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pdf
1 ICS 13.100 C52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T XXX-XXXX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Guideline for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occupational diseases of employer XXXX-XX-XX 发布 XXXX-XX-XX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发布 2 前前 言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福建职业病与化 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东风汽车公司职业病防治所、武钢劳研所、鞍钢劳研所、河北省疾病 预防控制中心、中华全国总工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敏、李涛、王丹、杜燮祎、缪剑影、吴维皑、祁成、王焕强、李 建国、李文捷、汤小辉。 3 GBZ/T XXX-XXXX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通用技术要求、 分级分类管理方法、 职业卫生档案的 管理以及职业卫生评估要求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 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 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 203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GB/T 3608 高处作业分级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3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原则 3.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3.2 用人单位自律,员工全员参与 3.3 分类管理,综合治理,持续改进 3.4 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及相关权益 3.5 关注职业病防治高危人群,尤其是流动劳动者 4 职业病防治通用要求 4.1 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 4.1.1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应遵守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政策、标准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应根据本单位的规模和活动类型, 在征询劳动者及其代表意见的基 础上,制定书面的职业卫生方针。 4.1.1.1 职业卫生方针应当按以下要求制定 遵守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和工作相关疾病,保护劳动者健康; 应当符合本单位实际,适合本单位的规模和活动性质; 保证全员参与。 4.1.1.2 职业卫生方针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内容明确,注明制定日期,并通过法定代表人签字生效; 4 保证劳动者全员及相关方及时得知公布的职业卫生方针; 定期评审,确保职业卫生方针持续的适用性。 4.1.2 设立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 4.1.2.1 法定代表人是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最高责任人, 全面负责用人单位的职业病 防治工作。 4.1.2.2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在最高决策层任命一名或几名人员作为管理者代表,其职 责是 建立、实施、定期评审职业卫生管理体系; 定期向最高管理层报告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绩效; 推动并组织全体劳动者参加职业卫生管理活动。 4.1.2.3 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 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由法定代表人、管理者代表、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工会代表组成。其 主要职责是审议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和方案,布置、督查和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 4.1.3 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其相关组织, 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 体系的实施和运行。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其相关组织的责任是 组织执行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方针政策; 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计划,确定明确的目标及量化指标,并组织实施; 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以及劳动者之间(包括劳动者及其代表)的合作与交流, 以全面实施其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要素; 负责确定职业危害识别、评价及其控制人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并告知劳动者; 制定有效的职业卫生管理方案,以识别、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及工作有关疾病; 监督管理和评估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4.1.4 用人单位应当明确相关组织的职能。 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工会、人事及劳动工资、企业管理、财务、生产调度、工程技术、职 业卫生管理等相关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4.1.5 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用人单位应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业卫生医师或护士) ,对本单位职 业卫生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管理。职工人数在五千人以上的工矿企业,每一千人配备一人; 职工人数在五千人以下,一千人以上的(ILO)检查书面聘用文件、个人资质(职业卫生专 业知识背景、工作经历和执业医师资格)文件和专业档案。 4.1.6 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 用人单位在制定生产经营整体规划时, 应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法定代表人的目标管理 责任制中,并通过层层分解的目标使下属机构都有相应的职责、任务、目标、进度和考核指 标。 4.1.7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用人单位应对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评估, 并撰写年度评估 5 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工作重点。 书面评估报告应当送达决策层阅 知,并作为下一年度制定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参考。 书面的计划应当包括目的、 目标、 措施、 保障条件等内容。 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时间进度、 实施步骤、技术要求、验收方法等内容。 4.1.8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地方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 的规章制度。