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pdf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7号 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 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1月3日公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0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 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2009年4月22 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 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2010年1月21 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 2011年1 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 分条款的决定同时废止。 局长移像多 2016年2月25日 目 录 第一编 总 则 1 第二编 地质保障 7 第三编 井工煤矿 1 1 第一章 矿井建设1 1 第一节 一般规定1 1 第二节 井巷掘进与支护1 2 第三节 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2 1 第四节 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2 3 第二章 开采3 0 第一节 一般规定3 0 第二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3 4 第三节 采掘机械4 6 第四节 建 构 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 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4 9 第五节 井巷维修和报废5 0 第六节 防止坠落5 2 第三章 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5 3 第一节 通风5 3 Ⅰ 第二节 瓦斯防治6 6 第三节 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7 5 第四章 煤 岩与瓦斯 二氧化碳突出防治7 6 第一节 一般规定7 6 第二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8 1 第三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8 4 第五章 冲击地压防治8 8 第一节 一般规定8 8 第二节 冲击危险性预测9 1 第三节 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9 2 第四节 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9 3 第六章 防灭火9 4 第一节 一般规定9 4 第二节 井下火灾防治9 8 第三节 井下火区管理1 0 3 第七章 防治水1 0 6 第一节 一般规定1 0 6 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1 0 7 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1 1 0 第四节 井下排水1 1 4 第五节 探放水1 1 6 第八章 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1 2 0 Ⅱ 第一节 爆炸物品贮存1 2 0 第二节 爆炸物品运输1 2 5 第三节 井下爆破1 2 8 第九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1 3 8 第一节 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1 3 8 第二节 立井提升1 5 3 第三节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1 6 0 第四节 提升装置1 7 1 第五节 空气压缩机1 7 9 第十章 电气1 8 1 第一节 一般规定1 8 1 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1 8 6 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1 8 8 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1 8 9 第五节 井下照明和信号1 9 3 第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1 9 5 第七节 电气设备、 电缆的检查、 维护和调整1 9 8 第八节 井下电池电源1 9 9 第十一章 监控与通信2 0 1 第一节 一般规定2 0 1 第二节 安全监控2 0 2 第三节 人员位置监测2 1 0 Ⅲ 第四节 通信与图像监视2 1 0 第四编 露天煤矿 2 1 3 第一章 一般规定2 1 3 第二章 钻孔爆破2 1 6 第一节 一般规定2 1 6 第二节 钻孔2 1 6 第三节 爆破2 1 7 第三章 采装2 2 3 第一节 一般规定2 2 3 第二节 单斗挖掘机采装2 2 3 第三节 破碎2 2 7 第四节 轮斗挖掘机采装2 2 8 第五节 拉斗铲作业2 2 8 第四章 运输2 3 0 第一节 铁路运输2 3 0 第二节 公路运输2 3 2 第三节 带式输送机运输2 3 4 第五章 排土2 3 6 第六章 边坡2 3 9 第七章 防治水和防灭火2 4 1 第一节 防治水2 4 1 第二节 防灭火2 4 2 Ⅳ 第八章 电气2 4 3 第一节 一般规定2 4 3 第二节 变电所 站和配电设备2 4 3 第三节 架空输电线和电缆2 4 4 第四节 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2 4 7 第五节 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2 4 9 第六节 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2 5 0 第七节 照明和通信2 5 2 第九章 设备检修2 5 3 第五编 职业病危害防治 2 5 7 第一章 职业病危害管理2 5 7 第二章 粉尘防治2 5 8 第三章 热害防治2 6 3 第四章 噪声防治2 6 4 第五章 有害气体防治2 6 5 第六章 职业健康监护2 6 6 第六编 应急救援 2 6 9 第一章 一般规定2 6 9 第二章 安全避险2 7 2 第三章 救援队伍2 7 5 第四章 救援装备与设施2 7 7 第五章 救援指挥2 7 8 Ⅴ 第六章 灾变处理2 8 0 附则2 8 7 附录 主要名词解释2 8 8 Ⅵ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编 总 则 第第一一条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 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 煤炭法 矿山安全法 安全生产法 职业病防治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 安全 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第二二条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 