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公司瓦斯防治专项工作实施方案.doc
毕节市黔宜矿业有限公司2012年度 瓦 斯 防 治 方 案 二0一二年一月 毕节市黔宜矿业有限公司瓦斯防治方案为了认真扎实做好我公司各矿井瓦斯防治工作,切实推进矿井瓦斯综合防治工作体系建设,实现瓦斯治理有被动防范到主动治理,针对我公司实际情况,为杜绝瓦斯事故,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将制定本方案。 一、健全机构、建立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责任 一、公司成立以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领导小组。 公司瓦斯防治领导小组组长龚学读 公司瓦斯防治领导小组副组长宫福正、程健康。 公司瓦斯防治领导小组成员谢作金、张明祥、谷家兵、罗杰、岳重阳、周元才、武云、吴文学王风华、李建国、陈玉根、高勇、韩学明、吴波、孙卫平、何宁放、肖直海、薛良勇。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通防部,由吴文学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日常事务。 二、各矿成立以矿长、总工程师、副矿长为首的瓦斯防治领导小组。 三、公司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及业务部门瓦斯防治责任制。 1、公司总经理是全公司瓦斯防治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全公司瓦斯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保证全公司瓦斯防治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公司总工程师是瓦斯防治工作的直接领导者,对全公司瓦斯防治 工作负业务、技术管理责任。定期组织召开瓦斯防治专题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瓦斯防治方面存在的技术、业务问题。 2、公司通防部直接负责所属煤矿瓦斯防治业务指导和检查。各矿下设通防科、生产技术科及相关科室,配齐安全员、通风管理员、瓦检员、防突管理员、瓦斯抽放管理员、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员等。矿通防科具体负责本矿瓦斯防治管理。 3、矿长是本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本矿瓦斯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保证瓦斯防治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矿总工程师是本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直接领导者,对本矿瓦斯防治工作负业务、技术管理责任。定期召开本矿瓦斯防治专题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瓦斯防治方面存在的技术、业务问题。 4、公司通防部负责全公司的瓦斯防治技术、业务指导和督查工作。及时提出解决瓦斯防治问题的建议和意见,及时研究处理瓦斯防治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和报告。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公司瓦斯防治业务、技术管理制度。 5、各矿每年必须编制年度瓦斯防治工作计划,报公司审核同意后由各矿分别组织按计划实施。 6、瓦斯防治管理必须制度化,各矿矿长或总工程师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有公司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或公司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瓦斯防治专题会议,及时解决矿井存在的瓦斯防治安全隐患。 7、建立健全特殊工种培训制度,各矿矿长或总工程师或副矿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本矿各特殊工种的业务、技术培训,提高操作人 员素质公司相关人员参加。 8、各矿建立健全瓦斯防治图纸、报表报送制度。及时完善通风系统图、瓦斯抽放系统图、避灾路线图、综合防尘系统图、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图等图纸和通风、防突、瓦斯、防尘等各类报表,并坚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补充、更新、报送。 9、各矿建立健全瓦斯检查制度、瓦斯日报审阅制度、防突管理制度、瓦斯排放制度、巷道贯通和盲巷管理制度、局部通风管理制度、安全装备及仪器仪表管理制度、通风设施管理制度、综合防尘制度、矿用爆炸材料及放炮管理制度、现场交接班制度,并严格督促执行。 10、各矿所需瓦斯防治人、财、物,必须优先保证,及时到位。 二、瓦斯治理的工作目标 着力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强化瓦斯综合治理的责任体系,建立健全瓦斯防治管理制度和措施,提高装备水平,充实瓦斯治理的队伍建设,从源头上有效遏制矿井瓦斯事故的发生,推进瓦斯治理示范矿井的建设。 三、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和集团公司瓦斯治理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瓦斯超限可以避免”、“瓦斯事故是可以预防和避免”的理念,坚持“高瓦斯矿井高标准管理,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管理”的高标准瓦斯管理方针,全面夯实瓦斯方针工作基础,以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为主旨,实现我公司建设持续、稳定发展。 四、瓦斯防治的重点方面、方法及要求 一、进一步完善各矿井通风系统 1、矿井通风必须坚持“分区通风,独立回风”的原则。 2、矿井开拓设计和采区设计,必须有相应的通风设计,否则不得上报审批。 3、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通风系统必须稳定可靠,经济合理,巷道断面满足必须通风要求。 4、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规范。图中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及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等。