职业病管理制度应涵盖职业病危害申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评价、作业管 理、防护设施管理、作业环境监测、个人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危害告知等方面。 每个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都应当包括职责、机构、目标、内容、保障措施、评价方法等要 素。 4.1.9 设置岗位操作规程 岗位操作规程应当与岗位职责相对应,并经过科学论证,其内容还应当包括职业卫生防 护的内容,并张贴在操作岗位。 4.1.10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职业卫生档案,应当包括基本情况、工艺流程、所使用的材料清单、生产的产品、副产 品、中间产品、有毒有害因素动态监测结果及其汇总、职业健康监护结果、职业病人清单、 防护设施清单等内容。 4.1.11 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应当为各种用工形式的劳动者(包括正式工、临 时工、合同工等)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格式可参见附录 A。劳动者名册应当按照上 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分别建立存档。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一般概况。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4.1.12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 检测及评价制度应当包括所检测的因素、检测点的分布以及应测点、实测点点合格率和 应测样品数、实测样品数、样品合格率、检测周期、委托的机构、经费保障等内容。用人单 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 4.1.13 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经费投入 职业病防治、管理经费包括人员、机构、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评价、防护设施配置 与维护、个人防护用品配置与维护、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 培训、职业病人诊断与管理、工伤保险等方面。 职业病防治、管理经费纳入生产经营成本,在财务列支。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评估职业病防治、管理经费投入是否与生产经营规模、职业危害的控 6 制需求相适应。 4.1.14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为各种用工形式的劳动者(包括正式工、临时工、合同工等)缴纳工伤保 险。 4.2 前期预防 4.2.1 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进行申报。 4.2.2 建设项目预评价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进行预评价。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应当由取得职 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承担。 建设项目预评价的内容和要求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执行。 4.2.3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和卫生审查 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其防 护设施设计还应当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 工。 4.2.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卫生验收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 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 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卫生验 收。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4.3 材料和设备管理 4.3.1 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按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的规定,选 择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 新工艺和新材料, 包括选择清洁无害的原 材料,生产工艺密闭化、自动化,劳动者远距离操作、机械操作,体力劳动强度和紧张度较 小,在整个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较小而且容易通过工程技术加以控制。 4.3.2 不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用人单位应当了解国家明令禁止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和材料,并不生产、经营、进口和 使用这些设备和材料。 4.3.3 企业使用的主导原材料供应商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要求 用人单位在选择主导原材料供应商时,应当要求主导原材料供应商承诺遵守职业病防 治法 ,并出具与用人单位同等的职业卫生方针的承诺文件。主导原材料供应商应当建立相 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采取相关的措施防治职业病。 为用人单位提供有关原材料的物质安 全数据清单(MSDS)是主导原材料供应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4.3.4 对所采用的有危害的技术、工艺和材料不隐瞒其危害 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对有危害的技术、工艺和材料用中文公示,并采取各种措施告 知劳动者,包括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告知。 4.3.5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有中文说明书 7 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物理、化学、生物和放射性等职业有害因素,因此用人单 位购进或售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时, 应当索取或提供中文说明书。 中文说明书应当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设备台帐,包括型号、厂家、厂家联系方式、责任人、 维修记录、中文说明书、是否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中文警示说明是否规范。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相关的劳动者了解中文说明书的相关内容。 用人单位还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有人负责,做好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管 理工作。 4.3.6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用人单位购进或售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时, 应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 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中应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修注意 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用人单位还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有人负 责,做好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管理工作。 4.3.7 使用、生产、经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应有中文说明书 用人单位购进或售出有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时,应当索取或提供中文说明书。