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煤矿瓦斯远程.doc
阿安监综字〔2010〕64号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煤矿瓦斯远程监控系统 维护技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旗(区)安监局 现将阿拉善盟煤矿瓦斯远程监控系统维护技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旗(区)安监局认真贯彻执行,并下发到辖区内各煤矿企业贯彻执行。 附件阿拉善盟煤矿瓦斯远程监控系统维护技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印发 管理规定 通知 阿拉善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0年4月12日印发 阿拉善盟煤矿瓦斯远程监控系统 维护技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阿拉善盟煤矿瓦斯数字化远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维护技术服务体系,盟行政公署(以下简称盟行署)以阿署函(2009)57号文批准建立,并由盟行署采购办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监控系统维护技术服务单位。为了做好监控系统的维护工作,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发挥其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中应有的作用,结合阿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盟范围内各类煤矿矿端瓦斯监控系统,矿区监控中心平台,旗级监控中心平台,盟级监控中心平台软硬件系统以及信息传输和光缆的维护。 第三条 煤矿瓦斯远程监控系统维护是指煤矿从井下传感器到地面监控室矿区监控中心平台旗级监控中心平台盟级监控中心平台整个系统各环节软硬件以及传输网络光缆的维护,维修,标校,升级改造等工作。 全盟煤矿监控系统维护技术服务工作由已中标的单位承担。 第二章 监控系统维护管理 第四条 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盟安监局负责全盟煤矿监控系统维护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统一协调,监督检查全盟煤矿监控系统维护工作情况;研究拟定监控系统维护管理制度,研究解决全盟煤矿监控系统建立,升级改造等重大问题; 二 协调处理全盟煤矿监控系统维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 研究解决盟监控中心平台监控系统建立,设备更换等问题; 四 负责全盟煤矿监控系统维护费用的统一收取和考核支付工作; 第五条 盟安监局煤矿瓦斯远程监控中心室负责协调处理全盟煤矿瓦斯监控系统维护具体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 承担全盟煤矿瓦斯监控系统维护日常管理工作; (二) 协调处理全盟煤矿瓦斯监控系统维护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三) 监督监控系统维护技术服务单位(维护总站)按规定做好盟监控中心平台的日常维护工作; (四) 督促监控系统维护技术服务单位各旗级监控中心平台对应维护站,按规定做好各旗及矿区监控中心平台,煤矿矿端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 (五) 按到各级监控中心平台,各煤矿监控室发生软硬件故障汇报时,立即下达维护通知书,并督促盟维护总站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并做好详细记录。 (六) 盟监控中心平台出现软硬件故障时,平台值班人员应立即通知盟维护总站按规定进行及时处理,同时报告中心室负责人,重大故障问题中心室负责人必须立即向盟安监局领导做出汇报。盟监控中心平台值班人员必须将当班出现的故障以及处理情况做好详细记录。 (七) 负责对全盟煤矿监控系统各维护站维护工作情况的考核。 (八) 对全盟煤矿监控系统维护费用的收取工作。进行督办按考核情况提出维护费用的支付意见。 第六条 各旗安监局负责各旗辖区内煤矿监控系统维护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监督检查本旗辖区内煤矿监控系统维护工作情况,研究解决辖区内各煤矿矿端监控系统的建立,升级改造等问题。 (二) 承担本旗辖区内煤矿瓦斯监控系统维护日常管理工作。 (三) 协调处理本旗辖区内煤矿监控系统维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 研究解决本旗监控中心平台设备更换等问题。 (五) 监督辖区内各煤矿按国家相关规定及时进行煤矿井下监控设备的标校与检测工作。 (六) 督促辖区内各煤矿及时进行失修设备的更换和矿端系统的升级改造。 (七) 各旗辖区内煤矿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时,及时通知相应维护站进行处理,并督促本局监控中心做好监控系统维护过程及维护结果详细记录。出现重大故障问题时通知维护站进行处理的同时,必须立即报告盟安监局监控中心室,并做好通知时间记录。 (八) 负责本旗辖区内各煤矿按规定所承担维护费用的收取和上交工作。 第七条 各煤矿企业必须按时上交煤矿承担的维护费用。负责本矿矿端监控系统的管理、支持并协助维护服务站做好本矿监控系统的维护,井下监控设备的布置标校和检修工作。 第三章 维护服务单位工作内容及要求 第八条 已中标的监控系统维护技术服务单位,必须在盟安监局设立维护服务总站和设备检测检验总站。在阿左旗、阿右旗安监局,古拉本矿区、呼鲁斯太矿区各设一个维护服务站。对应承担服务站所在地煤矿监控系统的维护工作。