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煤集团瓦斯防治60条规定.doc
阳煤集团瓦斯防治 60条规定 第一条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加强瓦 斯防治工作,落实源头治理为主,治标与治本有机结合。以治本为主,实现抽、掘、采平衡;在 新技术基础上,实现安全生产与高产高效的有机统一的指导思想;在瓦斯治理理念、技术措施、 管理方式上进行根本性转变和强化, 促进瓦斯治理效果由明显好转向根本好转转化。 落实集团公 司最近提出的“汲取历史教训,总结三年治理经验,学习淮南做法,以两面为重点,全面采取 断然措施,奋力实现三大目标,即瓦斯超限次数下降 90以上, 70以上高瓦斯煤矿杜绝超限; 杜绝瓦斯突出现象;杜绝管理松弛、现场失序、培训质量导致的瓦斯人身事故”。经集团公司总 经理安全办公会研究决定, 在继续严格执行本细则未涉及的现有瓦斯防治有关规定的基础上, 制 定本实施细则。 一、高瓦斯矿井高标准管理,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管理。 第二条矿长子公司董事长、分公司总经理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子公司 总经理是“一通三防”管理第一责任者。矿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负技术管理责任,其他同级 副职对分管范围内“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各矿分 /子公司通风区部 /处必须认真履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职能,接受矿长和 总工程师的垂直领导,其他副职不能以影响生产或施工为由,干涉“一通三防”管理工作。本矿 范围除安监处长、总工程师和矿长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公司总经理外,其它部门和人 员均不准对通风区部 “一通三防”工作业务进行考核处罚,确保通风人员严格依照规定履行 职责。 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和区域公司安全监察分局对 “一通三防” 管理和落实情况进行监察监督。 第三条高突矿井要严格落实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重申 1、矿井通风抽采能力富余。生产技改矿井通风抽采能力不小于实际所需能力的 1.5倍,新 建矿井不小于所需能力的 2倍。 2、高瓦斯突出煤层按规定进行本煤层、邻近层瓦斯抽采,矿井和工作面抽采率达到 AQ1026行业标准。 3、突出煤层有条件的必须实行保护层开采。严格执行区域“四位一体”和局部“四位一体” 防突措施,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杜绝煤与瓦斯突出。 4、矿井及采掘工作面实行上限配风。具体见附件一 5、高突矿井局部通风机实行“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 并配备智能引排装置,全部实行局扇电源地面专供系统。 6、采掘工作面所有瓦斯监控地点,在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基础上,甲烷传感器的报警 值、断电值下调 0.2,复电值下调 0.3,要坚持巡回检查,及时维修,保证监控有效,运行可 靠。 7、高突矿井瓦斯超限次数每月不超 0.1次 /万吨月产量不达 10万吨则该指标为每月不超 1次,下同,最多不得超过 5次, 70的矿井实现零超限。 8、通风机构健全,“一通三防”管理及从业人员满足要求,素质考试考核合格。 9、井下所有作业区域和通风巷道都要落实定时人工检查和传感器实时监控。采掘工作面和 采掘机组按规定配齐跟机瓦检工和专职瓦检工。 10、所有矿井包括高突矿井和低瓦斯矿井“一通三防”资金技术装备投入,涉及固定资 产投入的执行集团公司安全费用分级管理办法的规定, 不足部分及时向集团申请; 涉及成本部分 的按照基数增长制原则执行。股份制煤矿经董事会确定。 第四条低瓦斯矿井按高瓦斯管理,除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外,执行以下标准 1、通风能力大于生产能力 1.3倍以上,通风系统合理。回风井不得兼作提升行人井。采区 及以上设专用回风巷,专用回风巷内不得布置轨道、电器设备或作为行人通道。 2、矿井瓦斯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满足矿井需要,运行稳定,监控有效。