用人单位 应当建立化学品的台帐,包含化学品化学式,商品名,产地,使用地,使用量,保管人,储 存地的管理是否安全、规范,包装是否具有规范的标识,是否具有中文说明书,中文说明书 是否规范。 规范的中文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 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用人单位还要建立相应的制度,责任到人,做好化学品管理的工作。 4.3.8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应有中文说明书。 用人单位购进或售出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时, 应当索取或提供中文说 明书。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台帐, 包含放射性同位素 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化学式,商品名,产地,使用地,使用量,保管人,储存地的管理 是否安全、规范,包装是否具有规范的标识,是否具有中文说明书,中文说明书是否规范。 规范的中文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 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用人单位还要建立相应的制度,责任到人,做好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管 理的工作。 4.3.9 不应将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嫁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用人单位若将具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外包时, 应当告知接收者将要外包的作业所存在的职 业危害以及相关的防护条件, 并要求接收者采取措施达到这些防护条件, 如配置通风、 除尘、 消声、防暑、隔离等防护设施,或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如接收者没有条件或不愿采取措施达 到上述防护条件,用人单位不能将具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外包。 4.3.10 不得接受不具备防护条件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用人单位若承包具有职业危害的作业时, 应当要求发包商提供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 以及相关的防护要求,并采取措施达到防护条件,如配置通风、除尘、消声、防暑、隔离等 防护设施,或配备个人防护用品。若达不到相应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承包该作业。 8 4.3.11 有毒物品的包装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有毒物品包装上应当具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规范的中文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 性、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 措施等内容。 4.4 作业场所管理 4.4.1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接触限值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 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 接触, 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 者浓度应当符合 GBZ2.1、GBZ2.2 的要求。 4.4.2 生产布局合理 生产布局应按照 GBZ1 的规定,尽量考虑机械化、自动化和远端操作,加强密闭,避免 直接操作, 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生产布局应当包括总体布局和车间内生 产工艺设备的布局。 总体布局又包括平面布置和竖向布置。在检查平面布置时,应重点考虑在满足主体工程 需要的前提下, 将污染危害严重的设施远离非污染设施, 产生高噪声的车间与低噪声的车间 分开,热加工车间与冷加工车间分开,产生粉尘的车间与产生毒物的车间分开,并在产生职 业危害的车间与其他车间及生活区之间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绿化带。 在检查竖向布置时, 当 厂房是多层建筑物时,应重点检查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是否布置在建筑物的高层。 噪声与振动较大的设备是否安装在多层厂房的底层, 含有挥发性气体、 蒸气的废水排放管道 有否通过仪表控制室和休息室等生活用室的地面下。 车间内生产工艺设备布局应当重点考虑能否达到防尘、防毒、防暑、防寒、防噪声与振 动、防电离辐射、防非电离辐射等的要求。 4.4.3 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 产生粉尘、毒物的工作场所,其发生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放散不同有毒物质的 生产过程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 毒性大的作业与毒性小的作业应隔开, 无毒的作业和有毒 的作业应隔开;粉尘、毒物的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地点的自然通风的下风侧;如布置在多 层建筑物内时,放散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层。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的空气。 无毒和有毒作业的分开方式可以采取有毒作业密闭化、管道化,或者将有毒作业局限在 某个独立的操作间,并采取通风净化的方式将有毒气体排走。 4.4.4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是指可能发生有毒有害气体、毒物、强 腐蚀物质、刺激物质、射线泄漏和高温等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急性危害的工作场所。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物质是指那些急性作用大、刺激作用强和(或)危 害大的,或者短时间接触可能产生刺激作用、慢性或不可逆的组织损伤、麻醉作用足以增加 可能的意外伤害,影响自救能力并降低工作效率的物质。具体有毒有害物质的确定参考高 毒物品目录及 GBZ2.1。 上述报警装置应当保证有效,并要建立相应的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班前及定期 9 检查,及时维修,保证报警装置能够正常运行。 4.4.5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说明同 4.4.4。 现场急救用品包括发生事故时急救人员所用的个人防护用品,如携气式呼吸器、全封闭 式化学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鞋靴等;以及对被救者施救所需的急救用品,如做人工呼吸 所需要的单向阀防护口罩、现场止血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给氧器,有特殊需求的可以配备 急救车、防护小药箱等。 急救用品的配置要根据现场防护的需要,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考虑生产条件、化学物质 的理化性质和用量。急救用品的存放地要在车间里或临近车间的地方,一旦发生事故,要保 证在 3min 之内能够得到。急救用品存放地的醒目位置要有警示标识,确保劳动者知道急救 用品的存放地,并掌握如何使用急救用品。 上述现场急救用品应当是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合格的正规产品,应当安全有效,并要 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或更新,保证现场急救用 品的安全有效性。 4.4.6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冲洗设备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说明同 4.4.4。 冲洗设备主要指冲眼器、流动水龙头以及冲淋设备。