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doc
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 为了搞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业务能力和执业水平,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局第12号令),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继续教育的目的和范围 1、继续教育的目的 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从事注册安全工程师岗位的人员不断地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正确地履行岗位职责,严守职业道德。 2、继续教育的范围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是针对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 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有关新法律法规、安全工程领域新知识、新技术以及相关技能、执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 根据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是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须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的学时和内容。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鼓励注册安全工程师参加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学时 1.继续教育的内容 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继续教育的内容应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过程中的需要进行制定,继续教育科目和学时的制定要注重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针对性,国家局结合目前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实际情况,设置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科目。 继续教育的科目是以国家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局相关政策、安全工程领域新知识和安全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等为主要内容,继续教育的课程设置实行审批制度。2005年继续教育科目暂定如下 (1)现代安全管理专业知识 (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专业知识 (3)应急救援预案专业知识 (4)重大危险源专业知识 (5)最新法律法规知识 2、继续教育的学时 依据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中第9条关于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学时的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采用学时制,学习每满1 小时,计算1学时。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需注册登记的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应不少于40学时。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初始注册时应提供一年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证明。 三、继续教育的管理 国家局制定相关政策,统一规划、全面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 国家局委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具体承办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相关业务,主要承担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等相关业务,依照国家局的统一部署,组织指导培训机构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注册安全工程师参加继续教育应由省以上注册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在本省范围内落实继续教育计划。中央企业在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由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协商中央企业相关部门共同承担。 继续教育的内容及学时应记录在由国家局注册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证书上,各栏目均要填写齐全,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时须提供有关证明等原件。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道德规范 1、安全工程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2、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中,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3、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中,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因个人好恶 影响工作。 4、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具备安全生产及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并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充实和更新知识,提高执业能力。 5、注册安全工程师应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行业管理制度,正确理解和执行安全生产规范,合理运用有关的技术标准。 6、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行业务时,应根据不同的服务对象,采用恰当的方法和规定的程序,履行协议中规定义务和责任。 7、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随意签字、盖章。 8、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对执业中所知悉的服务对象的商业秘密、有关资料保密。 2005年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建议科目 一、现代安全管理专业知识 1.安全管理理论 2、事故致因理论 3、系统安全理论 4、事故预防原理与原则 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专业知识 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基本运行模式与要素 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立方法与步骤 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 三、应急救援预案专业知识 1、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策划与编制 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与评审 四、重大危险源专业知识 1、重大危险源的基础知识及辩识标准 2、重大危险源的评价与监控 五、最新法律法规知识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4、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5、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6、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