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岗位人员”弱化专项整治实施方案.doc
“三项岗位人员”弱化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煤矿瓦斯防治攻坚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20〕3号)要求,为全面强化煤矿安全管理,切实提升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履职能力,充分发挥其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关键作用,推动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时间及对象 (一)整治时间2020年3月至12月。 (二)整治对象全省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煤矿安全培训机 构及考试点。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全省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弱化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考试点管理,以整治煤矿安全培训突出问题为重点,以强化煤矿“三项岗位人员”素质能力提升为目标,严厉打击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假培训、乱培训、培训质量低下、培训方式陈旧,考试点违规组织考试以及煤矿未按规定配备“三项岗位人员”、不持证上岗、持假证上岗等违法违规问题,进一步夯实煤矿安全工作基础,推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三、整治内容 (一)煤矿企业 1.未按规定配齐煤矿“三项岗位人员” 检查方式通过查阅机构设置和人员任职文件、检查安全生产会议记录、与有关人员座谈等方式,验证煤矿企业是否根据当前的生产规模、采掘布置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特种作业人员;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是否设置防突机构和建立专业防突队伍,突出矿区的非突出矿井是否配备防突专业技术人员;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煤矿是否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专业人员。 2.煤矿“三项岗位人员”未持证上岗 检查方式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将煤矿“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纳入日常监管监察计划,明确专人负责审核证件真实有效性,可采取利用手机扫描获取查询证书信息的二维码等多种有效方法验证,也可通过全国统一证书查询系统(进入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https//,依次点击“服务-服务大厅-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查询考核结果。 3.煤矿“三项岗位人员”相应水平和能力与其岗位不匹配 检查方式通过核实“三项岗位”人员学历证书、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材料,组织对有关人员进行书面考试,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一线职工代表座谈,查看安全培训相关档案资料等方式,验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是否具备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省能源局制定煤矿企业安全培训随机抽查制度和现场抽考办法,委托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抽考。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将煤矿“三项岗位人员”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上岗情况纳入日常监管监察计划,编制矿井执法预案时明确专人负责随机抽取试卷(共17套,电子版形式推送),采用一定比例对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以及特种作业操作能力进行抽考其中抽考“五职矿长”在岗人员全覆盖、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低于3名、特种作业人员不少于5名)。考试时间为60分钟,考试满分为 100 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其中主要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抽考未通过的,由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重新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经考核仍不合格的,负责复查验收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将结果报省能源局,由省能源局书面告知其所在煤矿企业或其任免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特种作业人员考试不合格的,责令所在煤矿组织不合格人员进行重新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4.煤矿未建立和落实“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责任制 检查方式通过查阅“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听取履责情况汇报,查看履责工作记录和相关文件资料,抽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考核记录和奖惩情况等方式,验证煤矿企业是否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明确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符合企业自身实际,是否根据安全生产实际及时进行修订;是否对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二)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以及考试点 1.不具备煤矿安全培训以及考试点基本条件。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是否符合安全培训基本条件(AQ/T 8011-2016)要求;考试点基本条件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检查方式对照安全培训基本条件(AQ/T 8011-2016)标准实地检查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对照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标准实地检查考试点。 2.存在违法违规培训行为。未按照国家规定培训大纲进行安全知识及管理能力培训,未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实际操作培训,存在假培训、乱培训、培训质量低下、培训方式陈旧、培训学时不足。未执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和分级实施、教考分离原则。 检查方式随机抽查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是否上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3.准入条件审核不严。未严格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92号)要求审查煤矿“三项岗位”人员资格准入条件。 检查方式随机抽查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各期培训班报名表。 4.培训考试把关不严。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等违法违规考试行为。未认真履行职责,考场存在安全隐患,考试准备工作不到位;协助考生作弊、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截留、窃取、遗失考试试卷,泄漏考题、答案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 检查方式随机抽查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各期培训班试卷,随机参与监督考试过程,对考试点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举报。 四、整治阶段安排 (一)自查自改(3月1日-3月31日)。全省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结合节后复工复产及井下采掘实际情况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各培训中心及考试点对照安全培训基本条件和考点要求进行自查自改,并形成自查自改报告。 (二)全面检查(4月1日-11月30日)。各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级监管原则,对照整治内容对辖区煤矿进行全覆盖检查;省级考试机构负责对全省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考试点进行全覆盖检查。 (三)督查检查(贯穿整治全过程)。按照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全省煤矿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能源煤安〔2019〕214号)明确的督查组分工延续开展督查检查。 (四)总结提高(12月1日-12月31日)。各市(州)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省级考试机构根据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负责编写专项整治总结材料,12月20日前分别报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逢查必考。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结合日常执法计划、复工复产验收、标准化动态抽查等工作,对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进行应知应会等基本专业知识和能力考核,倒逼煤矿从业人员加强自我学习,不断提升能力素质。 (二)加强检查执法。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是否违反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三项岗位人员”配备及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应及时立案调查并依法处理处罚。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和企业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加大专项整治行动宣传力度,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掘宣传、监督渠道,运用广播电视、宣传栏、黑板报、墙报、标语、微博微信等载体,通过以案说法、典型曝光、事件评述、科普宣传等方式,促进和调动专项整治行动不断深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