在可能发生皮肤黏膜、眼睛烧灼伤 的腐蚀性、 刺激性化学物质的作业场所应当配备上述冲洗设备, 特别强调冲洗设备要方便易 得,又不妨碍工作,保证在发生事故时,劳动者能在 3min 之内得到冲洗。冲洗用水要安全 并保证是流动水。设置冲洗设备的地方要有明显的警示标识,保证劳动者容易发现。 上述冲洗设备应当保持正常运行,并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定 期检查,及时维修。 4.4.7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应急撤离通道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说明同 4.4.4。 应急通道要保证通畅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以及应急照明设施。撤离通道 的宽窄要根据需要设置,如需用车辆、担架的,宽度应能保证车辆、担架顺利通过。 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定期检查,保证应急通道畅通。 4.4.8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必要的泄险区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说明同 4.4.4。 根据生产条件、所使用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和用量考虑泄险区设置的位置、大小和选材。 泄险区周围不能存在与排放到泄险区的有毒有害物质发生易燃、 易爆等化学反应的物质。 泄 险区四周的选材应当能够保证不与泄险物发生反应, 并且保证泄险物不能渗透到土壤, 也不 能排出到下水道污染水源,或者扩散到空气当中,对其他人造成损害。 要在泄险区周围的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以及中文警示说明。 定期泄险要在中文 警示说明中说明定期泄险的时间、泄险的物质和注意事项;事故性泄险要制定泄险预案,明 确泄险的条件,泄险命令的发布人,泄险时如何进行人群疏散,泄险物质的无害化处理,消 除发生次生事故的危险,泄险后的善后处理工作。还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 负责泄险的日常管理,并保证无关人员不能进入泄险区。 10 4.4.9 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源储存场所设置警示标识 存在放射线的工作场所都应当设置射线警示标识。 警示标识的设置按照 GBZ158 使用指 南设定。 警示标识包括图形标识(禁止、警告、指令和提示标识) 、警示线(红、黄、绿) 、警示 语句和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4.4.10 核设施、辐照装置、放射治疗、工业探伤等使用强辐射源的工作场所设置安全联锁和 超剂量报警装置 所设的安全联锁和超剂量报警装置应当保证有效, 并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责任到位, 有人负责,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证能够正常运行。 4.4.11 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警示标识的设置 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警示标识的设置按照 GBZ158 使用指南和 GBZ/T 203 设定。生产、储藏和使用一般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应当用黄色区域警示线将其与 其他区域分隔开。高毒工作场所和事故现场都设定红色警示线。 4.4.12 高毒作业应设置车间淋浴间 高毒作业应设置车间淋浴间,男女分别设置,淋浴间由更衣间、浴室和管理间组成。淋 浴间内部构造应易于使用清扫卫生设备,并采取防水、防潮、排水和排气措施。应设置不断 水的供水设备并保证用水卫生。淋浴器的数量应根据高毒作业的人数确定,一般 4~8 人设 一个淋浴器。高毒作业女用浴室不能设浴池。 4.4.13 高毒作业应设置更衣室 高毒作业场所应按规定设置更衣室。更衣室应配置闭锁式衣柜。更衣室中便服、工作服 应分柜存放,以避免工作服污染便服。离开高毒作业时,应该更换衣服,不能将工作服带出 车间。 4.4.14 高毒作业设置物品存放专用间 有毒物品应实行分类存放。对于高毒物品,应根据生产条件、所使用化学品的理化特性 和用量来考虑物品存放专用间设置的位置、 大小和选材。 物品存放专用间应在醒目的位置设 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其内部存放的物品不能相互发生燃烧、爆炸等化学反应。 还要建立相应的制度,明确相关人员负责物品存放专用间的日常管理,并保证无关人员 不能进入物品存放专用间。 4.5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4.5.1 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 行状态。 4.5.2 按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检测、评价,提出整改措施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以及日常监测点的 布置、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频率、监测结果的处理等,应按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定期检测、 评价机构应当是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 术服务机构,其检测、评价结论应当保证客观、公正、科学、准确。 用人单位还要建立相应的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定期检查。 11 4.5.3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职业卫生档案是职业病防治过程的真实记录和反映,也是卫生行政执法的重要参考依 据。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并应对档案的借阅做出 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委托书,职 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记录与评价报告,均应按年度存档,妥善保存。 4.5.4 检测、评价结果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报告分三种情况,一是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申报职 业病危害项目时, 将检测、 评价结果上报至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二是用人单位定期将检测、 评价结果汇总后上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三是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需要将检测、 评价结果进行报告。 4.6 履行告知 4.6.1 在醒目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并在厂区的醒目位置以书面形式公布, 包括职业卫生方针、目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4.6.2 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用人单位应当与所有形式的用工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应当将工作 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种类、 危害程度及其后果告知劳动者, 将职业病危害告知作 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使劳 动者接触原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告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时,应如实向劳动者告知并作说 明。 4.6.3 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载明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载明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劳动合同签订 后, 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 使劳动者接触原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告知 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时,应如实向劳动者告知新增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并作说明。 