各矿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随井下采掘变化情况及时填绘、更新。 5、新矿井投产前必须进行一次通风阻力测定。 6、井下充电房、炸药库、采区变电所等必须实行独立通风。 7、改变矿井局部通风系统,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矿通防科组织实施。改变矿井采区通风系统,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报公司通防部备案,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实施。改变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以及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要有设计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及公司通防部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由矿总工程师及公司通防部负责人共同组织实施。凡改变通风系统,必须明确实施程序、明确实施人员、明确现场负责人。 8、在准备采区回采前,必须先在采区内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 方可回采。 9、矿井开拓新水平或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上述两种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5,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并报公司通防部备案。 10、所有的作业规程必须有通风设计内容,各用风地点的风量、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严禁不合理的扩散通风、串联通风、角联通风、老塘通风。 11、优化矿井通风系统和通风网络,合理布置通风设施,,使矿井通风系统达到合理、稳定、可靠的通风要求。 12、矿井在开拓开采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合理布置采掘工作面,使风量合理分配,提高风量利用率,降低通风能耗。矿井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严禁无风、微风作业。 13、加强通风巷道管理,矿井的总进风巷、总回风巷严禁堆放杂物,确保其断面符合通风要求。 14、采掘工作面的各类材料应堆码整齐,采掘工作面巷道的有效通风断面不能小于原设计断面的70,消灭爬行巷道,尽量减少小于或等于90的拐弯巷道,使风流畅通,降低矿井风阻。 二、加强各矿井主要通风机管理 1、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出风井口必须装置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其中一套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每 年进行1次矿井反风演习,反风必须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其风量不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2、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 3、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产前,必须进行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 4、主要通风机至少每月由矿机电部门检查一次,确保完好。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报公司通防部备案。 5、装有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5。 6、主要通风机房附近2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禁止利用主要通风机房作其它用途。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负压传感器、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等仪表,必须有直通井口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反风操作系统图。通风机由专职人员负责运转,要熟练掌握通风机操作的各种程序。发现异常,必须立即报告调度室。 7、主要通风机因有计划检修、有计划停电等原因需停风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报公司通防部备案。主要通风机因临时停电原因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值班矿长或瓦检员必须先将所有工作人员撤到进风巷中,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室立即报告矿长、总工程师及其他矿 领导。矿领导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有备用电源的矿井,立即启动备用电源,启动主通风机。主要通风机停风期间,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8、必须严格执行“先停电、后停风”和“先供风、后供电”的停电停风和送风供电管理制度。 三、严格风量管理 1、各矿每年根据矿井年度采掘作业计划,编制矿井通风工作计划报公司批准。做到合理分配、及时调节、减少漏风,提高矿井的有效风量率,保证井下各作业点瓦斯、温度和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2、严格落实矿井测风制度。井下各用风地点每旬要全面测风一次,将测定结果报送矿总工程师、矿长审阅,并报公司通防部备案。当采掘布局发生变化、通风系统调整、巷道贯通时,必须及时进行风量测定,为合理调整和分配风量提供依据。每次测风结果,均应填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板上。井下各主要进、回风巷,均应按标准布置测风站。 3、严格落实配风制度。新开工的采掘工作面、临时施工地点,由矿通防科填制配风申请,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借口未经批准擅自配风。 