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管理细则.doc
“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查、综合治理”的“二十四字”瓦斯综合治理工作实施细则, 一、基本要求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其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2.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有独立的回风系统 3.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编制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并编制有防突措施计划和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设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门机构 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不得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7.井下无风区域不得作业,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工作地点必须做到无瓦斯超限作业;所有瓦斯超限均应有断电、撤人和分析处理记录 8.每年按规定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二、瓦斯管理 1. 矿井应按规定掌握井田范围内各煤层的瓦斯赋存参数及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情况,并绘制瓦斯地质图 2. 井下各通风地点的瓦斯浓度应符合规程第135、136、137、138条的规定 3. 瓦检员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并有记录可查。检查地点的设置符合规程第149条的规定,每月编制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有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瓦斯检查必须做到无空班漏检,每班检查次数符合规程规定 4. 临时停风地点,要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长期停风区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5. 排放瓦斯有经批准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有排放记录 6. 瓦斯检查做到井下牌板、检查记录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通风瓦斯日报和瓦斯监测日报表每日必须上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并有记录可查 7. 矿井通风瓦斯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符合规程和上级有关规定 8. 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并有记录可查 9. 定期测定抽采系统的瓦斯流量、负压、浓度等参数,泵站每小时测定一次,干支管与抽采钻场至少每周检查一次,并对抽采钻孔有关参数进行及时调节 三、瓦斯抽采 1.定期测定抽采系统的瓦斯流量、负压、浓度等参数,泵站每小时测定一次,干支管与抽采钻场至少每周检查一次,并对抽采钻孔有关参数进行及时调节 2. 凡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有专门的队伍;人员配备必须满足抽采瓦斯的需求 3. 定期检查抽采系统,抽采管路无破损、无泄漏、无积水,抽采管路要吊高或垫高,离地高度不小于0.3m。抽采检测仪表齐全,定期校正 4.抽采钻场(钻孔)有观测记录牌板,各种记录、台帐齐全 5.瓦斯抽采工程(包括钻场、钻孔、管路、瓦斯抽采巷等),按设计和计划施工 6.抽采瓦斯及抽采瓦斯设施,符合规程和煤矿瓦斯抽放规范规定 7.井下临时抽采瓦斯泵站,符合规程规定 8.矿井瓦斯抽采率必须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规定 四、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1.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措施效果检验 2.石门、立井、斜井等揭穿突出煤层前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作业前必须编制专项防突设计 3.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的工作面,应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进行预测 4.根据预测结果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采掘工作面应按批准的防突措施进行作业 5.采掘工作面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后必须进行效果检验 6.经效果检验允许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允许推进或允许进尺长度的记录和标识 7.在突出煤层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有经批准的安全防护措施 8.所有地质资料不详的掘进巷道和在突出煤层周围施工的巷道包括钻场等必须制定防止误穿突出煤层的措施 9.防突机构人员及装备的配备和管理应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 10.防突资料管理应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 1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下井人员必须携带和能够正确使用隔离式自救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