每一个站至少配备软硬件工程师各一名及相应的工作设备。 第九条 监控系统维护内容 1、 各监控中心平台瓦斯监控联网系统维护; 2、 各监控中心平台视频监控联网系统维护; 3、 各煤矿矿端瓦斯和视频监控系统维护; 4、 各监控中心平台及煤矿硬件设备维护及软件升级改造; 5、 监控中心平台及煤矿网络系统维护; 6、 煤矿监控设备的维护,检测标校。 第十条 维护服务标准及要求 1、 维护服务单位承担全盟各监控中心平台硬件设备的日常保养及设备的维护,维修。更新换代。硬件设备损坏无法继续使用时,负责新设备的安装连接。 2、 每天对各监控中心平台软件系统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保证整个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监控数据的正常传输。 3、 每周必须对各监控中心平台硬件设备进行一次检查、检修,保证硬件24小时正常运转。 4、 每半月对各监控中心平台电视墙显示系统进行一次情况保养,保证24小时显示效果。 5、 每月对各煤矿矿端系统全面检查一次,随时检查排除煤矿矿端系统出现的故障问题。 6、 接到各监控中心平台故障通知后,必须在20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保证4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除设备损坏,网络光缆故障因素外)。并做好故障处理过程和结果记录。 7、 接到各煤矿矿端系统故障通知后,必须在40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保证4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除设备损坏,网络光缆故障因素外)。并做好故障处理过程和结果记录。 8、 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按时对煤矿各传感器进行检修,标校,保证各传感器传输数据准确。 9、 指导和帮助各煤矿进行传感器的布置和安装连接,保证各传感器安装位置和数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10、 定期对监控中心平台软件系统,各煤矿矿端软件系统及杀毒软件进行升级,保证系统运行保持良好。 11、 网络传输质量不稳定或出现故障问题时,及时通知运营商协商处理,并报告所在地安监部门。 第十一条 各相关网络链接服务单位的服务内容及要求。 1、 阿拉善盟煤矿瓦斯远程监控系统网络链路服务单位是阿盟电信公司及阿盟网通公司; 2、 网络链路服务单位必须定期对网络传输进行检查、维护,保证传输线路24小时畅通; 3、 针对网络传输出现的突发性故障,网络链路服务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30分钟内赶到故障现场,保证2小时内排除故障,恢复网络正常; 4、 网络链路服务单位必须保证各传输链路的网路宽带(各传输链路带宽见网络链路建设时的合同约定),以保证各煤矿及各级中心之间的数据和视频信号的正常传输; 5、 每周打印网络测试报告,检查网络运行状况,如网络延时、丢包现象等; 6、 及时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联合调试安排,并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对所承担的权利服务进行检查,形成联调报告递交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监控系统维护费每年按季度支付,每季度后5日内按年总维护费的25进行考核。 第四章 处罚 第十三条 维护服务单位未按本规定及时进行各监控中心平台硬件设备的维护保养,导致设备长期带病运转损坏。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超过4小时的,每次扣去维护服务费1万元,并处罚服务单位该设备价格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第十四条 维护服务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各监控中心平台软件系统日常检查,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传输信息的,每次扣去维护费2000元。 第十五条 接到各监控中心平台故障通知后,未按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恢复正常运行的,每次扣去维护费2000元至5000元。 第十六条 接到各煤矿矿端监控系统故障通知后,未按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恢复煤矿矿端系统正常运行的,每次扣去维护费2000元至5000元。 第十七条 未及时进行监控系统及杀毒软件升级,以致造成监控系统信息传输不正常,各监控数据不能实时调出,每次扣去维护费5000元至10000元。 第十八条 未按时进行煤矿矿端监控设备检测标校,以致传感器传输数据不准确或出现负数者,每个传感器扣去维护费500元。 第十九条 未及时指导和帮助煤矿按相关规定布置和安装传感器,以致造成煤矿传感器数量和种类不足,位置不符合要求者,每个传感器扣去维护费300元/次。 第二十条 各相关网络链路服务单位未能按服务内容及要求履行职责,发生通讯故障者,按合同管理规范,由盟、旗(区)安监局依照已签订合同相关条款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未按规定对监控中心平台及各煤矿监控室操作值班人员进行培训,以致值班人员不能进行一般性操作者,每人/次扣去维护费300元。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盟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O一O年一月开始执行。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