4、采掘工作面等用风地点的供风量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标准 ⑴、保证瓦斯、二氧化碳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稀释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浓度以下。 ⑵、保证各用风地点的温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⑶、保证井下各用风地点的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⑷、每一工作地点,每人供风量不小于4m3/min。 四、进一步加强局部通风管理 1、掘进巷道的作业规程,必须有局部通风方式、需要风量计算、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选型、安装和使用等内容的局部通风设计,作业规程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无局部通风设计的作业规程,矿总工程师不得审批。 2、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双风机、双电源且能自动切换的局部通风机通风。在进风流中,扩散通风不得超过6 m。 3、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实施前必须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和通防部备案,以便督查。 4、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挂牌管理,落实专职管理人员,保证正常运转。 5、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迁移由矿通防科填写局扇安装申请表,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6、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流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的供电线路必须从进风侧引入。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三专”供电。局部通风机必须垫高或吊挂,距离地面高度必须大于0.3m。局部通风机前后5m无杂物堆积。局部通风 机不得吸循环风,巷道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7、局部通风机在井下运转满六个月应升井检修;正常运转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定期检查。 8、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每个掘进工作面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风筒。备用风筒应放在距碛头较近的安全地点,并摆放整齐。 9、使用中的风筒必须有专人管理。风筒必须做到吊挂平直,吊挂高度距离轨面不低于1.6m,靠帮靠顶,逢环必挂。风筒接头严密、无破口;合理使用变径节、弯头;任何人不得破坏风筒。 10、风筒末端到掘进碛头的距离,不得大于作业规程规定,并满足碛头有足够的风量,风筒因放炮打折、撕裂或压住,由当班瓦检员及时恢复原状后,方可继续作业。 11、局部通风机的拆除,应事先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不得提前和推迟拆除。并将拆除情况及时反映在局部通风管理牌板及矿井通风系统图上。 12、必须有局部通风管理牌板,内容包括局部通风机型号、安装地点、风筒直径、风筒长度、管理人等,并与实际相符。 13、掘进工作面无论工作或交接班,都不准停风。因计划停电、检修等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提前制定相应的停电、停风、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警戒拉线和标志牌,严禁人员进入。恢复通风时,必须先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 局部通风机。 14、严禁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严禁随意掐断风筒。 15、严禁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及以上掘进工作面供风,严禁局部通风机设在两道风门之间。 16、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临时停风地点要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和警标;长期停风区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钻越栅栏和毁坏警标。 17、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风电、瓦电闭锁”、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三专”供电,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完善可靠。 18、各矿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生产、通风、机电、安监四位一体的局部通风管理体系,做好局部通风管理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巷道贯通的通风管理 1、在掘进巷道同其它巷道或老空、老巷贯通时,为防止通风、瓦斯、水、火、放炮等事故的发生,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和通防部备案。 2、掘进炮掘巷道贯通相距20m前,矿生产技术科负责人必须向总工程师汇报,并下达贯通通知书,通知矿通防科及有关班、组。 3、掘进炮掘巷道贯通相距20m前,必须停止被贯通巷道工作面工作、撤出人员,并保持正常通风和瓦斯检查。保持正常掘进的工作面,每次放炮前,瓦斯检查员必须到被贯通的巷道检查通风和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进行处理。只有在掘进工作面和被贯通的巷道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 方可放炮。放炮前,掘进工作面和被贯通的巷道都必须设置专人进行警戒,并设置警戒拉线和警戒牌。放炮后,班组长、放炮员、瓦斯检查员必须巡视放炮地点,只有当掘进工作面和被贯通的巷道都正常时,方可进行其它工作。 