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第三三条条 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 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第四四条条 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 以下统称煤矿企 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 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 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 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 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 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 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1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第五五条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 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第六六条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第七七条条 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 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 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第第八八条条 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 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 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 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 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第九九条条 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 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 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 理煤矿事故的能力. 2 第第十十条条 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 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 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 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 性试验安全标志.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 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第十十一一条条 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 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 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 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第十十二二条条 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 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第十十三三条条 入井 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 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入井 场前严禁饮酒. 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 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 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 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3 第第十十四四条条 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 图纸 一矿井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 三巷道布置图. 四采掘工程平面图. 五通风系统图. 六井下运输系统图. 七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 八压风、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九井下通信系统图. 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 第第十十五五条条 露天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 图纸 一地形地质图. 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 三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 五供配电系统图. 六通信系统图. 七防排水系统图. 4 八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 九井工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第第十十六六条条 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 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 2 4h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第第十十七七条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 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 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 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 第第十十八八条条 煤矿企业应当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 救系统应当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第第十十九九条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 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 规定及时上报. 第第二二十十条条 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有 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为其提供鉴定、检测、检验等服务,鉴 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 第第二二十十一一条条 煤矿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并 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矿井闭坑报告必须有完善的各种地质资料,在相应图件上标 注采空区、煤柱、井筒、巷道、火区、地面沉陷区等,情况不清 的应当予以说明. 5 第二编 地 质 保 障 第二编 地 质 保 障 第第二二十十二二条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 简称地测部 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 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第第二二十十三三条条 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得进 行煤矿设计.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 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 勘探工作. 第第二二十十四四条条 当露天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及生产需要 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第第二二十十五五条条 井筒设计前,必须按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检 查孔 一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2 5m,且不得布 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3 0m.地 质条件复杂时,应当增加检查孔数量. 二斜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不大于2 5m,且不 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 3 0m.检查孔的数量和布置应当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 三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全孔数字测井;必须分含 水层 组进行抽水试验,分煤层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 7 尘爆炸性煤样;采测钻孔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参数,查明地质构 造和岩 土层特征;详细编录钻孔完整地质剖面. 第第二二十十六六条条 新建矿井开工前必须复查井筒检查孔资料;调 查核实钻孔位置及封孔质量、采空区情况,调查邻近矿井生产情 况和地质资料等,将相关资料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主 要井巷揭煤、过地质构造及含水层技术方案;编制主要井巷工程 的预想地质图及其说明书. 第第二二十十七七条条 井筒施工期间应当验证井筒检查孔取得的各种 地质资料.当发现影响施工的异常地质因素时,应当采取探测和 预防措施. 第第二二十十八八条条 煤矿建设、生产阶段,必须对揭露的煤层、断 层、褶皱、岩浆岩体、陷落柱、含水岩层,矿井涌水量及主要出 水点等进行观测及描述,综合分析,实施地质预测、预报. 第第二二十十九九条条 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 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 明书. 第第三三十十条条 基建矿井、露天煤矿移交生产前,必须编制建井 矿地质报告,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定. 第第三三十十一一条条 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 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 岩与 瓦斯 二氧化碳突出 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 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 8 第第三三十十二二条条 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 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井工开采形成的老空区威胁露天煤矿安全时,煤矿应当制定 安全措施. 第第三三十十三三条条 生产矿井应当每5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地质 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应当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 划分. 9 第三编 井 工 煤 矿 第三编 井 工 煤 矿 第一章 矿 井 建 设 第第一一节节 一 一 般般 规规 定定 第第三三十十四四条条 煤矿建设单位和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能力.国家实 行资质管理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资质承揽项目. 第第三三十十五五条条 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矿 井建设开工前,应当对首采区突出煤层进行地面钻井预抽瓦斯, 且预抽率应当达到3 0 %以上. 第第三三十十六六条条 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 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责. 第第三三十十七七条条 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 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第三三十十八八条条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 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 第第三三十十九九条条 矿井建设期间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 井巷工程进度交换图、井巷工程地质实测素描图及通风、供电、 运输、通信、监测、管路等系统图. 11 第第四四十十条条 矿井建设期间的安全出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开凿或者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 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和出口;井筒到底后,应当先 短路贯通,形成至少2个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二相邻的两条斜井或者平硐施工时,应当及时按设计要 求贯通联络巷. 