按规定安设瓦 斯、一氧化碳、温度、风速、负压、开停、馈电等传感器,并能上传至集团公司。 3、低瓦斯矿井内的高瓦斯区,瓦斯涌出量达到应抽标准的,必须建立抽放系统进行抽放。 4、采掘工作面执行上限配风,按瓦斯量瓦斯涌出不均衡系数 KCH4取值不小于 1.4和适 宜风速计算,取其最大值。 5、局部通风机实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 6、炸药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最 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超 130ms 。 7、采掘工作面每班检查三次瓦斯,其它无人工作面和采区以上的回风巷,每班至少检查一 次瓦斯。 二、加强矿井通风系统管理,真正做到通风可靠。 第五条矿井通风系统的管理,严格按集团公司规定实行分级审批分级管理。 每次调改风都 必须履行审批程序,改变工作面以上通风系统必须制定措施,逐级审批并认真贯彻落实。 第六条矿井内所有作业区域的通风系统必须由主体矿统一管理。 在矿井内有承包项目的施 工队, 必须按本矿队组对待, 纳入矿井统一管理。 在矿井内分片承包的项目或未与矿井连通独立 施工的项目部,主体矿定期对承包方进行“一通三防”系统检查监管。 项目承包方必须无条件地 接受主体矿的统一安排和指挥。具体按阳煤通字 [2011]531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通风系统合理,减少角联巷道,杜绝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因设计或施工顺序造 成的串联通风,必须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井下所有通风巷道的风量和瓦斯必须定期进行全面检查监测, 杜绝微风、无风和瓦 斯积存。 1、通风巷道失修断面缩小造成通风阻力超标的,必须制定降低通风阻力措施并组织实施, 保证通风畅通,风量配备达标。 2、巷道积水影响通风和瓦斯抽放时,必须停产进行处理;并采取根治性措施,专用回风巷 内含尾巷不得频繁排水。 3、专用回风巷和其它闲散巷道,未经检查风量和瓦斯不得进入。所有闲散通风巷道出入口 都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非通风人员严禁入内。 三、全面加强本煤层瓦斯抽采工作。 第九条坚决落实先抽后采,对突出煤层和集团公司规定必须抽采的高瓦斯含量煤层, 从今 年 7月 1日起,高瓦斯煤层钻孔密度提高 50,突出煤层钻孔密度提高 1倍。回采工作面钻孔进 尺在原来基础上增加 50以上,即将中厚煤层钻孔进尺从现在不低于 0.1 m/t提高至 0.15 m/t以上,厚煤层由现在的 0.06 m/t提高至不低于 0.1m/t;预抽时间不少于 6个月。 第十条坚决落实先抽后掘,对突出煤层和集团公司规定必须抽采的高瓦斯含量煤层, 强制 执行“一掘一抽”,钻孔进尺增加 50以上,即抽放钻孔按照正前不少于 9个钻孔、巷道两帮各 不少于 8个钻孔,两侧保护距离 15米范围,孔深不小于 60米,预留 20米超前保护距离,每米 巷道掘进的钻孔进尺由现在的 21m 增加至 31.5m 以上,预抽时间不低于 5天。 第十一条各矿要完善从地面泵站到井下钻孔、管路的计量装置并建立瓦斯抽放观测制度, 至少每三天进行一次全面观测, 并把结果填写在观测点的牌板上, 每次观测都要按时填报抽放日 报,报集团区域公司通风部处。 第十二条落实钻验分离、以退钻验杆为核心的四级验收和质量倒查制度。 1、各矿公司必须配齐专职验孔员,成立钻孔领导组,有抽采工区的矿,由通风工区负 责验孔; 没有抽采工区的矿, 由矿生产技术科负责验孔, 实行 “钻验分离” , 保证钻孔验收严格, 计量准确。 2、钻进施工过程中要详细记录,机长审验;钻孔施工到位、退杆时专职验孔员逐根清点; 矿公司总工付总和集团区域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对钻孔深度不定期抽查,实行四级验 收制度。采掘过程中若发现瓦斯异常,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分析倒查。 3、为进一步提高封孔质量和抽采效率,各矿公司要选择一个回采工作面300-500个 钻孔,试验“先封孔,后打钻”钻孔施工工艺,即先用大直径钻头施工深度不小于 10米的封 孔段,然后用水泥、砂浆进行封孔后, 再在封孔管内按设计深度进行施工的方法。试验成功后全 面推行。 第十三条各矿将矿井瓦斯抽采纳入生产衔接计划管理, 采掘面必须首先制订抽采衔接计划, 根据抽采衔接计划再制订生产衔接计划。 采掘工作面等地点未达到设计要求的预抽时间、 抽采量 和瓦斯抽采不达标的,严禁进行采掘作业。 