4、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放炮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必须同时撤到安全地点。 5、掘进巷道贯通前,矿生产技术科必须绘制准确的测量图,随时掌握巷道进度,并及时通知矿通防科做好巷道贯通后的通风设施准备工作。 6、若被贯通的巷道长期停风,则必须提前排放瓦斯,恢复正常通风。 7、巷道贯通时,值班矿长、通风管理人员必须亲临现场,由值班矿长全面指挥贯通工作。贯通后,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调整通风系统,进行风量调配。 六、完善通风设施管理 1、各矿必须根据通风系统的需要建立合理且质量符合规定的控制风流的通风设施。新筑通风设施必须按安全质量标准化建筑施工。完工后,由矿通防科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2、各矿应建立通风设施检查维修制度,保证通风设施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并对井下所有通风设施进行建卡管理。矿通防科至少每旬组织1次通风设施检查,并将检查处理情况记录入册。 3、各生产班、组对本区域内的通风设施负管理责任,因工作需 要必须改变通风设施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不得以任何借口改变通风设施。 4、各采、掘班、组长、瓦检员,必须对所辖区域通风设施的管理和使用负责,保证通风设施经常处于正常状态。因意外造成通风设施损坏时,当事人或值班矿长、班组长、瓦检员,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及时组织修复。 5、严禁冲撞风门,通过风门时必须及时关闭。风门必须连锁,严禁同时打开一组两道风门。 6、掘进工作面的当班瓦检员或负责通风管理的员工,必须及时缝补风筒破口或更换风筒,保证碛头风量。 7、通风设施前后10m范围内严禁堆放材料、设备及其它杂物。 8、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必须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尽快砌筑永久性密闭。长期不用或已报废巷道,必须及时砌筑永久性密闭。临时停风超过15天,短期内还要使用的巷道,可设置临时性密闭,并悬挂警示牌。需要密闭的巷道内的设备、材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运走。密闭墙施工前,必须切断同封闭区连通的轨道、铁管、线缆等导电体。 9、矿井总进风巷、总回风巷,一翼、水平等主要进、回风巷,都必须设置永久性测风站。 七、进一步落实瓦斯检查制度 1、必须按规定配齐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的数量必须满足矿 井安全生产和现场管理的需要。每个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配备一名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必须经有资质的安全技术培训机构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必须持证上岗。瓦检员的调整必须经矿通防科同意,做到先上后下。 2、矿通防科每月必须至少组织一次瓦斯检查员的业务培训会,公司相关人员参加。 3、瓦斯检查仪器必须按上级规定,定期送有资质的单位效检。 4、瓦检员必须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间,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请示报告和工作地点手上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数据。严禁空班漏检、假检或托人代检。严禁班中脱岗、睡觉。每次检查结果都必须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做到井下记录牌、瓦斯检查手册和瓦斯日报表“三对口”。瓦斯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撤到安全地点。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5、瓦斯检查记录牌悬挂地点掘进巷道悬挂在与大巷交岔处;采煤工作面悬挂在进、回风巷内;其他巷道的悬挂地点由矿通防科确定。 6、井下所有地点放炮,都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并有记录可查。 7、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执行。 1、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矿总工程师必须迅速组织查明原因, 及时处理。 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工作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放炮。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4、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5、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6、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方可通电。 7、制订了安全措施,经矿长批准的井下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并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执行。 8、修复旧井巷时,首先必须恢复正常通风,检查瓦斯。 9、凡井下有瓦斯涌出或有可能积存瓦斯的区域和地点,都应进行瓦斯检查。主要有以下地点 ⑴、采煤工作面包括备用采煤工作面的进风巷、回风巷、联 络巷,工作面煤壁侧,上、下隅角,高顶地点,以及机电设备附近。 ⑵、掘进工作面包括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附近、工作面、工作面回风、放炮地点、掘进巷道回风、高顶地点、掘进巷道的机电设备附近。 ⑶、各采区、水平、一翼回风和矿井总回风流。其中,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均应在测风站内测定。 ⑷、进入串联工作面或机电硐室的风流。 ⑸、密闭、盲巷的栅栏前以及顶板冒落等可能发生瓦斯积聚的地点。 ⑹、井下烧焊工作地点附近20m范围内的进、回风侧。 ⑺、回收和维修巷道的工作地点、回风流。 ⑻、被排放瓦斯的巷道和排放风流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处。 