4.6.4 在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用中文制定操作规程并在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告, 操作规程应当简明易 懂、条款清楚、用词规范,还应当保证劳动者理解掌握。操作规程应保证劳动者的职业卫生 安全。 4.6.5 在醒目位置公布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并在作业场所和/或岗位的 醒目位置公告。应急救援措施公告应当简明易懂、条款清楚、用词规范,还应当保证劳动者 理解掌握。应急救援措施应当针对作业岗位的特点,包括事故发生后的报告程序和时限、自 救、他救方法和临时应急处理原则等。 4.6.6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结果告知 用人单位应通过公告栏、合同、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劳动者作业场所职业病危 害因素监测及评价结果。 4.6.7 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12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 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4.6.8 企业对患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应告知本人 用人单位应当对在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的患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以适当的方 式告知。 4.7 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4.7.1 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齐全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是以预防、 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 减少职业病危害 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影响, 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装置。 应根据工艺特点和作业 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来选择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4.7.2 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效 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效是指设施符合产品自身的质量标准, 应该是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合格的正规产品; 设施符合特定使用场所职业病防护要求, 能消除或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对 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保证确实有效,并要建立相应的保管制度,保证责 任到位,有人负责,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每天上班之前要有人检查防护设施是否能正常运 行,并有日常运行记录,还应建立制度保障这些设备维修时的安全。 4.7.3 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其台帐 用人单位应该配备符合要求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并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台帐。台帐 包括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名称、主要技术参数、安装部位、安装日期、使用目的、防 护效果评价、使用和维修记录、使用人、保管责任人等内容。职业病防护设施台帐要有人负 责保管,并定期更新,并要制定借阅登记制度。 4.7.4 制订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计划,并组织实施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并制定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计划,明确 经费来源、防护用品的技术指标、更换周期等;根据工种台帐,按工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 素及水平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个人防护用品应当保证安全有效, 符合职业病危害个人 防护用品的标准,并要建立相应的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定期检查、维修,及时更换 有有效期规定的用品,确保劳动者可以得到并会使用及维护。 4.7.5 按标准配备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个人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特殊用品。如果职业危害 隐患没有消除,职业病防护设施达不到防护效果,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就应佩戴个人防护用 品,以消除或减轻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如防护帽、防护服、防护手套、防 护眼镜、防护口(面)罩、防护耳罩(塞) 、呼吸防护器和皮肤防护用品等。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 对人体的影响途径以及现场生产 条件、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水平以及个人的生理和健康状况等特点, 为劳动者配备适宜的个人 防护用品。 所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应当是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 有关个人防护用品的 配备、选用标准参见有关国家标准,技术参数和防护效率应达到要求。 4.7.6 建立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记录 13 用人单位在发放个人防护用品时应做相应的记录,包括发放时间,工种,个人防护用品 名称、数量,领用人或代领人签字等内容。 4.7.7 及时维护、定期检测职业病防护设施 职业病防护设施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意义重大,如果不能处于正常状态,势必影响防 护效果,所以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 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同时要建立相应的制度,明确维修的响应时间、责 任人、维护周期,保证防护设施运转正常。 4.7.8 及时维护、定期检测应急救援设施 应急救援设施在发生突发事故时,对于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有很大的作用,所以用人单 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以及在发生事故使用应急救援设 施后,也要及时维修,并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同时要建立相应的管理 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定期维护、检修,保证应急救援设施能正常运行。 4.7.9 及时维护、定期检测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 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具有重大意义。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个人 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安全有效,并不得擅自 让劳动者停止使用。