第第二二节节 井 井巷巷掘掘进进与与支支护护 第第四四十十一一条条 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井口与坚硬岩层之 间的井巷必须砌碹或者用混凝土砌 浇筑,并向坚硬岩层内至 少延深5m. 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 洪水沟. 第第四四十十二二条条 立井锁口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冻结法施工井筒时,应当在井筒具备试挖条件后 施工. 二风硐口、安全出口与井筒连接处应当整体浇筑,并采 取安全防护措施. 三拆除临时锁口进行永久锁口施工前,在永久锁口下方 应当设置保护盘,并满足通风、防坠和承载要求. 第第四四十十三三条条 立井永久或者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 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 21 规程中明确. 第第四四十十四四条条 立井井筒穿过冲积层、松软岩层或者煤层时, 必须有专门措施.采用井圈或者其他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 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建立永久支护 前,每班应当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 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第四四十十五五条条 采用冻结法开凿立井井筒时,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一冻结深度应当穿过风化带延深至稳定的基岩1 0m以 上.基岩段涌水较大时,应当加深冻结深度. 二第一个冻结孔应当全孔取芯,以验证井筒检查孔资料 的可靠性. 三钻进冻结孔时,必须测定钻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测斜 的最大间隔不得超过3 0m,并绘制冻结孔实际偏斜平面位置图. 偏斜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因钻孔偏斜影响冻结效果 时,必须补孔. 四水文观测孔应当打在井筒内,不得偏离井筒的净断面, 其深度不得超过冻结段深度. 五冻结管应当采用无缝钢管,并采用焊接或者螺纹连接. 冻结管下入钻孔后应当进行试压,发现异常时,必须及时处理. 六开始冻结后,必须经常观察水文观测孔的水位变化. 只有在水文观测孔冒水7天且水量正常,或者提前冒水的水文观 31 测孔水压曲线出现明显拐点且稳定上升7天,确定冻结壁已交圈 后,才可以进行试挖.在冻结和开凿过程中,要定期检查盐水温 度和流量、井帮温度和位移,以及井帮和工作面盐水渗漏等情 况.检查应当有详细记录,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 七开凿冻结段采用爆破作业时,必须使用抗冻炸药,并 制定专项措施.爆破技术参数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八掘进施工过程中,必须有防止冻结壁变形和片帮、断 管等的安全措施. 九生根壁座应当设在含水较少的稳定坚硬岩层中. 十冻结深度小于3 0 0m时,在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后 方可停止冻结;冻结深度大于3 0 0m时,停止冻结的时间由建 设、冻结、掘砌和监理单位根据冻结温度场观测资料共同研究 确定. 十一冻结井筒的井壁结构应当采用双层或者复合井壁, 井筒冻结段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壁间充填注浆.注浆时壁间 夹层混凝土温度应当不低于4℃,且冻结壁仍处于封闭状态,并 能承受外部水静压力. 十二在冲积层段井壁不应预留或者后凿梁窝. 十三当冻结孔穿过布有井下巷道和硐室的岩层时,应当 采用缓凝浆液充填冻结孔壁与冻结管之间的环形空间. 十四冻结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用水泥砂浆或者混凝土 将冻结孔全孔充满填实. 41 第第四四十十六六条条 采用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筒时,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沿斜长方向冻结终端位置应当保证斜井井筒顶板位于 相对稳定的隔水地层5m以上,每段竖孔冻结深度应当穿过斜井 冻结段井筒底板5m以上. 二沿斜井井筒方向掘进的工作面,距离每段冻结终端不 得小于5m. 三冻结段初次支护及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最大距离、 掘进到永久支护完成的间隔时间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并 制定处理冻结管和解冻后防治水的专项措施.永久支护完成后, 方可停止该段井筒冻结. 第第四四十十七七条条 冻结站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装设通风 装置.定期测定站内空气中的氨气浓度,氨气浓度不得大于 0 0 0 4 %.站内严禁烟火,必须备有急救和消防器材. 制冷剂容器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制冷剂在运 输、使用、充注、回收期间,应当有安全技术措施. 第第四四十十八八条条 冬季或者用冻结法开凿井筒时,必须有防冻、 清除冰凌的措施. 第第四四十十九九条条 采用装配式金属模板砌筑内壁时,应当严格控 制混凝土配合比和入模温度.混凝土配合比除满足强度、坍落 度、初凝时间、终凝时间等设计要求外,还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水 化热.脱模时混凝土强度不小于0 7MP a,且套壁施工速度每 51 2 4h不得超过1 2m. 第第五五十十条条 采用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时,必须遵守下列 规定 一钻井设计与施工的最终位置必须穿过冲积层,并进入 不透水的稳定基岩中5m以上. 二钻井临时锁口深度应当大于4m,且进入稳定地层中3 m以上,遇特殊情况应当采取专门措施. 三钻井期间,必须封盖井口,并采取可靠的防坠措施; 钻井泥浆浆面必须高于地下静止水位0 5m,且不得低于临时锁 口下端1m;井口必须安装泥浆浆面高度报警装置. 四泥浆沟槽、泥浆沉淀池、临时蓄浆池均应当设置防护 设施.泥浆的排放和固化应当满足环保要求. 五钻井时必须及时测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度超过规定 时,必须及时纠正.井筒偏斜度及测点的间距必须在施工组织设 计中明确.钻井完毕后,必须绘制井筒的纵横剖面图,井筒中心 线和截面必须符合设计. 六井壁下沉时井壁上沿应当高出泥浆浆面1 5m以上. 井壁对接找正时,内吊盘工作人员不得超过4人. 七下沉井壁、壁后充填及充填质量检查、开凿沉井井壁 的底部和开掘马头门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第第五五十十一一条条 立井井筒穿过预测涌水量大于1 0m 3 / h的含水 岩层或者破碎带时,应当采用地面或者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 61 或者加固.注浆前,必须编制注浆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 第第五五十十二二条条 采用注浆法防治井壁漏水时,应当制定专项措 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最大注浆压力必须小于井壁承载强度. 