以上各地点的瓦斯检查由矿通防科安排落实落实专人负责,并指定检测地点。 10、瓦斯检查次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⑴、所有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二氧化碳的检查次数为每班至少检查3次;对瓦斯涌出量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瓦斯浓度。 ⑵、备用采煤工作面和临时停工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临时停工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每班必须在栅栏前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并有记录。 ⑶、机电硐室、炸药房、充电房、水泵房、回风流和专供行人的通风巷道等地点,每班必须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采区、一翼、水平、矿井的总回风流中,每班必须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 ⑷、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检查次数由矿通防科决定。 ⑸、永久密闭前每班必须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⑹、被贯通巷道地点及回风流中每次放炮前必须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 ⑺、风流中停止运转的电器设备及其开关附近在每次启动前必须进行瓦斯检查。 ⑻、采掘工作面放炮地点20m范围内,在每次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必须进行瓦斯检查。 11、瓦检员有权到任何地点检查瓦斯,发现瓦斯积聚、瓦斯超限或其他瓦斯防治问题不能生产时,有权停止作业,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12、所有施工场所的作业人员,必须爱护所在地点的瓦斯防治管理牌板,任何人员不得随意涂改、挪动、损坏瓦斯防治管理牌板。 八、落实瓦斯报表签审及管理制度 1、及时做好通风瓦斯日报表,并注明瓦斯超过规定的地点的原因、处理情况和瓦斯防治方面存在的问题。 2、各矿的瓦斯日报表,每日必须经过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矿长审阅签名并留存。 3、各级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应全面掌握井下通风、瓦斯变化情况,查看瓦斯日报表,发现问题,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九、完善井下盲巷管理 1、井下应尽量避免出现任何形式的盲巷。与生产无关的报废巷道或旧巷,必须予以永久封闭。 2、掘进巷道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设置警标。当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3、长期停工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及时予以封闭,在封闭前必须将其与外部连接的轨道、管路、线缆切断。 4、矿通防科应建立盲巷管理台帐。 5、恢复有瓦斯或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积存的盲巷或打开启封密闭时,必须事先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并按瓦斯排放相关规定执行。 十、严格落实瓦斯分级排放管理 1、个别地段瓦斯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必须严格按照规程规定和瓦斯排放的等级,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一级排放管理。井下停风地点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以及恢复临时短暂停风、停工区域工作面的供风或生产,在能确定其瓦斯浓度不超过3时,由值班矿长、瓦检员、生产班组长、电工负责现场排放。 3、二级排放管理。即瓦斯浓度大于3、但排放瓦斯流经路线 短,直接进入回风系统,并不影响采掘工作正常进行的。排放前,由矿通防科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由值班矿长和矿通防科人员负责组织排放。 4、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必须根据不同地点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编制。禁止使用“通用”措施,更不准几个地点共用一个措施。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应包括下列内容 1、要计算排放瓦斯量、供风量和排放时间,制定控制排放瓦斯的方法,严禁“一风吹”,确保排出瓦斯的风流在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 2、确定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各种电器设备的位置,做到齐图齐文,并在图中注明。 3、明确停电撤人范围。凡是受排放瓦斯影响的硐室、巷道和被排放瓦斯流经的路线,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标明警戒人员的位置。 4、瓦斯排完后,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只有在排放瓦斯巷道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才能指定专人恢复供电。 5、三级排放管理。凡排放瓦斯浓度超过3且排放瓦斯量大、排放瓦斯线路长的停风区时,其排放程序必须按以下规定执行,并层层把关,分级负责。 1、由矿通防科填制瓦斯排放申请表,制定安全措施,明确排放路线、参加人员,并落实责任。 2、由矿总工程师召集矿有关科室人员及公司通防部负责人参加的瓦斯排放会议公司成立救护队后,救护队负责人必须参加,对通防科制定的排放安全措施进行最后审定,确定排放方法、排放时间和指挥负责人,并签字备查。 3、排放前,由排放指挥负责人组织全体排放人员学习安全措施,交待有关注意事项。 