在发生事故使用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后,也要及时维修。如果发生损坏 时,应及时更换,防止发生意外事故。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的回收处理按有关要求执行。用 人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定期维护、检修,保证职业病个人防 护用品能正常使用。 4.8 职业健康监护 4.8.1 按规定组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新录用、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的劳动者在上岗前,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拟从事的 工种和工作岗位, 分析该工种和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如靶器 官、靶组织和生物效应指标)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 GBZ 188 的规定,确定特定的健康检 查项目, 安排劳动者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 有职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体检费用。同时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职 业健康检查的相关工作。 4.8.2 按规定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为了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和健康影响,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所从事的工种和工作岗位存 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规律, 对劳动者进行动态健康观察, 按 GBZ 188 确定特定的健康检查项目, 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劳动者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 有职 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并作相应的记录。 同时要建立相应的管 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劳动者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相关工作。 4.8.3 按规定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 GBZ 188, 安排离岗时的劳动者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 门批准的、 有职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并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 健康监护档案。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劳动者离岗时的职业健康 检查相关工作。 14 4.8.4 禁止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职业健康监护应当涵盖对职业禁忌证的处理。 用人单位应该根据作业场所职业有害因素 的特点, 按工种确定其相应的职业禁忌证, 并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结果,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 对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处理。 如果是在上岗前体检发现的, 不能安排患有职业 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如果是在岗期间发现的, 应当从劳动者禁忌的作业岗 位调离。 4.8.5 调离并妥善安置有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 妥善处理已发生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是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 用人单位在在岗期 间定期体检中,一旦发现劳动者出现与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应将其调离原岗位,做 好再就业的技术培训,同时还应进行妥善安置,包括调换工种和岗位、医学观察、诊断、治 疗和疗养等一系列措施。 4.8.6 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离岗时,用人单位应当无偿为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检查的 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4.8.7 建立符合要求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 GBZ 188 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的内容见 4.1.11。 用人单位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责任到位, 有人负责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保存工作, 并根据有关病案的保密原则,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要对借阅做出规定,规定职业健康监护 档案的借阅和复印权限, 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让未授权人员借阅, 并做好借阅登记和复印记录。 4.8.8 如实、无偿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用人单位有义务在劳动者离开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不得刁难,不得弄虚作 假,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 4.8.9 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 者, 同时应对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可能遭受急性职 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是指在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工作的、 直接或间接接触了职业病危 害因素的劳动者, 或者是参与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而接触了职业病危害因素但未出 现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不明显的劳动者。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应急检查的结果应当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8.10 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未成年工的身体、 组织、 器官尚未完全成熟, 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更为敏感, 后果更严重, 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未成年工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4.8.11 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不仅可能会对劳动者本人产生职业病危害, 也可能通过胎盘或哺乳影响胎儿或婴儿的健康, 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孕期、 哺乳期的女职 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应当制定相应的规定,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