二位于流砂层的井筒段,注浆孔深度必须小于井壁厚度 2 0 0mm.井筒采用双层井壁支护时,注浆孔应当穿过内壁进入 外壁1 0 0mm.当井壁破裂必须采用破壁注浆时,必须制定专门 措施. 三注浆管必须固结在井壁中,并装有阀门.钻孔可能发 生涌砂时,应当采取套管法或者其他安全措施.采用套管法注浆 时,必须对套管与孔壁的固结强度进行耐压试验,只有达到注浆 终压后才可使用. 第第五五十十三三条条 开凿或者延深立井、安装井筒装备的施工组织 设计中,必须有天轮平台、翻矸平台、封口盘、保护盘、吊盘以 及凿岩、抓岩、出矸等设备的设置、运行、维修的安全技术 措施. 第第五五十十四四条条 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用坚固的保险盘或者留 保护岩柱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只有在井筒装备完毕、井筒与井 底车场连接处的开凿和支护完成,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保 险盘或者掘凿保护岩柱. 第第五五十十五五条条 向井下输送混凝土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 施.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C 4 0或者输送深度大于4 0 0m时,严 71 禁采用溜灰管输送. 第第五五十十六六条条 斜井 巷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槽开挖必须制定防治水和边坡防护专项措施. 二由明槽进入暗硐或者由表土进入基岩采用钻爆法施工 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三施工1 5 以上斜井 巷时,应当制定防止设备、轨 道、管路等下滑的专项措施. 四由下向上施工2 5 以上的斜巷时,必须将溜矸 煤 道与人行道分开.人行道应当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斜巷与 上部巷道贯通时, 必须有专项措施. 第第五五十十七七条条 采用反井钻机掘凿暗立井、煤仓及溜煤眼时,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扩孔作业时,严禁人员在下方停留、通行、观察或者 出渣.出渣时,反井钻机应当停止扩孔作业.更换破岩滚刀时, 必须采取保护措施. 二严禁干钻扩孔. 三及时清理溜矸孔内的矸石, 防止堵孔.必须制定处理堵 孔的专项措施.严禁站在溜矸孔的矸石上作业. 四扩孔完毕,必须在上、下孔口外围设置栅栏,防止人 员进入. 第第五五十十八八条条 施工岩 煤平巷 硐时,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81 一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临时和永久支护距掘进工 作面的距离,必须根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 程中明确,并制定防止冒顶、片帮的安全措施. 二距掘进工作面1 0m内的架棚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 固.对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 面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三在松软的煤 岩层、流砂性地层或者破碎带中掘进 巷道时,必须采取超前支护或者其他措施. 第第五五十十九九条条 使用伞钻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口伞钻悬吊装置、导轨梁等设施的强度及布置,必 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验算和明确. 二伞钻摘挂钩必须由专人负责. 三伞钻在井筒中运输时必须收拢绑扎,通过各施工盘口 时必须减速并由专人监视. 四伞钻支撑完成前不得脱开悬吊钢丝绳,使用期间必须 设置保险绳. 第第六六十十条条 使用抓岩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抓岩机应当与吊盘可靠连接,并设置专用保险绳. 二抓岩机连接件及钢丝绳,在使用期间必须由专人每班 检查1次. 三抓矸完毕必须将抓斗收拢并锁挂于机身. 第第六六十十一一条条 使用耙装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91 一耙装机作业时必须有照明. 二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必须完好、可靠. 三耙装机必须装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耙斗出槽的护 栏;在巷道拐弯段装岩 煤时,必须使用可靠的双向辅助导向 轮,清理好机道,并有专人指挥和信号联系. 四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和牢固程度,必须根 据岩性条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五耙装机在装岩 煤前,必须将机身和尾轮固定牢靠. 耙装机运行时,严禁在耙斗运行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 倾斜井巷移动耙装机时,下方不得有人.上山施工倾角大于2 0 时,在司机前方必须设护身柱或者挡板,并在耙装机前方增设固 定装置.倾斜井巷使用耙装机时,必须有防止机身下滑的措施. 六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 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七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有煤尘爆炸危险矿井的煤巷、 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和石门揭煤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 耙装机. 第第六六十十二二条条 使用挖掘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作业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 二2台以上挖掘机同时作业或者与抓岩机同时作业时应 当明确各自的作业范围,并设专人指挥. 三下坡运行时必须使用低速挡,严禁脱挡滑行,跨越轨 02 道时必须有防滑措施. 四作业范围内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第第六六十十三三条条 使用凿岩台车、模板台车时,必须制定专项安 全技术措施. 第第三三节节 井 井塔塔、、井井架架及及井井筒筒装装备备 第第六六十十四四条条 井塔施工时,井塔出入口必须搭设双层防护安 全通道,非出入口和通道两侧必须密闭,并设置醒目的行走路线 标识.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严禁在未完全融化的人工冻土地 基中施工井塔桩基. 第第六六十十五五条条 井架安装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遇恶劣气候 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采用扒杆起立井架时,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一扒杆选型必须经过验算,其强度、稳定性、基础承载 能力必须符合设计. 二铰链及预埋件必须按设计要求制作和安装,销轴使用 前应当进行无损探伤检测. 三吊耳必须进行强度校核,且不得横向使用. 四扒杆起立时应当