6、排放积聚瓦斯必须控制风流,使排出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排放路线的整个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 7、三级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与公司通防部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方可生效,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进行三级瓦斯排放。凡无计划进行三级瓦斯排放的,由矿总工程师和公司通防部负责人组织进行追查并处理。 8、建立瓦斯排放台帐。每次排放瓦斯时由指挥者指定专人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排放前的瓦斯浓度、开始和结束排放的时间、排出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等。三级瓦斯排放记录必须抄送公司通防部备案。 9、当排放地点及相应的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且无局部瓦斯积聚时,才能结束排放工作,撤离岗哨警戒人员。由指挥者组织对排放区域供风供电或恢复生产。 十一、重点防突管理、防突装备及防突专业技术培训 各矿井防突管理必须做到 1、必须有防突专项设计。 2、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3、必须有防突施工图。 4、必须按规定建立防突机构、配齐防突人员。 5、必须按规定配备防突钻机和防突检测仪器。 6、必须按防突设计采取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7、所有防突施工必须有施工记录、有验收记录。严禁弄虚作 假。 8、所有防突检测数据必须做成检测报告单逐日报矿总工程 师、矿长签字审批。 9、所有防突施工记录、验收记录、检测报告单至少保存一年 以上。 10、采掘作业规程必须有防突设计内容。 11、石门揭露煤层必须制定专门防突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 批后报公司通防部备案。 12、采区、工作面都必须实行独立回风。采区回风必须有专 用回风巷。 13、不得有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14、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必须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15、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易自燃煤 层的回采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 报公司通防部备案。 16、各矿井必须装备 750 以上的防突钻机 3 台以上。 17、各矿井必须装备煤层钻屑指标检测仪(WTC、MD-2 各 3 台)、抽放管道参数检测仪(WGC 3 台)。 18、各矿防突人员必须经过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持 证上岗。必须按期参加复训。 (十二)、进一步完善监控系统管理,保证正常运行 1、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 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 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2、瓦斯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 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 3、井下监控系统及装置的功能应反映到地面,如出现故障,必 4、地面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中心站值班员 必须认真监视中心站主机屏幕显示的各测点变化情况, 详细记录系统 各部分运行状态,负责打印监测日报表,并报矿长和总工程师、安全 副矿长审阅。接到报警(断电)信号或故障信号后必须立即通知矿通 防科及相关人员。 5、公司通防部应负责组织有关人员经常分析、研究监控系统所 获得的各种数据、资料,结合井下采掘动态,整理出矿井通风、瓦斯 的变化规律,制订相应的防治措施并负责指导落实。 6、瓦斯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 甲烷检测设备,每 7 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 1 次,每 7 天 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调试校正及维修工作由矿落实人 员具体负责。 安全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时间达到 1 年时必须升井 进行全面检修、清扫、调试和校正。 7、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 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 行时,必须与调度室联系,并经矿通防科同意后方可进行。 8、各矿安全监控装置必须统一编号,集中管理,暂时不使用的 装置必须保持完好。 9、安全监测监控技术资料必须归档统一管理。 10、完善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联网。 五、实施步骤 瓦斯防治方案分三个阶段经行。 1、第一阶段各矿自直自纠阶段1 月 1 日一 9 月 31 日,各矿 根据公司瓦斯防治方案,针对采掘布置、系统建设、竹理体系等关键 环节开制定矿井瓦斯防治方案,对照开展自查自纠,对查出的问题要 做到“有检查、有整改技术措施、有整改责任人、有整改组织措施、 有复查验收措施。 ” 2、第二阶段集中“会诊”和整改实施阶段9 月 1 日一 11 月 30 日公司组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会诊”小组,针对重点问题进 行“会诊” ,形成技术方案,解决难题。 3、第三阶段检查验收和巩固成果阶段12 月 1 日一 12 月 3 1 U 公司组成专家组开展检查验收和评比。 六、考核办法 公司专门制定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 各矿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分别制 定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 按个矿井各分项列表详细对照现场进行考 核打分,并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