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2011).doc
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止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确保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工开采技术条件、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订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煤业公司要贯彻落实“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和基本要求,认真坚持“风量足、断面够、系统顺、设施牢、不失爆”的原则,消除矿井重大瓦斯隐患。 第三条防治瓦斯事故的目标是消除瓦斯积聚,杜绝瓦斯爆炸、瓦斯燃烧和煤与瓦斯突出伤人事故。 第四条煤业公司要成立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全面负责瓦斯防治工作,定期检查、平衡防治瓦斯工作, 解决所需人、财、物等问题,保证防治瓦斯工作正常进行;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全面负责瓦斯防治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瓦斯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指导矿井开展防治瓦斯工作;按照岗位责任制,分管副职负责落实所分管的瓦斯防治工作。煤业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和集团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对矿井瓦斯防治工作有指导、监督责任。 第五条煤业公司要编制防治瓦斯工作管理规定,建立奖惩机制,认真落实好各部门、各级领导的瓦斯管理工作责任制。 第六条煤业公司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瓦斯综合治理专业例会,研究分析各矿井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防突措施、瓦斯治理装备和人员配备等情况,解决瓦斯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矿井是防治瓦斯事故的责任主体,也要相应成立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矿长对矿井防治瓦斯事故全面负责,矿总工程师对防治瓦斯事故负技术责任,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瓦斯管理工作负责。 第八条瓦斯矿井必须设置防治瓦斯副总工程师,在矿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矿井瓦斯防治技术、管理、科研、“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第九条矿井要认真执行“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整改制度,每月底前召开瓦斯治理综合分析例会,总结当月防治瓦斯工作,根据矿井下月生产安排,逐头逐面分析瓦斯灾害情况,安排下月瓦斯 灾害预报和防治瓦斯工程计划,保证矿井正常生产。当月瓦斯防治工作总结和下月计划一并报煤业公司。煤业公司汇总分析后,每月底前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章通风及瓦斯 第十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所有采区、采掘工作面都必须实行分区通风,严禁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和采空区通风。 第十一条高瓦斯矿井、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每个采区必须设置专用回风巷,采掘工作面的回风流,必须直接引入专用回风巷并顺向交接;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 第十二条矿井改变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专项设计和安全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矿井通风阻力要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要求,否则要及时安排计划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要加强矿井进回风巷道的维护,确保通风断面,所有井巷的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禁止风速超限,严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 第十五条矿井对主要通风巷道每月必须组织专人检查一次,检查要有记录,发现问题责任到人,及时处理。矿井通风负 压出现异常变化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道之间和采区进回风巷道之间的联络巷道,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正在使用的联络巷道,必须安设两道连锁的正反向风门,并要明确责任人,经常检查,确保可靠。 第十七条通风设施要建立档案,明确管理责任。防突风门墙体厚度不应小于1200mm,正反向风门门板厚度不应小于 50mm,门带必须使用角铁制作,迎突出面加白铁皮加固;控制风流的风门、风墙、风窗、风桥等设施必须可靠;倾斜运输巷道中不应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时,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看管,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在回风流中硐室除外设置调控风设施。 第十八条严禁使用三台以上含三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第十九条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一趟为“三专”、风电与瓦斯电闭锁和停风瓦斯超三分3CH4风机闭锁功能;使用两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地点,必须同时实现“双风机双电源”、风电与瓦斯电闭锁和停风瓦斯超三分风机闭锁功能。 第二十条巷道贯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贯通时必须由通风区科、队领导现场跟班指挥,贯通后及时调整通风系统,防止瓦斯积聚。 第二十一条巷道排放瓦斯必须严格分级管理,煤业公司要根据实际制定管理规定,矿井要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要求指定领导现场协调指挥,责任到人,排放瓦斯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严禁“一风吹”。 第二十二条加强局部通风现场管理,严禁无计划停风停电。由于无计划停风停电造成瓦斯超限的,要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矿井应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禁空班、漏检、假检,发现瓦斯超限时应立即组织撤出人员,并及时汇报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临时停风的地点必须停电撤人,并设置栅栏和警标;长期停风的地点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 第二十五条高瓦斯、突出矿井要采取综合防治瓦斯措施,严格控制炮后或非措施时的瓦斯超限现象,一旦出现瓦斯浓度达2以上的必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采取防范措施预防再次发生。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第二十六条井下所有放炮地点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严格执行放炮撤人规定。一次拉不响炮时,必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未查明原因前,严禁二次起爆。 第二十七条加强矿井机电设备和仪器仪表的防爆管理,严禁失爆。瓦斯涌出异常和高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执行停电制度。 第二十八条矿井每月在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通风能力,严禁矿井及采掘工作面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三章防突和抽采 第二十九条煤业公司、矿井要制订瓦斯区域治理三年规划和年度、季度实施计划,并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批准。年度、季度实施情况要列入专项考核。 第三十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采区设计时,必须同时进行采区瓦斯区域治理设计。 