四、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严格按矿井瓦斯等级高标准管理。 第十四条严格瓦斯等级管理。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得降低瓦斯等级;凡达到突出 煤层鉴定条件的矿井, 必须立即开展突出煤层鉴定, 鉴定未完成前, 按照突出矿井 煤层 管理; 资源整合建设矿井具备鉴定条件的必须在两个月内立即开展瓦斯等级鉴定, 不具备鉴定条件的要 进行瓦斯涌出量预测,要严格按照新的瓦斯鉴定预测等级进行矿井建设。 五、突出矿井必须采取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突出煤层工作面采掘作 业前, 必须将控制范围内的瓦斯含量降到 8m3/t以下或将瓦斯压力降到 0.74MPa 以下。 必须做到 “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杜绝瓦斯突出事故。 第十五条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落实区域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工作。 每次效果检验必须经矿 公司总工程师审查、矿长签字批准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第十六条采掘工作面强制执行卸压孔局部防突措施。 回采工作面要求每架不少于 1个卸压 钻孔, 深度不小于 8米, 预留 5米。 掘进工作面煤头卸压孔数量按照工作面正前断面及两帮断面 确定,要求每平方米不少于 1个卸压钻孔,钻孔深度不小于 10米,预留 5米的超前距。 加强采掘工作面地质预测预报工作,在地质构造区、矿岩冲刷区、软煤变厚区等异常区域, 在施工卸压孔的同时,必须进行高压煤层注水。 第十七条局部防突措施经效果检验K1值和钻屑量合格后方准进行采掘作业。测定值 超过规定值时,周围 15米范围内继续采取补打卸压孔等措施,直至测试达标为止。 第十八条区域、局部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规范操作, 确保结果真实可靠。若存在未按规定操作造成结果失真或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干部撤职、 工人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大力推进千米钻机深孔区域防突措施,各矿公司从施工地点、钻场选择、钻 孔设计、 工程配合入手, 提高钻机井下在用率。 宏厦一建和新宇公司要加强从业人员的操作技能 培训,完善施工工艺,提高钻进效率,确保超额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钻孔进尺计划。 第二十条加快实施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 开采保护层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治本措施, 新景矿要尽快开始实施,平舒公司、新元公司、石港公司等矿要加快制定方案, 经论证后组织实 施。 六、按照矿井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治理能力,合理安排矿井衔接及产量,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组 织生产。 第二十一条矿井每年进行一次通风、抽采能力核定。矿井年度产量、进尺计划必须依据矿 井通风能力和抽采能力确定,通风、抽采能力不小于计划产能的 1.5倍, 并按以下程序核定矿 通风部门以采区为单位核定通风、 抽采能力→确定每个采区最多作业头面→生产部门安排采掘队 组产量进尺计划→矿长组织审查→上报集团区域公司验算→集团公司下达产量进尺计划。 第二十二条矿井每月进行一次通风和瓦斯抽采能力验证,具体办法另行下发。 第二十三条瓦斯治理和均衡生产相结合, 用均衡生产实现高产高效, 确保瓦斯超限降至规 定次数以下,重申和强调 1、高突矿井按规定实行本煤层、邻近层和采空区抽采。采取密钻孔、全覆盖、严封孔、高 负压、长期抽,提高本煤层抽出率;生产矿井大力开展采空区瓦斯抽放, 确保矿井和工作面抽出 率达到 AQ 标准要求,减小风排瓦斯量。 2、严格以风定产,实行上限配风。突出煤层回采工作面不小于 2500 m3/min,高突矿井煤 巷、半煤岩巷、瓦斯涌出异常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安设大风机45kW 以上,大风筒∮ 900mm 及以上,实现大风量出口风量不小于 400m3/min。 