主要考核抽采达标煤量、 瓦斯抽采量、 降阻巷道工程量、 钻孔工程量、抽采井巷工程量,瓦斯利用量、瓦斯治理费用 等指标。 第三十九条 对高突矿井工资分配由工资总额主要与产 量指标联挂转变为主要与区域瓦斯治理工作量和消突效果 指标挂钩。区域瓦斯治理的人员和矿井实行单列管理,工资 单列,业绩单独考核,确保瓦斯治理人员享受一线待遇。 第四十条 在瓦斯治理技术、瓦斯利用方面取得显著效 果或争取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的有功人员,可进行重点奖 励。煤业公司、矿井要用好国家支持的瓦斯抽采利用税费优 惠政策和财政补贴政策。 第九章 安全监管 第四十一条 煤业公司、矿井要按照国家煤炭生产企 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煤炭生产企业瓦斯防治 能力评估基本标准的要求,每年进行 1 次瓦斯防治能力评 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十二条 严格瓦斯管理。 1.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报警浓度为 1的各通风地点, 当瓦斯浓度达到 0.8时,必须实现规定范围内预警断电,迅 速查明原因,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 2.矿井要加强通风、瓦斯管理。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尾 17 巷通风,严禁对采掘工作面瓦斯放限管理。 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风速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其回 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超过 0.8或瓦斯涌出异常时, 必须停 产整顿。 3.严格瓦斯超限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4.严守瓦斯管理“十条”红线。 第四十三条 凡触犯瓦斯管理“十条红线”的直接责任 人,干部一律免职,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者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并追究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 (1)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2)未落实区域瓦斯治理措施或区域治理效果不达标; (3)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或抽采不达标; (4)超能力组织生产; (5)1 个月内发生 2 次瓦斯超限。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纲要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或上级有关规 定执行,解释权归河南煤业化工集团。 第四十六条 本纲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