第三十一条煤业公司必须对突出危险性严重的采掘面实施重点监控,监控信息每月底前上报集团公司。 第三十二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按照10元/吨,高瓦斯矿井必须按8元/吨的标准提取预提专项费用,用于专项瓦斯治理和区域超前治理等项目。 第三十三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防突专业会议。每天的矿井调度会议均要把防突工作放在首位,必须逐头逐面进行分析,对采掘工作面出现地质构造变化、煤层变薄、变厚、应力集中区及有明显的突出预兆时,要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 防突措施,杜绝突出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四条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防止误揭煤层,造成瓦斯事故。 第三十五条有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掘、长探短掘”的原则,在接近老空、老巷、地质构造带时,都必须打钻探明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钻探施工必须制定专项措施,防止其它灾害发生。 第三十六条石门揭煤必须编制专项设计,距离煤层垂距10m 处到进入煤层顶底板范围内按照揭煤规定实施措施。石门揭煤工作面必须进行预抽,抽采控制范围内,煤层瓦斯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并经措施效果检验,指标不超限时方可进行揭煤。揭煤时,揭煤采区内除揭煤作业人员外,其他人员必须全部撤离。 第三十七条有突出危险的石门揭煤工作面,必须设置两道坚固可靠的金属栅栏;突出危险性严重的掘进工作面必须设置坚固可靠的两道减突栅栏、三道防突反向风门,推广应用防突出逆风装置。 第三十八条有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防突措施必须能控制巷道轮廓线外8米以上煤层倾角大于8度时,底部或下帮5米,正前方必须保留10米以上的防突措施超前距离。 第三十九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按规定及时测定 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系数、钻孔瓦斯衰减系数等瓦斯基础参数。 第四十条掘进工作面打钻时,如果发现有地质构造变化、经常发生喷孔、顶钻、卡钻等突出预兆或进行效果检验连续三次超指标时,必须停止掘进,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共同研究采取有效的防突措施,采取措施后效果检验指标不超限时,方准恢复正常掘进。 第四十一条矿井计划施工的有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在开工前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书面备案。 第四十二条突出矿井新开工和停产3天以上重新恢复掘进的有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深孔预抽或深孔排放措施,确保掘进工作面正前30m范围内的瓦斯和应力得到充分释放,并经效果检验指标不超限时,方可掘进。 第四十三条突出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预测预报专业人员,所有预测预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预测仪器必须定期检查,保持完好。矿井必须制定预测检验工作的监督机制,确保预测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第四十四条有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放炮时,工作人员必须全部撤到反向风门以外的避难硐室内或压风自救装置处,并打开压风自救装置;有突出危险的回采工作面放炮时,回风侧必须撤人停电,进风侧人员全部撤到进风巷规定地点以外压风自救装 置处,并打开压风自救装置。 第四十五条高瓦斯、突出危险的回采工作面采前必须编制抽采设计并实施。有突出危险的回采工作面抽出率不得低于30,预抽期一般不少于6个月以最后一个抽采孔连抽时间算起;特殊情况下抽放时间达不到规定时,矿井采用综合措施强化抽采,并对工作面残存瓦斯含量进行测定,分析工作面突出危险性,以书面材料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采。开采后,工作面每推进20m,矿井必须对工作面进行一次残存瓦斯含量测定,并以书面材料报请批准后,方可继续开采。 第四十六条在掘进工作面采用水力掏槽措施的矿井,必须制定水力掏槽专项技术措施,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采用水力掏槽措施期间,必须严格执行水力掏槽专项技术措施规定。 第四十七条有突出危险的回采工作面开采前,矿井必须对工作面突出危险性进行评价,煤业公司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四章瓦斯监测监控 第四十八条矿井及上一级监测监控中心室,都必须设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出现瓦斯超限及故障信息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及领导汇报。 第四十九条矿井必须按规定安设各类传感器,并全部实现连机运行。 第五十条甲烷传感器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调试、校正,确保数据准确和断电功能稳定、可靠;甲烷传感器出现故障后,必须在8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必须停止生产。 第五十一条安全监控系统或显示出现异常,必须及时向有关领导和监控中心汇报,按应急处置预案要求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二条监控系统必须功能完备,各类数据准确、齐全;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业务熟练,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确使用;矿井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监控系统网络传输,发现修改数据的或修改上传数据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科研和培训 第五十三条煤业公司和生产矿井要高度重视瓦斯治理科技创新工作,健全瓦斯治理科研机构,充实科研人员,加强与科研院所的合作,加快构建瓦斯防治科技支撑体系。把防治瓦斯科研工作纳入瓦斯治理规划,保证足够的科研投入,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煤矿瓦斯治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提升矿井安全装备水平和技术保障能力。 第五十四条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必须开展防突科研工作,研究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规律和防突技术措施,预防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 第五十五条煤业公司和生产矿井要加强瓦斯治理技术交流 和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分级分类安全教育培 训,提高执行能力。突出矿井的井下作业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 于1个月时间的防突专项培训,不断提高作业人员的技术素质。 第六章 奖罚 第五十六条 集团公司建立防治瓦斯工作激励机制,制订瓦 斯防治专项考核办法,每季度对煤业公司、生产矿井的瓦斯区域 治理、通风系统优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瓦斯抽采工程及抽采 量等进行专项考核,严格按照考核结果进行奖罚。造成瓦斯事故 的,按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煤业公司、生产矿井要严格执行瓦斯防治管理办法 ,根 据各自实际情况, 相应制订详细的防治瓦斯工作职责范围和考核 奖罚办法报集团公司安监局、人力资源部、技术信息中心备案, 并每季度考核所属单位执行瓦斯防治管理办法的情况,对季 度内未发生瓦斯事故的矿井和工作成绩优异的有功人员给予奖 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瓦斯防治管理办法与国家安全法规和上 级有关规定有抵触之处或没有规定的, 按照国家安全法规和上级 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集团公司所属技术改造矿井和基建矿井,比照 生产矿井执行。 11 第五十九条 本瓦斯防治管理办法的修改和解释权属于 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条 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瓦斯防治管理办 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09年3月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