3、煤巷、半煤岩巷炮掘工作面实行分打、分装、分放。放一次炮出净一次浮煤,检查一遍 瓦斯。实行分次爆破后,瓦斯仍然超限的,必须采取缩小循环进度或加大风量的措施。 4、高突矿井以及低瓦斯矿井倒移局扇盲巷内瓦斯超限的掘进面,必须强制执行倒移局扇不 停风措施。 5、严格控制突出煤层回采工作面采煤机截割速度,截深 0.6米时,不超 3m/min;截深 0.8米时,不超 2.5m/min,地质构造区和瓦斯富集区及时降低截割速度,由集团区域公司机电 动力部、 设备管理中心、 矿机电部门及采煤机生产厂家联合逐面逐台对采煤机从控制回路等方面 采取机械限位和电气调频等措施, 严禁超速牵引。 非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机组截割速度, 根据瓦 斯情况由矿长批准。掘进工作面掘进机要采取从上部往下部截割,割一排,支一排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凡通风、抽采能力达不到计划要求的,矿总工程师组织制定提升通风、抽采能 力的措施,在此期间必须重新核定产量、进尺,报集团区域公司批准。 七、严格井下通风巷道和作业区域瓦斯检查管理。 第二十五条井下所有通风巷道和作业区域都必须设置人工瓦斯检查点和监测系统实时监控 点,通风区部必须绘制瓦斯检查点动态图和管理制度,坚持动态增减,有效控制。人工检查 点要分区、分片、分面、定人定检查周期。检查内容为瓦斯、巷道状况、通风设施完好情况, 自燃煤层要同时测定温度、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监测系统要设置瓦斯、一氧化碳、风速、开停 等传感器。 人工瓦斯检查点和监测系统传感器的设置由各矿通风部门提出计划, 报矿总工程师批 准,具体参照阳煤集团瓦斯检查点设置要求 附件二和阳煤集团安全监控系统测点设置 标准附件三。 第二十六条高瓦斯矿井的下列作业地点必须首先经过瓦检工检查瓦斯并同意后方可送电或 作业。 处理冒顶;上隅角退锚、回柱;进入专用回风巷排水、整巷、安管等;有计划、无计划停风 恢复正常通风后。 第二十七条严格执行矿井测风日报、瓦检图表、调度日报通风日志、瓦斯监测日报的 审查制度。发现漏点、时间误差超过规定等情况的要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出现虚报、假报、空班 漏检,对照阳煤发 [2009]739号文件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规范开工程序,加强临时工程管理。 1、所有临时工程必须制定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公司总工程师及相关部门 集体会签。 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 必须经项目法人单位总工程师及相关部门集体会签。 未经会签 的,严禁开工。 2、所有临时工程开工前,矿调度室必须牵头召开工程协调会。涉及通风、运输、供电等安 全生产问题的, 矿分管领导必须对施工可能涉及的所有问题进行协调安排。 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 必须由项目法人单位分管领导牵头协调。否则,不得开工。 3、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必须在每班班前向矿调度室报当班作业计划。内容包括当班出勤、 两长一员、施工安排以及计划任务等。未报作业计划或与作业内容不符的,严禁施工。 4、所有临时工程必须明确现场负责人;多队组联合施工的,必须有科级领导现场协调;涉 及瓦斯排放、巷道贯通以及通风防突等安全问题的,矿总工程师必须坐镇调度指挥。 否则, 不得 施工。 第二十九条健全通讯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加强临时工程和零散作业人员的调度管理。 1、零散作业地点、临时性工程现场必须具备基本通讯条件。附近未安设固定电话的,要在 符合相关安全规定的前提下就近架设临时电话,并确保通讯畅通。 2、确实无法架设电话的地点回风、盲巷等,施工单位必须在最近的一部电话处搁一名 通讯员,确保紧急情况下通讯畅通。 3、各级调度必须建立临时性工程、零散作业人员“三汇报”管理制度和专项记录台账。随 时掌握施工进展和现场动态情况,及时处理各类施工问题,详细记录处置过程,完整存档。 4、各级调度必须建立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管理制度。施工单位有驻矿调度的,必须纳入项 目法人单位调度管理范围,等同井区调度模式管理;没有驻矿调度或安全管理责任移交到矿 的,比照正式队组进行管理。 5、各单位值班长和分管领导对零散作业、临时工程现场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否则 按失职论处。造成事故及重大影响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6、集团区域公司总调度室每月必须组织对所辖单位临时工程、零散作业人员“三汇报” 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考核。 八、加强监控系统管理。 第三十条完善监控系统。新建、技改、整合矿井的监控系统必须符合国家 AQ6201 2006标准,生产矿井监控系统及时进行升级改造,系统功能容量满足矿井需要。年产 90万吨以上高 突矿井必须实现以太环网传输,监测数据能正常上传至集团公司。 第三十一条各矿按规定配齐监测工,按规定周期进行瓦斯电闭锁、故障闭锁试验、传感器 校验, 并有数据显示和记录。 高突矿井生产采区实行监测工跟班维护制度, 井下每小班每个生产 采区不少于一名监测工。 第三十二条监测系统发生故障不能上传至矿监控中心的, 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汇报总工程师, 由矿总工程师指令失去监控的地点停止生产,切断电源,进行处理。严禁采用解除闭锁、调高瓦 斯断电值、 复电值, 或在不能闭锁的状态下组织生产, 严禁为避开瓦斯超限或临界区而改变瓦斯 传感器应设位置的行为,一经发现按重大隐患由集团区域公司进行分析处理。 第三十三条大力推广监测监控新技术一是采掘机组无线机载断电仪, 实时监控机组附近 瓦斯。二是应用集团公司内部交互网手机断电系统,通过手机实现“三级断电”。三是掘进面风 筒安设风量传感器,风筒风量达不到规定值时,自动切断工作面电源。 第三十四条确实管好用好便携式瓦检仪,发挥瓦斯检查仪作用。 1、井下 18种人员入井必须携带便携瓦检仪。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安监员、班长、 流动电钳工、蓄电机车司机、胶轮车司机、架线电机车司机、采掘机司机、皮带工、煤仓工、钻 机工机长、 接管工代班, 其他进入专用回风巷作业人员。 以上人员发现瓦斯超限, 必须切断电源, 撤离现场,立即汇报。 2、检查已采区闭墙或盲巷闭墙,以及无人区的巡回瓦检工和通风人员,要携带瓦斯氧气两 用报警仪; 自然发火矿井检查已采区和火区闭墙的巡回检查工和其它通风人员, 要携带瓦斯、 一 氧化碳、氧气、硫化氢“三合一”或“四合一”检测报警仪。 第三十五条加大对监控设备的投入,保证各类传感器的备用量至少 50以上,其它监控设 备如分站电源箱等不少于 20。要及时更换交换机、分站后备电源,当停电后,保证后备电 源工作不小于 2小时。 九、加强机电设备管理。 第三十六条严格井下机电设备准入制度,首次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换代产品必须 经过集团公司机电动力部审查,并取得产品检验合格证、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出 厂检验合格证 , 同时入井前对防爆性能要进行验收, 合格后粘贴 “防爆合格证” 方可入井使用。 第三十七条电气设备保护要严格执行煤矿井下供电三大保护细则,按要求做好接地装 置的安装、检查、测定,保证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在 2Ω以下,并每季度进行 一次测定; 严格执行每天的漏电保护装置跳闸试验和每月至少一次的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 电 气整定要按用电负荷变化及时计算进行调整,检查和调整结果记入专用记录薄内。 第三十八条严格井下电缆、输送机用的胶带产品准入制度,凡新购置的电缆、输送机用的 胶带必须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产品检验合格证、 煤矿矿 用产品安全标志和出厂检验合格证,并经机电动力部审批才能入井使用。 第三十九条井下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实行包机制管理, 每台防爆电气设备包括五 小电器都必须责任到人,机电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分片包干制”,明确分工,明确职责,包保 到位;使用队组每天至少对防爆电气设备外部进行一次检查。矿公司、处级机电管理部门每 月必须对所辖范围内的防爆设备逐台逐件的开盖检查维护一次, 高瓦斯区域和瓦斯突出区域每半 月开盖检查一次并留有检查记录; 采掘工作面移动电缆每班必须由当班司机或专责电工检查一次 外皮有无磨损;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每月检查一次,每周由专责电工检查一次外部和悬挂情况; 高压电缆必须每年做一次泄漏和耐压试验,并把检查结果记入专用的记录薄内。 十、完善供电系统,加强供电管理,大幅度减少无计划停风。 第四十条按集团公司总体计划安排,完成地面供电系统电网改造工程。 按集团公司要求实 现高突矿井局扇地面专供电源。 第四十一条进一步加强无计划停电停风的原因分析,每次无计划停电停风, 各单位必须组 织分析,查明原因,落实责任。 十一、严格瓦斯超限分级分析制度。 第四十二条采掘工作面风流瓦斯小于 3.0,回风流小于 2.0的瓦斯超限或采区回风巷瓦 斯达 1.0,总回风巷达 0.75,机电硐室、进风巷达 0.5,由矿总工程师主持分析。 第四十三条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的瓦斯超限,由矿安监处长、机电矿长主持分析。采掘工 作面风流瓦斯超过 3.0,回风流瓦斯超过 2.0,由矿长主持分析。 第四十四条矿井月度瓦斯超限达到 0.1次 /万吨或超过 5次以上,以及采掘工作面回风流 瓦斯超 3.0,由集团区域公司通风部牵头,组织生产、安监、机电、地质等部门进行分析。 第四十五条矿井发生煤与瓦斯突出,集团区域公司安监局、通风部、生产部、地质部 到现场勘查、分析原因、制定措施,由安监局组织分析处理。 十二、加大“一通三防”安全投入,保障人、财、物到位。 第四十六条集团公司各矿按照阳煤发 [2011]484号文件规定标准,足额提取安全费用。 安全费用优先保障“一通三防”使用。 “一通三防”安全费用根据矿井实际需要制定年度计 划。矿总工程师审定后,一式两份,一份提交矿党政会议通过,上报集团发展计划部;另一份上 报集团区域公司通风部。经集团通风部、发展计划部审核后,按集团区域公司规定程序 批准后下发。 “一通三防”费用被挤占挪作它用的,经集团区域公司查证,对违规单位等额 进行处罚, 罚款收缴集团公司财务, 由发展计划部、 通风部和财务部制定出处罚意见, 报考核办, 经集团考核会同意后执行。每年年底结算前,由发展计划部、财务部、通风部进行稽查。 矿管“一通三防”安全费,由矿总工程师负责按计划组织使用,集团公司“一通三防”安全 费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使用计划, 报请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大额投资 超过 1000万元项目,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 一通三防” 安全投入不足, 出现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严格按阳煤发 [2011]525号安全红线问责。 第四十八条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根据各矿钻孔进尺计划增加 50 100的情况相应核增配套的人员、 钻机维修费用等资金; 根据新增瓦斯检查点、 传感器的情况 相应核增通风、监控人员和设备,保证人、财、物及时到位。 十三、健全瓦斯治理机构,配齐专业人员。 第四十九条高突矿井,必须建立自己的抽采队伍,新景、新元、寺家庄等抽采工作量大的 矿要建立抽采工区; 建立以总工程师直接领导的防突专业组; 建立区域性预测预报实验室, 配齐 区域和局部“四位一体”预测检验人员。 第五十条高突矿井年产 150万吨以上的建立瓦斯监测队, 150万吨以下设监测组,配齐监 测维修人员; 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配备通风副总工程师,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配备地质副总 工程师。 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对放炮员、瓦检工、抽采防突工、监测工重新定员定编,各矿及时配 齐所需人员。 十四、提高岗位准入标准,培养“一通三防”专业队伍。 第五十一条瓦检工、放炮员、抽采工、防突工、监测工等特殊工种主要以技校生为主,实 习一年以上;或从事井下采掘专业 2年以上,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经考试审核后担任。 每年参加 一次专业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和岗位操作资格证。考试不合格不得上岗。 第五十二条继续推行岗位工种操作竞级奖励制度,对竟聘为高级工的人员每月予以奖励。 继续开展工种岗位“学、练、比”竞赛活动,选拔培养造就大批优秀人才,用三年左右的时间所 有岗位人员达到中级工或技校毕业生水平。 十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矿井进行停产整顿,由集团区域公司安监局下发停产通知 单,经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并由集团区域公司问责领导组约谈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 负责人,追究其责任。对实现瓦斯零超限的矿处、区域公司、本部零超限的分管领导进行奖励。 第五十三条1、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一个月内发生 2次瓦斯超限的所有矿井,必须停 产整顿。 2、年产 500万吨以上矿井,当月瓦斯超限 5次及以上的,和年产 500万吨以下矿井,当月 瓦斯超限达 0.1次 /万吨的有计划停风超限除外,约谈矿领导班子成员,包括矿长、书记、 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衔接副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通风区长,对班子全体成员实行 零工资只发 500元生活费,不再弥补。 3、集团本部、晋东、晋北、寿阳列入考核范围的煤矿和施工单位, 月平均超限次数达到 0.1次 /万吨及以上宏厦一建及基建矿井按月 5次考核,区域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生产副总 经理、 安全副总经理、 总工程师, 集团公司总工程师、 生产、 安全、 基建、 机电副总经理及助理、 和对应的副总工程师实行零工资只发 500元生活费,不再弥补。 第五十四条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达 3.0,按瓦斯异常涌出对待,对责任单位处罚 10万 元, 并对相应责任人严肃查处; 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安监局组织分析处理, 同时对矿 公司 处罚 100万元。 第五十五条矿井超过集团区域公司核定产量进尺 10以上,每超 1,处罚责任单位 1万元,分管矿长 1000元,每月由集团区域公司安监局、通风部、生产技术部考核,每半年 稽查累计考核一次。 第五十六条由于操作、管理原因造成矿井采区以上无计划停电停风的, 发生一次处罚责任 矿公司 5 10万元。造成瓦斯超限,按瓦斯超限统计;造成局扇停风的,按无计划停风规定 处罚。 第五十七条抽采煤层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发现一次处罚矿公司 50万元,责 任人 2万元,分管领导 1万元,由安监分局按重大隐患查处。 第五十八条瓦斯治理投入不足,矿井出现瓦斯治理工程亏欠导致重大隐患。按阳煤发 [2011]525号文件,免去矿长董事长或总经理职务,属工程组织不力工期延误,质量不符合 规定引发的重大隐患,免去分管领导的职务。 第五十九条1、连续 3个月实现瓦斯零超限的矿处,对矿长、党委书记、总工程师、生产 副矿长、衔接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安监处长、通风区长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为突出矿井或年 产 500万吨以上的矿井,每人 1万元;年产 500万吨以下 200万吨以上矿井,每人 7500元;年 产 200万吨以下矿井,每人 5000元。集团公司本部、寿阳、晋东煤炭区域公司当月实现区域零 超限,对集团本部和区域公司分管领导平均每人奖励 1万元。 2、对 2011年后半年起从 2011年 7月 1日算起,瓦斯超限达标前六名的矿领导和按区 域下降幅度排名前两名的煤炭区域公司领导,予以一次性奖励,平均正职 3 5万元副职按正 职的 80执行。集团公司全年完成瓦斯超限控制指标,对集团公司通风、生产、机电、安监、 调度、地质、基建等部门予以一定奖励,奖励不超发放总额的 5。 3、各矿,各煤炭区域公司要相应制定对基层单位、部门的激励办法。 以上奖励均不计入年薪。 六十条1、一切处于生产、技改、维护活动的高瓦斯煤矿,只要集团承担安全责任,就要 纳入统计、数据传输和考核范围;考核工作在集团党委、 总经理领导下, 集团公司对本部生产系 统和四大煤炭区域公司进行考核并严格兑现,四大煤炭区域公司对所辖煤矿进行考核并严格兑 现,安全监察局和区域分局负责分工核查数据真实性。 2、各矿煤矿分子公司、区域公司、阳泉本部生产基建系统,各个部门通风部、生产 技术部、机电动力部、安监局、基本建设部都要就落实本细则,编制责任落实方案统一报集团 区域公司通风部处备案备查。 3、本细则解释权归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